《德意志意識形態》(1845年)是馬克思、恩格斯科學共產主義理論形成時期的代表作之一,書中第一次對“封建所有制”做出較為系統的分析。在論述封建所有制的形成時談到羅馬帝國的衰落、蠻族的征服、日耳曼人軍事制度的影響等等,顯然是從歐洲的歷史實際出發的。但馬克思、恩格斯沒有停止于此,而是進一步作理論的探研和概括,深入分析封建社會分工和“交往”的特點。他指出“封建時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產和束縛于地產上的農奴勞動,另一方面是擁有少量資本并支配著幫工勞動的自身勞動。這兩種所有制的結構都是由狹隘的生產關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業式的工業所決定的。”[1] 這種概括,由于在深層次揭示了封建社會的本質,顯然具有普遍的意義。我們拿它和中國古代相比較,不難發現兩者相同或相似的地方。這里所說的“所有制”或“所有制結構”,已經是生產方式的初始表述。所以馬克思、恩格斯把“封建”所有制放在部落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之后,資產階級所有制之前,構成前后相承的演進系列。
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1859年)中,馬克思這種思想表述得更為明確——“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20多年以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884年)中,把原始共產主義瓦解以后相繼出現的古代奴隸制、中世紀農奴制和近代雇傭勞動制稱為“文明時代的三大時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2]
這些表述,語義明確,一脈相承,說明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觀前后雖有變化,但從他們科學共產主義理論體系形成之時起,就始終把“封建”視為一種生產方式,視為人類社會演進系列中的一個歷史時代,并在這一基礎上發展和深化他們的封建觀。這樣的“封建”概念顯然是具有普遍性品格的。為了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需要對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或認識路線作一簡單的考察。馬克思主義認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以具體的個別或特殊的形式存在的,沒有獨立于具體事物之外的以“一般”形態或“普遍”形態存在的事物,因此,研究必須從具體事物開始。但個別的具體事物中包含著某種共通的東西,它們往往反映事物的本質,具有寬狹不一的普遍意義;因此,研究不應局限于具體事物的描述,而應該從個別的具體事物中抽象出普遍性和規律性來,又反過來以這種普遍性和規律性的認識指導對新的具體事物的研究,從而豐富或校正我們原有的認識。恩格斯說:“事實上,一切真實的、詳盡無遺的認識都只在于:我們在思想中把個別的東西從個別性提高到特殊性,然后再從特殊性提高到普遍性;我們從有限中找到無限,從暫時中找到永久,并且使之確定起來。然而普遍性的形式是自我完成的形式,因而是無限性的形式;它是把許多有限的東西綜合為無限的東西。”“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規律。”[3] 有人把馬克思說成是徹底的歷史特殊論者,如果這是指歷史認識的基礎或初階,還勉強說得過去;如果這是指歷史認識的整體和指向,就完全不靠譜了。其實,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從具體的個別和特殊的事物和現象中發現其普遍性和規律性,正是歷史認識的重要任務和價值所在。有人說,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形態演進系列,是西歐的社會史模式,不適用于西歐以外的國家;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的社會形態是“東方專制制度”。這種說法不符合事實。馬克思、恩格斯構建其社會形態系列概念的經驗材料并非只來自西歐,它的適用范圍也并非只限于西歐。例如,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原始共產主義的概念最初是從俄國和印度等地尚存于19世紀的農村公社中抽象和復原得來的,后來又從摩爾根以美洲易洛魁人氏族制度為主要考察對象的研究成果中獲得發展和完善。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這種原始共產主義制度在歐洲也是原始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奴隸社會概念的重要來源無疑是對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的考察,但也不僅僅局限于此。恩格斯就曾明確指出:“在亞細亞古代和古典古代,階級壓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隸制,即與其說是群眾被剝奪了土地,不如說他們的人身被占有”[4],并把“東方的家庭奴隸制”和“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一起,稱之為“充分發展的奴隸制”[5]。上文已經指出,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封建社會的概念淵源于西義“封建”,但他們的視野以及其封建概念的適用范圍,決非僅僅局限于西歐一隅。除了西歐的封建社會,馬克思、恩格斯還談到地處東亞的日本的封建制度,領土主要在西亞的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地處東歐的波蘭的封建制度,領土橫跨歐亞大陸的俄國的農奴制,等等。至于印度,馬克思確曾在他的讀書筆記中批評科瓦列夫斯基把11~17世紀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歷史與“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歐洲封建主義”作機械的類比;但在“封建主義”前面加上“西歐意義”“歐洲”等限制語,本身就表明在馬克思的心目中還有歐洲以外的封建主義。馬克思并沒有對印度的社會性質定性,也沒有完全排除這一時期印度可能存在過封建生產關系。他有時還談到“印度的農奴”[6]、印度的柴明達爾等“封建土地占有者”[7]等。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用源于不同地區的經驗材料所形成的概念整合成相互聯系的演進系列,就是建立在承認人類歷史具有共同的規律性這樣一個基點之上的。因此,說馬克思、恩格斯只承認西歐封建主義和西歐式的封建主義是沒有根據的。