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來,美國為了摧毀華為而不擇手段,利用國家力量在全球絞殺華為,以實施國家緊急狀態對華為發起兇猛打擊,甚至以逮捕孟晚舟為要挾,逼迫華為投降。美國為什么要以國家力量大動干戈去對付一家中國高科技企業?
“我們公司也曾想在突進無人區后作些貢獻,以回報社會對我們的引導,也想點燃5G這個燈塔。但剛剛擦燃火柴,美國就一個大棒打下來,把我們打昏了,開始還以為我們合規系統出了什么問題,在反思。結果第二棒、第三棒、第四棒打下來,我們才明白美國的一些政治家希望我們死。求生的欲望使我們振奮起來,尋找自救的道路。”
“美國的一些政治家希望我們死。”這就是結論。美國與華為之間的戰爭我們可以比喻為中美在科技領域的上甘嶺戰役,那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戰爭。最近,我們會發現美國對TikTok也發動了嚴厲的打擊,特朗普逼迫字節跳動公司向美國出售TikTok,而且時間限制很嚴,先是一個月后來改為三個月,在此期間一定要出售TikTok。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特朗普政府為什么一定要強迫中國字節跳動公司向美國公司出售TikTok?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美國大公司爭搶收購?現在我們逐漸明白了,美國對字節跳動的行動同樣是對中國高科技公司發起的一場戰役,是為了搶奪字節跳動的先進技術。我們先來看看外媒報道的字節跳動與美國相關公司關于TikTok交易談判的最新消息。8月27日,有媒體報道,字節跳動出售TikTok在北美、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業務的交易可能會在未來48小時內達成,交易規模可能在200億美元至300億美元之間,最后買家可能為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這一消息傳出不足兩小時,雅虎新聞報道稱,甲骨文即將與TikTok達成協議,甲骨文的提議包括100億美元的現金,外加100億美元的甲骨文股票。另外,在交易達成的前兩年,甲骨文還將把TikTok年度利潤的50%,返還給TikTok的母公司字節跳動,甲骨文可以利用TikTok有關社交互動的數據,使其云計算、數據和廣告業務受益。僅僅過了一小時,華爾街日報等媒體相繼轉載了沃爾瑪官方發布的消息:沃爾瑪將與微軟一道,參與收購TikTok美國業務。參與談判的人士表示,TikTok如與微軟和沃爾瑪達成協議,可能會借助沃爾瑪的數字銷售背景,將TikTok轉變為一款面向開發者和用戶的電子商務應用。《紐約時報》援引了解談判情況的人士稱,交易價格有可能在200億至500億美元之間。為什么不僅美國政府急著要字節跳動向美國公司出售TikTok,美國公司也都對TikTok如此青睞有加呢?歸根到底是因為字節跳動的算法技術,中國高科技公司的算法技術領先于美國高科技公司,美國公司是要趁機低價收購中國高科技公司先進的計算機算法技術,而美國政府是要搶奪中國的高科技技術。面對美國的搶劫行為,字節跳動向美國法院發起了起訴美國政府的法律行動。8月24日,TikTok起訴美國政府,要求法院判決特朗普8月6日簽署的總統行政令違反憲法和相關法律,同時申請法院對行政令發出“禁止令”,以使行政令暫緩生效。TikTok在起訴書中列舉了七大理由:
一是在沒有給TikTok通知和申訴機會的情況下直接封禁,行政令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遵循必要程序的規定;
二是由于行政令未基于實際上的國家緊急事件,且并未發現事實上的“非常威脅”,此項命令涉嫌越權;
三是行政令擴大到了任何與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的任何交易,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四是行政令限制了個人的信息通訊,這違反了美國《國際經濟緊急權力法》的規定;
五是《國際經濟緊急權力法》缺乏指引或限制總統行為的條款,因此違反了無委托條約;
六是總統要求起訴人向美國財政部支付錢款作為TikTok出售的條件,這種向起訴人收取報酬的行為違反了第五修正案;
七是作為用戶表達觀點的平臺,美國政府封禁TikTok涉嫌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剝奪了公民言論自由。
然而正如孟晚舟引渡案早已不是一樁普通案件一樣,TikTok起訴美國政府的案件也不是一樁普遍案件,其中已經摻雜著許多國家政治因素,因此,TikTok案件無論多么有理,最終將很難贏得官司,而且拖的時間將會是曠日持久的。TikTok最終的結局要么是被關停,要么是低價出售給美國公司,中國領先于美國的一項先進互聯網技術似乎已經決定了其運命。正是在這個時候,風云突變,也許是有意,也許是巧合,中國政府出手了。8月28日,也就是外媒報道字節跳動公司將在48小時內與美國公司達成交易協議的第二天,中國商務部、科技部發布調整之后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這版《目錄》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
一是刪除了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
