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監護困境兒童安全保護工作指引》征集公眾意見。根據意見稿,教育、醫療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困境兒童的,負有強制報告責任,如未履行報告義務將被追責。
意見稿稱,該指引所稱監護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或監護侵害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或處于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況的兒童。
眼下,在城市,雙職工家庭出現越來越大的“照料空窗”;在農村,“留守兒童”現象越發普遍。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許多人再次把目光投向了大洋彼岸——美國和加拿大如何保護未成年人?
外國人的規則適合在中國推廣嗎?
文 | 陶短房 瞭望智庫特約國際觀察員,旅加學者
1
“疏于照顧”就是犯罪!
美國和加拿大也發生過多起類似事件,他們是如何處理監護人的呢?
1992年,一對美國夫婦將9歲、4歲兩名子女托給孩子的祖父母,便雙雙去墨西哥度假,結果剛回國就被逮捕并控以“遺棄子女”、“殘忍對待兒童”等多項罪名,花了10萬美元才獲得保釋,理由是祖父母年紀太大,這樣容易發生危險。
2012年6月,美國一名母親任由3名未成年子女下河游泳,盡管未出任何危險,也遭到警方監禁一年、罰款6000美元的起訴,理由是“這樣做顯然存在較多安全隱患”,監護人疏于職責。
2013年2月,在加拿大,32歲的薩米托在給7歲兒子洗澡時疏于照顧,竟坐視兒子活活被淹死。案發后,法庭就下達了“兒童保護令”,其10歲的女兒被禁止與母親接觸,以防受到類似傷害。
由于被確診患有躁郁癥,沖動、行為本身有失控的一面,法庭裁定薩米托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必須接受強制性精神治療。
同年夏天,加拿大一名42歲母親將幼童單獨留在車里獨自去超市購物,被路過市民發現危險報警,警方趕到后用警棍砸碎車窗救出幼童,隨后趕回的母親被捕并以“遺棄兒童”罪被起訴,并被暫時剝奪監護權。
實際上,美加均屬于海洋法系,聯邦和各州(省)都有名目繁多的兒童保護法律,類似的指控往往非常寬泛,監護人可能因以下理由被控以“虐待兒童”、“遺棄兒童”甚至“過失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兒童外表明顯營養不良、穿著不適當、經常被單獨丟在一邊或常被發現單獨在外游逛;
將12歲以下子女單獨留在車內;
車內載有兒童時酒后開車;
雇傭有性罪行前科者照料兒童;
將12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或委托其他12歲以下兒童看管;
在未成年人面前犯有制販毒或性罪錯、放任未成年子女進入危險地帶;
等等。
2
監護權隨時可能被剝奪
發現有家長或監護人“疏于照顧”該怎么辦?
美國許多州制訂了“舉報法”,規定醫生、醫學專業人士、教師、學校法律顧問、學校行政人員、兒童工作者、行政執法人員,甚至照相館職員等,都有絕對義務舉報可能存在的疏于照顧兒童現象,并發布了專門舉報熱線。
舉報理由之一,就是“兒童沒有受到必要照顧和監管”,而只需“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就可構成舉報動機,有義務舉報而不舉報,或明明沒問題亂舉報,核實后都會受到處罰。
在加拿大,根據“兒童及家庭輔導法”,主要由兒童保護會(CAS)負責調查兒童是否被“疏于照顧”,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兒童的監護權作出另行安排。
*任何“涉及兒童安全和利益的危險及懷疑”,醫護人員、學校教師、日托中心工作人員、警察或一切相關人士舉報后,CAS都會展開調查。
*如認定無需進一步保護,將盡快結案;否則,會直接向法庭遞交訴案,當事父母需在5日內出庭聆訊。
*如情節嚴重,法庭會下令由CAS暫時接管兒童,CAS通常會另行安排寄養家庭照料。
*自知缺乏或喪失監護能力的父母可主動或由醫院、傳媒等代為向CAS提交“自愿委托監護申請”,期限為6個月,期滿時將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結束自愿委托監護。
