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論證了通過“法”與“術”、刑賞分明而治,達到政理之“勢”的必要性,也彰顯了中華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蘊。
“治理”一詞在中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堯舜時期就有治世的思考。《商君書·修權》有“公私之交,存亡之本”,指出堯舜治理的核心價值即天下為公,正因為如此才能夠建功立業,為天下人所擁戴。但其治理并不以耕種為重心,而是強調對于自然環境的適應和改善,提出了以疏導的方法治理黃河的主張。這是在自然經濟下最早出現的具有現代意義的治理理念。公元前2025年夏啟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出現“奉天罰罪”的習慣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直至西周時期,習慣法中皆有治安管理的內容。
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治理”一詞
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治理”一詞,諸子百家將其用于治國、理政、平天下抱負的抒發。儒家強調“仁政”、“德禮教化”,《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將德禮教化確立為最為基本的治理方式;《荀子·君道》記載:“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進一步將明公義、達公道作為治理秩序建構的根本價值追求,形成了儒家特有的治理文化。而道家則將“無為而治”、“道法自然”作為治理的準則。《老子注·五章》指出,“天地任自然,無為無造,萬物自相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狀態,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有恩有為”,通過人力的作為施加于萬物,那么,萬物的真實稟性就喪失了,這些物本身也就不存在了。這種由“無為”達至“無不為”之道,將清靜無為,不與民爭的崇高境界,確立為基本的治理模式。與之相區別,法家的治理更為推崇法律化的路徑,宣揚“以法治國”、“廢私立公”。《韓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必治,任數也。”論證了通過“法”與“術”、刑賞分明而治,達到政理之“勢”的必要性,也彰顯了中華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蘊。
漢朝將“治理”視為秩序、穩定狀態,三國時期將“治理”用于政務、政績
漢朝將“治理”視為秩序、穩定狀態(《禮記·大學》稱“修齊治平”),在專門針對公職人員的建設方面使用了“治理”一詞。《漢書》有述“師古曰‘治安,言治理且安寧也’”。治理是與安定、太平、百姓康樂相并列的秩序價值追求。由《史記》首作“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漢書》有述“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厲,增秩賜金,或爵至關內侯,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即將安寧、秩序及良好的社會狀態作為治理的核心內容。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治理”一詞主要用于對具體的政務、政績之功的描述,多見于為當時在各個領域的代表性人物所做的傳記當中。三國時期,陳壽所著紀傳體國別史《三國志》中的《魏書》第九卷和第十六卷、《蜀書》第十二卷都有關于治理的記述。《魏書》記述:“《世語》曰:允二子:奇字子泰,猛字子豹,并有治理才學。”《蜀書》記述:“正昔在成都,顛沛守義,不違忠節,及見受用,盡心干事,有治理之績,其以正為巴西太守。”南北朝時期,《南齊書》有“除步兵校尉,出為綏虜將軍、山陽太守,清修有治理,百姓懷之”的記載,《梁書》有述“時承凋弊之后,百姓兇荒,所在谷貴,米至數千,民多流散,篳撫循甚有治理。”皆通過對于政務功績的歷史記載和評判,為社會樹立盡治理之務、成治理之績的典范。
唐朝已經有法與“國家治理”關系的論述,并且出現了財政治理
《隋書》描繪了“治”與“亂”的對比狀態,“自晉氏播遷,兵戈不息,雅樂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無由辨正。賴上天鑒臨,明神降福,拯茲涂炭,安息蒼生,天下大同,歸于治理,遺文舊物,皆為國有。比命所司,總令研究,正樂雅聲,詳考已訖,宜即施用,見行者停。”“伏慧能以國讓,侯莫陳所居治理,或知牧人之道,或踐仁義之路,皆有可稱焉。”闡明了以民生、道德、領土統一、和平安定為核心的治理之道。
