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房產稅征收的是依附于房屋及房屋用地之上的社會公共財富,而不是針對財產本身征稅。對吸收在房子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征收房產稅的法理依據是,房屋受益于周邊的公共投入需要付費。對吸收在房屋用地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征收房產稅的法理依據是,它本來就是國家的,而不是房主的。房屋本身的價值不是征稅對象。
最近,微信中有個轉自孫立平社會觀察的帖子,流傳甚廣,內容是質疑房產稅正當性依據的。帖子說:
“今天的研討會上,有個社科院的學者談房產稅,我提出問題:第一、到底是“房產稅”還是“房地產稅”?如果是“房地產稅”則沒有道理,因為土地不是我的,是國有的,你沒有道理向我征稅;如果是“房產稅”,那么,我只是租用國有土地70年,在上面建房子,征稅就必須去掉土地的價格;第二、征稅是以房產購買時的價格還是以現在的市場價作為標準?如果以市場價作為標準,那么誰來評估呢?評估費誰承擔?如何保障評估公平?第三、房產屬于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必須折舊,房產的使用期限為70年,是不是要逐年折舊來進行征稅呢?他支吾半天沒有說出個所以然。”
本文談談房產稅的法理依據,同時回應一下孫立平先生的質疑。
由于中國農地市場的缺失,經濟的發展成果必然附著在城市的硬件設施——尤其是土地和房屋上。城市土地是全民所有的資本,房子是私人所有的資本,兩者都是經濟發展成果的吸收器。
土地國有制使得對私人房屋征收房產稅獲得了正當性依據:房產稅征收的是依附于土地和房屋之上的社會公共財富,而不是針對土地和房屋本身征稅。
土地和房子不斷漲價,本質上是吸收經濟發展成果的結果,包括吸收在房子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和吸收在房屋用地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前者是傳統的征稅對象,其依據是你房產享受了周邊的公共設施的便利,所以需要為此付費。這是對吸收在房子上的城市紅利征收房產稅的法理基礎。
需要說明的是,吸收在房子上的經濟發展成果,本來就是社會的公共財富,但按照現行的法理,這屬于折射利益,據之屬于房主所有。所以只能依據上述依據征收房產稅。后者不屬于房主,只是依附于房主占用的土地之上,并存在于房產的價格之中,政府有權以稅收的名義拿去,因為通過土地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包含收益權和處分權,都是狹義的,不包括對吸收在房屋用地上的城市紅利的收益和處分。
這樣,也不存在上述所謂“地是國家的,國家向自己征稅”的說法,“征稅就必須去掉土地的價格”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政府以稅收的名義拿走吸收在房屋用地上的城市紅利,是代全社會行使權利,取得的是屬于全社會的財富,與房主的房屋所有權無關。
再外,“房屋是折舊的,作為房產稅計征依據的房屋是否允許折舊?”的問題,也解決了,因為房屋本身不是征稅對象,房屋的折舊與征收房產稅無關。這里需要說明,房屋本身在購買時已經交稅,在持有階段沒有增值,不能重復征稅,也沒有重復征稅。
總之,征收房產稅有正當的法理依據:房產稅征收的是依附于房屋及房屋用地之上的社會公共財富,而不是針對財產本身征稅。對吸收在房子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征收房產稅的法理依據是,房屋受益于周邊的公共投入需要付費。對吸收在房屋用地上的經濟發展成果征收房產稅的法理依據是,它本來就是國家的,而不是房主的。房屋本身的價值不是征稅對象。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作者單位:李東宏、趙民山,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李宇辰,南開大學經濟學院;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昆侖策研究院】作為綜合性戰略研究和咨詢服務機構,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秉持對國家、對社會、對客戶負責,講真話、講實話的信條,追崇研究價值的客觀性、公正性,旨在聚賢才、集民智、析實情、獻明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歡迎您積極參與和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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