那么,應該如何理解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東方專制制度”呢?我認為,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東方專制制度”和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并非同一系列的概念,它并非嚴格意義的社會形態。馬克思、恩格斯講的“社會形態”是有明確內涵的。在《雇傭勞動與資本》(1849年)中,馬克思把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稱為特定的“生產關系總和”:各個人借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生產關系總合起來就構成為所謂社會關系,構成所謂社會,并且是構成為一個處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特的特征的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和資產階級社會都是這樣的生產關系的總和,而且每一個生產關系的總和同時又標志著人類歷史發展中的一個特殊階段。[8]
這里所說的“古代社會”、“封建社會”等都是各指一種社會形態。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1857年)中,又把這種“生產關系總和”稱為構成一個社會的基礎的“經濟結構”;由于社會形態是以“生產關系的總和”為經濟基礎的,所以又稱“社會經濟形態”: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
可見,社會經濟形態的核心是與生產力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總和,這是決定社會面貌及其演變的最根本的因素。雖然一定的生產關系是與一定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的,但區別不同社會經濟形態的根本因素是生產關系,而不是生產力。淡化生產關系而強調生產力,并不符合馬克思、恩格斯社會經濟形態學說的精神。馬克思、恩格斯雖然多次談到“東方專制制度”和作為它的基礎的孤立封閉的公社,但這主要是就其政治形式來說的,并非特定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并不屬于社會經濟形態的范疇,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并不處在同一演進系列,所以它們之間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專制主義可以存在于各種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從上文和下文的敘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馬克思、恩格斯并沒有把東方社會排除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演進系列之外。社會經濟形態學說從最深的層次闡明了一個社會的本質,它是唯物史觀的基石。那么,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揭示作為一種生產方式的封建社會的本質的呢?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對地租的分析和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的分析。我們知道,馬克思的最重要的貢獻之一是發現了剩余價值,揭示了資本主義剝削的本質。馬克思把工人的勞動分解為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兩部分,必要勞動是維持工人及其家庭生存需要的那一部分勞動,工作日在必要勞動以外的部分就是剩余勞動。資本家付給工人的工資只相當于工人必要勞動產生的價值,剩余勞動產生的價值則為資本家無償占有,這就是資本家剝削的秘密。馬克思指出,這種劃分,如果去掉其資本主義的特殊性質,即“為一切社會生產方式所共有的基礎”,并明確指出,它也為“封建的生產方式所固有”[9]。運用這一理論研究前資本主義社會,不難發現,無論古代奴隸制、封建農奴制或資本主義雇傭勞動制,它們作為剝削制度,本質上都是對生產者剩余勞動的無償占有,只是占有的方式各不相同罷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剩余勞動表現為利潤;在封建制度下,剩余勞動表現為地租;在奴隸制下,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在形式上無法區分,都表現為為主人的無償勞動。所以馬克思說:“使各種社會經濟形態……區別開來的,只是從直接生產者身上,勞動者身上,榨取這種剩余勞動的形式。”[10] 地租是封建社會剩余勞動的普遍和正常的表現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里,地租只是超過平均利潤的一個余額)。馬克思對地租的分析是從西歐等地早期封建社會流行勞動地租開始的。在勞動地租制下,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是分開的,勞動者也往往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農奴。但封建社會的地租除勞動地租外,還有產品地租(實物地租),后來還出現了貨幣地租。從勞動地租到實物地租,以至貨幣地租,形式發生了變化,但作為剩余勞動占統治地位的表現形式這一本質沒有變,因而仍然屬于封建地租的范疇。勞動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構成封建地租發展的完整系列,是我們認識封建社會的重要視角。馬克思說:“不論生產的社會形式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要素……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經濟時期。”[11] 那么,在這方面封建社會又有什么不同于奴隸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特點呢?馬克思指出:在奴隸社會中,奴隸和生產資料一起作為主人的財產而存在;在資本主義社會,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徹底分離,成為除了自己的勞動力以外一無所有的雇傭奴隸;封建社會的勞動者則仍然占有或多或少的生產資料,具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封建地主對勞動者的剝削除了通過掌握土地所有權獲取地租以外,還必須借助超經濟強制和人身依附關系。