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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報道,5月5日,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第六次新聞發布會舉行,通報事故救援最新情況。截至當日21時,共有10人獲救,專家團隊全力搶救每一名傷員,除1名傷者還未脫離危險期外,其余9名傷者病情穩定,各項臨床指標持續向好。救援中已發現26名遇難者,正在加快核實身份信息,做好善后工作。
長沙這次的私人建房倒塌事故,讓人扼腕,也再次敲響了私人建房安全監管的警鐘。
這么多年來,如果有統計數字,單農村建房死傷事故,無疑也是驚人的。
長沙此次事故發生后,受黨中央、國務院委派,國務委員王勇率有關部門4月30日緊急趕赴長沙指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王勇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部署各類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深入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這么說來,私人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納入《安全生產法》監管范圍了?
筆者就此咨詢在應急管理部門工作的領導,他說:“按照現有法律,嚴格意義上說,自建房安全監管,要看是私人建設還是單位建設。王勇‘全面部署各類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只是面對長沙此次事故,首先講政治,急難時刻,法律反而不那么重要了。”
“即使是私人自建,納入安全生產監管,也勢在必行。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管一切人民至上嘛。”我談自己的看法。
“這一塊一直是法律模糊地帶,嚴格意義上來說,私人自建,應該屬于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管轄范圍。”這位領導回答。
但我認為,私人自建,不應只屬于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管轄范圍;在這一領域監管方面,規劃、建設、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管轄范圍,應畫同心圓、雙覆蓋。
長期以來,無論是過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還是現在的應急管理,都只監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私人建房這樣的事故頻發領域,與其說“一直是法律模糊地帶”,不如更準確地說,一直是“法律監管真空地帶”。
據悉,因為這起事故,長沙已全面開展住建領域安全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截至5月4日,共排查居民自建房403359棟,對其中排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隱患,正在按照分類處置的辦法推進整改。
可如果只是在每一次私人自建房事故發生后,來一次運動式地“全面部署各類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而不從根本上修訂《安全生產法》,將民間私人建房等涉及作業安全(非生產安全)的活動,統一納入《安全生產法》監管范圍,遑論城鄉一體鄉村振興?其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有相悖。
作者:陶余來 合肥市包河區總工會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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