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我國《公司法》的那些漏洞,我提幾個系統性大BUG。當然,因為是系統性BUG,所以也不單單是《公司法》法律條文本身的問題。
1股東向公司的出資導致資產虛增。
舉例更直觀一些,例如股東A以資產1000萬元出資設立公司B,B又拿該1000萬元出資設立公司C。
那么,原本1000萬元的資產現在變成了3000萬元的社會資產(A在B中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B在C中價值1000萬的股權+C的1000萬資產)。原本A只能動用1000萬的資產,現在A還可以以A在B的股權,B以B在C的股權設立質押,融資2000萬元,A直接或間接可動用的資產達到了3000萬元。(補充說明:這只是簡化后的例子,只是為了說明資產虛增的結果,實際融資額肯定要打折的。評論區有些朋友對這一點有質疑,建議質疑的朋友不要把目光只放在銀行辦理股權質押貸款這個小點上,要動態地看公司的運作過程。)
然而,將ABC視為整體來看,他們的債權人最多只可以獲得1000萬的清償,而且前提是,債權人向股東求償時,能反向刺破其所投資公司的面紗。關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紗,雖然司法實踐中有支持的案例,但我國《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即使能反向刺破公司面紗,讓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那么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的債權人,哪個債權人的利益優先呢?這個問題《公司法》提都沒提,但這個問題實際上是非常容易發生的。下文的案例中會涉及。
2公司法理論假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兩個實體之間自由意志的體現,然而事實并不是。
《公司法》原則上將公司視為獨立法人,認為其有獨立的意志。然而,公司的意志常常是股東意志的體現。
常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虛假交易太沒技術含量了,暫且不表。來看一個特殊的“資產重組”的例子:
A是B的實際控制人,A和B分別持有C的80%和20%股權。B的債權人太多了,所以A想把B的資產全部倒給C。如果正常的資產轉讓,這是關聯交易啊,定價好麻煩啊,審批好麻煩啊,披露好麻煩啊。
我們來點新鮮的。A找到D,讓B和D達成以目標公司C為投資標的的風險投資協議,由D高溢價認購C的增資,并約定如果C不能完成約定業績指標,則B應當按計算出來的價格回購D在C持有的股權。這個是對賭,按B的章程好像不屬于必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擔保行為,同時回購是或然的,回購價格只有公式沒有具體數值,所以A在B中任命的董事沒有將其提交股東會審議,作為普通經營事項,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字蓋章后即生效了。
然而,風險投資協議里約定的業績指標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B乖乖地回購了D在C中持有的股權。
結果呢,B因為支付回購款被事實上掏空了,B的小股東和債權人傻眼了;C拿到了一筆融資,約等于B被掏空的資產數額。資產重組順利完成!
如果B的債權人來向B求償,又涉及到上面的問題,B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反向刺破C的面紗呢?如果C也有債權人,B的債權人和C的債權人誰的利益更應當被保護呢?
3多層的公司架構導致小股東的權益被稀釋甚至消滅。
前面有答主提到大股東開會不通知小股東的,這個招數雖然陰險,但也太明目張膽了。你小股東不是有查賬權,有派生訴訟的權利,有召集股東會的權利,有別的各種各樣的權利嗎?
大股東作為實際控制人,多設幾層公司就行了,《公司法》給小股東的權利只涉及小股東直接持股的公司,頂多通過刺破公司面紗或派生訴訟把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的子公司拉進來,但對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可能就完全失控了,甚至對子公司中的所有者權益也可能完全失控。
多層架構導致的投資人或小股東利益受損卻難以維權的問題十分突出,具體案例我的系列文章有涉及。
4債權人遭遇的有限責任陷阱。
以系列文章中的架構圖為例:
假設WFOE注冊資本只有10萬美元,WFOE 100%持股的實體1和實體2作為實際運營的公司,注冊資本假設都是1億,該1億注冊資本都是認繳但WFOE并未實繳。假設實體1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實體1的債權人要求WFOE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WFOE資產不足而清算,實體1的債權人仍然無法得到清償。
當然這樣搞也有點明目張膽,實體1的債權人看到沒有實繳出資未必會上當。那再假設一種情況,WFOE借錢將實體1的1億注冊資本都實繳,然后以其在實體1持有的股權做質押用于辦理新借款,新借款用來還用于出資的舊借款(上文第一部分虛增資產的思路)。所有債權人都被玩得團團轉,債權人能追究的只有WFOE的10萬美元注冊資本(前提是該注冊資本是實繳的,而且沒花完)。
有人可能要問,WFOE注銷了,上市公司怎么辦,實體2和其他實體怎么辦。答案是,某些情況下,這些境內運營實體的實際控制人可是巴不得WFOE早點被法院清算呢(具體也可以參見系列文章)。
5法定代表人和公章雙重代表導致的僵局與沖突。
按目前的實踐,法定代表人和公章都能代表公司。兩者代表的公司意志如果一致還好,如果不一致呢?太多的僵局和沖突都與此有關。
例如,有的投融資交易中,投資人(作為小股東),為了約束創始人(作為大股東),把公章、財務章放在投資人自己手里,但公司大股東或大股東代表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之后雙方出現矛盾,出現各種奇葩狀況:
[1] 公司沒有章動不了賬戶里的錢,連工資都發不出,于是法定代表人慫恿員工周期性地對公司提起勞動仲裁,靠法院強制劃轉來給員工發工資;
[2] 法定代表人說公章遺失去報案,準備做遺失聲明時,投資人說公章沒遺失,反咬法定代表人報假案;
[3] 法定代表人訴投資人要求返還公章,但因為有協議約定公章由投資人保管,難以勝訴;
[4] 投資人擬變更法定代表人,但大股東不同意,也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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