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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明:關于“依法治國”十個理論問題的思考——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體會
點擊:  作者:李慎明    來源:《馬克思主義研究》2015年第5期、第6期  發布時間:2018-03-16 12:25:09

 

       【編者按】:結合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作者理論聯系實際,對關涉“依法治國”的十個方面的理論或關系進行了思考,這十個方面也是當前理論界和廣大干部群眾所關切的。這十個方面的理論或關系是:一、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關系;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系;三、依憲治國與西方憲政的關系;四、人治和法治的關系;五、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六、依法治國與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關系;七、依法治國與緊緊依靠人民群眾的關系;八、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西方司法獨立的關系;九、憲法的實施與憲法實施的監督的關系;十、黨大還是法大即黨與法的關系。

 

 

  習近平同志20141023日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全會決定有一條貫穿全篇的紅線,這就是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他還說:“一個政黨執政,最怕的是在重大問題上態度不堅定,結果社會上對有關問題沸沸揚揚、莫衷一是,別有用心的人趁機煽風點火、蠱惑攪和,最終沒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問題不能含糊,必須向全社會釋放正確而又明確的信號。” 201522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又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向要正確,政治保證要堅強”;“我們要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要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 這三段論述十分重要。

  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其本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組成,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緊密相連。黨中央特別強調道路、理論和制度這三個自信。筆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講,“三個自信”中,最為基礎、最為重要和最為關鍵的是理論自信。沒有正確的理論指導,也就不會有正確的行動,就不會找到正確的道路和建立正確的制度。沒有正確的理論自信,道路和制度自信也會變成盲目的自信。因此,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時,亟需結合學習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相關論述和習近平同志系列講話精神,進一步弄清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的認識,這既可以加深對中央作出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決定的認識,又可以在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上向全黨、全社會釋放正確而又明確的信號。

  一、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關系

  在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中,黨的領導是關鍵,人民當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國是途徑。

  在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中,我們為什么反復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是關鍵呢?習近平同志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核心力量,肩負著歷史重任,經受著時代考驗,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全面加強黨的建設”。 這也就是說,我們特別強調黨的領導的根本原因不僅在于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而且主要在于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的性質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又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最高綱領是實現共產主義即最終目的是解放全人類,即最終實現每一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這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已經開始的但遠未完成的最深刻徹底、最完整系統、最偉大壯麗的一次變革,這就是我們特別強調堅持共產黨領導和執政的最根本的、最重要和全部的合法性所在。最終實現每一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這就是對全人類中每個人的真正的公平、公正。這是一個多么美好、崇高而又宏偉的理想呀!而我們的對手,利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人民在探索解放全人類實現美好社會的道路上所犯過的錯誤甚至是他們鉆到我們的內部所蓄意制造的罪孽,把共產黨和共產主義歪曲、攻擊為“獨裁”、“暴政”,其本質是為了維持或恢復資本對勞動的永久的獨裁和暴政。

  正因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所以我們在強調依法治國的時候,必須更加重視和強調堅持黨的領導。20141213日,習近平同志在調研時把全面從嚴治黨與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相并列,形成了“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從一定意義上講,全面從嚴治黨是“四個全面”的靈魂與關鍵。

  從另一種意義上講,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歸根結底都是為什么人即人民當家作主的問題;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都是手段,但這兩個手段不是并列關系,依法治國是在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行使職能的具體反映和體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國理政的重大方略,是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這一目的萬萬不能或缺的手段,但這決不等于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身。比依法治國更高一個層次的,還有一個性質即方向道路的問題。所以,依法治國所依據的法和所要實施的法治,必須是“良法”、“良治”即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的法律和治理,也就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和治。

  我們常說,法律高于一切﹐但這是相對于任何個人和組織的行為而言;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社會主義中國,我們所做的一切其中包括所制定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當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法律需要適應新的重大情況時﹐黨就要依靠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時地制定、修改或廢除相關法律﹐以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什么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眼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的有機有效相統一。所以,從根本上和最終說來,不是法律高于一切,而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我們憲法和法律合法性的根本來源,也是其得以永葆活力的動力和源泉。正因如此,習近平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據,但也不能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無法推進改革的,正所謂‘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需要推進的改革,將來可以先修改法律規定再推進。”