唐朝已經有法與“國家治理”(其時指治平狀態)關系的論述,并且出現了財政治理。《周禮疏》有“制灋(法)成治若咎繇”。也即,“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灋(法),國家治理,故以咎繇擬之。”將律令視為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而由中國古代民刑合一體例所決定,這一時期的以法為治主要表現為刑法之治。其與現代意義上從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出發,全面推進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整體布局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此外,還有從歷史功績角度進行的政務致治的記述,《新唐書》:“盛哉,太宗之烈也!其除隋之亂,比跡湯、武;致治之美,庶幾成、康。”《舊五代史》有“善博奕者唯先守道,治蹊田者不可奪牛。誓于此生,靡敢失節,仰憑廟勝,早殄寇讎。”推崇基本的治理規律在致治之美中的重要作用。
《宋史》詳細描繪了治理之世所應當具有的狀態
宋代尤其重視“治道”、“資政”經驗的總結,并細化到具體事務的治理層面,提出“治天下道二”,“未治有四”等治理實施的良諫益策。《宋史》本身就是為總結治國理政的經驗而修纂的,因而,書中詳細描繪了治理之世所應當具有的狀態,大量記述了治國理政的經驗。其中,第三百五十五卷列傳第一百一十四總結了治理天下的兩種途徑,“治天下道二,寬與猛而已。寬過則緩而傷義,猛過則急而傷恩。術雖不同,其蠧政害民,一也。”提出了“未治有四:曰邊疆,曰河事,曰役法,曰內外官政”。并進一步強調了“治道”對于國家的重要意義,指出“故治道不成”,則“萬事隳廢”。
至元朝,紀傳體斷代史《元史》將《治典》內容單獨成篇;并通過改革幣制、治理黃河等一系列舉措,展開了中國古代治理實踐的有益探索。
在明朝,“治理”成為考核舉薦人才的科目
在明朝,作為考核舉薦人才的科目,“治理”被明確列于“考功圖”中,并成為治學修身的核心要義。
《明史》記述:“濟條議,以‘經明行修’為一科,‘工習文詞’為一科,‘通曉書義’為一科,‘人品俊秀’為一科,‘練達治理’為一科,‘言有條理’為一科,六科備者為上,三科以上為中,不及三科者為下。”并專門編纂了“寶訓實錄副本、逐一簡閱、分類編摩、總計四十款”,從創業艱難、勵精圖治、勤學、敬天、法祖、保民,到謹祭祀、崇孝敬、端好尚、慎起居、戒游佚,再到納諫、理財、守法、敬戒、務實、明賞罰、信詔令、慎刑獄、褒功德,詳細闡明了“修德致治之方”,“以明庶政勤講學以資治理”。此外,還出現了論述“治理”的專著,如徐廣的《談治錄》。
《清史稿》從治理方略出發對各國政體進行了比較
《清史稿》中,從《世祖本紀二》的“焦心勞思,以求治理”,《德宗本紀二》的“一切歸有司治理”,到《時憲志》的“無庸欽天監治理”、《地理志》的“臺省治理”、《禮志》的“胥勤治理”、《選舉志》的“亟思破格求才,以資治理”、《職官志》的“知州掌一州治理”、《食貨志》的“中國主權,華民生計,地方治理”、《刑法志》的“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藝文志》的“朕稽古右文,聿資治理”和《邦交志》的“俄、日兩國政府歸還中國全滿洲完全專主治理之權”,再到親王、大臣的傳記,以及《循吏傳》、《藩部傳》,都有治理一詞的記載。
《清經世文》中出現了“國家治理之法”的表述,并從治理方略出發對各國國家政體進行比較,反思清末治亂狀況。《清經世文三編》分析了“泰西之立國有三:一曰君主之國,一曰民主之國,一曰君民共主之國”,對西學中有益治理的體制問題進行了論述,也深入探析了“保邦之治理”的主要特點,發現了導致清末社會問題的根本原因,指出“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
但是,在法律制度層面,這一時期仍然強調“國家治理之法與庶司奏績之謨,毋貴乎法古也”,認為“巍峨大國忽焉頹敗,非盡由治理之失法,亦實緣人才之不得”。這也反映了清末制度建設層面的矛盾性與局限性。
“治理”強調“治國理政”之道,有“治平”“治化”“治術”“治本”“治宜”之說
在中國古代,“治理”強調“治國理政”之道。《辭源》將“治”解釋為管理、梳理、懲處、校量、“政治清明安定”,與亂相對;有“治平”(治國平天下)、“治化”(治理國家、教化人民)、“治術”(韓非的致治之術)、“治本”(治國的根本措施)、“治宜”(治理所宜)之說。
其中,可供現代治理理論及實踐發展借鑒的內容包括:其一,法律是治理的基礎。《管子·七法第六》將“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眾”比喻為“左書而右息之”,也即本來用右手書寫的人反而用了左手,事實上強調了法律在治理過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其二,安民是治理之本。班固的《漢書》記述了“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劉安《淮南子》有“為治之本,務在安民”。其三,和諧是治理的目標。《尚書·堯典》:“身修而家齊,家齊而國治,國治而天下平。古之人君能行之者,莫如帝堯。書曰: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韓維在《南陽集》中明確提出,“協和上下,以舉大治”,將和諧作為達至治理之道的重要目標。此外,也強調治理路徑的綜合性以及核心價值體系的作用。
作者:李龍,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資深教授;任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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