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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鵬飛 |公知現象思辨:北大教授賀衛方反對立法保護英雄名譽,他聲稱死人沒有名譽權,因此無須保護
點擊:6910  作者:吳鵬飛    來源:北京東博文化研究院  發布時間:2018-05-10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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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位看官,今天我們要批駁北大的教授賀衛方先生。賀先生同樣具有公知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為了表達他們的政治主張,利用自己在學術上的某種優勢地位,信口開河,故意唬人,拋出一些離奇古怪的觀點,這些觀點之荒唐,甚至毫無學術背景的普通人,都知道屬于胡扯淡。

 

三年來,我一直就呼吁立法保護國家英雄的名譽。我如果不是第一個,至少也是最早做此想的人之一。這幾年,我對反腐、法治、黨建、教育、香港、臺灣等一系列國政問題,發表了很多建議性質的文章。曾經有很多讀者為我抱憾,認為老吳空有這么多的大膽建議,可惜不能上達天聽。我并不氣餒和高估自己,仍堅持寫。慢慢地,我發現很多建議正在引起高層共鳴。

 

關于立法保護英雄名譽權一事,非常興奮,我的觀點一直是:其一,英雄名譽權一定要立法保護;其二,損毀英雄名譽應當列為公訴案件,也就是英雄沒有親屬起訴侵犯英雄名譽者時,國家應該有指定機構代為起訴;其三,對損害英雄名譽的惡性案件,違法者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另外,我還多次呼吁設立漢奸罪或者制定“反軍國主義法”,對為日本侵略者和侵略戰爭張目的人,要嚴刑處罰。

 

這些呼吁,一直受到大小公知的反對和嘲笑。但是4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的“烈士保護法”,于5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說是完全滿足了我的以上心愿。該法明確了侵害英烈行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懲治宣揚、美化侵略戰爭行為;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這是一部字里行間飽含著廣大人民對英雄烈士深切尊崇和緬懷的法律。猶如一部宣言,向全社會播撒崇敬英烈、學習英烈的強大正能量。

 

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說:“英烈保護法實施后,將為有效懲治歪曲歷史事實、詆毀褻瀆英雄烈士等各種行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在廣大民眾內心形成法律預警認知和后果認知,推動營造‘保護英烈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說:“根據法律,網絡運營者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不可對侵犯英烈名譽的行為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消極無為甚至暗中縱容。”

 

熊文釗說:“法律明確,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親屬不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及法院對侵權行為要敢于提起公訴和立案。”不僅是責任部門,全社會也應共同形成保護英烈的合力。此時此刻,另一位曾經竭力反對立法保護英雄名譽的所謂法學泰斗,北大教授賀衛方不知作何感想?

 

我記得,當全國人大正式考慮立法保護英雄名譽的時候,著名法學家大教授賀衛方公然站出來反對此項動議。我驚訝莫名,查看了賀衛方的帖子,也趕緊看了一些學者的反駁,感覺賀衛方十分狡猾,而反駁者十分書生氣,并沒有反駁在點之上。我擔心輿論會出現某種混亂,上層立法機構會出現某種猶豫,所以,當時就撰文加以痛斥,揭穿賀氏畫皮。下面就是我的反賀檄文,請大家回味欣賞。

 

第一,賀衛方反對立法保護英雄名譽,我認為用心非常險惡

 

英雄是什么?這里說的英雄實際是指共和國的英雄,就是為這個政權的誕生、存續、維護和發展,做出過非凡努力和驚人事跡,體現今天這個國家的統治意志和主流價值的典范人物,是這個國家的政治基石,是這個社會的文化依歸,是這個國家的人民的心理支柱。刻意侮辱、詆毀和質疑英雄和為這些人打掩護的人,很顯然,就是骨子里想搞垮今日中國的人。

 

第二,賀衛方說死人沒有名譽權,經不起一駁

 

為阻止立法保護英雄的名譽權,賀大教授很唬人地創造了一個“死人沒有名譽權”的法律概念,很讓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和一些對法律沒吃透的人士頓感茫然。其實一句話,就可以戳穿他的命題。假如(僅僅是假如,請原諒我的比方不太禮貌),賀教授摯愛的父母或兄弟今天不幸死去,是否明天有一個人在賀家門口,像“筆記本”咒罵邱少云一樣罵他們,即可無須擔責?

