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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近日再次被輿論推上了風口浪尖。
其實早在幾個月前的2018年5月5日,就發(fā)生過空姐李明珠深夜被滴滴順風車司機劉振華殺害的案件。該案反映出網(wǎng)約車的安全問題和司機資質問題,引起國內(nèi)輿論的高度關注。當時滴滴一個勁兒道歉,并且宣布要開展“整改”。而今看來,“整改”不過是表面的說辭罷了——浙江樂清女孩小趙于8月24日下午13點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隨即遭到司機殺害。在警方開展調查的第一時間,滴滴竟然以“用戶隱私”為由,拒絕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是可忍孰不可忍。
滴滴順風車出人命難道是偶然的嗎?恐怕沒人會相信。從滴滴順風車的定位來看,年輕女孩出事反倒是必然。
翻開舊賬看一看,滴滴順風車面向司機的業(yè)務宣傳充滿了性暗示。滴滴曾發(fā)布的廣告和文案里說的是啥?“浪漫的邂逅”,“移動相親盛會”,“10分鐘換一輩子”……嗯,請問這車到底是用來送人還是接親?
看看這些肉麻的廣告和文案,滴滴的用意可謂昭然若揭——這個公司就是在暗示司機,加盟滴滴順風車就有可能遇上漂亮妞、甚至發(fā)生艷遇。此風一開,加盟滴滴順風車的司機,其動機可就不是載客掙錢這么單純了。可憐那些叫滴滴順風車的年輕女孩,她們可能只是圖個方便,或者真要去辦些什么事情;可是她們沒有想到的是,從關上車門的那一刻起,自己的生命安全就已落入別人手中。
滴滴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段開展營銷,正人君子有所不齒,好色之徒卻趨之若鶩。滴滴順風車司機們的微信群里,許多人公開將對女性乘客的性騷擾當作談資,已到了毫無廉恥的地步。
這并不令人奇怪——滴滴順風車事業(yè)部總經(jīng)理黃潔莉曾這樣形容順風車業(yè)務:“私家車也能成為一個半公開、半私密的社交空間”,“這是一個非常有未來感、非常sexy的場景,我們從一開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這個方向打。”好嘛,既然釋放的是血腥味,引來的自然是嗜血的大鯊魚。滴滴順風車司機群體中充斥著色情變態(tài)狂,最后爆出性騷擾乃至鬧出人命來,不就是個概率事件嗎?即便滴滴將黃潔莉解職,這種切割的姿態(tài)照樣無法洗白滴滴曾經(jīng)的黑歷史。
說到這里,我們不禁要問一個問題,是什么給了滴滴開展下三濫營銷的膽量?答案顯而易見,就是某些人鼓吹的“法無禁止皆可為”。
我們回顧一下滴滴順風車的歷史,只有不配合公安部門的調查工作屬于板上釘釘?shù)倪`法行為,而先前開展的“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等帶有明顯性暗示意味的營銷手段卻處于法治的灰色地帶——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禁止帶有性暗示的商業(yè)營銷(而且現(xiàn)實中這類營銷還挺多,正反映了資本邏輯帶來的文化墮落)。一方面,性暗示營銷確實屬于“法無禁止”的范疇;另一方面,這類營銷屬于毫無底線的下三濫行徑,而且客觀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后果——數(shù)以百計的性騷擾報案,以及最近110天內(nèi)的2條人命。
在“法無禁止”的幌子下長期作惡的另一個例子,是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陌陌。
該公司開發(fā)的手機應用陌陌,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動社交工具。用戶可以通過陌陌認識周圍任意范圍內(nèi)的陌生人,查看其位置和個人信息,并聊天互動。還有個叫“探探”的公司,路數(shù)與陌陌如出一轍,于2018年2月被陌陌收購。正所謂物以類聚。陌陌、探探一開始都是邏輯極其簡單粗暴的產(chǎn)品,就實際使用的效果而言,陌陌就是撩附近的陌生人,探探就是玩“皇上翻妃子牌子”的游戲,最后都獲得了“約炮神器”的稱號。
陌陌的開發(fā)路線同樣屬于“法無禁止”的范疇,沒有哪條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不許提供撩陌生人的技術手段。陌陌靠著“約炮神器”的口碑完成了用戶積累,甚至還在納斯達克上市了。
然而,陌陌作為“約炮神器”造成的社會影響卻是很負面的:一夜情的泛濫,導致許多年輕人喪失家庭責任感,更使得婚姻和家庭變得更為不穩(wěn)定。某些無恥之徒,試圖將約炮和一夜情歸于“個人自由”的范疇,倒是應該義正辭嚴地問問這些人——你們的戀人和配偶是否擁有不被劈腿和背叛的自由?這種自由又應該由誰來保障?