  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請注意上述論述中的后兩句話,也就是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都不是我們目的的本身,而是手段和途徑,根本目的則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也就是為了確保人民當家作主。

  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它首先體現在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在這一根本制度之下,有經濟、政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體制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這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那么,什么叫國體,什么叫政體?1954年,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時,范文瀾問:“主席,您總講國體、政體,我對此還不甚明白。”毛澤東回答說:“國體就是內容,政體就是形式”。范文瀾當即說:“主席,我明白了。”毛澤東用哲學中形式與內容這一對基本范疇把十分抽象的國體與政體的關系講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國體講的是內容即各個階級在國家經濟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是為什么人的問題,而政體講得則是形式或者形態即如何為的問題。國體這一內容決定政體這一形式,而政體這一形式也必然反作用于國體這一內容,并在一定條件下起著決定性的反作用。這就是國體和政體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辯證統一的關系。至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則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所包括的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內容。因此,在論述我們的制度自信時,首要應該講的是社會主義這一根本制度即人民民主專政這一國體的自信,其次是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國政體的自信。我們的政治體制必須隨著情況的不斷變化而不斷進行改革,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政治制度的實現方式可以隨著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但制度的本身的根本原則和根本性質決不能改變。這也就是說,一方面我們一定要勇于改革創新,決不能僵化保守;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勇于堅守真理,堅守真理不是僵化保守。我們要勇于改革創新陳舊過時的,以適應新的情況,同時我們也要堅持固守正確本質的,以最終達到自己的目的地。只講一面和一點,就不是唯物辯證法。國內外有些人想利用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來引導改變我們的國體和政體,對此應尤為警惕。

  現在,有的文件在講制度時,僅講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政體,而不講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是很不準確、很不全面的,是把第一位重要和本質的東西忽視了。從理論上弄清國體與政體的關系,才能有助于我們正確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

  習近平同志作為黨的總書記,帶頭遵守憲法,在涉及以上問題的表述時,都十分準確、科學和嚴謹。比如,2012124日,他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我國憲法中確認和體現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國家的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愛國統一戰線,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等,這些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我們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不斷發展” 。這樣的表述是很值得我們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深刻領會和遵循執行的。

三、依憲治國與西方憲政的關系

  《決定》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有人說,依憲治國就是接受了西方憲政的提法。這是極大的誤解,或是極少數人的故意歪曲。

  我們所講的依憲治國與西方憲政至少在以下五點有根本的不同:(1)領導力量不同。我們是在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共產黨領導下的依憲治國,而西方憲政本質是掌握著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主導的。(2)憲法的性質根本不同。我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而西方憲法是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憲法。(3)經濟基礎不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為基本經濟制度,而西方憲政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經濟基礎。(4)運行機制不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而西方是三權分立。(5)根本目的不同。我們的依憲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人民當家作主,是為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服務,而西方憲政則是資本當家作主,是為極少數人服務的。

  西方憲政是一個伴隨西方資本主義產生而發展起來的政治范疇,發源形成于歐美等國,后演變成為西方資產階級的主流政治和自由主義的制度安排,這不僅涉及國家憲法、政體、政權組織方式等內容,而且也根本體現包括國體即國家性質等一系列基本的政治問題,是為著資本當家作主服務的其中包括“一、二、三、多、‘兩桿子’、一獨立”即“一個總統”、“兩院制”、“三權分立”、“多黨制”、“新聞自由”即筆桿子、“軍隊國家化”即槍桿子、“司法獨立”等一整套資產階級的國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設計。當然,無可否認,這樣逐漸形成的一整套資產階級的國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設計,在資產階級民主制取代封建等級特權制的過程中,當然是一種大的歷史的進步,也曾為人類文明作出過重要貢獻。但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制度安排,既有維護整個資產階級統治有用的一面,也有欺騙廣大人民群眾的一面。正如列寧所指出的:“資產階級民主同中世紀比較起來,在歷史上是一大進步,但它始終是而且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不能不是狹隘的、殘缺不全的、虛偽的、騙人的民主,對富人是天堂,對被剝削者、對窮人是陷阱和騙局。”“無產階級民主比任何資產階級民主要民主百萬倍,蘇維埃政權比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共和國要民主百萬倍。只有自覺的資產階級奴仆,或是政治上已經死亡、鉆在資產階級的故紙堆里而看不見實際生活、浸透資產階級民主偏見、因而在客觀上變成資產階級奴才的人,才會看不到這一點。” 我國現在已經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的是對絕大多數人的民主和對極少數人的專政,是在為最終實現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而準備條件,這是人類文明的重大進步。如果在當今的我國推行西方憲政,其實質是想讓人民民主專政即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倒退為資產階級專政即資本當家作主的國家,則必然帶來如蘇聯亡黨亡國般的災難。

