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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版權是社會共識,但版權濫用應被禁止。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其中,在“繁榮文化文藝創作生產”一章明確要求,“研究防止版權濫用相關制度”。那么,何為版權濫用?保護版權的邊界如何劃定呢?
版權是私權,一般而言,在法律的框架中,授予許可或拒絕許可都是版權人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但是,行使版權如果超越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界限,或者以不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版權,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有可能構成版權濫用。當前,版權濫用的表現有很多種,如利用版權限制被許可人開發競爭性產品、超出版權保護期限行使權利、濫用訴權、不正當行使版權致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他有損公共政策的行為以及壟斷行為等。其中,濫用訴權進行惡意訴訟,即打著版權保護的名頭,實則借訴訟非法牟利的“釣魚式維權”,是司法實踐中發生較多的情況。
之所以要防止版權濫用,一是基于“權利不得濫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典第132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版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當然應受到該原則的約束。二是基于版權保護的立法目的。我國著作權法開宗明義,明確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作為一項在一定期限內具有壟斷性的權利,對版權的保護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促進更多創意的涌動,而不是被少數企業濫用,成為暴利生意。版權濫用既扭曲了原創者的分享精神,也不符合相關立法的初衷。因此,版權制度需要為這項權利設置邊界,以防止權利被濫用而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版權濫用的條款,但相關要求中已體現得較為充分。版權濫用的判定,除了依據民法典“權利不得濫用”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規定于著作權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首先,著作權法對于預防權利濫用,進行了較為完整的制度設計,主要表現為對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人的17項人身性和財產性權利,并規定了其中的財產性權利可以通過許可轉讓取酬,并在“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一章規定了各種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措施和程序,明確樹立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基本價值取向。與此同時,該法又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規則: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要指明名稱,這些情形主要涉及學術研究、新聞報道、執行公務、大眾公益使用等;在符合“法定許可”的情形下,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指明名稱。其次,反壟斷法可以對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如果著作權人在文學、音樂、影視劇、圖片、軟件等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其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以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壟斷性定價、無正當理由地拒絕許可等方式,限制或影響市場正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但現實中,相對于專利產品和少數具有功能性的作品,個體作品往往不具有太高的技術門檻,不太容易產生限制競爭、影響市場的效果,版權人享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因此,一般來說,作品很難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壟斷行為。
針對當前存在的版權濫用現象,我們應有的放矢予以規制,進一步規范市場,讓智慧充分涌流。
進一步完善作品使用規則。法律不能只考慮作者對其創作享有的獨占權,還要考慮公眾對于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要防止版權濫用,重點在于作品使用規則的明晰,讓版權濫用行為無漏洞可鉆。從當前的版權保護制度來說,非常關鍵的一點是完善“合理使用”規則。我國2020年修訂實施的著作權法針對合理使用,采取的是“列舉+兜底條款”的方式加以規定。兜底條款讓合理使用的情形具備了一定開放性,但這條規定仍然比較“粗線條”,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比較有限。應當健全更有彈性、靈活的合理使用規則,進一步提煉出符合合理使用概念的、有共識的具體情形,并在總結實踐做法與經驗基礎上,通過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方式進行補充說明,使該項制度更符合不斷發展著的實際。
行政權力的干預要合法適度。在我國的版權保護規則中,行政權力起到的是輔助性作用,即使行政權力要介入,也應當在窮盡私力救濟之后。針對濫用版權的行為,對執法機關而言,當且僅當濫用版權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行政監管才師出有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規定了相應的行政執法:根據反壟斷法,能夠實施反壟斷調查的機關是國務院及其授權的省一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縣級以上的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在必須由行政權力介入時,執法主體、事由、程序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防止不當的行政裁量。
司法應更關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司法機關在防止版權濫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原告存在版權濫用的情形,在依照法律和遵循法理的前提下,法院應對當事人的權利主張是否有違立法目的進行價值判斷,并可在保護力度上作出適度調整,通過判定被告不構成侵權、構成侵權但不需停止侵權、酌定較低的賠償額等手段,實現對濫用權利的遏止。面對那些假借維權之名施行不當之實的情況,法官要結合個案,進行慎重的識別、評判和處理。與此同時,可以探索知識產權訴訟中訴前禁令制度與訴訟制度、執行制度的有效銜接配合,并從判賠數額、執行手段等角度加強對版權的合理保護。
置身于開放共享的互聯網時代,版權保護面臨更多挑戰。防止版權濫用,關鍵是尋求版權保護與作品利用之間的平衡之道,處理好保護、創造和應用的關系,構建一個健康的版權交易保護市場。除了更加清晰完善的規則之外,更需要全社會形成正確的版權保護觀念。對企業來說,要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業務,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范版權運營,合法合理維權;對于公眾而言,要尊重原創,提高版權付費和證據保存意識,保護自身合法使用作品的權利,既讓作品能夠實實在在地受到尊重、受到保護,也讓優秀作品能夠真正活起來、用起來。
(作者:梁利華;來源:《學習時報》2022年8月3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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