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人民日報》發表仲音文章,指明“公有制為主體”是中央的一貫思想和政策,這就解決了黨的二十大到底是不是想取消“公有制為主體”的問題,消除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誤解和疑慮。
中央的態度是明確的、一以貫之的。但在“公有制為主體”問題上,還有一些人存在糊涂認識。比如,有人說,“國企、民企,都是國民經濟的重要主體,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觀點。不管論者意識到與否,其客觀效果只能是把“公有制為主體”搞成了一本糊涂賬,進而在糊里糊涂中潛移默化,消解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解析這本糊涂賬,需要大量篇幅,下面先說說有點學理味的個人看法。
第一筆糊涂賬,把“經濟主體”與“法律主體”弄糊涂了
“國民經濟主體”這個術語本身,很值得商榷。進行一定經濟活動的經濟實體,是經濟主體。由于經濟活動貫穿于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整個經濟過程,因而經濟過程的每一環節都會形成經濟主體。然而,靜態的“經濟主體”是沒有意義的。經濟主體必然要進入經濟關系之中,成為動態的經濟主體。經濟關系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組成的。經濟主體是自覺地、能動地進行經濟活動的實體,內容是相互權利和義務,客體是內容指向的標的。
經濟關系形成的重要前提,是這種關系的主體性。以一定方式進行經濟活動的主體,總是要發生一定的經濟聯系,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中。每當這些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加經濟關系時,便為法律所規范,形成法律關系,從而成為法律主體。成為法律主體是需要取得法律資格的。譬如,按規定,該建筑要求具有一級設計資質的設計院設計圖紙。你是具有二級設計資質的設計院,你就不能進入該設計法律關系,因而不能成為法律主體。
國有企業,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規定而獲得一般法律地位,而取得法律主體的資格的。當國有企業參加現實經濟關系,被法律所規范,便與相對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我國的法律主體有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共六類。當國家發行國債、進行國際借貸時,便成為法律主體;國家機關進行稅負征收以及滯納金的債權抵押時,也成為法律主體;社會組織,是最普通的法律主體。社會組織以自己的名義直接進行經濟活動,并對自己的活動后果負責。個體工商戶,以本人或家庭的生產或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組織內,按照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規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所有這些,也都是法律主體。
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只能劃分為經濟主體、法律主體。其主體資格,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參加具體經濟關系、法律關系建立起來的。國民經濟是一個宏觀的綜合性的概念,其本身不存在具體主體問題。假如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同是“國民經濟主體”,那憲法上再按所有制的性質劃分企業便沒有必要了。這實際上也就成了不按所有制的性質劃分企業,或是取消“公有制為主體”提法的緣由。
應當明確,國有企業、私營企業是為法律所規范的主體,企業的所有制稱謂、性質不能變,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變,法律地位不能變。變了,就是違法。現行憲法是按所有制分類的。雖然《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于2018年廢止,但憲法規定的“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稱謂,仍然有效。憲法上沒有“民營企業”術語。這個術語含義模糊,無法定義。
第二筆糊涂賬,是把“實體自身”與“實體間的比重”弄糊涂了
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有制為主體”的“主體”,顯然指的不是企業實體本身,而是指“主體地位”,即在公有制經濟、私有制經濟、個體經濟和外資經濟中,公有制經濟所占的比重。這個比重稱為“主體”,指的是“主要部分”。由此,才存在“主導作用”問題。應當認為,從提出國民經濟主體的人所講的內容看,“國民經濟主體”,不是指“主體地位”,而是企業實體。令人不解的是,“經濟主體”在其內涵和外延方面已有準確定義,已經足夠了,為何還要另制造一個生疏的“國民經濟主體”術語呢?