  2013年中辦9號文件發出后,在我國公開提倡“西方憲政”的人不多了。但討論“社會主義憲政”的人還有不少。有的好心人認為,“憲政就是落實憲法、依憲治國,這不挺好嗎?”其實,制定并落實憲法的國家,既可能是資產階級專政國家,也可能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還可能是個人獨裁國家,是某教派專政的國家。因此,不能籠統說,這個國家有憲法并依憲治國就是一個憲政國家。從一定意義上講,憲政,已經是資產階級建立和治理國家的特定的專用和專有名詞。

  其實,一些人在講憲法時,只講憲法中的個人權利與自由而不顧其他。例如,(1)不講公民義務。(2)更是不講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即我國的國體。(3)不講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4)不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5)不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6)不講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等。

  多年以來,我們一直沿用并為廣大干部群眾所熟知的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的科學用語即“人民民主專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會主義民主”,其本質內涵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這與“社會主義憲政”的表述一樣,都很簡潔,都是六個字,但“社會主義憲政”卻囊括不了“人民民主專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會主義民主”的全部,特別是本質。一些人所理解的“社會主義憲政”則僅僅是“依憲治國”,而且其中還不包括除憲法之外的其他各項法律,這一提法的本身甚至連“依法治國”的全部內涵都沒有包括,為什么要用“社會主義憲政”這一提法來代替內涵十分豐富厚重的“人民民主專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會主義民主”提法呢?

  更為重要的是,現在有人所講的“憲政”并不是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治國,它的本質是不要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當家作主,實質上是要拋棄我國社會主義憲法中的最為根本和本質的東西,是要照搬西方的政治經濟制度。“憲政”已是有著特定的約定俗成的內涵,不是在其前面添加一個“社會主義”的名詞就能輕易改變其性質和特定的內容的。例如,有“社會主義的資本主義”這樣的提法嗎?

  西方要用“軟實力”解決中國問題,在理論上是費了不少心思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新自由主義”即私有化是其經濟綱領,“社會民主主義”亦即“民主社會主義”是其社會綱領,“普世價值”是其理論綱領,而“憲政”其實已經成為西方顛覆我國國體政體的政治綱領,而“歷史虛無主義”則是推行其經濟、政治、社會和理論綱領的總的開路先鋒。“憲政”的鼓吹者是讓你先行接受“社會主義憲政”這一提法,之后再引導你說,憲政本身沒有階級性,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取掉“社會主義”這四個字得了,他們是要把有著特定內涵的“憲政”變為似乎是不分國家和階級都可以共用的“普世價值”,從而來誘導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進而推翻共產黨的領導,改變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行資本主義。這正如同一些人所說的“改革”一樣,先不說到達的目的地為“天津”,而先說是到“廊坊”;到了“廊坊”,再說到“天津”的事,其最終目的是要搞資本主義。

  習近平同志在四中全會上明確指出:現在,社會上對我國法治建設應該走什么樣道路不是沒有爭議,而是噪音還不小。一個時期以來,圍繞“憲政”等問題,不是國內外都有些人吵得不可開交嗎?有些人把法治作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圖從法治問題上打開缺口,進而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總書記這一論述具有強烈地現實針對性。

