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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制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醫鑒定古典巨著《洗冤集錄》就是由我國南宋時期的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所著。該著內容豐富,見解精湛,現存有英、法、荷等八國語言版本,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影響深遠。但是,近代以后,特別是近些年,由于社會轉型及經濟高速發展,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與人民群眾的需求越來越不相適宜,暴露出許多弊端。特別是在司法鑒定啟動權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在具體的案例上都反映出了有悖于法治的公正與效率。
什么是司法鑒定啟動權呢?司法鑒定啟動權就是指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權利,它包括司法鑒定的申請權、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及司法鑒定的委托權。辦案機關在辦理專門性問題案件時往往受知識、技術等局限,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并出據鑒定意見,以達到揭示案件真相,促進公正司法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公安、人民檢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應當交由鑒定部門鑒定,沒有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部門鑒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要求,可以設立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對外服務。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單獨的名冊管理,不向社會公布,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和審判機關提出申請,查閱名冊中與案件有關的內容。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刑事公訴案件的鑒定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或人民檢察機關啟動;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鑒定由人民法院啟動,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鑒定由國家安全機關啟動。也就說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只有公檢法安四家享有,當事人沒有權力來啟動,更沒有申請被駁回的救濟程序規定。這種現象的出現一方面反映出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也說明現行的司法鑒定啟動權不符合當前司法活動的要求,無法完全實現程序上的公正,保證案件審理的絕對公平,所以有必要對司法鑒定啟動權模式進行重新思考。
2020年11月,習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思想。他強調:“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崇高價值。要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基于此,探素建立客觀公正的司法鑒定啟動權制度是貫切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也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創新的重要抓手之一。
如何完善司法鑒定啟動權?筆者認為:國家層面應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法》,讓司法鑒定工作在制度的作用下有序開展。當前,我國正在對過去的職權主義訴訟制度進行改革,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是法院委托鑒定制度,建議相關部門充分吸收英美法系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的優點,出臺系列法規明確,無論是原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要需要申請鑒定,符合鑒定條件,辦案機關都應當允許當事人申請,不得隨意干涉阻攔;辦案機關在不涉密或者不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情況下,應及時提供相關信息,供當事人參考和有效決策;當事人因申請鑒定與辦案機關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辦案機關配合共同組建的專家團隊申請裁決,以保護當事人申請權不受侵害,同時;也避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導致非必要進行鑒定的案件進入鑒定程序,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辦案效率。
這種當事人與辦案機關互動并相互制約,第三方裁決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最大的優點是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充分體現民主,讓司法鑒定人、法定鑒定機構、辦案機關承擔更多的執業責任和社會責任,有效地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辦案質量。與此同時,國家法律還應賦予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辦案機關配合共同組建的專家團隊裁決職責。這樣,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止和糾正當事人、辦案機關、執業司法鑒定人、法定鑒定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從而最大化地保證司法鑒定活動的公正性,確保辦案過程或審判程序上的中立。
作者:彭克斌,北京大學訪問學者;現供職重慶市司法鑒定中心;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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