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資委網站發布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很多央企供應鏈金融企業都談起了對央企供應鏈金融的影響,因為很多央企的保理公司發ABS\ABN等業務的時候,集團都會給這個業務做差額補足等形式的擔保,大家看了這個規定,就會想到這個規定的出臺,對以后類似這樣的業務是否還能做引起了很大的疑問。今天有時間咱們研究一下這個問題,希望通過我個人的分析研究,能給大家一些啟發和思考,也非常歡迎大家在留言處提出自己不同的解釋、想法和意見。
01
國資委關于央企融資擔保文件都說了什么內容
1、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
央企應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2、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
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3、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
央企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
4、嚴控融資擔保規模
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5、嚴控超股比融資擔保
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6、嚴防代償風險
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7、及時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
央企應當加強融資擔保信息化建設應用,并做好與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的融合。
8、嚴格追究違規融資擔保責任
央企應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和對參股企業超股比的違規擔保事項,以及融資擔保規模占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3年內全部完成整改。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在2年內清理完畢。
02
國資委出臺這個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關于國資委出臺這個文件的目的,在文件里國資委大概說了一下,主要是有部分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中央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其實國資委主要是為了防范央企的子公司與集團之間風險交叉傳染,因為央企集團大了,各個子公司什么樣經營能力、什么資信能力的都有。特別是金融子公司,因為金融企業都是通過放大杠桿來獲得經營的,例如銀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這些公司,杠桿率都很高,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約束,隨便擔保,很可能會導致子公司巨大債務傳導到集團,從而影響整個集團的經營。如果從這個角度看,文件的出臺是非常合理的。
03
目前央企供應鏈金融集團擔保的現狀
目前央企供應鏈金融主要從事的主體是保理公司,這些保理公司主要是做集團各實業子公司的應付賬款為主,應收賬款出表為輔,很多企業也都開發了基于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的多級流轉電子憑證。這些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包括保理公司自有資金、銀行的再保理、在交易所發行ABS,銀行間市場發行ABN等形式。在交易所發行ABS、銀行間市場發行ABN的時候,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得到投資人的喜歡,很多業務都讓央企集團進行擔保,當然這些擔保一般采取類擔保的形式,例如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
央企集團給這類產品進行隱性擔保的時候,一般交易結構采取兩種形式:
1、集團給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或者應收賬款做擔保,然后保理公司再根據這些集團擔保的應付賬款或者應收賬款發行ABS\ABN,應付賬款到期實業子公司不按期對投資人付款或者應收賬款到期買方不付款實業子公司又不按時回購應收賬款的時候,由集團協調資金進行兌付。
2、保理公司受讓集團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或者實業子公司應收賬款后,集團給保理公司做擔保,然后保理公司把這些應付賬款或者應收賬款發行ABS\ABN,到期集團實業子公司不付款保理公司對投資人有兌付責任。這些賬款到期實業子公司不按期付款,保理公司也不按期進行兌付的時候,由集團對保理公司的債務進行付款。
以上兩個交易結構當中,有的保理公司采取轉讓的形式,有的采取只服務的形式,大部分采取轉讓的形式。兩個交易結構中,大部分采取第一種形式的居多。
04
央企集團給子公司應付賬款擔保是融資性擔保嘛
央企集團給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進行擔保是融資擔保嘛?文件中規定融資擔保主要包括中央企業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不包括中央企業主業含擔保的金融子企業開展的擔保以及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咱們這段不討論央企集團給實業子公司應收賬款做擔保的問題,因為這個確實是融資擔保。
央企集團子公司應付賬款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比較特殊。央企集團給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做擔保,融資主體不是央企集團子公司,是其供應商。那是給供應商提供融資擔保嘛?當然也不是。那是給子公司做融資擔保嘛?因為不是子公司融資,也并沒有增加子公司的負債,應該也不是。這個問題就很有意思了。我個人的意見呢,這是對子公司應付賬款擔保,既不是供應商融資擔保也不是子公司的融資擔保。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理解,最終還得以國資委的解釋為準。以下的分析我們還是假設是融資擔保來進行的,要不然分析也就沒有意義了。