嚴格地說,國民經濟運行問題的出現和作為重大社會問題的提出,是由自由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到壟斷特別是國家壟斷之后的事情。19世紀末20世紀初,自由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完全失去了自律性,整個社會經濟必須靠他律性來維持,其總體運行,不能不借助于國家和法。這就是說,社會經濟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離開國家的經濟職能和調節經濟的法律,國民經濟就會立即陷于崩潰。
國民經濟運行,是指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產業部門、經濟環節,通過一定的程序、方式和手段實現社會經濟運轉。國民經濟不會自然而然地運行起來。其運行要素,包括運行目標、運行過程、運行機制、運行規律和運行態勢等。由于社會形態不同,資本主義國民經濟同社會主義國民經濟的運行要素,具有不同的內涵。
其中特別重要的是,運行機制和運行態勢。運行機制的核心是經濟制度機制。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是形成運行機制的決定性基礎;其運行機理,是利潤最大化,還是勞動者收入最大化;其運行形式,是微觀經濟的還是包括宏觀經濟的、中觀經濟的等經濟形式;其實現方式,是計劃的還是市場的、宏觀調控加市場的等等。運行態勢,指國民經濟的運行狀態及發展趨勢。對運行態勢不能僅僅理解為狀態,還包括質態,即運行質量狀態。這是我在上世紀90年代指出過的。國民經濟從總趨勢上看,是由低級質態向高級質態過渡的。
國民經濟的運行,決定具體經濟關系的主要目標、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對具體經濟關系起主導和制約作用,處于核心地位。
主體是具體經濟關系中的主體,國民經濟的宏觀性決定了本身不是具體經濟關系,因而不存在主體問題。由此說來,提出“國民經濟主體”新術語沒有新意,反而使人不明就里。
對于“以公有制為主體”,要有確切地說明和解釋,而我們至今沒有,乃至連“正面清單”都沒有。在外企外資的控制和壟斷日益擴大和強化的態勢下,在私營企業汪洋大海的包圍下,沒有“正面清單”是斷然不可的。國有企業在西方國家是20%左右,資本主義的俄羅斯是25%左右,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應當是多少?國有企業的數量有多少才能稱之為“為主體”,發揮主導作用?所有這些問題都應當明確。
美國慣于采用“正面清單”,乃至策動“顏色革命”,也有“正面清單”。《非暴力行動方法》,3大類、40小類,總共198條。我曾在一論證材料上替美國加了一條,就是“聲東擊西”。我寫道,據我觀察,這次哈薩克斯坦發生的“顏色革命”,采用了“聲東擊西”戰術。先是在邊遠的小鎮,挑起燃氣漲價,誘使居民爆發抗議活動,以造成思想麻痹,轉移視線;接著,在距離遙遠的阿拉木圖迅即暴亂,殃及全國。敵對勢力在我國策動的“藏獨”暴亂、“疆獨”暴亂和前不久的香港暴亂,采用的也是“聲東擊西”戰術。
我們似乎沒有“正面清單”的偏好。對“以公有制為主體”,應當有個“正面清單”。
第三筆糊涂賬,是把“性質”與“功能作用”弄糊涂了
論者說,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取決于它的性質,即質的規定性。水桶與馬桶的區別,根本的在于性質,性質不同,功能、作用不可能相同。水桶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功能是儲水,作用是滿足人們對水的需要;馬桶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功能是放水,作用是滿足人們對洗手間衛生的需要。
同理,公有制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它的功能是合理地、協調地、最優化地提高社會生產力,作用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私有制的資本主義性質,決定了它的功能是通過剝削獲取最高剩余價值,作用是滿足資本家對于資本增殖及其統治的需要。在這里,沒有什么納稅、投資、企業數量的比率、就業崗位等具體事項。這些具體事項,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常態,是社會經濟所固有的東西,不能歸結“功能”、“作用”。
法律規定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首先基于公有制的人民性、先進性和優越性。私營企業、私營經濟不可能具有這樣的性質。
私營企業主、一些“學者”和領導干部,長于背誦私營企業的“5678”“數字經”。他們認為私營經濟的功能、作用,用“5678”概括,最接地氣,通俗易懂,也最容易記住和播散。“5678”指的是,民營企業對國家的財政稅收貢獻率超出了50%;來自民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投資,以及企業生產總值和直接對外投資額均超過60%;高新科技民營企業占全部企業數量的比率超過了70%;創造和提供城鎮就業崗位的數量超過80%。這就是論者說“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根據。
十月革命的硝煙還沒有散盡,至1918年春,蘇維埃實行銀行、大企業和全部土地國有化,并制定《工人監督條例》。采取了向社會主義“直接過渡”的措施。工人、農民當家作主了,心里充滿了從來沒有過的痛快,資本主義腐惡的社會關系為之一掃,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空前高漲。在這里,私營企業、私營經濟“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嗎?不是,而是退席了、被替代了。
那么,當代我國的私營企業和私營經濟,也不能認為是是永遠“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倘若清除實行人民至上、共同富裕的“中國式現代化”的障礙,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納稅、投資、企業數量的比率、就業崗位這四個方面,將會遠遠超過什么“5678”的。當然,我這里并不是主張現在就取消私營企業和私營經濟,現在還是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我是認為,兩種企業、兩種經濟具有不同的性質,它們的功能和作用,不能被說成納稅、投資、企業數量的比率、就業崗位這四個方面。
最近,一位企業家又一次提出“共產主義在我們這一代就可以實現”,他所針對的是技術高度進步能解放勞動力。不管怎樣,世界高新科技的快速發展,把社會化推向更高的程度和階段,而資本社會化、生產社會化和勞動社會化的直接要求,是實行社會主義,改變私有制狀態。
總之,我們應當對“公有制為主體”保持政策、理論、實踐的清醒。政策上“為主體”了,理論上、實踐上是不是“為主體”?如果理論上、實踐上都不是“為主體”,那怎么落實政策上的“為主體”呢?公有制的發展只有底線,沒有上限,底線就是“為主體”。沖破底線,不“為主體”了,就是走上邪路了,就是改旗易幟了。
2024年8月1日
作者:劉瑞復;來源:紅色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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