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商事登記非常便利,但香港并非不怕收到假材料,只不過相對于事先的嚴防死守,香港的法律更注重事后嚴懲,規定遞交假材料辦理企業登記的,責任人將受到罰款和監禁懲罰。
我的一個朋友不久前住院,出院時病歷材料和發票都被偷了,十多萬元的住院費沒辦法報銷,即使找醫院拿到發票底單和其他所有住院材料,能夠翔實證明住院的事實和每一筆費用,醫保部門還是拒絕報銷。他很煩惱,就因為一張發票,幾萬塊錢的醫保報銷就“報銷”了。
查詢了相關政策,幾年前衛生部(當時還沒有合并成衛計委)和財政部下發了一個文件,規定醫保報銷一律只接受發票原件,丟失的不予報銷。再一查,這幾年丟失發票報不了醫保的患者還大有人在,一些人甚至將醫保部門告上法庭,但由于有兩部委的文件規定,法院無一例外都判患者敗訴。
兩部委為什么會發布這么嚴格的規定?原因之一是前幾年出現了一些騙取醫保的案例,一些人用同一套資料在不同地方或是不同類型的醫保中重復報銷。這幾年醫保基金吃緊,堵住騙保漏洞情有可原,但像我朋友那樣無辜的善良者,只是因為意外原因丟失發票,但有足夠的材料可以證明醫療事實和支出的,卻也被醫保拒之門外。
這種政策的本質是讓好人承擔壞人的成本——原本是防范壞人的政策目標,由于政策內容的不合理性,最終卻使好人受損。
現代社會日益復雜化,各種騙局和陷阱層出不窮,為了防止欺詐,人們辦事的時候出示一定的證明材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假如政府將所有的證明責任都推給個人,或是要求個人承擔無限的證明責任,那么即使不算“懶政”的表現,也是治理理念出現偏差的結果。
曾經有報道稱,一個人為了辦教師證,被要求辦無犯罪證明,到了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她首先找教育局開具“需要無犯罪證明的證明”。對于公民來說,不管哪個部門,政府都是一家,倒是政府各部門之間相互見外了。許多人遇到的“證明困境”恰恰就是政府部門之前“踢皮球”所致。不同部門奉行的不是精誠合作的精神,而是相互推脫的狀態。
我曾在香港讀過書,每年都要續簽一次香港簽證。如果個人去,便要提供不少證明材料,大部分是學校開具的。直到有一年,學校“醒悟”過來,為什么不批量辦理?從那以后,只需要學校向香港入境處遞送一份名單和續簽的信息,等辦好后,學生們去領回來就可以了。那么入境處不擔心學校報送假材料嗎?
香港的商事登記非常便利,即使是食品藥品進口這類需要較高強度監管的企業,也只需要簡單登記審批便可成立公司開展業務。但香港并非不怕收到假材料,只不過相對于事先的嚴防死守,香港的法律更注重事后嚴懲,規定遞交假材料辦理企業登記的,責任人將受到罰款和監禁懲罰。
這種事先把人當做好人,事后嚴懲不貸的做法,才不至于使好人承受壞人的成本。當然,這種做法無疑要求各職能部門內部有較高的信息和審核系統,有較好的執法水平。一言以蔽之,好的政策應該承擔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責任。若有的政策折騰了好人,首先得檢視自身政策和理念是否出現問題了。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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