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勤恒生前照片。
山東平度的于文慶夫婦為兒子之死上訪涉嫌尋釁滋事案,天下說法曾重點關注。該案即將于7月24日下午三點半在青島第二看守所開庭。這對現年七十五歲的老人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十個多月了,一直沒有獲得取保。澎湃新聞記者日前進行采訪時,我主要講了幾個方面的觀點:
一、本案起因并非無理取鬧,而是事出有因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該罪是從舊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來。在眾多子嗣中,尋釁滋事罪具有最純正的流氓血統,本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流氓、痞子而制定。基于這種背景,在對尋釁滋事罪展開解釋時,人們腦海中首先有一個為構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實施了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符合該典型形象,才能將其歸入該構成要件。
那么,于文慶的行為能不能被社會公眾評價為一個“流氓”?他有沒有無事生非,無理取鬧?
起訴書也說明了,2016年2月,被告人于文慶的兒子于勤恒因故死亡,平度市公安局先立案后撤案,于文慶到各級信訪單位反映平度市公安局辦案不公的問題。因此,該案是事出有因的。于文慶被迫上訪的起因就是從平度市公安局至各級部門有錯不糾,有訪不理。
該案事實并不復雜,按理說,只要立案偵查,嫌疑人即可歸案,即可破案。
就在證據都一致指向于勤恒是被陳某友劇烈擊打頭部死亡,案件事實基本查清時,卻發生了詭異的事情。
于勤恒生前身體非常健康,沒有任何疾病。尸檢腦部沒有血管瘤,沒有腦動脈硬化,沒有腦血管畸形等疾病。依據鑒定:大腦及小腦表面彌散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呈點、片狀,延髓內出血,橋腦處見大量凝血塊,是非常典型的外傷特征。上述證據表明,死者外傷性顱內出血完全是由陳某友毆打所致。又因陳某友阻止救治,導致于勤恒死在現場。陳某友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呢?要求立案及信訪是否有理據?
可就在死者家人對鑒定意見不服(此時還不知道平度向鑒定機關隱瞞關鍵證據),強烈要求深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卻威脅欺騙將尸體火化,并于2017年1月16日撤銷案件。此后,死者家屬也是通過法律程序反映問題的。2017年3月30日向平度市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但平度檢察院沒有對鑒定報告審查,卻認為撤案合法。向青島市檢察院申訴,青島市檢察院以立案監督只監督一次為由,不予受理。之后多次向青島市公安局、信訪局等反映,但都聽取平度公安一面之詞,推諉扯皮。
通過補充鑒定,在死因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死者家屬于2018年12月 24 日再次向平度公安提出立案申請,但至今也沒有立案。
在地方依法逐級反映沒人管沒人問,絕望的兩位老人被迫開始艱難的上訪之路。
可以說,他已經窮盡了所有的法律途徑。
在得知2019年1月24日平度市政法委書記于某江在平度信訪局公開接訪時,24日凌晨,兩位老人冒著嚴寒到平度信訪局約見信訪值班市領導,但當天沒有見到任何領導,25日也沒有見到,而且也不給預約、反映。老人在信訪大廳待了兩天一夜,沒人管沒人問,連接訪的人員都避而遠之。到平度市刑偵大隊詢問結果也是一樣推諉敷衍,沒有任何結果。
2019年1月28日一早,倆位老人又到青島市公安局反映,但接訪人員還是以已經撤案為由往平度推。無奈又于當天中午趕到山東省公安廳,接訪人員到辦公室向平度市公安局了解情況后,告訴說已經撤案,案件終結了。
在走投無路之下,于文慶才到北京信訪。
二、被告人于文慶并無尋釁滋事的行為
2019年3月5日全國“兩會”,絕望的于文慶在去找“大領導”反映伸冤的路上,被北京警察查驗身份時攔截。
被告人于文慶在現場有沒有大聲喧嘩表達訴求呢?根據筆錄,其回答是:
該行為有沒有引發違規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呢?北京市西城區刑偵禁毒大隊民警田某江的證言表明,當時
起訴書指控,于文慶在民警盤問時“拿出兒子遺像”,“穿狀衣在現場滋事擾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了兩會期間的北京社會秩序”與事實不符。
首先,拿出兒子遺像的行為是于文慶配合盤查,而不是為了在現場滋事。于文慶筆錄中,對此的解釋是;
其次,被告人于文慶并沒有穿狀衣在現場滋事擾序,而是
再次,并沒有證據表明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只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
按照辦案機關的邏輯,定于文慶尋釁滋事是按照最后那種情形。但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目前,沒有證據表明于文慶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他只是在上訪的路上被查獲,從身上搜出上訪材料,還沒有發生尋釁滋事的行為。
三、被告人于文慶的行為不夠嚴重,不應刑事追究
被告人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是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若不具有刑罰當罰性,則違法性可能只是批評、訓誡或者治安處罰。只有嚴重違法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我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于文慶的行為并未嚴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7號),
本案中于文慶的行為并不符合上述尋釁滋事罪的罪狀描述。根據執勤民警的描述,案發地點是在北京市西城區西安福胡同東口,距離他要前往的人民大會堂大約1.3公里,步行約19分鐘,不能界定為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于文慶只是被盤查,進行配合才拿出兒子遺像,并未主動實施自殺、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該行為,最多算《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九款的情形,可以進行治安處罰。而且根據該指導意見,
本案中,于文慶原本想去兩會信訪,后被執勤民警攔下盤查,即停止去兩會現場,屬于可不予處罰的。
也就是說,于文慶的行為,應該分三個層次進行責任追究,處罰程度應該與其違法程度成比例。只有上一層次無效才進入下一層次,首先是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其次是行政拘留,再次是刑事追究,而本案公安機關直接跳過了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從第三層次進行最嚴厲的打擊,是違背《指導意見》及其實施意見中關于寬嚴相濟政策的。
四、建議法院判決于文慶無罪,給被告人以公道
在一些地方,尋釁滋事罪成為打壓特定群體和解決特定事件的手段,這個罪名似乎越來越成為權力制衡的工具。尋釁滋事罪越來越成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罪名了。尋釁滋事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而刑法的謙抑性也需要我們在該罪的適用上更加慎重。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社會的公眾利益,因為刑罰的正當性是來自于它維護的是公眾利益。這也不難解釋為什么近年來出現了關于此罪越來越多的反對聲音,全國政協委員、山東東營市副市長馮藝東在今年兩會中亦提案——要嚴格界定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減少實踐中犯罪定性引發的不必要的爭議。
該案原本由平度法院審理,但因違反管轄及回避,由青島中院指定萊西法院管轄,可全案的偵查依然由利害相關方平度市公安局完成,故所獲得的證據的合法性存疑。在四位辯護人多次向法院申請對兩位老人取保后,至今無果,也令人對法院是否能公正作出判決心生疑慮。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被告人在主觀上并無尋釁滋事意圖,且客觀上也未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本身便是對具有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而無法為其他罪名所包容的犯罪行為的兜底性規定,本身就有“口袋罪”的嫌疑,故而在其適用上更應當慎之又慎,做到民事的歸民事,行政的歸行政,刑事的歸刑事,存疑的從輕不從重,從無不從有,秉持“寧失不經,不殺不辜”的基本取向才是最符合刑法立法價值的選擇。
我希望萊西法院能頂住壓力,獨立作出裁判,給予被告人無罪判決。
(來源:昆侖策網,原載“天下說法”微信公號【作者授權】;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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