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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還將審議通過監察法,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創新,是根植于中華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偉大創制,是一項貫通古今的創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歷史是從昨天走到今天再走向明天,歷史的聯系是不可能割斷的,人們總是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向前發展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國兩千多年中央集權的封建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治制度,而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監察制度也得到發展與完善,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官吏監察體系,職能齊全、機構獨立,對社會穩定、國家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從秦朝開始確立的這套自上而下的獨立于行政和司法的古代監察制度,與西方“三權分立”模式下的監察隸屬于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完全不同,是中華民族獨特的制度傳統。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維護中央政令暢通、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形成于秦漢,成熟于隋唐,發展于宋元,完備于明清,是大一統國家形成后確立的一項政治制度,對維護中央政令暢通、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并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御史府為其官署,掌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官吏。兩漢時,中央最高的監察機構——御史臺,從原有的行政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與行政系統平行、獨立的國家監察機構,并制定了監察法規《監御史九條》和《刺史六條》。此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日益嚴密。隋朝時期,天下再次統一,形成了“三公、五省、三臺、九寺、五監”的中央政府新體制,其中“三臺”中的御史臺、謁者臺,就是專門負責內外監察的。唐朝時,監察體制呈現出系統化和完善化的特色,形成了組織完備、分工清楚、職責明確的御史臺和諫官制度。唐朝時的監察機構被擴充為臺院、察院和殿院, 分別掌管對中央官員的監察、對地方官員的監察以及維護皇帝威儀和尊嚴。宋代時監察法規內容開始增多,對文武官員的監察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御史臺和諫官系統合二為一,發揮著中央監察職能;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屬皇帝。元朝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的監察法規《憲臺格例》,在中央設有御史臺,在地方設立行御史臺和22道肅政廉訪司,共同行使監察職責。明代調整了監察機構的設置,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并立;地方設13道監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絡。清沿明制,設都察院糾察百官,所屬15道分掌各省刑名,并以六科給事中并入都察院,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各省官員的監察;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監察法典——《欽定臺規》,至此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到頂峰時期。
歷代監察機關對于約束封建國家的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吏遵守法度、整飭吏治起了很大作用
我國古代監察機關的職能廣泛,凡是行政、司法、軍事、財政、教育等部門無一不置于監察機關的監督之下,但其最基本、最主要的職能仍是依據國家的法律,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的行為,對違法失職的官吏進行糾舉彈劾。《通典》記載西晉時御史已是“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初不得糾尚書,后亦糾之。”《續文獻通考》記載,明代的都御史“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清代規定,監察機關既可以彈劾官吏違反法令、妨害公職的行為,也可以彈劾官吏個人的私德私行敗壞風紀的行為。總之,歷代監察機關對百司百官公務行為和個人私德的廣泛監察,對于約束封建國家的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吏遵守法度、整飭吏治起了很大作用。
我國古代監察體制實行監察與行政分離, 監察機關與政府機構分設, 地方監察機構和官員直屬于中央的自上而下垂直領導體制;監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部門的約束和羈絆,保持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確保監察機關上下一體, 監察官員高效行權。東漢時御史臺已開始從行政機構中分離出來,獨立行使職權。魏晉以后,御史臺成為皇帝親自掌握的機構, 臺官的地位也相對獨立,往往不受主官牽制, 而是直接向皇帝上章彈奏, 從而提高了監察效能。地方監察官,如西漢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監司、元朝的行臺和肅政廉訪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臺管理,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隸屬于都察院,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無權對其發號施令,從而使監察官吏行使監察權有了組織上的保證。同時,歷朝歷代均賦予監察機關和監察官員很高的地位。如秦代,御史大夫的地位就是副丞相,位列三公。漢代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與大司徒、大司馬并為宰相之職。唐、宋、元的御史臺、明清的都察院均為中央最高一級的衙門。明清兩代監察御史雖然品級不高,但奉命巡按地方時職權和責任卻非常大。據《明史》記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可見,古代監察官員位高權重、職寬責嚴,這樣保證了他們能夠在維護中央集權、查察政事得失、整飭吏治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歷代認為監察官員是治官之官, 為“百官之率”,所以對監察官員的選拔標準嚴于一般官吏
我國歷朝歷代都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遴選,從德、才、識三方面從嚴選拔,形成了一套嚴格的選任制度,從而保證了監察官員的素質,使監察機關得以有效發揮作用。歷代認為監察官員是治官之官, 為“百官之率”,所以對監察官員的選拔標準嚴于一般官吏。縱觀歷朝對監察官員的選任主要奉行三條原則:一是要有優良的政治品質,重視監察官員的基本素質。古代對監察官員基本素質的標準概括起來為清、正、勤、謹四個字,要求監察官員清廉謹慎、剛直敢言、公正無私、通體博識、勤敏練達、立心正直、才守兼優。二是要有一定的從政經驗和工作能力,注重從具有實際政治經驗和良好政績的各級官吏中選拔。漢魏時一般通過察舉考試的方式選用御史,至唐、宋、明、清,需進士出身的官員方可擔任御史。三是晉升從優。歷代的御史、監官、科道官在仕宦生涯中要冒一定的風險, 所以在晉升上都給予較優的待遇。例如,明代御史一般為六、七品官員,六年考滿或九年考滿之后,多數能夠迅速提拔為三、四品的高級官員。此外,歷朝宰相的人選亦有從監察長官中選任的慣例。
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獨具特色的部分, 其體制之健全, 沿革之清晰, 規制之詳密, 實為世所罕見, 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曾在整飭吏治、鞏固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后世積累了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當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雖然與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建設所面臨的歷史階段、經濟條件、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等有著根本性的不同,但現在的任何發展都離不開傳統的影響,文化的力量熔鑄在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中,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和發展道路,這印證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歷史與現實相貫通的重大創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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