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拓寬居民勞動收入和財產性收入渠道”。近年來我國農村開展的以“三權”分置為核心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財產性收入產生著深遠影響。本文追溯了“三權”分置改革的政策演變,剖析了農村土地權利的內涵和相互關系,認為當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多樣化,土地流轉收益、房租和集體資產股份分紅等收入已成為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三權”分置改革的推進和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在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將出現渠道更為多元、資源稟賦依賴加大、征地補償收入降低、收入分化進一步加劇等發展趨勢。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十三五”規劃綱要強調“激活農村要素資源,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完善支持政策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增加農民收入是‘三農’工作的中心任務”,要著力“釋放財產性收入增長紅利”。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強調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進一步指出要“拓寬居民勞動收入和財產性收入渠道”。在目前農民收入構成當中,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仍然是主要部分,但近五年,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年均增速遠遠超過了全國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與經營性凈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凈收入相比,財產性收入具有巨大的上升空間和發展潛力。增加農民的非農收入尤其是財產性收入,已成為下一階段農民增收的突破口。近年來,我國農村開展了以“三權”分置為核心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并不斷在實踐中加以完善,這必將對提高土地經營效率、解放農村勞動力、保護農民財產權利、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等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改革開放40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民就業形態多元化,原有取得積極成效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兩權”分置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開始面臨人地分離、土地撂荒、土地細碎化、農業經營效率不高、農民增收困難等問題?,F實層面,形式多樣的農地流轉已在全國實踐多年;理論研究亦表明土地流轉能顯著提高農戶家庭的收入水平。在現實需求和理論研究的雙重推動下,以推進農地經營權流轉為重點的新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第一階段:相關政策和改革方略的醞釀階段。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調研時提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好好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2013年底,習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首次提出農地產權制度“三權”分置改革,并把它視為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創新。
第二階段:具體政策及改革方略的正式出臺階段。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頒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重申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三權”分置。2016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農地“三權”分置的專門性政策文件。
第三階段:進一步鞏固和完善階段。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明確指出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此后,“三權”分置改革的重要內容被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穩定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自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之后,對居民財產性收入進而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研究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之一。學者們圍繞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概念、特點、影響因素、增長路徑等開展了大量的研究。細化來看,從農地財產權利角度開展的農民財產性收入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土地權益是不是農民的財產權?夏鋒以及郭曉鳴等提出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具有財產權屬性,但權能不完整、具有脆弱性。二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性質,爭論的焦點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演進到“三權”分置改革提出之后的土地經營權的性質,申惠文、陶鐘太朗等主張債權說,孫憲忠、劉恒科、孔祥智等主張物權說,趙亮、張毅等主張混合權利說。三是提升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農地制度改革路徑,石磊、張寧等多數學者均認為應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陳朝兵、肖衛東等提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賦予了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既發揮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又解除了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后顧之憂,實現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也有學者提出應限制擴大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對規模經營的沖擊,但未加以具體論證。綜合來看,理論界從農地財產權利研究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成果頗多、內容豐富,為后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學術參考。但“三權”分置的改革剛剛推進,現有的研究成果對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土地財產權的分離對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影響等關注不足,關于“三權”分置下農民財產性收入研究的文獻相對較少,討論亦比較零散、不夠深入。
農地產權三權分置改革是對過去“兩權”分離權利框架的縱向延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這三權分別對應著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不涉及集體土地所有制改革問題,而是保護承包權以求公平,用活經營權以求效率,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土地權利新格局,在農民基本生存保障和農業生產效率之間尋求平衡。鑒于我國既有農地權利體系中并無土地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這兩個概念,急需在理論上深入研究三權分置改革下“三權”各自的權利邊界、法律性質及相互權利關系,進而加快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三權”分置下土地權利的內涵
根據《實施方案》和《意見》的相關精神,首先是落實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是我國農地產權制度的根本。其內涵是指:(1)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民集體;(2)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3)農民集體對承包地享有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優越性所在,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法律體現。“三權”分置改革不僅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而且要具體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使之歸屬明晰;在此基礎上調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形成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土地產權格局。