05
規定對集團保理公司發行ABS\ABN擔保的影響
我們這里只討論集團保理公司只做自己集團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或者應收賬款,純外部業務這次不討論。
根據文件的規定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的要求,這條規定主要是對集團給保理公司做擔保的情形有影響。那么大家都對集團保理公司是否是金融子公司有一些爭議,說銀保監會曾經答復說,保理公司不是金融企業,所以保理公司不應該是金融子公司。這點吧,大家其實都心知肚明,國資委也不傻,肯定是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來看待這個問題。把集團保理公司不看做金融子公司的想法是有問題的。保理公司不管從監管的角度、業務的角度,其本質都是金融企業。所以從實質的角度看,集團給保理公司做擔保,其實都是在違反不得對金融子公司提供擔保要求的規定。當然,根據文件規定,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但是目前大部分業務,都是采取集團給實業子公司的應收賬款或者應付賬款做擔保,就是給實業子公司擔保,保理公司做為服務方或者原始權益人發行ABS\ABN,當然,這種形式表象上看集團給實業子公司做擔保,最終也實現了給保理公司做擔保,但是這種與給保理公司做擔保完全是兩回事,不能混同。所以這種交易結構,文件中規定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的要求對其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要說有影響可能是對額度的影響,文件中規定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集團對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進行擔保,與正常的傳統自身融資擔保其實還是有區別的,集團對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進行擔保,其實并沒有加大實業子公司的負債,應付賬款本來就是實業子公司應該付的錢。只不過是加大了集團的流動性風險而已,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到期不付款,集團就需要調動自己的頭寸先行進行兌付。因為集團對實業子公司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擔保與傳統實業子公司融資擔保有區別,集團根據自身情況和實業子公司經營情況,對其出具隱性擔保,雖然自身對額度有管控,但是肯定沒有文件要求的這么嚴格。有的時候可能會大于這個比例,特別是對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都擔保的情況下。但因為集團保理公司做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居多,其實更多的時候是小于這個比例。
06
集團不擔保,實業子公司應付賬款或者應收賬款是否可以融資呢
咱們話說回來,如果沒有集團對這些子公司的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進行擔保,金融機構或者投資人會不會認可這些資產呢?其實我覺得,絕大部分企業應該是可以被認可的,只是資金的價格可能會高一些,程序和手續會繁瑣一些。其實不讓集團擔保也是對的,對金融機構、投資人也是一種鍛煉,讓他們對企業經營、金融業務有一個客觀深入的理解,不能總是傻大粗的只看集團擔保,其他不看,這樣下去,業務能力永遠都提升不上去,金融機構天天談風險管理,就是自己騙自己了。只有打破剛需兌付,經營風險承擔風險,我們做的才是金融業務。要不然總是要求央企集團兜底,這是財政,不是金融。打破剛需兌付,自己承擔風險,是未來我們國家金融的一個趨勢,這事金融機構一定要提前做好準備。因為風險管理能力和意識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夠練成的。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企業也要樹立這個意識,在經營業務設計產品過程中,在沒有集團擔保的情況下,對接各類金融機構和投資人,說服他們,接受新的模式。在金融業務中,資金價格確實重要,但一定不是核心。如果只拼價格,那業務就沒有持續性,企業也就沒有核心競爭力。對于中小微企業來說,排在第一位的是金融的可得性,排在第二位的是金融的適合性,第三才是金融的價格。
07
未來央企供應鏈金融發展一定是要走金融服務模式
目前央企包括其他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金融基于自身的產業場景,可以說干的風聲水起。但是也引起了很多傳統金融機構的不滿,嚴重擠壓了他們的利益。傳統金融機構承擔著國家宏觀調控的責任,但是又不能經營實業。而實業公司既可以經營實業又可以經營金融,這對傳統金融機構明顯不公平。在這方面,其實早就引起了銀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不斷的出臺各種明的暗的措施來約束其發展。核心企業應該充分的認識到,實業才是其經營之本。金融只是輔助,是為實業服務的。既然是輔助,是工具,其實就不應該直接的大規模的從事金融業務,但可以變相來實現。既維護了傳統金融機構的利益,不擾亂金融秩序,也能達到服務實業的目的。
如何變相呢?就是從原來的經營金融轉型為金融服務,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金融公司在核心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科技工具搭建一座橋梁,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公司負責把橋搭好、維護好,金融機構干好金融的事,核心企業干好實業的事,你把服務做好就可以了。這個業務邏輯是沒有你參與,傳統金融機構自己也做不來,他們也甩不掉你。核心企業自己的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控制一下自有經營業務規模,大量的業務要交給金融機構來做。
如果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企業還不知道這個背景和趨勢,還在依靠自己是核心企業,自己就是強勢,想怎么來就怎么來,只能會引起監管部門更加嚴厲的監管措施出臺,到時候會更加的麻煩!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要共同富裕!
作者:魯順 五道口供應鏈研究院院長 來源:五道口供應鏈研究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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