與多種形態的地租方式相適應,農業勞動者對土地所有者的依附關系亦存在著多種形態,呈現斑駁的色層。馬克思說:在直接勞動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資料生產上必要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內,財產關系必然同時表現為直接的統治和從屬的關系,因而直接生產者是作為不自由的人出現的;這種不自由,可以從實行徭役勞動的農奴制減輕到單純的代役租……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余勞動,就只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這里必須有人身的依附關系,必須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必須有真正的依附農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么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系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系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里,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里,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那時也就沒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權和使用權。[12]以上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是封建生產方式中最本質的東西。從中可以看到,不但中國戰國秦漢以后主要實行實物地租的地主經濟具有封建性質,而且那些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主權者的東方國家,其地租和賦稅的合一也是封建地租的一種特殊形式,也可以納入馬克思所揭示的封建生產方式的范疇。可見馬克思并沒有把自己對封建社會的認識局限在西歐中世紀早期的特殊形式上,從這些論述中決不可能得出只有嚴格的封土封臣制和嚴格的農奴制才算封建社會的結論。正是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以及其他更多的論述,揭示了封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本質及其多樣性的表現形式,為我們從更深的層次和更寬的視野觀察封建社會指明了方向。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列寧在領導俄國革命和世界革命的過程中,研究了俄國和世界各地許多相關的材料,對封建社會作了許多新的論述。例如,列寧在論述徭役經濟時指出:(徭役)經濟制度的實質,就在于……這里的剩余勞動和必要勞動在空間上是分開的:農民替地主耕種地主的土地,替自己耕種自己的份地;他們在一星期中有幾天替地主干活,其余幾天為自己干活。這樣一來,在這種經濟下農民的“份地”似乎就成了實物工資(用現代的概念來說),或者成了保證地主獲得勞動力的手段。農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經營的“自己的”經濟,是地主經濟存在的條件,其目的不是“保證”農民獲得生活資料,而是“保證”地主獲得勞動力。
……這種經濟制度的占優勢是以下列必要條件為前提的。第一,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第二,在這種經濟下,直接生產者必須分得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同時他必須被束縛在土地上,否則就不能保證地主獲得勞動力。因此,攫取剩余產品的方法在徭役經濟下和在資本主義經濟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產者分得土地為基礎,后者則以生產者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為基礎。第三,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是這種經濟制度的條件……所以,必須實行“超經濟的強制”……這種強制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從農奴地位起,一直到農民等級沒有完全的權利為止。最后,第四,技術的極端低劣和停滯……[13]
列寧這些論述,應視為是對封建經濟特點的新概括。這一概括沒有把西歐中世紀早期的封土封臣制的具體形式作為封建經濟的基本特點,而是突出了不同于資本主義的剩余價值的榨取方式、突出了人身依附關系和超經濟強制等,它體現了馬克思、恩格斯封建論的精髓,顯然與上引馬克思在《資本論》等著作中所作的分析一脈相承。因此,說列寧拓寬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概念是可以的,說列寧背離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觀則不妥。讓我們再來看看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社會史論戰中中國共產黨人和馬克思主義史學家是如何論定秦以后的中國屬于封建社會的。當時直接與陶希圣等人對陣的“新思潮派”和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著重批評了秦以后是所謂商業資本主義的論調,指出商業資本不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社會;中國戰國以后商品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自然經濟仍然占主導地位。那么一個社會的封建性質是由什么來決定的呢?他們認為:“封建”作為一種生產方式是生產關系以及由它所規定的剝削方式和階級關系決定的。在這種剝削方式和階級關系下: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從獨立生產者——農民——身上用超經濟的壓迫,以榨取其剩余勞動。這種剝削方法就是封建式的剝削,而維護這種剝削方法的制度,就是封建制度。[14] 以此標準衡量,無論是秦漢以后的歷史上,還是當時的現實生活中,封建剝削方式和封建制度無疑是存在的。表現為:1. 地主征收占農民農產品收入50%~70%的地租;2. 地租之外往往有各式貢納;3. 徭役制的殘余依然存在;4. 地主統治農民的特權也不亞于從前的歐洲;5. 地主和農民實際的社會地位屬于不同的等級。[15] 這種看法,難道不是既符合馬列主義的封建觀,又符合中國的歷史實際的嗎?
