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臺獨”勢力挾洋自重,倚美謀獨,致使臺海緊張形勢升級。
針對“臺獨”分子及其謀獨行徑,大陸現有的法律是否足以懲治?在關于臺灣問題的理論斗爭中,我們的理論闡述還有哪些不足之處?當下網絡上“重武輕文”的取向又該如何看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同觀察者網分享了自己的專業見解。
田飛龍:依法反“臺獨”其實是新時代下我們對臺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維度。在8月10日中央發布的《臺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也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三份涉臺白皮書——里面,其實確立了一個新時代對臺工作以及完成最終統一的完整的法理邏輯和行動框架。實際上歸納起來就三句話,就是反“臺獨”、反干預和促統一。
從我們已有的涉臺的法律基礎來看的話,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實際上提供的是關于臺灣屬于中國的一部分,以及堅定地反對國家分裂的一個憲制基礎和政策框架。尤其是《反分裂國家法》,它實際上不是用來作為日常執法的依據。比如說你很難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的一個具體條款去立案、抓人、審判人;《反分裂國家法》它是一個政策法,其中規定和平統一跟非和平統一大體上的一個政策指南,它不能作為日常執法的依據。
現在我們懲治“臺獨”,其實主要是靠兩部法律: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另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剛才你提到的我們近期立案的針對“臺獨”分子楊智淵的“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就是基于我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章里面的具體罪名,根據他的具體的行為事實跟證據的情況,由我們的辦案機關依法立案進行偵查,相應地對他采取了拘傳跟監視居住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隨著這個案件的進展,將來還會提起公訴、進行審判,可能會上訴,然后終審、執行等等。
【楊智淵案相關報道(圖截自央視新聞)】
這其實也是我們第一次用刑法上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這樣的條款去懲治“臺獨”分子,它具有法治上的一個標桿意義。它表明我們對“臺獨”分子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可以直接管轄的,這管轄的依據既可以用屬地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用屬人管轄的原則。
所謂屬地管轄,指的是“臺獨”分子所從事的“臺獨”分裂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它無論是發生在臺灣地區,還是發生在大陸地區,都是發生在一個中國的主權所覆蓋的范圍內,所以它是屬地性的危害行為。
所謂屬人原則,是說臺灣居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我們對自己的公民當然享有法律上完整的管轄權,因此無論他在天涯海角,哪怕他在美國、英國,只要他從事“臺獨”分裂活動,我們就可以對他行使管轄權,這些是確定無疑的。
所以,在刑法上繼續去探索以及依法正當地使用刑事的條款,對“臺獨”分子的分裂活動進行規制,楊智淵案是第一案,但不是最后一案。我覺得隨著反“臺獨”斗爭的深入開展,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當然也可以通過這類案件的刑事審判,向臺灣社會跟國際社會展現大陸依法反“臺獨”的堅定的國家意志和法治理性。
除了刑事制裁之外,實際上反“臺獨”、懲治“臺獨”,還有其他一些民事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手段,這些制裁主要是體現在《反外國制裁法》中。
《反外國制裁法》是針對外國勢力干預、損害我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進行相應的反制。比如佩洛西竄訪臺灣,破壞了“一個中國”的底線,挑戰了中國的主權權益,所以我們宣布反制,宣布制裁佩洛西及她的家屬。
【佩洛西專機離開臺灣(資料圖/臺媒)】
這些是對外國勢力的反制,為什么“臺獨”勢力也可以納進來?因為《反外國制裁法》講了,如果你參與協助有關外國勢力來危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那也可以一并納入制裁,所以“臺獨”分子的清單也可以放在《反外國制裁法》里面進行制裁。
·限制出入境。不僅僅是說不能來到大陸地區,還不能進入港澳地區。