其次是穩定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權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基礎,其內涵是:第一,土地承包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第二,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土地承包權具有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保持土地承包權的穩定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在確定的承包期內應當切實維護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不得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
最后是放活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地產權制度的關鍵,其內涵可以歸結為:第一,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業生產經營者,既可以是愿意自耕的承包農,也可以是依流轉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多元化新型經營主體;第二,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第三,經營主體享有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優先續租、再流轉、抵押、以流轉土地入股、獲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等具體權能。放活經營權是“三權”分置改革的重要環節,其目的在于順應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二)“三權”分置下土地權利的性質
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法定的物權類型,其權利性質已十分明確。一直以來,我國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我國《物權法》第十一章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后,理論界雖仍有爭議,但基本上認同物權說。“三權”分置改革提出之后,如何定位“三權”,主要是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性質,學術界觀點紛呈,莫衷一是。有學者認為“三權分離”無法在法律上得以表達;有學者認為承包權是成員權,經營權是債權;有學者認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性質均為用益物權,“三權”分置的重點是強化土地經營權,在法律上應該界定其為用益物權;有學者認為土地承包權為物權性質,土地經營權在農地轉包、出租和入股流轉條件下為債權性質;在農地轉讓和互換條件下為物權性質。有學者呼吁現在特別需要創新設置物權性質的土地經營權,如果立法不能將土地經營權物權化,那么這樣的立法或修改就沒有什么意義。還有人認為土地承包權是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應該被塑造為物權性質的權利,但目前應該被解釋為債權性質的權利。就此,本文觀點如下。
其一,“兩權”分離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經法律確認的用益物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戶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又專門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提供了法律環境?!段餀喾ā返谝话俣鍡l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就是法律確認的用益權人,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使用承包的土地物權并取得相應的收益?!段餀喾ā返谝话俣藯l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和擔保,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權利人轉讓自己的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
其二,“三權”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權依然保持用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混合性的權利,它既包含著承擔土地保障功能的權利(以成員權為基礎,具有身份性),也包含著以土地為客體的純粹的財產權利。權利人可以選擇自行使用用益土地獲得收益,也可以通過設定、流轉土地經營權實現其權益,承包權為財產權并非僅是身份權、成員權。如若像部分學者認為的那樣把承包權視為成員權,承包權就成為一種承包土地的資格,只體現在土地承包這個時點上,實質上喪失了物權是對物的支配這一核心內涵。在土地發生流轉的情況下,和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比,土地承包人除了享有部分收益權能和最終處分權能之外,其余的權能轉歸土地的實際經營者,也就是發生物權權利內容的變動,然而這種變動并不會改變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即“三權”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依然相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其三,“三權”分置下的土地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土地經營權是從土地承包權派生而來,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創設土地經營權,這一設定本身正是承包農戶行使土地承包權的表現。新創設這一土地經營權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呢?筆者以為并不能因為農地流轉雙方必須簽訂流轉合同而將其簡單地界定為債權,由于債權具有靈活便利的特點,債權債務只能在特定人之間生效,其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議定,具有無限豐富性,債權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若經營權止步于債權,則它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不利于農地權利融資功能的實現,有可能造成經營者投資短期化,阻礙農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與“三權”分置改革的初衷相背離。物權制度必須遵循物權法定原則,對所有人都構成約束,將土地經營權視為物權可以穩定經營權人經營預期、推動農業長期投資和規?;洜I。同時,由于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幾乎全部權能,農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完全可以設置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經營權。這樣雙重用益物權的觀點并不違反“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意見》明確指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因此,土地經營權派生于農戶承包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行使其權利設定的次級用益物權。
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農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財產權。“三權”分置下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個體及其家庭獲得了承包地的財產“權利”,并相應地獲得了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繼承、饋贈、流轉)等財產“權利束”,進而獲得了農地流轉收益等財產性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農地流轉實踐中,由于土地流轉方式多樣、期限五花八門,要在制度上對土地經營權的一般性權能進行全面系統而權威的提煉和歸納,有一定的困難。故有學者認為如果簡單地將其界定為物權或債權,容易在土地流轉實踐中造成混亂,引起糾紛,應將土地經營權看作是物權化的債權;有的認為應在具體操作層面界定土地經營權成立的條件,如流轉期限三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才具有物權性質等。筆者以為,這些觀點考慮到了農地流轉中的復雜情況,有一定的可取性;但未來應通過登記公示使土地經營權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上升為法定的用益物權,實現經營權的法定化。這樣才能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才能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讓農民有更多的財產性權利,提高財產性收入在農民家庭總收入中的比重。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定義,財產性收入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一般而言,農民財產凈收入包括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凈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等等。當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主要有三個。
