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北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視覺中國 圖
3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準了該方案。作為國務院第一大部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在中國宏觀調控體系中的職能再度被調整。
在今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素有“小國務院”之稱的國家發改委成為最大的職能輸出部門,諸多原有職責被劃歸整合進新組建或重新組建的部委。自1978年以來,中國已有過七次政府機構改革,這是機構改革第五次聚焦于厘清和調整國家發改委的定位。此番改革后,發改委所承擔的中微觀管理職能被進一步剝離。
“瘦身之后的發改委可以將精力更多地放在宏觀調控職能的履行上,有利于提升發改委在宏觀調控工作中的效能以及精細化程度。”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國發院研究員劉鵬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分析稱,此次機構改革后,國家發改委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基本地位仍然不會有太大變化。把價格監管、氣候變化和減排、重大項目稽查等屬于非宏觀調控范疇的職能劃出,有利于發改委更加集中有效地開展總量平衡的宏觀調控工作。
源自計委,位于宏觀調控體系的核心的“小國務院”
坐落于北京月壇南街一幢灰黑色大樓的國家發改委,在中央部委宏觀調控權力序列中的地位特殊,向來有“小國務院”之稱,長期居于宏觀調控體系的核心。而外界對其“權力過于集中、行政色彩過濃”的非議,也從未停止過。
數十年來,國家發改委的每一輪轉變都與宏觀管理職能息息相關。
除辦公廳、政研室等部門外,根據其主要職責,發改委現下設26個職能機構(司、局等),覆蓋交通、能源、環境資源、外資、貿易、就業等國民經濟領域,職權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經濟運行調節、經濟體制改革、價格改革等,同時參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及金融業監管政策的制定,實屬“超級部委”。
對發改委“行政干預過多、計劃色彩重、與其他部委存在職責交叉”的詬病,與其“出身”密切相關。發改委的前身,可追溯至成立于1982年的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計委成立后,原屬于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的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等13部劃歸其領導。1998年的機構改革中,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3年,隨著原國家經貿委的部分職能和原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一同并入,并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劃”二字完全消失。2008年機構改革,國家發改委剝離在工業行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職能和對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管理,將這兩項工作都劃入新組建的工信部,并代管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
“從國家計委,到發展計劃委,再到發改委,這一機構的職能調整背后,反映出來的是國家對于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關系定位,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職能的轉變。”劉鵬稱,從計劃經濟時代的總設計機構,到從計劃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階段的混合性機構,再到市場經濟階段的宏觀調控機構,發改委的命運也隨著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變化而有所起伏。
劉鵬介紹,在政治經濟學上,凡是采取政府主導推進市場經濟建設模式的發展型國家模式的國家,一般都會設置一個類似于發改委的機構,例如日本的通產省、韓國的產業通商資源部等。
輕裝上陣,剝離微觀職能、聚焦宏觀調控
現實運行中,作為“宏觀”部門的國家發改委身負眾多微觀事務管理,令其飽受爭議。正是由于國家發改委的職權既大而廣,觸角延伸至各個行業及領域,與國務院多個部門形成了橫向交叉關系。“幾乎是一個處對一個部委,部委要投資什么,沒有發改委點頭弄不成。”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說。
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正是此輪機構改革的重要出發點。
3月13日上午,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其中,國家發改委所涉職能出現大量調整,進一步減少了微觀事務的干預,集中精力于宏觀調控,同時重新梳理整合了部際關系。
具體而言,國家發改委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入新成立的自然資源部;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入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劃入新組建的農業農村部;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入審計署;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整合進入國家醫療保障局。
與此同時,國家發改委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和管理,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等職責也出現調整。與多個部門的相關職責整合之后,新成立的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改委管理。
分析人士指出,發改委此番瘦身看似削權,實則強化了其宏觀調控職能。在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轉型以及總量平衡方面,改革后的國家發改委可以進一步聚焦。
“按照權利和責任一致、盡量減少多重管理的思路,該拆就拆、該歸類就歸類,對發改委來說是比較大的調整。”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凱稱,此輪機構改革重新審視了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和職能劃分,既有外延上的部際調整,也有內涵式的各部門職能的重新剝離、歸位、組合和優化。“合并同類項”后,發改委能更好地發揮規劃戰略的宏觀調控,達到輕裝上陣。
劉鵬認為,此前外界探討頗多的發改委權力集中問題,并非完全是簡單的部門利益問題,而是國家改革集中權力的階段性需要,有其合理性。而發改委的自身改革與職能轉變,為這一次部委間的職能再梳理與優化提供了現實條件。
“發改委的多項職能調整出去,既有從綜合改革與功能合并角度對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并同類項,也有是前幾次機構改革因時機不成熟而不好交給其他部門、現在時機成熟后實現成功移交的職能。應該說,發改委對于其中部分職能的成熟和理順起到了培育和發展的作用。”劉鵬認為,瘦身之后的發改委可將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放在履行其宏觀調控職能上。在與新部委的協調上,應當盡可能將相關職能予以明確,將剩余權的解釋盡量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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