  馬克思在1848年就指出:“資產階級從自己的物質利益出發,必然要提出參與政權的要求。只有它自己才能利用各項法律來滿足它的商業和工業的要求。它必然要從既不學無術而又妄自尊大的腐朽的官僚手中把照管它的這些‘最神圣的利益’的權力奪取過來。它必然要要求監督國家財政的權利,因為它認為自己是財富的創造者。資產階級在剝奪了官僚對所謂教育的壟斷權以后,在意識到它在真正理解資產階級社會要求方面優越于官僚以后,它也想獲得同它的社會地位相稱的政治地位。” 從一定意義上講,說到底,國內外資本提出“憲政”的根本目的,就是想要在社會主義的中國,要求獲得監督國家財政的權力,獲得自認為同它的社會地位相稱的政治地位。重溫馬克思167年前這段論述,有助于幫助我們深刻理解習近平同志的上述話語,有助于幫助我們深刻理解當今國內外敵對分子為什么要竭力在我國推行所謂“憲政”的本質了,也會知曉我們的不少好心人的思維在何處走了彎路。

四、人治和法治的關系

  要透徹理解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決不能沉迷于當今的西方話語體系。馬克思主義話語體系與西方話語體系中的“人治”與“法治”的內涵和本質有著根本的不同。

  首先應厘清法與法治的內涵。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是在私有制產生以后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和有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法與法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一定的法律與法治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并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服務,即一定的法律與法治對一定的經濟基礎起著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條件下起著決定性的反作用。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并以法治之,只是法與法治的根本性質不同而已,還有法的完善程度與治理力度和治理方式有所區別而已。法與法治并不是超階級、超國家、超社會的永恒現象,它既隨著私有制、剝削、階級和國家等現象的產生而產生,也必將最終隨著私有制、剝削、階級和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法與法治和自由、平等、博愛、民主、人權等概念一樣,在階級和有階級社會里,總是有著特定的階級性和具體內容的,抽象的超階級、超國家的所謂有著“普世價值”的法與法治并不存在。

  其次應厘清人與人治的內涵。馬克思主義認為,在階級和有階級的社會里,每個人總是在特定的階級地位中生活;人既能動地認識客觀世界,同時又能動地改造客觀世界;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視野中,根本的問題是,人為什么而活著和怎樣做人的問題。因此,“良人”、“良法”、“良治”應該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良法”而沒有“良人”,“良法”就不可能貫徹執行,“良治”也就無從談起。19594月,毛澤東在談到浮夸現象和高指標時說:“現在人們膽子太大了,不謀于群眾,不謀于基層干部,不考慮反面意見,也不聽上級的,就是他一人能斷,實際上是少謀武斷。” 習近平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尖銳地指出:“一些黨員、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識,認為依法辦事條條框框多、束縛手腳,凡事都要自己說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種現象不改變,依法治國就難以真正落實。” 201522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又明確指出:“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 因此,在馬克思主義的語境下,在社會主義國家里,我們黨所要堅決反對的“人治”已經是有著特定的含義,這就是置黨和國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群眾路線與黨紀黨規、社會主義法律法規于不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甚至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從而干出違背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之事的個人專斷或極少數人專制。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堅持法治、反對人治與西方國家堅持法治、反對人治的本質內涵是根本不同的。說到底,我們在自己的國家堅持法治、反對“人治”是要反對任何個人或極少數人忽視甚至企圖剝奪絕大多數人即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主宰人民群眾的命運;西方在自己的國家堅持法治、反對“人治”則是要反對人民的逐步覺醒,并企圖更好地維護資本永久統治的法律秩序和社會秩序,而它們在社會主義國家則既反對我們的法治又反對我們的“人治”,其本質上則是反對和破壞共產黨領導人民為著人民自己根本利益的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生產關系的不斷完善,反對和破壞共產黨領導人民對絕大多數人民主的完善和對極少數人專政的加強。

  從一定意義上講,相同的客觀條件,不同的歷史主體和主觀能動性,就可能有著完全不同的歷史進程和結果。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竭力主張“賢人政治”,他認為人治優于法治。而亞里士多德在批評柏拉圖的“人治論”的基礎上建立起“法治論”,認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其實,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法治,只不過是指絕大多數的奴隸被極少數奴隸主所治的“法治”,而不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為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

