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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正確闡釋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全會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全會決定的說明中進一步指出,“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
然而,在“黨和法的關系”這一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問題上,還存在一些不同的聲音甚至一些激烈的交鋒,有些認識涉及重大是非原則。比如,一些人曲解四中全會精神,把全會決定中“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等說成是“黨治”,把決定中“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歪曲為黨不能領導司法,把決定中“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說成是西方式的“司法獨立”,等等。他們把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對立起來,提出所謂“黨大還是法大”、“黨治還是法治”、“《黨章》大還是《憲法》大”這樣一些偽命題,似乎依法治國就不能有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就是“黨權獨大”,就是人治、專制,而不是法治。
上述這些說法和觀點并不陌生,它們都是西方“憲政”思潮反復主張過的觀點,其實質是否定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宣揚西方“憲政”思潮的人,以法治、“憲政”的名義,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和“優越性”,以西方資產階級憲法思想和文本樣式為圭臬,攻擊我國憲法特別是規定了黨的領導的憲法序言。一些人無視社會主義法系和資本主義法系的本質區別,用西方資本主義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制度來解釋、裁剪我國的政治實踐。在一些人看來,只要不實行多黨制、議會制、三權分立、軍隊國家化等,就是偏離了“世界主流政治文明”,就是和“現代法治精神”相悖。
在這些問題上,習近平總書記在相關重要講話中都作了非常明確的回答。他說,“我國人民民主與西方所謂的‘憲政’本質上是不同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我們必須牢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的最大區別。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絕不是要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還明確指出,“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他說,“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黨的領導力量的體現。”可見,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因此,不能把堅持黨的領導同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更不能用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來動搖和否定黨的領導。
如何在實踐中始終做到堅持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高度統一,確保黨的領導地位不動搖,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前進,是擺在全黨面前的重大課題。破解這一課題,首先要從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入手。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各級領導干部作為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人,他們的思想觀念和政治素質的狀況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和道路,“領導干部對法治建設既可以起到關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壞作用”。
如何保證這“關鍵少數”不出問題?第一,要極端重視對干部隊伍的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補足精神上的“鈣”,防止出現“紅皮白心”、“紅皮黑心”、“紅皮沒心”式的干部。習近平總書記特別要求政法隊伍“面對重大政治考驗時,必須旗幟鮮明、挺身而出,絕不能當‘騎墻派’”。第二,要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大力懲治腐敗,純潔干部隊伍。同時,不間斷地開展作風建設,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發揚黨的優良作風。第三,要積極開展輿論斗爭,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旗幟鮮明地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思潮的傳播和侵蝕,消除錯誤思潮對廣大干部群眾的不良影響。第四,要切實保證高等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能讓錯誤思潮占領高校講壇,確保培養出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習近平總書記說,“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可見,無論人才培養還是干部教育,無論理論創新還是法治實踐,都有一個堅持什么樣的政治理論、政治邏輯和政治立場的問題。一個時期以來,國內哲學社會科學一些學科的教學和研究不同程度上受到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理論的影響和侵蝕,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和話語權有所削弱。讓人振奮的是,四中全會決定中專門設有一個“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的標題,明確要求“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組織編寫和全面采用國家統一的法律類專業核心教材,納入司法考試必考范圍。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對一個學科從教學到研究、從教材到考試,提出如此鮮明、具體的要求和部署,這在黨的歷次全會決定中是少有的,足見中央對法學教學和科研現狀的清醒把握,對法學教學和科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重視,以及對廣大法學工作者的殷切期望。這些要求和措施如能切實落到實處,就會確保全面依法治國的正確道路和方向。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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