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該“修訂草案”的第三十四條引起人們關注。
第三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
(三)制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可以看出,這第三十四條是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沒有的,它針對的是近些年來以污蔑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烈士和毛岸英烈士為代表的一系列誹謗、侮辱革命英雄烈士的言行,公開穿著、展示侵華日寇軍服、標志或否定日寇罪惡的言行,以及用“藝術作品”的形式貶低、丑化、污辱革命英雄烈士、中國人以至中華民族的行為。應該說,上述丑惡的反文明的現象之產生,其原因是綜合性的,要徹底消除它們,需要在政治、文化、經濟等方面進行系統的解放思想、撥亂反正,其過程顯然會是艱難的、曲折的,并非一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就能完成。就目前而言,作為打擊、遏制上述反文明丑惡言行的肆無忌憚囂張氣焰的手段,“第三十四條”自然具有必要的治標作用。
要達到治標作用,“第三十四條”應該摒棄“法律界人士”慣于玩弄的模糊辭藻,要概念清晰、用語準確,這樣既有利于無遺漏地精準打擊上述那些反文明惡行,又能防止個別“內鬼”借此打壓真正的愛國言行。為此,提出修改建議如下:
關于“(一)在公共場所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意思表達過于含糊不清,應該修改明確。
關于“(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強制”一詞似于理不通,“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用語過于模糊寬泛,而且缺乏文明自信,建議改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唆使、引誘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展示侵華敵軍服飾、標志、語句的”。
關于“(三)制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同上理,建議改為“制作、傳播、宣揚、散布丑化、侮辱中國人與中華民族形象、否定中華文明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關于“(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用語無必要,建議刪除。
關于“(五)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用語無必要,建議刪除。
作者:桃花舍翁;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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