  綜上所述,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視野里,從更廣闊的歷史角度看,從另一種比較廣闊的意義上講:

  一是人治強調的是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等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法治強調的則是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穩定性、權威性和連續性。因此,無論人治還是法治都是相對的;廣義的人治要達到其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必然要立法、用法;法治的各個環節,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也都離不開人這一核心要素,沒有人這一核心要素在各個環節起決定性作用,法治則無從談起。即使在法治健全的資本主義國家,也往往要通過一定的人治形式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其對外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加強和改善其內部對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有效統治。西方國家幾年一次的議會和總統的選舉,不就是要發揮其中的人治的作用嗎?201522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強調:“各級領導干部的信念、決心、行動,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這就抓住了這個“關鍵少數”的人。這也可以叫做“改造人”或“治人”。因此,我們反對專斷專制的“人治”,而決不是反對廣大人民群眾其中包括各級領導干部的正確的主觀能動性即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所以,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我們要的是為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和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反對的是為著資本當家作主的“法治”和專斷專制的“人治”。

  二是在階級和有階級社會里,人與法和人治與法治,都有著鮮明的階級性,不存在抽象的“人”與“人治”和抽象的“法”與“法治”。在各種剝削階級社會,無論“人治”還是“法治”,本質上都是極少數人對絕大多數人的統治和對統治階級內部的民主即治理。封建皇帝的所謂“一人治”,其實是作為地主階級的總代理人統治著廣大農民并協調其內部關系。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和議會制其實是作為資產階級的總代理人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專政并協調其內部關系,只不過是穿上了憲法和憲政的制服,打著為全民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在欺騙中進行而已。而人民民主專政,則是絕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統治和人民的民主與人民內部矛盾的恰當處理。西方話語體系總是把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謚之謂“人治社會”和“專制社會”與“前現代社會”和“前現代國家”,而把資產階級專政的西方國家稱之謂“法治社會”和“民主社會”與“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這樣來定義“人治社會”和“法治社會”的根本目的,是企圖把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演變倒退為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國家。

  有人認為,我國只有人治、沒有法治傳統。這是誤解。我國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逐漸形成了“禮”這一“習慣法”。自公元前21世紀的夏王朝跨入奴隸社會開始,直到封建制的各個朝代的統治者,都在不斷加強立法和司法,以維護他們的政治和經濟的統治。研究發現,我國迄今所見最早的訴訟判決書是青銅器銘文,敘述了西周晚年一場訴訟案件的始末。目前已知的、我國最早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由魏國李悝集當時各國法律編制而成的《法經》。公元前359年,秦孝公重用商鞅對政治、經濟諸方面進行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改革,史稱“商鞅變法”。商鞅變法之初“徙木立信”的故事大家都較為熟知。因為,商鞅變法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史記》中記載,“商君雖死,而秦卒行其法”。泱泱中華,光輝璀璨。在中華文明中,不僅有上述先進的典章制度、禮儀文化,還有蘊含其中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及其人本思想。習近平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指出:“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 在我國古代,一般說來,儒家主張以人治為主,其代表性言論是:“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道家主張“無為而治”也是以人治為主的一種,但從整體上說,儒家與道家僅僅是一種主張而已,在當時的國家政治生活中并不起決定性的主導作用。這也就是說,無論在古代的我國還是在古代的西方,都有著法治的傳統;但只是適應當時的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不如現在依法治國的健全而已。有學者認為,我國古代的法治實際上是刑治,而西方古代的法治則民法起的作用比較大。 筆者贊成這一看法。

  一個國家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與這個國家的歷史傳承和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解決中國的問題只能在中國大地上探尋適合自己的道路和辦法。我們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然要學習和借鑒全人類文明的一切優秀成果,但決不是照搬其他國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從我國的現實條件出發來創造性前進。

