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河南村鎮(zhèn)銀行儲戶健康碼被強行賦紅碼”的通報來了,通報說“擅自對不符合賦碼條件的人員賦紅碼,嚴重損害健康碼管理使用規(guī)定的嚴肅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是典型的亂作為。這樣的亂作為最終帶來的會是社會信任度的喪失,也會對當?shù)氐姆ㄖ苇h(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帶來非常大的傷害”。這一通報遭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質(zhì)疑,我的總體感覺是此通報“避實就虛,避重就輕”,這種作法騙不過人民群眾的眼睛,應當予以推倒重來。
所謂避實就虛----就是通報沒有回答人們極為關(guān)心的賦予紅碼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誰決策的?賦予紅碼標準是什么,誰制定的?賦予紅碼的客戶信息是誰透露的,怎樣獲得的?對這些廣大群眾迫切關(guān)心的問題不予交待,不去解決村鎮(zhèn)銀行的違法吸儲行為而偏偏解決上訪群眾,不去解決爛尾樓問題而偏偏限制維權(quán)群眾,這樣的通報怎能讓老百姓服氣?
所謂避重就輕----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被降維說成是違紀----不作為,是簡簡單單的不作為嗎?我們不禁要問:給公民憑空捏造紅碼是不作為嗎?是偽造(健康碼)罪!捏造紅碼造成限制出行是不作為嗎?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罪!非法散布他人謠言(誣蔑他人為居家隔離人員而被歧視)是不作為嗎?是誹謗罪!破壞傳染病防治是不作為嗎?是擾亂社會治安罪!如此涉嫌多重犯罪的行為卻被河南鄭州說成“亂作為”了之,這不是欺負人民群眾的智商吧?老百姓都知道“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老百姓更知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老百姓都知道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黨員干部對群眾應當解決的利益訴求,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給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就構(gòu)成本罪。老百姓都知道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guān)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健康碼該當何罰?我們知道有這樣一種行為,如果本身攜帶新冠病毒而使用偽造健康碼的人,其行為就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民個人偽造健康碼要立案要判刑,那么,政府部門偽造他人健康碼該當何罰?只是給予處分就能蒙混過關(guān)嗎?另外,非法限制他人行動自由該當何罰?非法散布他人謠言該當何罰?破壞傳染病防治該當何罰?我認為,此次亂賦紅碼豈止是亂作為,是犯法,并且是知法犯法,河南鄭州有關(guān)部門借口亂作為是大事化小的小把戲,鄭州應該老老實實地認真反省,重新給全國人民一個滿意的答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作者:李華亭 來源:昆侖策網(wǎng)【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wǎng)絡(luò)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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