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4日電(記者王麗麗 鄭博超) 今天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侮辱國歌行為正式入刑。
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歌法。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檢察日報記者 王麗麗 鄭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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