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8日,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針對羅某平發表侮辱志愿軍英烈名譽、榮譽言論的行為,依法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去年10月6日,羅某平在其三亞市住處使用社交賬號發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愿軍“冰雕連”英烈,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羅某平該不該受到法律懲罰?這當然不是個問題,可曾幾何時在去年刑拘羅某平時還有幾許公知為羅昌平發出幾許求情洗地的說辭。
一個微博名為@周雷律師微語的賬號,以什么“謙抑性、包容多元觀點”為由,要求不能追究羅某平的法律責任;另一個微博名叫@王飛說法的,轉發并評論@周雷律師微語的微博說,“他本人已經道歉,影響已經消除,沒有必要再動用其它手段處理”;又有微博名為@浙外馬曉霖的聲稱,羅某平知錯并公開道歉,批評教育和封號就行了,刑拘太重,是在制造仇恨;還有一個微博叫@褚朝新的,希望海口警方槍口抬高一寸云云,什么對羅某平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違法言論從輕處罰,讓人感受到執法機關在踐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時所體現的人性光輝。為什么說這些求情洗地的觀點可以休矣,羅某平必須受到法律懲罰?
民眾醒悟了,民意民心不再那么容易被公知帶走,民眾強烈民族榮譽感需要維護英烈名譽榮譽。
官媒不止一次指出,沒有英雄的國家是可悲的,有了英雄的而不尊重英雄的民族更可悲,這種價值判斷業已成為絕大多數中國人民的共識。公知們還想像當年那樣把英雄烈士糟蹋個夠而不遭受任何聲討和制裁?已經是不可能的了!當年沒有英雄烈士保護法,中國邪說謬論隨便說,隨便說的人被奉承為“思考獨立思想深刻”,有風頭有面子有追捧有利益。這種口頭隨便說不是個案,而是批量,久而久之成氣候,瓦解人心,崩潰主流價值觀,什么后果?十八大以前的一段時期內,宛如蘇聯解體前妖魔化英雄烈士之勢。慶幸地是,在經歷了近年諸多大是大非的教育熏陶,如今的民心民意變了,人民群眾有了同侮辱詆毀英雄烈士的言論和行為做斗爭的勇氣和自覺。去年國慶期間,舉報羅某平的主力是民間網民和自媒體力量,2天不到羅某平事件超話閱讀量達4000萬,多少網民憤怒的同時,對警方公告翹首以待。自古民意不可違,公知們歇歇吧,以后再侮辱詆毀英烈,不僅徒勞,還會把自己送進去。
公知們侮辱詆毀英烈肆虐時無法可依,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提議歷經十年,全國人大全票通過的國家大法,代表了國家最高意志,豈會是兒戲?
依法治國,立出國家大法,不會法外容情,法外開恩!國法面前,公知絕無特權!法律的剛性不會看人下菜碟,無論何人,無論此人什么地位、什么身份,只要觸犯法律,就要擔責,就要接受法律懲罰。前有侮辱英烈的辣筆小球被繩之以法,接著是侮辱邊防軍人的潘某被全球通緝。法律的強制性、統一性絕不會因你是什么大V就遷就和打折!
三、國家大是大非面前,別拿什么刑法的謙抑性說事
英烈名譽榮譽不僅事關個人,而且事關國家和人民利益。法律的謙抑性只涉及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禮讓和節度,謙抑性不是在違法犯罪行為面前失語、缺位及軟弱的托詞。詆毀、侮辱英雄烈士,執法司法就該出手。為詆毀、侮辱英烈的人開脫,就是對國家精神和憲法原則進行釜底抽薪。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有法可依的必然延伸,執法司法是法律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必須承擔的職責。在國家主流價值觀遭蠶食受損時,講法律的謙抑性若不是小資的書生氣,就是誤國誤民者的刻意使壞。法律的謙抑性是在事關公民權利保護、私有財產利益保護時,應慎重采取的有限原則,要有度有理有利有節。羅某平的言論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是嚴重傷害人民群眾的民族感情,其言論和行為嚴重違法,如何謙抑?某些人主張遷就、包容羅某平肆意妄為,實際上是對其違法行為的視而不見!縱容羅某平,就會有李某平、王某平不斷地冒出來,進而不斷混淆視聽、誤導國民(特別是青少年),就會重現前蘇聯垮臺前那樣把自己的英烈都毀掉的歷史。法律積極作為保護國家精神和憲法原則,沒有什么客氣可講。法律維護有利于國家穩定、安全、發展的意識形態是其職責職能所在。捍衛國家價值觀及國家安全執法司法責無旁貸,必須積極作為,這是法律作為國家治理工具和格局的必然要求和本質所在。道歉只能解決一般道德問題,但是有違法后果就要追究法律責任,道歉不是逃避法律問責的護身符。過去,是有一些侵犯英烈名譽榮譽案例當事人以道歉結案,有些案例是情節輕微走的民事訴訟,有些案例是原告諒解,最重要的是那時《英烈保護法》及侵犯英烈名譽榮譽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尚未出臺。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列為一種罪名,納入刑事責任追究。國家意識到侮辱詆毀英烈的社會危害性,提高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懲罰等級和力度,這就是依法治國的體現。事先預警告知了,你非要以身試法挑釁國威,出完風頭,那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哪有肆意妄為之后不承擔責任及只享權利沒有責任的公民?法律的嚴肅性怎會聽任公知左右和擺布?很明顯,某些人道歉也只不過是在玩弄心機術。侮辱詆毀英烈之后,做了意見領袖,出了風頭,吸了眼球,這些表象背后可能還有利益推動;不能一看社會法律不容,民生鼎沸,就來個敷衍了事的道歉以金蟬脫殼,個人無實際損失,如果這樣的人以這樣的方式投機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后繼者勢必將如法炮制,國家價值觀就會在這樣的前赴后繼的切香腸中瓦解殆盡。希望法律教育更多人,為更多人豎起言論及行為的預警邊界,包括公知在內的所有人,在法律面前請慎重,這是一個依法治國的時代。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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