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5年3月6日,柯華慶教授在其博客,網站發表文章<中國式憲政—試論黨導立憲制>,指出黨導立憲制是憲法與黨章的二元憲政,隨后發表了多篇文章詳細闡述。 近日,陳云良教授與蔣清華博士在《法制與社會發展》2015年第3期發表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權法理分析論綱>一文,闡述了中國憲法與黨章復合憲制下如何理解黨的領導權的問題,其對中國憲制的部分認識與柯教授基本一致,不同之處在于陳教授提到的憲法黨章復合憲制更多是對現行體制的描述和承認,而柯教授提出的黨導立憲制是一個規范性的憲政改良方案。本期刊發陳云良教授和柯華慶教授文章,讀者可自行比較,希望對讀者朋友深化憲政認識有所裨益。
黨導立憲理論是中國學術界建基于中國政治實踐對政治學理論發展的重要貢獻,依據黨導立憲理論而設計的黨導立憲制將成為與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并行的現代文明政體之一,但黨導立憲制是否是最適合中國的政體則依賴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黨導立憲制的總體設計
黨導立憲制是立憲政治,也就是憲法下的政治。黨導立憲制是憲法和黨章并存的二元憲政體制,通過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方式將黨的領導和人民主權結合在一起。黨導立憲制有點像二層復式結構住宅,分為上下兩層,通過樓梯將上下兩層連接起來,上層是黨的領導,下層是人民主權,是主體結構,憲法將上層和下層通過樓梯連接起來。
黨導立憲制是民主政治,其民主模式是黨導民主,也就是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并存的雙層民主。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和黨導民主都通過法治來保障。
黨導立憲制采取黨導政分制,也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分權制。黨導政分制既是解決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的雙重功能的體制,更重要的是解決國家權力中分權與集權的有效模式。分權體制實現消極自由,集權體制實現積極自由,分權與集權相結合的黨導政分制實現共同自由。
黨導立憲制是法治,其法治模式是黨導法治,也就是通過黨導法規治將黨內規治和國家法治統一起來的法規治,是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并存的雙重法治體制,黨導法規治保證此雙層法治體系的統一性。黨內法規適用于黨組織和黨員,國法適用于政府和公民,黨導法規則將適用黨組織和黨員的規則和適用于政府和公民的規則統一起來,也就是連接黨規和國法的規則。黨內法規治、黨導法規治與國家法治的原則應該是相同的:公開、透明和公正。當前,國家法治體系基本建立,黨內規治體系還處于初步階段,黨導法規體系還沒有被認識因此也還沒有開始建立。黨內規治應該從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逐步實現科學立規、嚴格執規、公正司規、全黨守規。從嚴治黨的關鍵在于違規必究,違規必究的前提是黨內法規必須是可執行的,而可執行的前提是在立規時將對共產黨員的紀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分開,從嚴治黨要求將黨關進黨規的鋼籠子里。黨領導國家政權,黨的權力最大,責任也最重,必須從嚴治黨,黨規嚴于國法。從法律效力上看,憲法高于黨章,國法高于黨規,憲法和黨章都高于黨導法規。
黨導立憲制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必要
黨導立憲制是與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并列的三大現代文明政體之一。
亞里士多德根據“誰統治”和“為了誰”將政體分為六種:由一個人、一個小群體和多數人掌握,在每一種情況下,統治者又可以是為了統治者利益行事和為了整個共同體利益行事,分別為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平民政體;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共和政體。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政治應該為整個共同體利益行事的,但實際上統治者可能為自身利益行事,所以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分別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的變體。亞里士多德的分類是古典政治學的分類,現代政治的基礎是人民主權,制度設計是立憲政治。因此,現代文明政體已經存在著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現在又出現了黨導立憲制。所有立憲政治都基于人民主權,所以任何立憲國家的權力都掌握在人民手里,在這一點上三大立憲政治都是完全一致的,但它們在產生代表國家的人數的多寡上有區別,君主立憲制由一個人代表,黨導立憲制由一個精英組成的全民黨來領導,民主立憲制由全民通過選舉產生。有人可能說君主立憲制中的君主僅僅是名義上的,這確實是一些國家的實情,但不同國家的君主立憲制中君主的權力差別較大,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權力差別也比較大,例如日本明治時期的君主立憲制君主的權力很大,而昭和時期君主權力小,所以虛君并不是君主立憲制的根本特征。完全虛君的君主立憲制僅僅有君主立憲制之名,實為民主立憲制。立憲政治與非立憲政治的根本區別在于有沒有憲法(不管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在于憲法中有沒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立憲政治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所有政治活動都要在憲法的框架下行為,立憲政治的內涵是通過適當的政治架構來保證每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不管是君主立憲制、民主立憲制還是黨導立憲制,憲法中都賦予公民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不會因為任何人掌握政權而被破壞。君主立憲制、黨導立憲制與民主立憲制的不同在于,民主立憲中所有公民都被平等看待,君主立憲制區分君主和普通公民,黨導立憲制區分黨員和普通公民。嚴格說來,所有君主立憲制和黨導立憲制都是二元憲政體制。君主立憲制分為君主規范、憲法規范和憲法中對君主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君主立憲制的區別在于君主的權力大小和規范的正式與否。黨導立憲制分為黨章、憲法和憲法中對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方式的規范。為什么君主立憲制和黨導立憲制不像民主立憲制那樣平等對待所有公民?答案是:憲政必須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前進。
美國是從殖民國獨立出來的,她沒有歷史,所以美國憲政幾乎是“憑空”設計出來的。盡管美國憲法自制定伊始至今都倡導民主憲政原則,但民主憲政原則得到有效貫徹經歷了漫長的道路,我們都知道美國黑人、婦女都長期被排除在美國民主之外。英國、日本等國家之所以選擇君主立憲制是因為這些國家立憲之前是君主政體,為了尊重歷史就保留了君主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創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在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重要的政治特征。中國的憲政道路必須肯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君主立憲制中將君主的特殊地位以憲法方式規范,黨導立憲制將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方式以憲法方式規范,給一個人特殊地位與給一個黨特殊地位的道理是相同的,如果君主立憲制是憲政,為什么黨導立憲制不是憲政?!
