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19日,亞太地區網絡信息中心(APNIC)在其官方微博上發表了署名文章《IETF不是互聯網標準的“警察”》。(注:該文和本文的“互聯網”,均專指Internet。)該文作者喬治•邁克爾森(George Michaelson),是英國的計算機科學家,在網絡和信息技術(IT)的管理方面擁有30多年的經驗(超過了我國全面接入因特網的歷史)。邁克爾森以研究科學家的身份代表APNIC參與互聯網工程任務組(IETF)的標準制定,并參加區域性互聯網注冊機構(RIR)和網絡運營商協會(NOG)的會議,對互聯網尋址特點、DNS、路由和安全動態具有較高造詣。目前的RIR包括:APNIC(亞太地區),RIPE NCC(歐洲、中東和中亞部分地區及歐洲網絡資訊中心),ARIN(北美地區),LACNIC(拉美地區),AFRINIC(非洲地區)。互聯網工程任務組(IETF),1985年底成立于美國,被認為是全球互聯網最具權威的技術標準化組織,主要任務是負責互聯網相關技術規范的研發和制定,當前絕大多數互聯網技術標準和規范(RFC)出自IETF。IETF作為一家國際民間機構,由為互聯網技術工程及發展做出貢獻的專家自發參與和管理,匯集了與互聯網結構演化和互聯網穩定運行等業務相關的網絡設計者、運營者和研究人員,并向所有對該領域感興趣的人員開放,任何人都可以注冊參加IETF的會議。IETF發布的RFC(Request for Comments,征求意見),分為8個類別(截至2021年7月13日),但并不都是標準或規范:2)標準草案類(Draft Standard),139個;3)擬議標準類(Proposed Standard),3785個;5)信息類(Informational),2781個;6)實驗類(Experimental),518個;
APNIC官方微博上的這篇文章及其關聯的IETF草案(請參見【附件】:“僅僅是IETF的RFC標號/編號文檔,毫無意義”),澄清了一個重要事實:IETF不是互聯網標準的“警察”,所發布的文件(包括所有的RFC文檔和草案)都是“拋磚引玉”。尤其是,除了明確RFC文檔的狀態是“互聯網標準,STD”,任何互聯網草案在提出和修改后給予了RFC的標號/編號,并不表示已取得了IETF的共識,更不代表IETF的觀點。理解IETF及其RFC,有助于避免被沽名釣譽且經久不衰的“胡言亂語”所誤導,有必要認清自詡的所謂“引領相關IETF國際標準制定”更是無稽之談且自欺欺人的“胡說八道”。喬治•邁克爾森的文章及時、中肯地提醒我們,盲目地迷信(或心懷叵測地推崇)并非是IETF標準和規范的RFC文檔及草案,是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誤區(或是被誤導);而導致的固步自封,將會迷茫我們的思維和視野,羈絆我們創新創業的決心、信心和能力。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現沒有起跑線與終點,永遠在路上。

(原文鏈接:https://blog.apnic.net/2021/05/19/the-ietf-is-not-the-standards-police/) 作者:喬治•邁克爾森(George Michaelson)“IETF標準規定的,你必須服從。”在IETF之外,往往很多人都認為這就是其在互聯網的工作方式。問題是,真正了解IETF的人,不會同意這種說法。我為什么在此時提出這個問題?最近的一份IETF草案給出了一改常規的某些說明,提出一個很好的觀點。這個草案探討了一個初衷: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對IETF草案提出任何意見。IETF中的草案不是一份具有約束力或試圖作為規范性的文件,因為正如該術語的意思——正在被“起草”(being drafted)。一份草案僅僅是一些“想法”(ideas)。而在IETF,規范性的語言是將對事物的形式化表達。在相當仔細地審查后,特別使用大寫的英文詞匯,例如:必須(MUST)、可能(MAY)、應該(SHOULD)和杜絕(MUST NOT)。這份最新的引人入勝的草案,是由谷歌的沃倫•庫馬里(Warren Kumari)提出。無論如何,讀一讀該草案,您可能會感到驚訝。
IETF永久保存其歷史、草案及其所有過程
