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萬年縣一退休教師舉報縣委書記毛某性侵女下屬,因女下屬威脅要對毛某進行舉報,最后被紀檢監察機關“留置”的消息在網上吵得沸沸揚揚。同時,網上還盛傳著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六道河鎮派出所長蘇九雷在社交平臺公開實名舉報當地副縣長、公安局長劉文寧,被相關部門“留置調查”;蘇州工業園區商務局科員馬翔宇舉報園區商務局長后,被公安部門跟蹤監控等一系列消息。聯系去年底河北省唐山市老干部馬樹山,因舉報縣委書記被抓被判等類似案件,筆者仿佛嗅到一種可怕的味道。
常識告訴我們。不管是公檢法還是紀檢監察部門,都是具有“強制性”的“專政”機構,屬于國家(黨)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紀委也可以視為黨內的一種“強制性”機構)。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解釋,國家機器就是通過“強制力”(暴力)來實現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目的。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器的這種“強制力”除面對外部威脅國家安全的勢力以外,對內無疑是對干擾和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而對依據《憲法》和《黨章》舉報違法違紀的人員,通過被舉報者的權力來隨意動用國家的“強制力”,這在道理上怎么也有點說不過去。照此下去,我們的國家機器就會嚴重地走味變樣!
當然,筆者這樣講,并不是說舉報人有問題就不可以查。問題是為什么在未舉報領導前沒有人查,而恰恰在舉報人舉報特別是公開舉報領導干部后,有關部門就開始“履行職責”,這不得不讓人產生“利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質疑,也不得不對這種查處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由此,筆者油然想到1965年毛主席重上井岡山時講過的一段話:“千百萬革命先烈用鮮血換來的人民江山,會不會因為我們隊伍里滋長特權思想而改變顏色呢?......蘇聯黨內特權、官僚集團占據了國家要害部門,撈取大量政治、經濟利益,一般黨員和老百姓沒有什么權利,你提意見,他們不聽,還要打擊迫害。我們國家也有這種危險啊!......”(羅元生:《1965年,毛澤東重上井岡山鮮為人知的細節》,江西檔案網)
毛主席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而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則是馬克思主義的兩桿重要思想武器,其中,無產階級專政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作為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旦放棄階級斗爭,就會混淆敵我陣線。而一旦敵我陣線不分明,讓違法違紀甚至是嚴重違法違紀的犯罪分子逃脫懲處,把無辜的群眾當作“專政”對象來對待,也就可能成為一種必然。如此下去,必然使國家暴力逐步演化為壓榨無辜老百姓的殘酷工具,不僅離黨的初心越來越遠,而且更會從根本上改變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若果真這樣,毛主席和許多人所擔心的無數革命先烈的鮮血白流,也就絕非危言聳聽!
為此,從這一系列事例中,筆者嗅到了一種可怕的味道......
上述問題的出現,除與我們長期不強調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以及黨性教育不力、世界觀改造缺失等有關外,還暴露出我們機制體制制度上存在的問題。為此,作為一名曾經在紀檢監察戰線工作多年的老兵、一名理論政策研究愛好者、一名老共產黨員,想就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機制體制制度方面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及建議。
一、讓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具有更大的相對的獨立。現階段就地方而言,對于黨員干部及其公職人員具有“強制性”權力的機構,從社會地位到實際權力的觸及范圍,首數紀檢監察機關。但應該看到,地方紀委書記同時是同級黨委的一名班子成員。從組織原則講,地方紀委書記必須服從同級黨委特別是黨委書記的領導;從利益牽涉看,地方紀委書記的工作評價、仕途推薦、平時工作協調以及紀檢監察機關所需經費等,都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這就必然導致地方紀委書記“站得住的立不起,立得起的站不住”的現象在面上普遍發生。上述案例中,紀委書記甘當縣委書記“馬前卒”,筆者猜想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由于這種現實的無奈。當然,不排除互相間有官官相護和利益交換等因素。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省以下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具有更大的相對獨立性。紀檢監察機關從所有人員到經費等都實行上級紀委監委條管;紀委書記副書記均要實行原籍和長期工作地任職回避;紀委書記副書記和同級黨政正職不能有同鄉、同學、同單位的工作經歷關系;紀委書記(監委主任)不兼任同級黨委常委(政府黨組成員),也不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只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并向上級紀委和同級黨代會負責,監委亦如此,只接受上級監委的領導并對上級監委和同級人代會負責;要從條例上明確規定,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必須參加同級黨委書記碰頭會、常委會以及政府常務會議,以便從決策環節上進行有效監督;對于黨委、政府違反程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決策,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有一票否決權,且要在每年的黨代會、人代會報告中報告其否決情況,同時要報上級紀委監委備案,并作為對紀委書記即紀委監委考核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職不力特別是違反黨紀及其法律者,至少要加重一檔處理,并全部向社會公開。只有如此,才能實現決策權和監督權的力量對等,發動機系統和剎車系統的互相匹配,也才能避免“站得住的立不起,立得起的站不住”現象普遍發生,避免權力肆無忌憚地橫沖直闖。