(一)財產性收入增長迅速,但基數小、所占比重低
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 421.7元,比2014年增加932.8元,增長8.9%。同年我國農民人均財產凈收入為251.5元,與2014年相比增幅達到13.28%。從平均增速來看,由于2000年以前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來源較少,1995—2000年間的年均增速僅為1.97%,2000—2005年、2005—2012年、2013—2015年的年均增速分別為18.42%、18.82%、13.68%。從部分省市的統計數據來看,2004—2013年,北京市農民財產性收入由601元增至2023元,年均增長158元,年平均增長14.44%。2010年江蘇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389.1元,2010—2013年年均增長達16%以上。
但從總量來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基數過小,在農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偏低。2010—2015年,全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4%、3.3%、3.1%、2.1%、2.1%和2.2%,占比沒有超過3.5%(見表1)。從各省市來看,北京市2015年農村居民財產凈收入1 203.8元,在全國31個省區中位居第一,但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僅為5.9%。2009—2013年重慶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由67.8元增加到234.7元,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由1.5%增加到2.8%,不足3%。
(二)財產性收入渠道多元,但結構不合理
隨著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土地流轉市場不斷健全,征地范圍日益擴大,農村土地流轉愈加活躍且規范化,土地流轉收益和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逐漸成為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部分省市的數據來看,2013年北京市農民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租金、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等實物資產收益占財產性收入的比重達到97.13%,利息收入占比僅為1.63%。2014年遼寧省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占財產凈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紅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土地收益是遼寧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2014年福建省農村居民人均財產凈收入201.28元,其中出租房屋凈收入(占39.4%)和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占17%)合占農民財產凈收入的50%以上??梢?,近年來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獲得的財產性收入比重有所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由此前主要依靠儲蓄利息和租金收入向租金收入、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等多元化發展。
但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結構并不合理,在經濟發達地區主要以房屋出租、土地為主。比如北京農民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租金、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收入以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上海農民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土地征用補償和租金等收入。而在不發達地區,土地流轉所帶來的收益占比很低,財產性收入仍以存款利息收入為主。以河北省為例,2003—2013年,河北省農戶儲蓄存款從1 849.15億元增長到6590.06億元,以每年13.55%的平均速度增長,嚴重影響了農民其他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梢姡r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結構失衡,來源渠道雖有拓展但仍舊比較狹窄。
(三)財產性收入差距較為懸殊
如表2所示,2015年東部地區農村居民財產凈收入分別是中、西、東北部的3.2、2.6、1.6倍;東部地區和東北部地區農民財產凈收入分別為523.4元、318.4元,高于全國251.5元的平均水平;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區農村居民財產凈收入大大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分別僅有163.3元、202.3元。2015年,有11個?。ㄖ陛犑校┺r村居民財產凈收入超過全國平均水平,西部地區僅青海和重慶入圍。在財產性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省市中(見表3),中部地區僅占2個,西部地區占1個,其余7個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前十位內部,排名第一的北京市2015年農民財產凈收入為1 203.8元,是居于第十位的青海省農民財產凈收入325.7元的3.7倍。從全國來看,2015年居于第一位的北京市和末位的貴州省,二者之間農民財產凈收入相差13.38倍。
各地的統計數據亦證實了這一情況。費舒瀾的研究顯示,農村最富的1%人口占據了28.88%的財產,最窮的50%人口只擁有5.01%的財產,農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基尼系數達到0.87。以江蘇省的統計數據來看,2014年農村居民高收入戶人均財產性收入達到1 472元,低收入戶人均僅為132元,前者為后者的11.15倍。隨著各地土地流轉的非均衡發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差距有可能進一步擴大。
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民收入來源趨于多元化,財產性收入呈現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發展趨勢。目前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所占比重雖然不高,但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為我國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帶來重大戰略機遇。隨著“三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在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將出現渠道更為多元、資源稟賦依賴加大、征地補償收入降低、收入分化進一步加劇等發展趨勢。
趨勢一:農民財產性收入將快速持續增長
每個人利用財產獲利的能力大小,取決于其產權的實現程度。“兩權”分置下,農民在土地權利享有上存在著產權主體虛置、產權功能缺失、產權實現路徑單一、產權保護不足等諸多問題,城鄉土地權利財產價值的二元結構凸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向農民充分賦權的目的就在于增加農民對土地的新型財產權,使農民自主選擇農地權益價值的實現方式,最大化農地權益的財產價值。“三權”分置強化了農民土地的財產權屬性,保障了農民土地權益的價值實現:一是農民獲得土地承包權主體地位;二是強化了農民以土地經營權為代表的土地處分權;三是拓寬了農民增收路徑,通過讓渡土地經營權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和兼業的工資性收入以及擴大農業生產的經營性收入;四是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城鄉改革和土地發展紅利。
現有的農民財產性收入具有巨大的增長空間,2015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人均財產凈收入名義增長率達13.3%,明顯高于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凈收入10.8%、6.3%和10.1%的名義增長率。隨著“三權”分置各項措施的落實,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將更加普遍。數據顯示,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萬個村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全國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經流轉,全國2.3億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6600萬戶或多或少地流轉了土地。“三權”分置背景下,各地積極創新“放活土地經營權方式”,探索出了農地經營權資本化的多種實踐方式。有學者將我國農地資本化的具體實現方式總結為生息型農地資本化(如出租、轉包、土地銀行、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借貸型農地資本化(如農地抵押、擔保等)、要素型農地資本化(如土地合作社、公司+農戶等)和金融型農地資本化(如農地信托、農地證券化等)四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農地資本化方式將以地租、利息、股息、紅利、增殖收益等多種形式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并帶動農民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的提升,多渠道推動農民增收。
