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老同志可能都記得,1959年四川合川縣14歲的少先隊員劉文學因地主分子偷竊集體財產與之斗爭而被地主殺害的事跡,由此掀起了全國人民學習少年劉文學愛護集體利益敢于同壞人斗爭的精神,對當時整個社會弘揚正氣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鄧世平同志被壞人殺害與劉文學事跡難道不是異曲同工嗎?劉文學能夠被評為革命烈士,鄧世平為什么不能夠評為革命烈士呢?
去年6月,轟動全國的湖南省新晃縣“操場埋尸案”真相終于揭露出來。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共同殺人者羅光忠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涉及的黃炳松等19名公職人員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審查起訴。今年6月5日,有關媒體報道,紅星新聞記者從“操場埋尸案”受害人鄧世平家屬代理律師周兆成處獲悉,新晃侗族自治縣人社局對鄧世平家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予以認定,最近已經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共計88萬元撥付到位。此外,鄧世平的兒子鄧藍冰稱,全家人在經過慎重考慮后,決定放棄民事賠償,不僅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且也放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面對這種處理結果,“操場埋尸案”終結了嗎?絕大多數人們都認為,此案已水落石出,也已經給與被害人家屬、給與社會公正的交代。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認識該案件,確實可以終結了。但筆者認為,任何一個法律案件都不純粹是一個法律事件,它實質是一個社會現象、社會問題,尤其是這次發生在學校的殺人案件,又涉及到當地黨政領導、公檢法系統。對其性質的認識、案件發生的多種原因以及如何防止這類現象等還有相當多的工作需要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案件并沒有真正終結,不僅法律人士,更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和學者深入研究思考的問題還相當之多。所以筆者再次就該案件撰文,以引發各級黨政領導、學者和媒體的高度關注。去年年底案件判決后,“陜西法制網”發表一篇文章,題目是《透過“操場埋尸案”看權力任性和人性淪喪》,解讀“操場埋尸案”發生的深層次的根源,“共識只有一個,是權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淪喪”。這篇文章的實質是用普世價值理論認識“操場埋尸案”,這顯然是錯誤的認識,但它代表了相當多的官員和學者包括法律學者的一種認識現象。筆者當時寫了一篇文章《“操場埋尸案”本質是權力“任性”還是“變質變色”?》強調應該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階級斗爭的立場、觀點、方法解讀之。指出“操場埋尸案”的深層次根源是社會主義國家部分官員權力者的變質變色,是其世界觀徹頭徹尾剝削階級化了。同時從對這篇文章的分析解剖中做出三個結論。第一,它反映了意識形態領域偏離、背離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的現象仍然極其嚴重。網絡媒體、官方文件、領導人講話用普世價值理論認識問題的現象比比皆是。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具體的“操場埋尸案”,甚至有過之而不及。第二,任何一個講“實事求是”的權力者和學者都必須正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當代社會極其其嚴重的官員腐敗現象、社會不公現象、兩極分化現象、人格扭曲現象、經濟畸形發展現象、社會道德淪喪現象等。“操場埋尸案”只是上述現象的冰山之一角。第三,“操場埋尸案”是改革開放實踐中的一個具體事例。但這一事例也是“實踐”的結果。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根本和最終標準。這一實踐結果恰恰檢驗出那種否定毛澤東階級斗爭理論的觀點是錯誤的,檢驗出毛主席繼續革命的偉大理論是千真萬確的客觀真理。我們只有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才能有中華民族真正的復興、人民的真正幸福和社會主義事業的真正發展。今日,再次讀到鄧世平案件的有關報道,特別是新晃侗族自治縣人社局只是對鄧世平家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予以認定,并已經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共計88萬元撥付到位。對此問題,筆者再次提出質疑:鄧世平同志被害,究竟是“工傷”事件?還是“革命烈士”行為?關于如何評定“工傷”事件,筆者沒有查找到人社部的具體條文。但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所謂“工傷”基本都是工作中意外受到到傷害,有些是自然原因,也有些是人為原因,但侵害者大多都是無意或偶然原因引發的。但鄧世平案件中絕不是這樣。杜少平之所以殺害鄧世平,是因為鄧世平同志多次因工程質量問題與操場工程承包方負責人杜少平發生矛盾,并拒絕在驗收單上簽字。而且杜少平在施工現場曾多次對其他民工說,鄧世平抓工程質量太厲害,要搞死他,并最終下了毒手。前者為因,后者為果。依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犧牲的公民,評定為烈士。鄧世平因負責監督的工程不達標拒絕簽字而壯烈犧牲,遇害后被埋尸生前所捍衛的操場達16年之久。犯罪分子氣焰之囂張、手段之殘忍,從反面襯托了其犧牲之壯烈。
