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記者從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和田中院)獲悉,和田中院近期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件作出終審裁定。
近期,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
2021年11月10日,皮山縣人民法院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向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21年11月22日上訴至和田中院,12月29日,和田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犯罪事實,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李某為了博眼球,嘩眾取寵,用不雅手勢和不敬姿勢擺拍并將照片上傳網絡,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傳此類照片不當后刪除又再次上傳,致使不雅照片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犯罪的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嚴重。原審法院對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及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判決均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本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參與審理法官表示,本案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弘揚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有助于推動全社會學習英烈革命氣節,維護英烈榮譽名譽,營造學英烈、崇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本案依法公開審判,對全社會有著重要的教育意義,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網絡也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事跡和精神的行為,詆毀烈士形象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此前報道:
去年7月,有網友發文稱旅游博主李奇賢在中印邊境戍邊英雄墓碑旁大擺pose,引起網友們極大憤怒。去年11月,新疆皮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奇賢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皮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奇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來源:中國新聞網、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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