 

如果這樣罵十天乃至更久,我堅信賀教授一定會忍無可忍,會搬出法律證明死公民也是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力,如未明確規定死者不再享有,死者就應該有份。實際上,法律上的權力都是人為創造的法律概念,并沒有天然的權力和天然沒有的權力。人們為了強調某種權益就可以創造某種法律權力。如此簡單的道理,賀大教授難道不懂?

 

比如著作權、財產權、肉體不被侮辱權等等等等,都是可以延續到死后的,如果需要,賀教授完全可以從現有法律規定推導出,自己的親屬尸骨未寒,應該享受名譽權。而且這種權利是不是要延續到尸首變冷和化成灰燼之后,我認為是可以爭論的,也是可以根據社會管理的實踐問題,用立法或司法解釋加以界定的。

 

賀教授應該還可以傷心地說明,死者的名譽權和自己的名譽權是相互關聯的權力,比如(對不去,完全是假設)有個人說操賀教授家族的某位逝去的女士(那些侮辱烈士的人比這個比方還要惡毒許多),這絕對不能僅僅看成是對該女士個人名譽(盡管按照賀教授的意思,她因為已經死亡已無名譽可言)的傷害,也是對賀教授本人的名譽的連帶侵害,對不對,大教授?我認為:死人不僅是有名譽權的,而且和他的親屬、他的熱愛者的情感和名譽,是緊密相連的。

 

當一個人壞笑著說邱少云是半熟的烤肉的時候,他的弟弟就感到了奇恥大辱。當然,賀衛方們不這么認為,但是老吳與無數中國人和少云烈士的弟弟一樣,氣得發抖。我上面舉那個極端的例子,是要證明,賀教授不是真的對死人的名譽保護沒有興趣,他是對保護共和國英雄的名譽沒有興趣,他對此比較反對,比較反感,賀教授的可恨之處,在于他明明知道,很多國家都有對死者、對國家英雄名譽的保護法令。

 

賀教授為了達到保護詆毀英雄的人的陰險目的,首先是故意制造虛假概念,不承認死人實際上是存在名譽權這一法律事實的。就算退一萬步,死人真的還沒有名譽權這個法律概念,我們是可以通過立法來建立這個概念的。人類的很多權力,都是隨著社會發展和認識提高,如言論自由權力,自由遷徙權力,人身不受侵犯權力,隱私權力、受教育的權力,工作的權力等等,都是隨著認識到提高,逐步人為立法加以定義的。

 

賀大教授當然知道,在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法律。例如俄羅斯頒布了《衛國烈士紀念法》,以全面保護國家英雄。幾名舞蹈學院女生在衛國戰爭紀念館旁赤裸上身跳舞,被當地檢察機關追究其中五人的法律責任。俄羅斯阿斯特拉罕曾發生五名年輕人熄滅紀念烈士的長明火事件,按照相關法令肇事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對比中國,侮辱英烈的事件層出不窮,卻不能及時得到懲罰,是多么令人心寒。

 

在賀衛方推崇備至的美國,也頒布了《愛國者法案》。美國國會制定并頒布了《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在葬禮舉行前后一小時內,禁止在國家公墓任何墓地入口九十米內舉行游行示威活動,違反者處十萬美元罰款和一年監禁。韓國的刑法規定,公然編造虛假信息毀損逝者名譽的行為可“判處兩年以下徒刑或五百萬韓元以下罰金”。曾有網民因詆毀“光州事件”中的遇難者,結果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第三,賀衛方指稱這樣的法條,會比較含糊,難以界定罪錯,這是故意攪混水

 

大家提出的關于保護英雄名譽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楚。其一,被保護者是已經逝去的,被國家認定為英雄的人物;其二,法律禁止和必須懲處的,是通過造謠、歪曲、中傷、辱罵等方式,侮辱上述英雄人物的行為;這樣的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沒有什么含糊不清的地方;其三,侮辱英雄的犯法行為,應該列入公訴范圍,也就是,國家各級檢察機關要在第一時間對這樣的人和事提起公訴。