·禁止交易。就是說你從事“臺獨”分裂活動,你就是整個中華民族的公敵,也是中國憲法秩序的公敵,因此禁止你與一切有中資背景、中資控制的主體發生交易關系。那也就意味著,中國經濟發展的一點點紅利,你都占不到,并且進一步還延伸到你的家屬、與你有關聯的機構。這其實給你的任職體系也帶來一個挑戰,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再聘你當經理、董事或主管,那些機構也沒法進入大陸跟大陸做生意,所以他們可能會選擇解雇你、跟你切割清楚,讓你孤立。這些其實也是很有力的懲罰措施?!?/span>
·對財產進行處置。即可以在中國主權管轄所及的司法范圍內,去調查、鎖定這些“臺獨”分子的有關財產情況,對財產采取凍結甚至沒收的相應的制裁措施。
剛才提到香港,《香港國安法》里面專門有條款是針對“臺獨”的。香港國安法里面規定,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要納入管轄的。而其中“港獨”跟“臺獨”勾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可以由香港警隊的國安處以及駐港國安公署直接進行管轄,直接進行懲治的。這其實就形成了從不同層面針對“臺獨”的立體化、多層次而且精準度是可以預期的一個法律打擊的網絡。
當然了,隨著斗爭的激烈化,這方面的法律執法跟司法的經驗還可以進一步積累。有些法律的條款可以經過修訂,更加精準地針對“臺獨”,使得我們依法反“臺獨”的這些措施僅僅針對真正的“臺獨”分子,而不會誤傷到臺灣的普通民眾。
所以一定要把“臺獨”分子、“臺獨”勢力跟臺灣的普通民眾區分開來,同時盡最大的法律打擊力量分化“臺獨”勢力和臺灣普通民眾。對臺灣普通民眾,我們繼續惠臺,繼續保護他們的權益;但是對“臺獨”分裂分子,我們確實要清除這樣的障礙。在8月10日的第三份涉臺白皮書里面也講到,民進黨“臺獨”勢力是阻撓、破壞兩岸和平統一的主要障礙,必須加以清除。
所以依法反“臺獨”,就是清除民進黨“臺獨”勢力的一種強有力的手段。“臺獨”勢力清除得越多,打擊效果越明顯,我覺得臺灣民眾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加完整、更加清晰的保護,兩岸和平統一的機會就會上升,兩岸和平統一的大門就會被打開。所以兩岸中國人要團結起來,一起去檢舉、揭發,控告、懲治“臺獨”勢力,為兩岸和平統一爭取最大的機會。
觀察者網:您先前在觀網撰文表示,“為了反制‘臺獨’,大陸組織了環繞臺灣全島的前所未有的實彈演習。這一實彈演習當然是為了維護和平,打擊‘臺獨’勢力,震懾外部干預勢力,是升級化的維護和平、主張中國主權權益的正當行動。但是這一行動卻不一定能夠被臺灣社會以及美西方較好地理解。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還需要進一步去加以法理澄清,理論斗爭遠未結束。”
能否介紹下,在國際輿論場上,或者說在關于臺灣問題的理論斗爭中,我們的理論闡述還有哪些不足之處?
田飛龍:應該說圍繞“一個中國”的法理斗爭,在國際法層面、在中美之間、在兩岸之間都是存在的。
在國際法層面,主要是圍繞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的國際法地位和效力而展開。
2758號決議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唯一代表權問題,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性剝奪,并且逐出了聯合國。這個其實是新中國建立之后,在兩岸統一進程以及中國獲得國際承認、獲得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地位的一個重大的國際法成果,也是一個外交勝利。
【圖截自聯合國官網】
但是2758號決議卻被美臺長期勾結破壞,并且加以污名化。他們聲稱2758號決議是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是沒有清楚地解決臺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
事實上,他們提出這種問題,是要宣揚一種臺灣地位未定論,似乎要表明存在“兩個中國”或者“一中一臺”,表明臺灣可以是一個全新的獨立政治體,去申請加入聯合國,去在聯合國里獲得一個代表性的席位。
實際上,他們沒有完整地閱讀和承認聯合國有關機構就2758號決議法律內涵所作的進一步的闡釋。在我們8月10日的涉臺白皮書里面也有講到,聯合國秘書處的法律事務辦公室曾經有明確的一個解釋性說明,表明臺灣只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在聯合國不具有獨立代表資格——實際上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
所以在國際法理上,在把這些國際法文件進行體系解釋的基礎上,根本推導不出任何“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的空間,但是美臺長期勾結,卻一直制造這樣一個臺灣“國際化”的國際法的假象。
實際上,這種為臺灣的“國際化”或者臺灣的“再主權化”留下空間的做法,美國在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即《對日和平條約》)里面就已經埋下伏筆?!杜f金山和約》是一種非法無效地繞開中國而對日單獨媾和的和約,其中對涉及中國國家主權權益的處分是沒有合法性的。美國在1979年的《與臺灣關系法》里面同樣對臺灣的主權地位問題模糊處理,留有余地,暗中為后來的“臺獨”的發展留下了空間。