二是刪除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三是新增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項限制出口部分第十五項計算機服務業增加了“基于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正在進行的字節跳動出售TikTok在北美、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業務是否屬于新版目錄所限制出口的技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崔凡在全面分析《目錄》增加了“基于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這項條款時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采用貿易還是投資或是其他方式,均要嚴格遵守《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中限制類技術出口必須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獲得批準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那么,字節跳動出售TikTok在北美、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業務是否包含以上技術呢?崔凡認為,TikTok已經公開自己的核心算法,毫無疑問,TikTok正是基于大數據的分析,準確地向用戶推送各種相關視頻。這也是TikTok獨有的優勢。字節跳動作為TikTok的股東之一,很可能是此技術的發明者和擁有者,對這些技術擁有所有權。正因為此,字節跳動出售TikTok業務應當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批準,除非其擬定出售的業務不包含此技術。如果買賣雙方忽視《目錄》調整后的規定,將會被嚴重懲罰。據稱,現在買家有微軟、甲骨文和沃爾瑪等,每一個買家對此“物美價廉”的業務都虎視眈眈。不論最后花落誰家,如果買賣雙方若罔顧商務部《目錄》調整后的規定,并進行交易,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首先,此項交易可能不會得到中國政府的認可。限制性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出售包含基于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的業務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即使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最后迫使字節跳動出售TikTok業務,如其忽視《目錄》調整后的規定,那么此項業務出售合同將不會得到中國政府的認可。將來中國政府是否可以強令拆分此項被出售的業務?就像今天美國政府強令出售TikTok相關業務一樣,答案不言而明。其次,字節跳動和買家或被巨額罰款。《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買賣雙方罔顧《目錄》的調整,沒有申請商務主管部門許可批準而強制交易,則此交易明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法規。商務部應當采取懲罰措施,例如巨額或撤銷其貿易經營許可等,對買賣雙方違反法規進行交易的行為進懲罰。最后,此項出售業務所包含的技術將可能不能適用于中國。違反《目錄》的規定,即使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最后拿到此技術,如果此技術用于中國,中國政府完全可以采取正當行為,封殺此技術。最后,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將不能將此技術應用到廣闊的中國市場。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參與此項業務的買賣雙方、律師和金融機構應當密切關注《目錄》調整后對此項業務是否可以出售所帶來的影響,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嚴重法律風險。現在我們可以看清這次交易的關鍵所在了,這并不是一場普通的公司收購交易,而是一次事關核心技術轉讓的交易。這里我們知道,字節跳動公司不能與華為相提并論,但字節跳動公司同樣掌握著一項美國所沒有的計算機算法技術,從這點上講,美國打擊華為和搶奪字節跳動技術,其目的都是一樣的,那就是打擊中國的高科技產業,只不過華為對中國具有更為巨大的象征意義。美國打擊中興、華為、字節跳動以及一百余家中國高科技企業、大學、機構,都是美國對中國發動的高科技戰爭的一個個戰場,當中國政府出臺《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時候,我們知道,中國政府進入了保護TikTok核心技術的戰場,保護基于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是一場保護中國高科技產業的激烈戰斗。很長時間以來,美國禁止任何中國資本、中國公司收購美國高科技公司和高科技,在美國禁止中國資本、中國公司收購美國高峰科技的情況下,中國如果任由美國公司收購中國高科技公司和高科技,那么很快中美高科技產業發展將失去平衡,美國可以利用其無限增發的美元將中國高科技公司和高科技收購一空,中國將再無法與美國進行高科技競爭,中國將再無力與美國展開國家競爭。那么字節跳動能夠出售TikTok給美國公司嗎?我以為不能,不管有沒有《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因為關系到國家核心技術出口,字節跳動都不能也不應該向美國公司出售帶有中國限制出口的核心技術的TikTok,這不僅是原則,也事關國家利益。中美之間的戰爭不僅表現在美國戰艦戰機在南海、臺海對中國發動的挑釁,不僅表現在對中國發動貿易戰,還表現在對中國高科技企業和高科技的打擊、搶奪、收購,如果中國輸掉了高科技戰爭,必將輸掉這場高科技戰爭,也必將失去中國的未來。(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李光滿冰點時評”)【本公眾號所編發文章歡迎轉載,為尊重和維護原創權利,請轉載時務必注明原創作者、來源網站和公眾號。閱讀更多文章,請點擊微信號最后左下角“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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