陌陌為了自身的商業(yè)利益,不會對用戶進行任何引導。恰恰相反,用戶沉迷于約炮和一夜情,在私人資本眼里看來恰恰是“用戶黏度提升”和有利可圖的大好時機。陌陌/探探在商業(yè)層面的發(fā)展壯大,恰恰是以傳播“性解放”這種垃圾觀念、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為代價的。富了自己,壞了世風,好一個“法無禁止皆可為”!
“法無禁止皆可為”的荒謬之處在于,完全不承認公序良俗對社會的重要作用。現(xiàn)代社會固然要講法制,但法制僅僅是社會運行的底線,光靠法制并不能夠維持社會的良好運行——在任何國家和社會制度之下,立法工作都有空間上的局限性和時間上的滯后性。
空間上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不可能覆蓋現(xiàn)實社會中出現(xiàn)的所有問題。一方面,假如成文法是萬能的,那么判例壓根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并非所有具體問題都能靠司法權力直接解決。法律覆蓋不到的地方,需要人們通過良知來判斷是非,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在這些場合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時間上的滯后性,是指立法往往落后于社會問題的產(chǎn)生。能夠“防范于未然”的高質量立法,現(xiàn)實中其實比較少見。更為普遍的現(xiàn)象是,某個問題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jīng)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立法者才不得不出來亡羊補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是2018年4月才通過的。如果拋開公序良俗、片面地談“法無禁止皆可為”,那么還沒等到完成立法,某些法人和個人就已經(jīng)在“法無禁止”的幌子下造成了對社會的巨大危害。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頒布之前,互聯(lián)網(wǎng)上就曾出現(xiàn)污蔑雷鋒、嘲諷邱少云、甚至謾罵開國領袖的卑鄙行徑,影響極為惡劣。
“法無禁止皆可為”這種說法,其實帶有非常明顯的傾向性。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要么是朝九晚五,要么是面朝黃土背朝天,平日里還得忙著孝敬老人照顧孩子,他們既沒有能量也沒有閑心把天捅個窟窿出來。現(xiàn)實中能夠權行州域、力折公侯的,那可都是成了氣候的私人資本。近年來愈發(fā)狂妄的柳氏父女就是典型的代表。
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思路,即使私人資本的做法對社會造成了損害,只要國家還沒有來得及立法,私人資本也可以不受到追究。有了這種論調壯膽,私人資本為了一己私利,肯定會鉆法律空子,不惜踐踏任何公序良俗。死于滴滴順風車的2位年輕女孩,正是不幸淪為了滴滴骯臟營銷的犧牲品。
“法無禁止皆可為”不是什么先進理念,而恰恰是極為腐朽的資產(chǎn)階級法權思想。這種論調隱含著這樣一層意思:執(zhí)政的共產(chǎn)黨應當放棄對社會的主動改造、和對人民群眾的積極教化,并且將社會的控制權放手交給私人資本。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無禁止皆可為”的論調與十九大黨章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這一深刻論斷,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從今往后,在任何場合都不宜再宣傳“法無禁止皆可為”。
現(xiàn)在中國正處于產(chǎn)業(yè)升級的時期,各行各業(yè)的新機會多得是。企業(yè)為什么不能堂堂正正地賺錢,而非要依靠不道德的方式開展營銷?從“人命無所謂,滴滴賠三倍”的公告中,人民群眾已經(jīng)充分領教了私人資本的傲慢,從此也不會抱有過多幻想。
法律只是維持社會運行的底線。法律覆蓋不到的地方,需要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發(fā)揮積極作用。如果企業(yè)的經(jīng)營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chǎn)生負面社會影響,黨和政府理應出手糾偏,采取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
法律只是諸多手段中的一種,法律之外還要有其他手段,而不能黔驢技窮。最后,所有的手段,都要緊緊圍繞“捍衛(wèi)人民利益”這一根本目的。
(作者:徐實,資深生物制藥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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