 

第四,賀衛方說英雄事跡有虛假成分,應該允許大家質疑,十分陰險

 

如果烈士事跡是真實的就應該經得起檢驗,這個說法也是包藏極大禍心。各位讀者,英雄已經逝去,那些英雄的見證人、親人、當年的事跡認定者都將漸漸逝去。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人對江姐、狼牙山五壯士、雷鋒、黃繼光、邱少云等主要事跡提出質疑并加以歪曲,又沒有法定機構來保護英雄,普通人誰有這個能力、精力和權力來舉證詆毀者是錯的?法律又沒有造謠中傷英雄的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長此以往,不就等于放任詆毀者詆毀嗎?

 

我再打一個不禮貌的比方。比如我說賀教授是一頭豬,我沒有任何法律責任要負,賀教授卻要搬出自己的著作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一頭豬,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一頭豬能寫書和講課;然后我又說賀教授是一個吃里扒外的漢奸,而且領過外國的津貼,還是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賀教授又要忙著證明自己不是一個漢奸,沒有領取過任何形式的美元贊助等等,世界上哪有這樣操蛋的法律關系呢?可是,我們的賀大教授,就在主張保持這樣的英雄被辱、法律毫無作為的局面。

 

我認為,英雄的事跡不是不可以訂正、質疑、甚至推翻。但是,法律要明確規定,那些推翻關于英雄的歷史結論的人,無論是推翻細節還是事跡,都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竟敢侮辱說江姐是出賣色相的人,你就必須提出證據,如果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你說邱少云肯定滾動了,黃繼光不可能堵搶眼,你要拿出證據,不能用假如和推理來下結論,如果沒有證據,先生,你就要坐牢。坐牢,你懂嗎?賀衛方顯然不希望出現這樣的局面。

 

現在的中國是什么情況呢,一個人胡說八道攻擊英雄后,我們英雄的垂暮的戰友、親屬還有媒體要急急忙忙地證明對方說得是錯的,這是多么悲哀的法律現實。我們對醫患關系法律糾紛,曾經從誰主張誰舉證,變成舉證倒置,也就是醫院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是有過錯;一個人從樓下經過,被上面掉下來的花盆砸傷,法律不是要被砸者舉證是某某的過錯,而是要樓上所有的住戶證明,不是自己砸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砸,那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這就叫舉證倒置,是為了保護弱者的一種法律設計。

 

我們在英雄的保護問題上,也要這樣立法。英雄在時,頂天立地,叱咤風云,無人能敵,但英雄死去無力還手,在法律舉證能力上,就是最弱的弱者,我們就要立法保護他們。當有人公開詆毀謾罵英雄,要立即治罪;當有人公開質疑、顛覆英雄的事跡時,他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說法言之有據,如果他的證據有假,或沒有證據,他就應該坐班房。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認為我說的對嗎?

 

你們看清了賀衛方的面目了吧?為什么我要憤怒地以他本人為例,反復舉例證明其荒謬呢?因為我認為他在這件事情上,完全沒有一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良知、品質和操守,更像一個道貌岸然但等而下之的人物。他為了阻止對英雄的保護,首先杜撰出一個荒唐的概念:死人沒有名譽權;其次,他假裝世界上根本沒有類似法律,聲稱這樣的法律條文很難訂立;最后,他聲稱英雄可能有假,為詆毀英雄的家伙們尋求道義上的正當性。

 

這個賀衛方大教授,其一是利用自己法學教授的影響力和話語權,試圖誤導國家立法機構,編造虛假概念,完全不顧已經存在的法律事實;其二,利用在法學知識上的不對稱,隱瞞多國早有類似法律的事實,故意誤導公眾,好像此法律尚屬人類盲區;其三,他對英雄事跡可能并不全真的以偏概全的質疑,為制定保護英雄法律制造道義上的困難。總之,他利用他的聰明才智和社會影響力,干著為詆毀侮辱英雄的人張目和護短的勾當,還冒充法律公正的代言人。

 

我鄙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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