農村產權改革開辟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新空間。盡管短期內受制于糧食價格的制約,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難以明顯提高,但土地流轉方式的多樣化和經營規模的適度化,將推動農民通過農地非租賃的其他流轉形式以及從股份合作中分配到的財產收入進一步增長。預計2017年農民人均財產凈收入同比增速將達10%左右。隨著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實、中央對農民收入增長支持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將持續增長,在農民總收入中的占比將明顯提高。
趨勢二: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愈趨多元化,將與農村資源稟賦聯系密切
第一,農民財產性收入格局具有明顯的資源稟賦和地域特色。從前文的分析中我們看到,當前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格局,在農村集體擁有一定數量資源性、經營性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擁有承包權的條件下,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將是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擁有的資產、資源的不同,使得農民財產性收入結構具有明顯的資源稟賦和地域特色。比如,以北京市為例,平原地區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租金占比高于山區28.35個百分點,山區農民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收入占比高于平原地區23.75個百分點。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將帶給農民巨大的改革紅利。2014年9月《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出臺,并于2015年5月開始在我國29個縣(市、區)推進改革試點。2016年底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了大量資產,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秾嵤┓桨浮访鞔_指出,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更多權能,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分類改革,對于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新渠道,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極具意義。如河北省尚義縣十三號村成立宅基地合作社,建立村民以地入社、按宅占股、以股分紅等機制,發展鄉村特色旅游、休閑度假,2015年農民股東人均增收3000多元。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5.8萬個村、4.7萬個村民小組實行了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累計向農民進行股金分紅近2600億元。隨著壯大集體經濟的實現路徑的充分拓展,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充分賦予,以及農村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必將愈發多元化。
第三,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探索是實現農民財產權益的又一重要路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2014年底,《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出臺,于2015年起在全國分別選取了33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和農村宅基地制度試點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賦予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融資功能,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促進農民增收。2018年開始,我國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有關部門表示,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這一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創新。一方面將深化農戶資格權的法理研究,同時結合試點工作發展鄉村旅游、返鄉人員創新創業以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閑置農房和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新路徑。目前我國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約為1640萬公頃,即2.46億畝,其中近兩億畝為宅基地,若將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做法和經驗推廣到宅基地制度改革,喚醒沉睡的龐大資產,給農民整體帶來的財產收益將不可估量。
趨勢三: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在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的占比將逐步降低
一方面,目前失地農民補償機制難以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獲利比重低,甚至不足7%,且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金難以維持農民的長久生計。張立先研究發現,被征地農戶戶均征地2.49畝,每戶共獲得征地補償費7.95萬元,人均征地補償費1.47萬元,所得征地補償款僅能維持被征地農戶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開支。另一方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4年底,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015年在全國開展了試點工作。縮小征地范圍是今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隨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推進和鋪開,農村土地征用將會逐步減少,必然地,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在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的占比也將逐步降低。
趨勢四:農民財產性收入差距將出現分化,應警惕差距拉大風險
正因為農民財產性收入與農村資源稟賦聯系愈發密切,資源稟賦的高低不同直接影響著不同區域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有集體資產收入、土地收入的區域,農民財產性收入就高,反之則低。對于地處偏遠地區的農村居民來說,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單一,甚至有的農民沒有任何財產性收入。
從表4數據可知,農村居民內部不同收入群體間的財產性收入差距呈現波浪式發展態勢,2002年、2009年按五等份分農村居民家庭最高收入20%家庭的財產性收入分別是最低收入戶的26.73倍和24.4倍,二者差距超過20倍。2010年二者差距有所拉近,但2011年以后又重新拉大。財產性收入具有“滾雪球”式的集聚特征,積累到一定水平會出現加速增長,具有“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農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拉大可能帶來阻礙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加劇經濟波動、引發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等負面影響,需要我們在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過程中予以警惕,并前瞻性地輔之制度設計,以防范財產性收入差距過度拉大導致的種種風險。
作者:陳曉楓,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翁斯柳,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出處:《政治經濟學評論》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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