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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木:日美韓涉臺表述差異及其對中國兩岸統一的外交影響
點擊:5172  作者:張文木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22-08-07 1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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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張文木教授此文原刊于《看世界》2009年第4期,收入《張文木戰略文集》第二卷《世界地緣政治中的中國國家安全利益分析》,山東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74~288頁。現經作者授權發布,以饗讀者。

目錄:


一、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在臺灣問題上的立場,聲稱“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二、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三、韓國只是“尊重中方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立場”


四、日美韓涉臺表述差異及其對中國臺海統一的外交影響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關系到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臺灣問題上,中國政府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在臺灣問題上都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但細究有些國家的具體表述,其含義還是有相當的差異。下面我們以日本、美國和韓國對華外交文件為例,研究并剖析其涉臺表述的差異,這對于我們認識在國際事務中涉臺斗爭的復雜性和我們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必要性,是有益的。

一、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在臺灣問題上的立場,聲稱“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我們知道,現在中日關系的政治基礎是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8月12日簽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及1998年11月26日發表的《中日聯合宣言》。那么,被中國視為核心利益的臺灣主權歸屬問題,日本方面在這幾個文件中是如何表述的呢?

我們先看第一份文件。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是中日三個文件中最基礎性的文件,凡九款條文。內容如下:
(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盡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 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系,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系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并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在第二款中,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第三款中,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重申的“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在這兩款條文中,日本方面有意義的承諾是“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是這樣寫的: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關于臺灣,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是這樣規定的: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簽署《中日聯合聲明》后的記者招待會上曾解釋說:
“《開羅宣言》規定臺灣歸還中國”,“我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

但我們如果仔細查一下《開羅宣言》就會發現,大平正芳在此通過偷換概念回避了“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實質性立場。

如果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的說辭可以表達日本放棄在臺灣權利的含義,但現在日本建交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不再是《開羅宣言》中所說的“中華民國”,并且日方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這時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條搪塞臺灣主權歸屬問題,顯然就不合邏輯了。盡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蔣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并宣告結束”,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還是刻意規避了臺灣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日本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并沒有承認中國政府重申的“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盡管日本與臺灣當局實行了“斷交”,但并不能由此推導出它法律上承認了“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則。由此必然產生的邏輯是,日本方面“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不包括臺灣的,日本與中國建交的主權關系只限于中國大陸,日本方面廢除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日臺條約》,不與臺灣發生正式的官方關系并不是基于中國政府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而是基于“理解和尊重”中國立場的表態。1972年11月8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就《中日聯合聲明》中“臺灣條款”的問題,代表日本政府給予官方的統一解釋。他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我國對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臺灣之間的對立問題,基本上是中國的國內問題。作為我國,希望這一問題能在當事者之間和平解決,并且認為這一問題實際上不會有發展成武裝沖突的可能性。”這實際是“兩個中國”隱喻式表述。若一定要從積極意義上看,日方的這個表述只是明確承認了臺灣不屬于日本,日本放棄在《馬關條約》中獲得的對臺灣的所有權利。但對于當時已為戰敗國的日本而言,這是一個沒有意義但是必須有的法律表態。

倒是由于日本人貪欲太重,以至在這份文件的法權關系上留下簽約主體與條約內容相沖突的如下悖論:即如果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堅持認為日本將臺灣主權轉交的是其交戰對象中華民國,那么日本就不應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戰爭賠償的要求”,因為后者——按日本的邏輯——不是交戰國及其權利繼承者;換言之,只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曾經的交戰對象即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相關權利的合法繼承者,那么日本在法權關系上才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賠償”的施惠客體。對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聯合聲明發布的當天的記者招待會上有明確的表態,他說:
關于第五條中表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賠償問題……中國方面處于戰勝國、被害者的立場,因此,盡管處于可以提出任何要求的地位,但中國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力。因此日本應采取對此進行坦率地評價的立場。

這就是說,日本國政府承認中國是“盡管處于可以提任何要求地位”,但又“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力”的戰勝國。1945年在中國戰區日本只有一個投降對象即中華民國,那即然現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交戰國”和“戰勝國”,那法邏輯上就確定了曾經的中華民國的主權權力已歸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此以來,《波茨坦公報》規定的“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主權的歸還對象就不應當再是“中華民國”,而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然而日本卻不顧這樣的法律悖論,既不想賠償中國又不想放棄臺灣,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間兩面通吃,并想以此瞞天過海,在事實上造成“兩個中國”的后果并在未來臺灣問題上實現咸魚翻身的目的。但聰明反被聰明誤,這一內在悖論也導致日本在第三款和第五款中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主權的合法繼承者,要么就不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的第五條款。這種“既看碟里的,又吃鍋里的”的小把戲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正是由于日本在這份文件中預留了這些自相矛盾的法律問題,以至從文件簽署迄今,中日關系始終沒有步入良性互動的軌道,中日戰略合作的政治基礎始終沒有形成。

再看第二個文件。日本方面關于臺灣問題的上述隱喻最后在1978年8月12日中日雙方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中得到反映。該條約共五款條文,均未涉及臺灣。《友好條約》第一款“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其中的“領土完整”的含義,如結合1972年《聯合聲明》第二、三款的解釋,對中國而言,是將臺灣地區排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外的。這實際上已遠離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的中日建交“政治三原則”,是“兩個中國”隱喻式表述,這一隱喻后來便自然轉成日本對華外交始終不變的基調。