近些年,美國國會的涉臺立法更是明目張膽地、極端切香腸式地將臺灣往前拱。特別是美國現任國務卿布林肯,他在公開聲明當中講,要動用美國一切的行政資源、盟友資源、國際資源去支持臺灣國際化,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系統。這就意味著,對2758號決議里明明白白寫清楚的一個中國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代表性,美國在國際法上、在國際政治的實踐上,開始進行越來越激烈的挑戰。
【布林肯(資料圖/美媒)】
它由此帶來什么?美國的一些盟友小弟就開始盲目地跟進。比如說立陶宛,那就是非常激進的,它在去年悍然將臺灣駐立陶宛的經貿處改成了“臺灣代表處”;甚至臺灣駐美國的經貿代表蕭美琴,她也自稱是“大使”。這些方面其實都在“切香腸”、打擦邊球,在國際社會、在美國及其能夠控制的盟友范疇里面,制造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假象。
美國在最新動議、被參議院延遲審議的《臺灣政策法》當中,進一步明確地將臺灣稱為country,稱為一個“國家”,實際上就是嚴重破壞了2758號決議。
這方面的法理斗爭要持續,我們不僅要讓聯合國這個層面去重申澄清2758號決議完整的國際法內涵和效力,我們還要在國際社會去解釋,以及動員各國、各國際組織就一個中國原則達成清晰的共識,表達清晰的聲音。
這次佩洛西竄訪臺灣,我們發現美國試圖通過這種行為去挺臺灣、制造臺灣“國際化”的假象,但實際上是偷雞不成反蝕把米,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還有大量的國際組織在這次事件之后,對美國破壞聯合國決議、破壞一個中國原則的行徑進行了批評。所以,此次危機反而使得中國政府關于一個中國的法理主張得到了更多的承認。
這其實也給了我們積極的信心,只要我們的道理跟法理是站得住的,只要我們的言行是一致的,任何歪曲、任何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這樣一些國際法假象的挑釁行為,我們都可以堅決地予以回擊,并且取得勝利。
涉及一個中國的法理斗爭,還在中美之間展開。
中美建交的基礎在中方看來就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其中的話也非常清楚地載明——美國承認一個中國原則,要斷絕與臺灣的官方聯系。但是美國在表述“一個中國”的時候,首先不講“一個中國”是原則,而講它是個政策(policy),似乎它可以根據美國國家利益的需要進行浮動一樣。
實際上美國從1979年中美建交以來就是這樣,它并不真誠地去信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里面的一個中國原則內涵,而是不斷地掏空“一個中國”去進行利益的榨取,采取兩面派的做法。
在美國現在的“一個中國”政策認知當中,它認為是基于三份法律文件,即“與臺灣關系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及“對臺六項保證”。其中,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行政協議,是中國政府跟美國政府之間簽的行政協議;“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會制定的涉臺的基本法律;而“對臺六項保證”,原來是屬于私底下的非正式私相授受的一個口頭保證,根本不登大雅之堂,但是2018年這“對臺六項保證”在臺灣游說美國、然后在美國反華勢力的推動下,居然堂而皇之地被寫入美國2018年的《亞洲再保證倡議法》當中,“對臺六項保證”也成了美國法律的一部分。
在這樣一個結構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地位和效力進一步被擠壓和邊緣化,然后美國就不斷地推動它自己及它的盟友突破“一個中國”原則所施加在它身上的外交限制、美臺軍事合作的限制,攛掇它的盟友不斷地去臺灣進行“外交打卡”。涉及國際組織開會,只能是主權國家參加的時候,美國親自且要求它的盟友及臺灣僅存的十幾個“邦交國”都為臺灣發聲,繼續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的國際法假象,挑戰“一個中國”的底線。
一個中國的法理斗爭,同樣涉及到兩岸之間。
兩岸之間其實長期以來在競爭對中國的代表權。2758號決議是在國際法上解決了一個中國的唯一代表權問題,但在兩岸之間,它作為內戰遺留問題,實際上法理斗爭在繼續。因此,兩岸之間怎么處理一個中國的代表權問題或者認同問題?這個其實是通過“九二共識”來處理的。
實際上根據存檔的檔案、親歷者的回憶以及官方的確認,“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就是兩句話,“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共謀統一”。在這里面,它其實比較模糊地處理關于一個中國誰是代表的問題,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而留有一定余地,是為將來的兩岸民主協商達成和平統一留下空間,它并不代表就否定了聯合國2758號決議。
這也就意味著,“九二共識”在兩岸之間的認知和表述可以相對靈活一些,但是它不能夠擴展到國際法空間。國際法空間丁是丁、卯是卯,根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就是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唯一代表權;只有在內部政治當中,在兩岸談判、相互協商的時候,可以用更抽象一點的、模糊一點的講法。