  中華法系影響深遠,源遠流長。中國古代政治也決不是專制這一個概念所能概括的。比如,中國古代的“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法治主張,中國古代治理中的“仁孝”思想、“恤老愛幼”等具體規定,無不體現著當時我國法治治理中的智慧與藝術。又如,“水則載舟,亦能覆舟”這一體現君民辯證關系的“舟水論”更是維護封建制國家安定的核心治理思想,是懸掛在君主頭頂的一把無形的利劍。再如,在體制機制上,漢朝有內外朝治理,明朝有內閣治理,至于“明德慎刑”、“用法務在寬簡”,還有訴訟上的“登聞鼓直訴制度”,史官的“秉筆直書”,“不殺言官”,等等,這些雖然其階級屬性是封建的,但卻屬于中華法系中的優秀傳統。還如,現在的所謂利用各種私人關系為犯罪人的求情,我國古代法律規定是要嚴格禁止和嚴加處罰的;我國古代關于監察監督制度的法律規定,也一直為外國學者所稱道。以孔子為代表的早期的儒家,雖然倡導“人治”,但并非不重視規則制度的作用,孔子也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儒家的“禮治”也是一種規則治理,漢朝以后,作為我國主導的統治思想的儒家和封建統治者,更不輕視“法治”,只不過是“儒表法里”而已。

有人說,毛澤東只講人治,不講法治。這同樣也是誤解。早在1920年,毛澤東在湖南“省憲運動”中就曾倡導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省憲法。后又親自領導參與擬定了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41年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6年的《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和1949年的《中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更為重要的是毛澤東親自主持起草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即1954憲法。19541017日,毛澤東在閱中共中央統戰部的一份材料時,批示道:“從憲法的規定看,中央和地方頒布的法令中有問題的不少,對這些有問題的法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還是由政府處理,應加以確定”。 19544月初,毛澤東在修改《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時明確指出:斯大林在晚年特別“欣賞個人崇拜,違反黨的民主集中制”,不可避免地犯了一些重大錯誤,如:肅反擴大化;反法西斯戰爭前缺乏必要的警惕;對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的物質福利缺乏應有的注意;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出了一些錯誤的主意,特別是在南斯拉夫問題上作了錯誤的決定等等。毛澤東接著說:“我們要是不愿意陷到這樣的泥坑里去的話,也就更加要充分地注意執行這樣一種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而不應當稍為疏忽。為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來保證群眾路線和集體領導的貫徹實施,而避免脫離群眾的突出個人和個人英雄主義,減少我們工作中的脫離客觀實際情況的主觀主義和片面性”。 毛澤東在這里所說的建立一定的制度來保證群眾路線和集體領導的貫徹實施,其中的“制度”既包括了國家法律又包括了黨內法規。1962322日,毛澤東聽取謝富治、汪東興關于公安工作的匯報。聽完匯報后,毛澤東指出 :“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沒有法律不行,現在是無法無天。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包公、海瑞還是注重親自問案,進行調查研究的”。 196355日,毛澤東在會見朝鮮法律工作者代表團時說:“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至今我們還沒有制定出社會主義的民法和社會主義的刑法,需要積累經驗”。 這就是說,毛澤東主張,必須制定社會主義的民法和社會主義的刑法,但不能操之過急,應當通過實踐,“積累經驗”后才能制定。這說明,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的產物。“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當經驗的積累達到一定程度之時,民法典和刑法典才能制定出來,否則,則是揠苗助長,甚至適得其反。

  毛澤東同志犯過錯誤,我們當然不能為毛澤東的錯誤辯護,但誰又是不犯一點錯誤的“圣人”呢?認真研究之后,就可以發現,毛澤東同志有著自己的法治思想和法律體系構想。輕易斷言毛澤東只講人治,不講法治,顯然有些輕率。我們要正確總結前人的經驗教訓,但不能苛求前人。正因如是,我們也不能要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就專題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問題;因為在那時,糾正階級斗爭擴大化的錯誤,把全黨全國的工作重心迅速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是更為重要和更為迫切的歷史任務。

