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介入僅僅一周的時間,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就有了滿意的結果。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簽署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不但滿足了女車主此前的所有要求,而且西安利之星還溫情地奉送了女車主一個“生日趴”。
從轟轟烈烈地爭吵開始,到握手言和地結束,當前的網絡維權事件大多是這個套路。但在我們的想象中,這個事件應該有所不同。畢竟這些年奔馳轎車因為質量問題而導致的維權風波已有多起,媒體也沒少報道,但惟有這個事件引發了前所未有的輿情關注。這種關注本來應該成為推動問題深入解決的力量,而不是點到為止。縱觀整個協議,其實也有很多未解之疑問。
首先,女車主維權事件只具有個案的意義嗎?我們看到和解協議的5條對女車主都很有利,不但換新車,免金融服務費,還附送一趟德國游、十年VIP,外加一個“生日趴”;如此優厚的條件女車主自然笑納了,但占據新聞頭條一周之久的熱點事件就應該如此結束嗎?
事實上,這個事件絕不僅僅具有個案效應。自1994年奔馳轎車進入中國以來,迅速占領中國轎車市場,銷售連年破記錄,在中國轎車市場的地位不可動搖。但是這些年來奔馳轎車的麻煩不少,此前媒體曝光的維權案中,有的車主憤而砸車,有的車主則以牛拉奔馳來表達自己的憤怒之情。應該說,奔馳在中國的問題由來已久,僅此事件中的西安利之星4S店就涉訴20多起,這些案件中有多少人像這位女車主一樣陷入了店大欺客、投訴無門的窘境?又有多少車主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僅僅是與受害女車主個人的一紙和解協議就能把其他的問題都一筆勾銷了嗎?
第二,是否存在標準不同?西安女車主維權事件發生以后,就有人指出:在中國生產的奔馳中國轎車與在德國生產的奔馳轎車生產標準不同,奔馳中國的標準明顯低于德國奔馳。我們知道,如果生產標準不同的話,會帶來一系列的不同,當然這里就包括服務不同。中國的車主可能花著奔馳車的錢,卻享受著非奔馳車的服務。如此差別對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中國車主人傻錢多嗎?
第三,這場和解究竟是誰的勝利?面對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的和解協議,我們很想歡呼勝利,但卻不知道這是誰的勝利。這本來是一場事關法律的爭議,但當爭議解決時卻很難斷定這是法治帶來的勝利。
有人說這是女車主在輿論的支持下通過大鬧取得的勝利,這話雖然偏頗,但有一定的道理。在涉及汽車質量的維權爭議當中,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有一系列的例證。但如果用大鬧來形容女車主這次維權的行為,可能冤枉了女車主,她一沒擾亂公共秩序,二沒傷害他人,三沒采取非法手段,相反一切行為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怎么是大鬧呢?她只是在講理,一種希望所有人都能聽到和聽懂的講理。這個事件之所以迅速成為網絡輿情,不是因為女車主大鬧,而是因為她理講得好。這與那些不為講理,只為鬧事的人有很大的差別。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并不是大鬧的勝利。
站在法治的立場上,我們也很希望看到在涉及汽車質量維權的爭議中顯示法治力量的勝利,但我們知道這不是。什么是法治的勝利?也許應該是一場具有標志性、轉折性意義的訴訟吧。也許是將來某個時候消協能夠站出來,依法代表涉汽車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對汽車廠家發起公益訴訟,法院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決廠家公平對待消費者,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才算得上是法治的勝利。
如果這次和解真算勝利的話,大概是輿論的勝利。是輿論的壓力,是網友的支持迫使企業迅速解決問題。但是這種勝利僅具有個案效應,個案問題解決了,輿論就會轉向下一個熱點,而在輿論轉向的背后一切照舊,店大依然欺客,消費者依然投訴無門。
當然,我們這么說并不是在否定和解的意義。和解是個人的權利,我們必須尊重;和解對于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即使是官司打到法院,調解也是首選。但就此事件而言,和解之后并不意味著案結事了,這個案子可能結了,但事并沒有了。
此案暴露出來種種問題,說明4S店的水很深,違法的潛規則、顯規則很多,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因此,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4S店的監督管理,主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而不是不告不理被動執法。消協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也要高度重視汽車消費領域,作為公益訴訟主體,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發揮消協的職能作用。
在以后的類似事件中,我們更期待法治的力量越來越強大,期待依靠法治實現所有消費者權益的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讓所有的消費者權益問題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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