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中國司法》雜志總編;轉自證券時報網)
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將“合憲性審查”寫入黨代會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
所謂“合憲性審查”,通常就是指對憲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精神進行審查,是憲法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合憲性審查一直是法學界諸多專家學者奔走呼吁多年的新事物,也是幾代法律人的夢想。如今,“合憲性審查”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對于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具有重大的標志性意義。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切實維護憲法權威,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建立合憲性審查制度,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重大舉措。
從廣義上講,“合憲性審查”也屬于立法審查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立法審查。立法審查在立法實踐中已有不少的先例和突破。例如,前不久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審查,一些地方立法存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條款,被認為與作為上位法的《合同法》“相抵觸”,被國家權力機關審查糾正。2003年孫志剛事件曝光之后,3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一個月之后,這項法規被新法取代了。這些立法審查實踐都為推行合憲性審查積累了經驗。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權威性,不能淪為沒牙的紙老虎。讓憲法長出“鋼牙利齒”,就要全面落實合憲性審查,把所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紅頭文件都放到憲法的度量衡上認真丈量,有無越權立法、有無侵犯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有無架空憲法的權利條款……每一部法律法規、紅頭文件都應該接受合憲性的拷問,經得起合憲性審查的法律才是名至實歸的“良法”,否則就應該堅決廢棄、修改和糾正。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權威的憲法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合憲性審查機構,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糾正違憲行為、解釋憲法規范、完善憲法監督制度。通過設立憲法委員會,進一步明確合憲性審查的審查標準、工作流程、糾正措施,配備完善的機構、人力,真正讓維護憲法權威落到實處。
讓憲法長出“鋼牙利齒”,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有必要盡快對合憲性審查涉及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達成基本共識。諸如,合憲性審查工作具體由哪個部門來推進實施,機構如何設置;研究明確合憲性審查的對象和范圍,是涵蓋一切規范性文件,還是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研究合憲性審查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問題,明確合憲性審查申請人的主體、權利,審查的程序和審查的期限;研究對違憲的法律法規的處理問題,包括處理方式和處理時效,等等。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專門的合憲性審查條例,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提供權威的法律保證。
讓憲法長出“鋼牙利齒”,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有必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民憲法權利的救濟機制。有權利就有救濟,合憲性審查不是審查完畢就了事,而應該與公民憲法權利救濟緊密關聯。法律法規一旦被認定為不合憲,申請人及利益相關人應當可以獲得必要的權利救濟。這種憲法權利的救濟形式和內容都有待在實踐中探索和完善。
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而不能束之高閣。期待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的“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開啟一個憲法實施和監督的新時代,期待合憲性審查讓憲法真正長出“鋼牙利齒”,彰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至高權威。
莫紀宏:推進合憲性審查是堅持依憲治國的重要舉措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
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其中,“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第一次出現在黨的正式文件中。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依憲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黨的十九大要求“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將會帶來法治建設領域的深刻變革,能夠讓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實處,徹底解決束縛法治建設的瓶頸問題,為保障法治統一性、維護憲法權威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依據和行動指引。
2002年,習近平同志在擔任浙江省代省長時在《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一文中,就從治國理政基本理念的高度和角度論述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依憲治理的思想觀點。可以說,該文是全國第一篇同時提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文章,也是省部級領導干部文章和講話中第一個提出“依憲執政”、“依憲治省”概念,并主張“依法治國、依法治省,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憲治省”。
2006年4月25日,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所作的報告中,進一步把“憲法”視為“治理國家”的核心,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其核心就是要確立和實現以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的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黨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確了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依法執政與依憲執政之間的辯證關系,規定“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該決定對“依憲治國”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包括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明確地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要求,可以說抓住了“依憲治國”的“牛鼻子”,真正解決了保障憲法實施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使得“紙面上的憲法”成為“實踐中的憲法”。至此,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接受“合憲性審查”的監督,一切違反憲法的現象都必須通過“合憲性審查工作”予以糾正。
所謂“合憲性審查”就是由有關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可能存在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履行憲法職責的行為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憲法的問題,并予以糾正,以維護憲法的權威。“合憲性審查”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違憲問題,目標是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制度功能是推進“依憲治國”價值要求的實現。
合憲性審查是一項專門性工作,必須由憲法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專門國家機關來依法進行,才能保證合憲性審查活動自身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現行《立法法》第99條的規定,目前的合憲性審查工作是有一定的范圍和特定程序的要求,并不是泛泛地強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9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上規定可知,《立法法》第99條規定的“合憲性審查工作”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進行,屬于“合憲性審查”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合憲性審查”的請求也只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根據《立法法》第99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憲性審查”的“建議”。《立法法》的上述規定,既突出了“合憲性審查”在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中的重要性,同時通過設定特定的“合憲性審查”對象保證了“合憲性審查工作”能夠依法有序地進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從當下的制度安排來看,就是要求在實踐中將現行《立法法》第99條所規定的“合憲性審查工作”付諸實踐,讓“合憲性審查”制度“動起來”、“活起來”、“用起來”,讓憲法真正成為判斷人們行為對錯的是非標準和判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合憲”的裁判規則。“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意義重大,它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一項制度安排,同時是貫徹落實“依憲治國”各項價值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只要在實踐中真正地根據黨的十九大要求,依法啟動現行《立法法》所規定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就必然會在法治實踐中形成新的“亮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統一、憲法不能作為裁判規則的法治“瓶頸”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就會走上飛速發展的快車道!
(來源:昆侖策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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