當時有些學者不同意秦以后為封建社會,其理由是秦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政府,不同于西歐中世紀政治多元化的分權體制。王亞南先生早年也曾受此影響,主張中國封建社會崩潰于戰國。但很快就改變了觀點,主張西周為“初期封建制度”時期,秦以后為“官僚主義封建制度”時期。為什么這樣定性?他在《中國社會經濟史綱》中解釋道:“周代對其領內可以榨取的農奴勞動剩余,直接讓諸子功臣分別自行處理;于秦始皇則把這些農奴剩余勞動,全都收歸己有,然后再由給俸的形式,‘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由此觀之,秦之官僚主義的專制機構,與周代封建機構,同是建立在農奴生產形態上面,如其說,一種政治形態是取決于所由建立的經濟基礎,或者,封建制度的特質,乃存于農奴勞動的剝削,那秦代的郡縣制,就與周代封建制沒有何等本質區別,從而把秦代這種政治裝置,稱之為專制官僚主義的封建制,就沒有什么說不過去的了。”[16] 該書的編寫完成于1935年。1935年,正是王亞南和郭大力經過較長時期的醞釀和準備后,正式著手翻譯《資本論》的一年。書中上述觀點,與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表述的關于封建社會本質特征的理論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說,王亞南關于中國封建社會認識的轉變,是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尤其是在《資本論》的指導下深入研究的結果。
就上述兩例看,把秦以后屬于封建社會的觀點說成是背離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的“泛封建論”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工作者對戰國秦漢以后社會封建性質的論定,是在馬列主義社會經濟形態學說的指導下進行的。有人說,這就是照搬西方模式,是西方中心論。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上文談到,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經濟形態學說并非只適用于西歐,關鍵是承不承認人類歷史發展有規律性,承不承認各地區各民族的歷史發展有共通的東西。人們的認識是從個別到一般,又從一般到個別的無窮無盡的過程。馬克思、恩格斯從對西歐等地的歷史研究中概括出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理論,正是從個別到一般的認識過程。運用這一理論研究中國歷史,則是從一般到個別的認識過程。在后一過程中,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是指南,是方法,而不是教條和僵死的模式。而且,還應該從對中國歷史實際的研究中做出新的理論概括,校正以前的認識,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史學理論。這也就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歷史實際的結合。我們承認普遍性,但并不認為普遍性可以獨立于具體事物之外而存在,因此,我們非但不否認特殊性,而且重視對事物特殊性的認識。以馬克思主義社會經濟形態學說為指導,非但不影響而且有助于我們對特殊性的認識。中國馬克思主義學者在運用唯物史觀研究中國歷史的過程中有過錯誤和曲折,但從總體看,是力圖從中國實際出發,努力發現中國社會的特點,把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經濟形態學說與中國歷史實際相結合,并取得了卓越成績的。不同于西歐封建領主制類型的封建地主制理論的提出,就是其中的顯例。
社會經濟形態學說是唯物史觀的基石,抽掉這塊基石,唯物史觀就要倒塌。五種生產方式依次演進的理論是社會經濟形態學說在人類歷史研究中的具體運用,雖然兩者并不完全等同,但確實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把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逐一抹殺,社會經濟形態學說和唯物史觀也就基本上被否定掉了。如果我們還要講馬列主義的話,就應該十分嚴肅地對待這一問題。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28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0頁
[3]《自然辯證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77頁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頁
[5] 同上書,第117~118頁
[6]《資本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6~217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17~518頁
[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9頁
[9]《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章
[10]《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章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頁
[12]《資本論》第3卷,第47章
[13]《列寧全集》第3卷,第160~162頁
[14] 參見立三《中國革命之根本問題》中的第2節“封建勢力與封建制度”,該文載《布爾什維克》第3卷2、3合期,4、5合期,1930年3月15日、5月15日出版;朱新繁《關于中國社會的封建性的討論》,載《讀書雜志·中國社會史的論戰》第一輯;伯虎《中國經濟的性質》,見高軍編《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第490頁;杜魯仁《中國經濟讀本》,見高軍前引書第二階段第38、第840頁;李達《中國現代經濟史之序幕》,載《法學專刊》1935年第3、4期合刊
[15] 立三、朱新繁前引文。關于現實生活中的封建土地關系和剝削方式,新思潮派的吳黎平、王昂、丘旭、劉夢云、潘東周等均有闡述,可參看前引高軍所編書
[16] 上海生活書店1937年版,第108頁
(作者系著名馬克思主義經濟史學家、農史學家,生前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經濟史研究》創刊編輯部主任、主編,中國農史學會副會長、中國經濟史學會古代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來源:昆侖策網【修訂編發】,原刊于《史學月刊》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