*如自愿或非自愿委托監護超過兩年,CAS有權提請法院重新評估,當事父母可能被剝奪監護權,政府(通常為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成為兒童新的監護人,并委托寄養家庭照顧至18歲,當事父母是否有權在18歲前探視,則由法庭作出評估(如認為不構成安全威脅則一般是允許的)。
一般來說,如果“疏于照料”的情節不嚴重,美、加法庭或相關機構不會剝奪父母監護權,而只是進行幫助輔導,并定期(通常為3個月一次直至結案)進行家訪,如家訪中認為存在風險,隨時可能永久性剝奪父母監護權。
如果監護人涉嫌家暴,問題嚴重了。
3
發現“虐童”,孩子會被立即帶走
大約8、9年前,筆者剛剛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列治文市搬到一河之隔的素里市。有一天,筆者在二樓給不滿3歲的大兒子洗澡,因為“語遲”,他還不怎么會說話,在澡盆里嬉戲,聲音比較大。
正洗著,突然有人大聲敲門。筆者一開門,見門口停了3輛警燈閃爍的警車,4個全副武裝的警察進門、上樓,把我一家三口分隔開,先詢問我兒子“是否受虐”,見孩子不會說話,問不出個所以然,就又看身上有無傷痕,又詢問我妻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筆者是學法語出身,惟恐英語溝通出問題導致對方誤會,就要求“找個說法語的和我溝通”。
過了約半小時,一位會說法語的警官駕著第四輛警車趕到,溝通之后澄清了誤會,通過檢查孩子身體也證實“只是洗澡戲水”,遂對筆者道歉,然后撤離。
當時我兒子不會說話,無法提供直接證詞,這是個很大的麻煩,若非應對得當,后果可能不堪設想。
有朋友稱,若發現一點“虐童”痕跡,孩子會被立即帶走,弄不好,就可能送去福利機構或其它家庭“妥善照顧”。18歲前“肇事父母”無權和孩子接觸,“那樣的話這孩子算誰的都不好說了”。
事后,筆者得知,報警電話是隔壁鄰居打的,鄰居家的女主人是個警察,所以警局出警特別快。他們知道是誤會后,很長一段時間見到我們都有些不好意思。
一位鄰居兼朋友曾向筆者吐槽,說自己有一兒一女,女兒比兒子大十多歲,兒子有一天抱怨“媽媽對我太兇”,女兒就支招“下次再兇你,就打‘911’電話報警,把媽媽抓起來”。
這可不是開玩笑,而是真有這樣的例子——甚至中小學也會反復教育學生“碰到家暴時怎樣尋求警察幫助”,那位朋友的女兒其實是從學校里學會的“高招”。
4
“廣義監護”可避免“空窗”
總的來說,在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民事法律方面,美國和加拿大以“對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為原則,確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歸屬。
具體來說,兩國均采用了“廣義監護”概念——立法對一切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
同時,避免使用“親權”概念——未成年人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并不自然享有對子女監護的優先權。
比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僅限于對其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但并不能“獨占”監護權。
并且,這種監護權是可以“讓渡”的。
舉個例子,在美國和加拿大,12歲或13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學、參加各種活動,學校及活動主辦方會要求家長或常規監護人簽署“免責條款”,確認在學校或活動期間,后者對他們的監護對象擁有臨時的、范圍內的監護權。
另外,當離異或各種意外導致父母無法繼續履行監護義務時,法院、州/省兒童廳等部門會介入進行干預:
*若離異父母為子女撫養權爭執不下,法院會根據情況判定由一方撫養監護、共同撫養監護,或指定他人撫養監護;
注:被指定撫養監護的可能是父母任意一方的親屬,也可能是福利部門、領養家庭,或任何法院/兒童廳覺得“有利于兒童身心成長的機構或個人”。
*如果原監護人因故不能監護,法院和兒童廳則會幫助未成年人尋找和指定新的監護人。政府(一般是州/省級政府)會給予一定的跟進和補助;
*倘若當事未成年人在12歲或13歲及以下,他們年滿12歲或13歲后有權自行選擇監護人,直至18歲或19歲成年,在此之前,他們的監護權必須尊重法庭裁決,不得擅自變更,他們的原監護人(比如已離異并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也不能隨意改變監護狀態;