IETF文檔存檔永久保留草案,對于了解IETF很重要。這是一個(半)開放的出版空間,除了明顯的濫用或傷害外,只要是文件在結構上符合寫作風格,則不會刪除它們。由此成為一種美德,您可以使用數據跟蹤器溯源文檔在IETF流程中的編輯歷史和過程。沃倫•庫馬里試圖幫助每個人理解,無論IETF監督者們極力地試圖告知人們“IETF的草案并無實際效用,也不代表IETF的共識”,但仍然是鮮有人關注。由于IETF文檔存檔的方式(永久性保存),所提交的任何內容很可能僅是作為文檔被永久存檔了。對于如何處置濫用互聯網數字資源,在區域性互聯網注冊機構(RIR)的工作人員習慣地說“我們不是網絡路由的警察”。與此相類似,有些人認為IETF可以某種方式使事情發生或不發生,可以使互聯網停止或運行,而IETF并不是“互聯網標準的警察”(standards police)。在現實中,IETF主要是作為在自愿投入的人們中尋求技術共識的代表。因此,與其說IETF制定互聯網的規則,不如說是其代表渴望達成共識的形式。如果一項提案是草案,它仍然是想法在形成之中;如果一項提案成為RFC(征求意見),它反映的僅是“拋磚引玉”(rough consensus),并有待進一步地完善和加強——多數人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表達方式。如果RFC的狀態是“當前最佳實踐”(BCP)或是“標準”(STD),則表明“想法”和“共識”已經沿著“供應鏈”向前進步。反之,如果有人偏離了這種預期行為,則很可能會導致問題。您可以指出錯誤,并且要求任性的實體(在其權限范圍內)遵守技術標準(STD)規范。對于RFC的“當前最佳實踐”(BCP),所包含的是更多的期望,相比滿足規范要求更具有發展空間。因此,如果您在其他系統或互聯網上看到某些信息,那么在IETF的文件草案中很容易找到支持您某些觀點的陳述。正如IETF所暗示,互聯網上的一些說法或事物是錯誤的。沃倫•庫馬里作為是IETF的區域總監,在IETF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說其是在IETF中工作)。沃倫•庫馬里所提交的草案確實抓住了一個關鍵點,即IETF發布的草案不代表是IETF“觀點”的表達。沃倫•庫馬里在所探索的范圍內,確實進行了討論并提交了該草案的13次修訂版,但即使如此,該文檔中涉及過程階段的用語及其賦予含義還是存在錯誤。您最好使用IETF的文檔修訂信息,即元數據(Metadata)。互聯網草案的文件名通常用“草案”(Draft)作為標識。沃倫•庫馬里提出草案的文件名是:“draft-wkumari-not-a-draft-13”,告訴你,這是一個草案,是誰提交的,13指的是該草案修訂的次數和版本。這份文件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簡單地說明一件事:“經久不衰的胡言亂語終是胡言亂語”。(Drivel which endures remains drivel.)人們經常在媒體上讀到、或者是在郵件的交互中看到一些引用互聯網草案的胡言亂語,聲稱是“得到了IETF的認可”,或拿著IETF的RFC標號/編號文件,就宣稱得到了IETF的支持。總是有一些人,反復指著RFC編輯器的頁面,不厭其煩地解釋文件標識號(ID)是什么、描述其如何達成共識、說明其與眾不同的見地等等,其實并沒有取得多大成就。所以,“這是我寫的一個互聯網草案,其中充滿了廢話;既不代表‘IETF的觀點’,也不意味著任何人(包括IETF、IESG〔互聯網工程指導小組〕、RFC編輯、任何IETF參與者、以及我的父親、我的姑姑、我自己和其他人)會相信該草案中的胡言亂語。”此外,盡管有些草案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或者經過多次修訂,但是這也并沒有增加草案的任何權威性,或是經不起推敲的胡說八道。沃倫•庫馬里的草案中有更多有趣的廢話,因此非常值得一讀。而,令人信服的信息是什么?正如沃倫•庫馬里所說,“經久不衰的胡言亂語終是胡言亂語”。以IETF草案形式發表不切實際的“鬼點子”,不會就此消失。(作者:邱實,網絡信息安全技術專家;牟承晉,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國際戰略研究中心主任。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作者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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