二、加強輿論監督立法,強化媒體監督力度。近年來,新媒體特別是自媒體的迅速發展,在監督官員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上述幾案,皆為此例。這是《憲法》所規定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必然體現,更是一黨執政條件下監督的根本動力源。但監督必須有序,否則就會失控,帶來不必要的紊亂。為此,應盡快制定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有關法律或條例,從法規上確定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內容、方法和舉報與誣告等界限,依法保證官民的媒體輿論監督權和被監督權。如此,既有利于積極的媒體輿論監督,又可以對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利用媒體輿論,抹黑誣蔑黨和國家及官民的行為起到應有的懲治打擊作用。
三、對舉報領導干部的舉報人查處實行特別程序規定。對于舉報領導干部的舉報人,必須在有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即使該人有違法違紀嫌疑,也要在先查清楚被舉報人的問題后,再對舉報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防止被舉報人憑借權力干預公正調查,更避免傷害廣大群眾監督舉報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要規定,對于舉報人的查處,要交由被舉報人權力和勢力觸及不到的異地辦理,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查處的公正性。
四、對執紀執法部門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實行嚴苛的“反坐”制度。古今中外,治國之要就在于“對官嚴而對民寬”,而任何“對官縱而對民嚴”的治國之策,最終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必然逐漸演化為“苛政”。要防止“對民苛政”就必須“對官嚴苛”。因此,不管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公檢法機關以及其他具有執法權的機關,都應該實行“反坐”制度,即由于濫用職權,而導致公民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受到不法侵害的,誰批準誰擔責;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批準者個人加倍承擔該經濟損失;造成被錯抓錯判刑的,要對其批準者加倍抓判;造成其他損失者,最低要讓批準者丟掉職務,并終身再不得為官。只有這樣,才能極大地防止權力濫用,也才能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受到最大的保護。同時,為了防止一些人怕擔責而不作為,對于該履職而不履職的行為,也要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只有增加權力行使的風險,才能保證權力的慎用,也才能最大程度地杜絕濫竽充數者進入權力運行系統。
五、設置對紀檢監察機關公職人員的再監督機制。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執法執紀權力,是為了使黨政權力的濫用受到有效制約,但任何權力一旦失去監督,都會導致腐敗,紀檢監察機關公職人員也不例外。因此,必須考慮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再監督機制,以極大地避免“燈下黑”。初步考慮為:要在理論上大膽探索的同時,在實踐中突破現有的體制瓶頸,賦予最能代表人民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更大監督權,成立以各級人大主管的類似于巡視(巡查)組一樣的組織(也可以抽調黨性強、有經驗和能力的退休老干部為主組成),專職負責同級及其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公職人員履職情況及其違法違紀情況的巡視(巡查)和調查等。對調查結果,交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做出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處理結果的權力。如果能從體制上在此方面突破,就會在機制上形成決策權(黨委)、行事權(政府)、監督權(紀委監委)、再監督權(人大)之間既互相分離又有效制約,既能保證各種權力的正常運行,又能避免各種權力的濫用,形成一種動力充足,剎車及時的良性循環機制。
但愿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走樣變味!
但愿我們的人民能安居樂業,我們的國家充滿祥和平安!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山西省呂梁市黨建研究會常務理事、特邀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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