*如果裁定的是“共同監護”,共同監護的一方同樣不能以“對孩子好”為由,單方面改變共同監護狀況(如不通知對方擅自變更住址、擅自轉學等)。
由此可見,“廣義監護”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權益,基本消除了 “監護空窗”,使他們始終處于被監護狀態。
中國大陸也承認“廣義監護”原則,但是,同時承認“親權”。因此,在未成年人直系親屬健在的情況下,對其它機構“超越監護”的規定并不明朗,出現“監護空窗”的幾率較大。
5
“先安全后血緣”也存在風險
“廣義監護”也有其難以克服的缺點。
在美國的一些大型超市前臺,經常張貼著警方通緝令和尋人啟事,其中最常見的是“血親綁架”——離異父母中一方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走,這其中有些的確帶有惡意,有些是帶孩子去旅游或走親戚,另一方找不到孩子,便會報警。
擅自帶走孩子的一方違反了1980年《防止父母綁架法案》(The 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和1968年《統一子女監護管轄法》(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將惹來一堆麻煩。
2009年的“熊晶綁架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在美國定居并嫁給當地人的中國移民熊晶因遭受家暴報警,其丈夫被抓,孩子被法庭、兒童廳以“有利原則”轉送寄養家庭,后來被判給丈夫的姐妹“臨時監護”。
熊晶認為孩子未受到充分照料,遂趁探視機會將孩子帶回中國。18個月后,母子在前往加拿大溫哥華時被捕,并被引渡回美國,最終被判“二級綁架”。
此事在華人社區引起軒然大波。事實上,這種“血親綁架”的裁定在美國司空見慣,許多名人也不免“中招”。
加拿大發生的“胡雅婷案”則更凸顯了該原則的局限性。
2011年7月16日,華裔女子胡雅婷被離異丈夫牟鐘鳴殘酷殺死,牟被控一級謀殺成立,判刑14年,不得假釋。
胡的父親從大陸來加爭取外孫撫養權,然而,法庭以“對孩子有利”為由,判決由當地教會牧師張某“臨時監護”胡的兩個未成年兒子。
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張某的“臨時監護權”竟是由身陷囹圄、殺死孩子母親的牟鐘鳴所指定。
這一案件在當地華人社區引發了曠日持久的爭論,余波至今未熄。
這種“先安全后血緣”的設計,初衷是好的,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到親屬“以愛的名義”施加的新家暴。
但是,倘若這種“安全判斷”操切隨意且被主觀判斷所影響,倘這種主觀判斷本身是片面的、不正確的甚至歧視性的,而又沒有另一個“熔斷機制”對這種可能的風險加以對沖,結果就很可能是這樣:
為了讓未成年人避開一幕悲劇,將之送上另一幕悲劇的舞臺。
6
“放心機構”真相讓人揪心
如前所述,如果未成年人被證實受到“不合適的對待”,在經確認屬實后,其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就可能被剝奪,這名未成年人將被轉交給合適的監護機構照顧,費用由政府福利支付,直到成年。
許多專家認為,該機制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找不到合適監護人而不得不忍受家暴等風險。
然而,很少有人去追問:被指定的監護機構就一定安全可靠么?如果“放心機構”沒能讓人放心,該怎么辦?
2011年8月,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省兒童廳裁定莎拉·簡·韋恩斯(Sara-Jane Wiens)存在“學習障礙”、“不適合照料嬰兒”、“對嬰兒構成潛在危險”,強行剝奪其對5個月大女嬰伊莎貝拉·韋恩斯(Isabella Wiens)的監護權,交給指定寄養家庭照顧。
期間,母親探望并發現孩子可能疏于照料,向兒童廳投訴未果。2013年3月16日,21個月大的女兒渾身多處青腫、骨折,被發現死于指定寄宿家庭。
2014年11月25日,卑詩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下簡稱“兒童廳”)不知出于什么理由,下令關閉了23間“寄養家庭”。
阿萊克斯·熱爾韋等一些未成年人被安置在阿伯茨福德一間名叫“極速-8”(Super-8 hotel)的連鎖汽車旅館中。
2015年9月18日,人們發現18歲的他從旅館4樓跳下,當場死亡。
據熱爾韋的網友稱:
自被安排到“極速-8”后,他“幾乎都是一個人獨處”,因此感到孤獨、不安全和緊張,而他可能本就患有抑郁癥。
但更多信息表明,事情似乎沒那么簡單。
原住民LO部落委員會大酋長、菲沙河谷原住民兒童及家庭服務協會聯合創始人道格.凱利(Doug Kelly)披露:
熱爾韋在原“寄養家庭”解散后并非直接被安排到“極速-8”,而是輾轉多處,其在“極速-8”待的時間只有1個月左右。不僅如此,“極速-8”已是其“被監護”生涯中的第17處指定監護所了。
根據法律規定,卑詩省對強制監護的未成年人提供政府兒童福利金和福利保障(child welfare),但這一切都將在未成年人年滿19歲時中止,熱爾韋經常在網上哀嘆“離19歲生日越來越近,我該怎么辦”。
很顯然,即將成年的熱爾韋并未做好脫離福利性監護、獨立生活的準備。
同樣在這個省,2013年,19歲的佩奇(Paige)被發現因服用過量藥物而死亡。
省兒童專員圖佩爾·拉豐(Mary Ellen Turpel-Lafond)在一份報告中稱,佩奇曾至少50次變更過指定庇護所,其中既有流浪漢的廉租旅館,又有五花八門的廉租屋,管理混亂、人流復雜。
這名因家暴而被強制變更監護、當時就有吸毒前科的少女在被變更監護后曾多次因吸毒過量被送往急救室、甚至戒毒所,但并未因此得到必要的重視和關注,最終性命不保。
2014年,被安置在溫尼伯一間汽車旅館中的15歲少女蒂娜·方丹(Tina Fontaine)離奇失蹤,她的遺體在被報失蹤8天后于紅河河谷中被發現,并被證實系遭到謀殺,案件至今未破。
這一案件驚動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加拿大分部前首席政策顧問馬文·伯恩斯坦(Marv Bernstein)。
在“方丹”事件推動下,2014年12月,該省通過法律,宣布將減少并終止在旅館安置被監護未成年人的做法。
7
“兒童利益優先”過于遷就兒童意志
有專家提出,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動輒采取剝奪家庭監護權的做法無異于越俎代庖,令許多兒童不必要地脫離家庭這一最自然、最健康的成長氛圍,長期處于不正常的成長環境中。
許多被政府監護、寄養的兒童得到的照料甚至還不如在原家庭,并普遍存在不良習慣多、容易產生心理健康問題、違法犯罪比例高、日后難以升學并接受高等教育,等等。
一些家庭學家進而指出,這種“兒童利益優先”的做法,原則是對的,但是,在實施過程中賦予政府和兒保機構過度權威,且過于遷就未成年兒童的意志。
因此,一些年紀稍長的青少年利用這種初衷良好福利機制的漏洞,故意向警方和相關機構夸大自己所受“虐待”,以擺脫家長和學業的羈絆。
于是,在成年前,他們不用好好學習也可逍遙自在、衣食無憂,還能享受政府給的零花錢。家長或新的監護機構對此鞭長莫及,或者干脆不聞不問。
政府部門往往僅滿足于數據上的“照顧”,這些越來越接近生理成年期的孩子在社會上做什么、結交什么人,反倒無人過問,后果可想而知。
另外,正如許多北美社會學家所指出的,許多像熱爾韋這樣的“準成年人”可能因“社會福利供養”中的某些缺失,造成一種“斷奶恐懼癥”,難以在成年后獨立生活并迅速融入社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強調:
對未成年人強制變更監護、由政府福利提供成年前的照料,目的并非培養一個仰賴社會福利喂養、永遠無法自立的“寄生蟲”和“大齡奶娃”;
而是要通過資金、福利的資助,尤其是具體的輔導和幫助,讓這些“問題家庭青少年”在成年時便具備自理、自立的基本知識、技能和心理“斷奶”準備。
正因如此,近年來美、加許多州(省)“微調”了對疏于照料兒童家庭的干預方式,盡可能避免永久性剝奪父母對子女監護權,而以短期委托監護、定期家訪和幫助教育為主,以兼顧各方利益和社會效果的平衡。
目前,中國在“超越監護”層面尚處于“做得遠遠不足”的階段,需要向北美借鑒的地方很多。
比如,如果中國借鑒北美應對“疏于照顧”和“家暴”的應對措施,更多、更主動地進行及時干預,并從法律層面摒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大過天”等陳腐觀念影響,若此,前段時間因個人疏于照顧導致兩名8歲女兒溺亡的那位母親就需負全責,并且難免牢獄之災。
當然,中國在取法“北美經驗”的同時,也應重視這些“過猶不及”的問題,在政策設計之初就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復雜情況——
別人已走過一次的“彎路”,我們不必再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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