憲政是改良性的規范體制,不是革命性的運動,憲法是將社會中的主要力量朝向進步的方向規范下來,而不是要顛覆現有的政權體制,因為顛覆是革命的目標。“革命性的憲法”是對憲政精神的悖離。對西方憲政一知半解或者別有用心的人試圖以他國憲政模式為規范來顛覆現行中國政治體制實質上是以憲政的名義干革命的事情,根本違反憲政精神,這些人實際上是偽憲政主義者。
黨導立憲制的優越性
黨導立憲制可能由于其合理的制度設計而成為比民主憲政更理想的政體形式。黨導立憲制的關鍵在于黨的性質。如果我們能夠從制度上保證黨是全民性的政黨,保證黨的先進性和高尚性,那么黨導立憲制就能夠避免民主憲政的某些弊端,從而成為最符合中國發展道路和中國人民長期根本利益的政體形式。
黨導立憲制要求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完善其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真正做到“三個代表”,通過這些舉措,中國共產黨完全有可能成為具有先進性、高尚性和純潔性的全民黨。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需要從入黨程序到開除黨籍處分來保證中國共產黨黨員具有全民的代表性、能力的先進性和道德品質的高尚性。首先,中國共產黨員必須具有中國社會各階層廣泛的代表性。中國共產黨員的入黨條件已經不僅僅是工人和農民的先進分子,而是“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其次,中國共產黨員必須是各個階層的優秀分子,也就是能力比較強的人。再次,中國共產黨員還必須是道德品質高尚的人,愿意為人民服務,同時得到自己想要的,也就是成為高尚的利己主義者。如果三個條件都得到滿足就能保證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就具有正當性,而且肯定也會比多黨競爭制更好,因為通過競選產生的民意有可能僅僅是微弱多數民眾的利益,而且可能是短期利益。
黨導立憲制中一黨長期執政更加注重全面利益和長期利益。民主立憲制崇尚多黨競爭體制。多黨制采用競選的方式來吸納民意從而實現民主。多黨競爭體制中,政黨的核心目標就是贏得競選,當選的政黨追求的是黨派利益和短期利益,具有典型的機會主義和民粹主義特征,盡管人民可以通過選舉替換,但經過替換的也好不了哪里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恩格爾深刻地揭示了政黨競選的弊端:“當中國為了下一代而制定五年規劃的時候,美國政治家的一切計劃都是為了下一次選舉。”另一方面,一個與時俱進的政黨長期執政,這個黨產生的高層干部和國家領導人都在政治訓練中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比民主選舉而來的領導人及其臨時拼湊的高層領導更加具有執政能力,更加具有決斷力,畢竟執政能力是需要長期培養的,而非天生的。
黨導立憲制采取黨導政分制,能夠實現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相結合的共同自由,比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更優。實行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的國家都比較關注分權問題,認為只有分權制衡模式才能實現自由。毫無疑問這是對的,但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分權制衡實現的僅僅是消極自由。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將社會分為最強者(政府)和弱者(個人),認為最強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強者必須分權相互制衡以遏制權力之惡。然而,同樣基于人性惡的假設,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揭示權力是一種必要的惡,如果沒有權力,社會將會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集權學說將社會分為最強者(政府)、強者(組織或個人)和弱者(個人),認為最強者可以維護弱者不受強者的侵犯,平衡強者與弱者的利益。當然,最強者可能會同時侵犯強者和弱者。社會關系不是兩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三者之間的關系,合理的體制是必須有一個強大的國家力量能夠對所有強者和弱者形成威懾,對于強者進行約束,對弱者進行保護,同時對最強者進行適當分權制衡,但一定要保證分權制衡后的權力仍然是最強的,否則就可能“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
分權保障人的消極自由,集權保障人的積極自由。分權體制強調個人免于政府干預的個人權利保護。集權體制奉行積極的、有效的政府,在權力分配上更強調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合理的政治體制應該是分權與集權的有機結合。分權與集權相結合的政治體制更根本的存在理由在于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分權更好地實現公民不欲的權利,集權更好地實現公民欲的權利。三權分立確實可以做到“兩害相權取其輕”,避免最惡的事情發生。然而,僅僅三權分立不能實現“兩善相權取其優”,這在變化的社會中是非常大的缺陷。合理的體制是怎么把握好欲與不欲的區間。黨導立憲制與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在分權與集權、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自由與威權之間的選擇不是有無之別,而是多少程度之別。