如果說1992年達成的“九二共識”中的“兩岸同屬一中”維持了大概20年左右的兩岸和平發展的話,那么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就標志著“九二共識”的后半段,即“兩岸共謀統一”,進入了歷史實踐的一個計時時間。換言之,兩岸已經不僅僅是觀念上共同認同一中了,兩岸在實踐行動上也要相向而行,去尋求政治突破,實現兩岸的和平統一。
這樣一個進步性的、在新時代將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牢牢嚴格掛鉤的,而且符合整個中華民族發展利益的倡議,按理說本來應該得到對岸中國人的積極回應,但是由于民進黨當局的“臺獨”追求、美西方勢力的干預,卻使得“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在臺灣遲遲沒能得到系統性的回應和有效的落地。
甚至,民進黨當局一方面在香港介入并且煽動修例風波來污名化“一國兩制”,一方面在島內利用自己的所謂政治權力來修訂“國安五法”,制定“反滲透法”,去全面地阻斷、冷卻兩岸和平發展、和平統一進程中的各種各樣的議程以及互動的力量;同時倚美謀獨,全方位投奔甚至投降美國,出賣臺灣自己的利益,阻止兩岸和平統一。所以才有白皮書里面講的,民進黨“臺獨”勢力是兩岸和平統一的障礙,必須要清除。
所以捍衛“九二共識”、講清楚“九二共識”的完整意涵,講清楚“九二共識”從“兩岸同屬一中”的觀念共識走向“兩岸共謀統一”的憲法、憲制性共識,這是一個必然、正當而且是一定會走下去的進程,將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牢牢地結合在一起。我覺得這是兩岸之間圍繞一個中國原則以及如何在兩岸完全統一當中凝聚觀念共識、團結兩岸中國人實現最終統一的牢固基礎。
在探索、探討“兩制”臺灣方案以及形成一個相對合理、可持續的制度架構方面,一個中國原則還是定海神針,還是牢牢的政治基礎。誰要是與這個政治基礎做對抗,或者試圖削弱、摧毀這個政治基礎,就是中華民族之公敵,也是中國憲法秩序之公敵,一定會在兩岸完全統一的進程當中付出沉重代價、被摧毀。
因為兩岸必然統一也一定會統一的歷史進程是無法逆轉的。“一個中國”,它表達的不僅僅是法理上的信念與自信,它表達的更是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14億中國人關于“中國人是誰、中國人要建立一個什么樣的國家秩序、中國人要怎么樣跟世界相處”一系列整體性的、現代化的、文明化的觀念和制度體系在臺灣問題上的一個集中的投射。用臺灣回歸為民族復興做證明。
我想這樣一種正當的訴求和行動,會得到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地區以及人民的支持。至于一小部分“臺獨”分裂勢力及外部干預勢力要阻撓這樣一個進程,最終失敗的一方一定是他們。
觀察者網:就現實情況來看,即使我們在法理上詮釋得非常充分到位,但是最后也很難改變美國在臺灣問題上的態度,因為臺灣問題跟它的現實戰略利益是相結合的——用《經濟學人》在“臺灣是地表上最危險的地方”這期雜志里的一句話來形容,就是“北京喊‘一個中國’,美國默許,但在過去七十年又確保實際有兩個中國。”
現在在網絡上我們也可以看到,相對于您這邊強調的法理澄清,大家可能更多是“重武輕文”,很多人就覺得比起法理澄清,我們更應加強自己的軍事實力。您怎么看待輿論場上這種“重武輕文”的取向?
田飛龍:法理澄清是為了師出有名。馬克思講過“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王陽明也講過要“知行合一”,所以文武一定是并重的。
兩岸完全統一是一項正義的事業,把正義的事業的道理和法理講清楚,有利于團結國民,有利于國際社會的認同和支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去減少兩岸統一的障礙和阻力,使這個過程順利有效地展開。
但是我們也要客觀地看到,“臺獨”勢力跟美西方勢力對這一進程的強大的阻撓力量,也要看到臺灣島內經由民進黨長期的洗腦控制以及對統派力量的長期打壓,相應的回應統一的力量及意愿可能需要培育、激發,所以斗爭是無法避免的。
對于很多網友“重武輕文”,我覺得其實它一方面表現了一種長期積累起來的愛國主義的道德及熱情,我相信其中有真誠的成分,但是廣大網友也要非常清楚地看到,這一場民族復興的決定性的斗爭,實際上同時又是世界體系重新定義的斗爭。我們要充分估計到斗爭的復雜性、艱難性,要信任中央的周密的、全套的部署,做好自己分內的事。
在兩岸完全統一的過程當中,一定是文武并用。實際上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也明確規定了和平方式和非和平方式的雙軌制,非和平方式作為一個最后選擇與斷然措施,它一定是在和平方式作為第一選擇及最佳措施山窮水盡之際,一定是在“臺獨”勢力跟外部干預勢力相互勾結、嚴重阻撓,不讓我們和平統一,深深地侵害了兩岸統一的前景和基礎的情況下,我們最后采取的措施。而且,和平統一是統一高于和平,統一是最終目標。
所以,網友們作為中華民族以及中國人民關心兩岸統一的活躍群體的相當一部分,要理性思考,要與中央協調行動,要意識到這場斗爭的全面性、復雜性,要綜合、全面、長期地看待兩岸完全統一的進程及其前景。
我相信經過這樣一個關于臺灣統一的民族性的磨合,中國這樣一個體制的合法性,還有中國網友的愛國理性,會得到再一次的歷史檢驗。我對此還是抱有希望和信心的。
(來源:昆侖策網【授權】,轉編自“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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