鄧世平同志如此用生命捍衛學校工程質量、保護國家財產,難道不應該評為烈士嗎?筆者記得去年六月案發后,媒體網站發表大量文章,紛紛要求給予鄧世平同志烈士稱號,記得《法制日報》還專門發表文章,依據大量事實和法理依據也要求評為“革命烈士”。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9條規定: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至今案件真相已揭露一年,罪犯也已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為什么至今遲遲沒有看到新晃一中及當地縣民政局、縣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為鄧世平同志申報“烈士”稱號呢?筆者對此詳情并不完全了解。其家屬為什么也沒有提出該要求?只是提出“工傷”申請要求?這是否受到有關部門警告、威脅或其它什么原因呢?或者該申請還在路上,至今還未批復?筆者但愿是后者。筆者為什么強調要為鄧世平同志評為“烈士”,根本原因在于鄧世平同志工作認真負責的精神,敢于堅持原則,堅持真理。毛澤東時代絕大多數領導干部和共產黨員對工作都非常認真負責。但是改開以來,整個社會物欲橫流,私有觀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中華大地蔓延開來,相當多的人包含官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為黨的事業、為人民、為國家利益認真負責的精神早就拋到九霄云外了。筆者在數十年的工作中經常聽到周圍的人勸說,工作上別那么太較真了,差不多得了。可能許多人都有這種感受吧!工作上認真負責、兢兢業業的人受指責、批評,而大大咧咧、馬馬虎虎、弄虛做假,不僅受不到批評,甚至得到領導的賞識、表演、獎勵。這種現象在整個社會太多太多了,包括教育高校系統。全國各地、各部門、各系統有正義感和責任心的同志不同程度受權力者、強勢者打擊報復的現象也極其嚴重。但是鄧世平同志不是這樣,他顯然知道杜少平是校長的外甥,他為了不得罪校長甚至討好校長,完全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打馬虎眼就宣稱驗收合格。以后如果操場沒有明顯的缺陷及事故,又有誰來追究責任呢?這種處理與領導關系的現象,每一個熟悉中國國情的人太司空見慣了吧!但鄧世平同志沒有這樣做,堅持原則,驗收中認真負責,發現問題絕不簽字。這種精神在今天這個時代太可貴、太珍貴了。正如網友評價鄧世平同志的這種精神是“一身正氣、剛正不阿、錚錚鐵骨,不屈服于黑惡勢力。”我想,當時已經50多歲的鄧世平同志的這種具有棱角的處事精神和行為并沒有被數十年的歲月和經歷所磨平,太了不起了不起了,他是我黨真正的合格的共產黨員,而且絕對不只是表現在這一件事上。他生前一定還有許許多多類似“較真”的事情。而恰恰是他的這種棱角和較真精神,最終招致“殺身之禍”。筆者不可能接觸和聽到他的眾多同事的反映,以筆者的經驗,一定會有人認為,“怎么樣,太較真有什么好處?把命都丟了!”如果鄧世平同志退一步,圓滑世故簽了字,說不定還會受到校長的表揚和獎勵呢?這就是整個社會相當多的人對“負責”、“較真”精神的評價吧!也正是這些人工作中絕對不會有鄧世平同志的這種精神。如前幾天報道山西中北大學一大二學生因作弊被抓而后跳樓自殺。筆者教學幾十年,學生作弊現象太嚴重了。又有多少領導和教師嚴格要求和批評學生呢?所以筆者最早看到媒體報道鄧世平同志被害的原因后,太欽佩、敬仰鄧世平同志了。鄧世平同志絕對是我們這個時代偉大的英雄!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大力強調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實際是強調中國共產黨的奮斗目標絕對不是單純的經濟建設,而應該包括黨風社風的建設,包括人的自由全面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在抓捕和懲罰罪犯后,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評定鄧世平同志烈士稱號,并大力在所在學校及教育部門、在新晃縣、懷化市、湖南省以及全國宣傳鄧世平這種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一身正氣、敢于同邪惡現象堅決斗爭的精神。老同志可能都記得,1959年四川合川縣14歲的少先隊員劉文學因地主分子偷竊集體財產與之斗爭而被地主殺害的事跡,由此掀起了全國人民學習少年劉文學愛護集體利益敢于同壞人斗爭的精神,對當時整個社會弘揚正氣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鄧世平同志被壞人殺害與劉文學事跡難道不是異曲同工嗎?劉文學能夠被評為革命烈士,鄧世平為什么不能夠評為革命烈士呢?毛澤東時代能夠大力宣傳劉文學精神,我們今天為什么不能夠掀起大力宣傳和開展學習鄧世平精神的高潮呢?尤其在當今整個社會世風日下的大背景下,評定鄧世平同志為烈士,宣傳和學習鄧世平精神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盡快啟動和審查鄧世平烈士稱號的程序。
第二,建議新晃一中和新晃縣黨政有關部門為鄧世平同志舉行隆重的追悼會,號召向鄧世平同志學習。
第三,組織有關人員收集整理鄧世平同志生平事跡,并利用一切媒體、網絡廣為宣傳。
第四,在新晃一中建立鄧世平同志紀念館和紀念碑。
所有這些不僅僅是告慰烈士和親屬,更是對全黨和全社會的具體形象的共產黨員黨性和斗爭精神的教育,也是對整個社會歪風邪氣的有力的批判和鞭笞。
(作者系天津師范大學教授、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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