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下發《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3]70號)文同時廢止。新舊政策對比,有何不同?
一 研發活動的定義
舊政策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國稅發[2008]116號)
新政策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費用歸集的范圍
舊政策中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共有8類,新政策將這8類重新組合并擴大范圍,歸為7類:
(一)人員人工費
舊政策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國稅發[2008]116號)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財稅[2013]70號)
新政策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直接投入費用
舊政策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租賃費。(國稅發[2008]116號)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財稅[2013]70號)
新政策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三)折舊費用
舊政策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國稅發[2008]116號)
新政策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四)無形資產攤銷
舊政策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國稅發[2008]116號)
新政策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五)無變化
舊政策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國稅發[2008]116號)
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財稅[2013]70號)
新政策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六)其他相關費用
舊政策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國稅發[2008]116號)
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財稅[2013]70號)
新政策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不適用于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情況
(一)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二)委托外部研發,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三)新規定: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四)企業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要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五)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六)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七)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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