休謨的判斷可謂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內部,始終存在著威權與自由之間的斗爭,有時是公開的,有時是隱蔽的。兩者之中,從無一方能在爭斗中占絕對上風。在每個政府中,自由都必須作出重大犧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權威決不能,而且或許也不應該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為全面專制,不受控制……必須承認自由乃文明社會的盡善化,但仍必須承認權威乃文明社會生存之必需。”當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當今社會變化是常態,參與競爭的主體不僅僅是個體,還有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極自由權利的基礎上,政府應該更加積極有為地去實現國民的欲求,實現公民的積極自由權利,黨導立憲制下的黨導政分制能夠將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無疑具有優越性。
黨導立憲制不是黨主立憲制
拙作《中國式憲政——試論黨導立憲制》自2015年3月6日在微信、博客和網站發布以來,不少人誤以為黨導立憲制是黨主立憲制,這是因為這些人未能仔細閱讀拙作。《中國式憲政——試論黨導立憲制》明確指出:“黨導立憲制堅持人民主權,而非黨主權,這是憲政主義的基石,但黨導立憲制肯定先進黨的制憲權和政治上的領導權。黨導立憲制既不是立憲的黨主制,也不是一黨憲政或者黨國憲政,而是一個黨領導下的國憲政治制度。”黨主立憲制的提出者劉大生在《黨主立憲:是什么,不是什么》(載于《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一文中系統闡釋了他的觀點。黨主立憲的出發點是黨主政治,是黨主權,而非人民主權;黨主立憲是一種民主制度與黨主制度相結合的混合政體,而非立憲主義,黨主立憲之所以不是立憲主義在于立憲主義都是以人民主權為基礎的,即使是君主立憲制也是以人民主權來限制君主權力,黨主立憲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主權的侮辱,是政治譜系中是一種反動政體;黨主立憲設定了民主立憲作為目標,只承認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兩種立憲主義,黨主立憲制僅僅是實現民主憲政的過渡性和策略性制度安排。黨導立憲制是人民主權與黨的領導并存的由憲法和黨章構成的二元憲政體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方式,從而是一種統一的立憲主義。黨導立憲制的出發點是民主政治,是人民主權,而非黨主權。黨導立憲制是與君主立憲制和民主立憲制并列的三大憲政模式之一,是立憲主義,而非僅僅是一種混合的策略性制度,也沒有設定民主立憲制作為目標。仿照君主立憲的英文Constitutional Monarchy,劉大生給出的黨主立憲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核心是黨主權Party’s Sovereignty。我們提出的黨導立憲制崇尚立憲主義,只不過是由一黨領導的立憲主義,其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黨導立憲制復興中華民族
當前很多人對十八大以后的中國政治充滿疑惑和擔憂,這種擔憂并不是毫無道理的,因為主流媒體反對普世價值,不準提憲政、權利和公民社會等,很多學者在“三個自信”的幌子下販賣各種古董,長此以往,中華民族有可能走向固步自封。中華民族正處于一個新的歷史轉折點,我們的生活會不會變得更好?我們將會繼續改革開放還是會閉關鎖國?中華民族能否實現偉大復興?答案在于我們是否能解決國家的頂層設計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是否能接受黨導立憲理論是否能夠根據這一理論進行很好的制度設計。
現代政治都是立憲政治,任何文明國家都應該也將會接受憲政價值,因為憲政是憲法下的政治,保障的正是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憲政是摒棄革命思維,崇尚改良道路的制度設計。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歷史,不同國家政治力量分布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國家所采取的憲政模式自然不同。我們在贊同立憲政治的價值時要按照自身的國情選擇自身的憲政道路,而最符合中國歷史和當代國情的就是黨導立憲制。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美國是憲政國家我們就拒斥憲政,正像我們不能因為美國人吃土豆我們就不吃土豆,我們也不能因為美國走的是三權分立和多黨競爭的民主憲政道路我們就一定要走民主憲政道路,正像我們不能因為美國人喜歡打官司我們也就“秋菊打官司”,這都是精神不自主的表現。
每個人都是社會關系中的個體,每個國家是全球背景下的國家。中華民族只有在吸收西方文明成果的基礎上堅持走自己的道路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第三次偉大復興。我們應該大力弘揚憲政精神,我們要對黨導立憲制有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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