最后我們來看第三個文件,這就是1998年11月26日中日雙方發表的《中日聯合宣言》,宣言凡三部分,在第三部分中,雙方重申:“恪守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和1978年8月12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所闡述的各項原則,確認上述文件今后仍將是兩國關系最為重要的基礎。”關于臺灣問題,日方在第三部分專列自然段重申:“日方繼續遵守日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關于臺灣問題的立場,重申中國只有一個。日本將繼續只同臺灣維持民間和地區性往來。”

值得注意的是,當歷史進入21世紀,日本在對華關系的文件中關于臺灣法律地位的隱喻通過單列條款強調的形式漸轉向明喻。2007年4月11日,中日雙方發表《中日聯合新聞公報》。中日雙方在公報第二條款中確認,“將繼續遵循《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聯合宣言》的各項原則”,臺灣問題單列第三條款稱,“關于臺灣問題,日方表示堅持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立場。”2008年5月7日,中日雙方發表了《中日關于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系的聯合聲明》,雙方再次確認了三個文件是兩國關系的基礎,關于臺灣,在日方聲明中再次單列第五條“日方重申,繼續堅持在《日中聯合聲明》中就臺灣問題表明的立場。” 

如果我們理解了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的日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臺灣問題的立場,就不難看出,時至36年之后的2008年,日方的“一個中國”的表述仍是不包括臺灣的。在2007年的《新聞公報》和2008年《聯合聲明》兩個文件與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和1998年《中日聯合宣言》相比不同的只是,中日雙方關系的定位已上升到“戰略互惠關系”(即“基于共同戰略利益的互惠關系”),但日本方面對臺灣法律地位的表述不僅不變,而且日益直截了當,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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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1972、1998年、2007、2008年的中日文件,可以看出,日本對中國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已經日益不再滿足于“理解和尊重”隱喻式表述,而是轉向日益鮮明的“重申”式表述,意在特別提醒人們在1972年文件中“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所表達的特別含意,即1.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關于臺灣問題的立場;2.日本“堅持和遵循”《開羅宣言》中關于“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的規定。

二、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與日本相比,美國在中美建交的文件中對臺灣主權歸屬是明確無誤的。1972年2月28日,中美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即“上海公報”)中關于臺灣問題,表述如下:
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臺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系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放臺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臺灣撤走。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在這里,美方對“一個中國”的原則認可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認為它是“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問題。這盡管與中國政府的立場有相當的距離,但與日本比,卻更為積極。這個立場到1979年1月1日的《中美建交公報》中被大大向前推進,美方在《公報》表示: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圍內,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系。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上述立場在1982年8月17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第一條款中形成高度凝練的表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范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系。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系實現了正常化。

與日本不同,在中美三個公報中美國對臺灣的地位表述非常確定,即“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又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在法權邏輯上也就承認了中方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

與美國不同,日本上述文件對臺灣主權歸屬問題并沒有明確的立場,如果硬要說有什么立場的話,那就是《開羅宣言》所規定“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由此推出與美國的表述的意思完全不同的結論就是: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臺灣——如此類推,還有“滿洲”、澎湖群島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歸屬于所謂的“中華民國”。

三、韓國只是“尊重中方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立場”


最后我們再簡單地看一下韓國在中韓建交文件中的立場。1992年8月24日《中韓建交公報》共六款。關于臺灣問題,韓方表示:
大韓民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立場。

由于中國與韓國在臺灣問題上不存在法律認可問題,但需要韓方對中方關于臺灣問題立場的政治表態。顯然,韓國在臺灣問題上的立場尚不如日本的“理解和尊重”,與中國的立場相去甚遠。

四、日美韓涉臺表述差異及其對中國臺海統一的外交影響


通過上述歷史文獻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從1972年迄今凡三十多年,日本對臺灣不僅從未死心,其覬覦之情反而日益強烈。對臺灣歸屬的立場是檢驗日本是否放棄昔日“大東亞”政策的試金石。三十多年來日本堅持不承認而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這表明,與美國對臺灣政策相比,中國與日本在東海有著絕對不可調和的事關亞洲戰后和平體系即雅爾塔體系的結構性矛盾;中日間的東海問題,并不是什么石油問題,它實質就是臺灣問題。鄧小平曾對美國人說“中國人不解決臺灣問題會死不瞑目的”。

進入21世紀的中日關系的特點是在雙方改善關系的需求日益增大的同時,雙方在臺灣問題上的立場也日益南轅北轍。日本方面不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一部分”的表態在中日雙方的文件中日益鮮明和突出,如果在中方的核心利益即臺灣問題上日本不僅不做讓步,反而還日益強調,那么雙方主張的“建立戰略互惠關系”就成了空話。

最后,必須提醒的是,目前我們所討論兩岸統一的歷史背景前提,是日本北方與俄國存在的北方島嶼爭端尚未解決,朝鮮半島尚未統一;而在可預見的時期,這個前提不會改變。但是,日俄之間的島嶼爭端的解決有以及朝鮮半島的南北統一,與臺灣回歸中國一樣,是或遲或早要發生的事。對中國具有緊迫意義的是,如前日韓兩國的上述變化的早于中國兩岸統一,那屆時臺灣問題向有利于中國方向解決的難度將會成倍地增大。

歷史的量變是漫長的,但歷史的飛躍卻是突然和出乎意料的。2008年8月8日,就在第29屆奧運會在“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的主題下在北京開幕的同時,格魯吉亞在南奧塞梯與俄羅斯爆發大規模沖突。這個突發性事件向我們警示:國家分裂的危險不知什么時候就會降臨,對中華民族有歷史責任感的人,都要對祖國兩岸統一有時不我待的緊迫意識。

【注釋略】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戰略問題研究中心教授;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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