  為什么人的問題,是根本的問題、原則的問題。用歷史唯物主義的視野看,把其放到對人類社會和人類文明是起促進還是促退的角度去度量,在特定的條件下,真理在一開始的時候,則往往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19594月,毛澤東在黨的八屆七中全會上說:“多數時候是多數人勝過少數人,但是有些時候,個別的人要勝過多數人”;“一個人有時勝過多數人,這是因為真理在這個人手里,而不在多數人手里” 。因此,我們在強調黨內法規和法律法治權威性的同時,也要兼顧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正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另外,無論人治還是法治,都有“善法”、“善治”或是“惡法”、“惡治”之分。所以,習近平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引用了“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這一我國的古訓。這也說明,不僅一國的法律法規,就是國際法律法規,都有善法和惡法之分。這就是階級分析方法在國際國內法治問題上的具體運用。

  正如《決定》所指出的,我們堅持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道路,建設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我們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說到底,“人治”與“法治”,并不是區分“善治”或是“惡治”的根本標準。環視當今世界,兩制并存,此消彼長,在各種的人治與法治中,都有一個為人民當家作主還是為資本當家作主的問題,這才是區分善治還是惡治的根本標準。也就是說,在當今時代,無論在人治還是法治中,不是勞動治資本,就是資本治勞動。一般來說,從整體上講,剝削階級處于上升時期的“法治”多是“良法”,而處于沒落階段,其“法治”都逐漸墮入“惡法”。

  筆者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所謂“法治”與“人治”不是對應關系,與法治相對應的應該是禮治、德治、宗教治、習俗治等治理的社會規范、原則標準;與人治相對應的應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體。各種“治”其中包括各種法制或法治都是以人為主體和依據什么原則、規則治理的問題。

  封建君主國家實行的依法治國是對地主階級的民主和對廣大農民階級的專政。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是對資產階級的民主和無產階級及其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專政。而憲政不過是資產階級的政治理念、制度框架、體制機制和對資本民主與對勞動專政的代名詞而已。社會主義國家的誕生和建設,廢除了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及其法制,并把資本主義法制的形式,與它所結合的為著極少數人謀利益的資本主義剝削制度剝離開來,汲取其中所有有價值的東西,建立了對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民主和對極少數敵對分子的專政,從而為最終消滅一切剝削制度為基本功能和目標的法治,使依法治國的水平達到了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高度。當然,在建立和發展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無論在蘇聯還是在我國,都曾出現過個人迷信和個人專斷的錯誤,干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特別是在蘇聯,出現了戈爾巴喬夫領導集團極少數人代表國內外壟斷資本的利益,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治,實行極少數人對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獨裁,從而葬送了社會主義制度。沉舟側畔,千帆駛過;病樹前頭,萬木蔥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依法治國和全面推進,正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開創新的局面。

  五、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

  依法治國是實現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途徑和法治保證,意義重大。無論是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國體、政體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都離不開社會主義法治。

  但依法治國不是黨領導人民實現自己當家作主的唯一方式和途徑,也不是黨的領導的全部內容。黨的領導中很重要的是靠正確的理論武裝,靠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信念,靠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靠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靠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對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因如此,習近平同志特別強調:“革命理想高于天”。因為最高理想是最終目的地,而任何法律法規則總是體現其一定的階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革命理想管長遠,管全局,管根本;革命理想高于法。

  一般來說,依法治國主要是他律,以德治國主要是自律。而“德主刑輔”則是我國一種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

  1958年毛澤東同志指出:“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多數人要靠養成習慣。我們每個決議案都是法。治安條例也靠成了習慣才能遵守,成為社會輿論。”

  習近平同志明確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一些人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私。其實,人之初,性本不善,也本不惡。人的本質是當時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生理特征是有遺傳性的,但善惡觀念并不會遺傳。其實,不是人的本質是自私的,而是資本的本質及其所形成的觀念是自私的。馬克思說:“如果按照奧日埃的說法,‘貨幣來到世間,在一邊臉上帶著天生的血斑’,那么,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 所以,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又引用了英國經濟學家托·約·登寧所說的話:“資本逃避動亂和紛爭,它的本性是膽怯的。這是真的,但還不是全部真理。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利潤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樣。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

現在我國的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反腐倡廉僅靠法治行不行?如果僅靠法律這唯一準繩,那也就是說,“有300%的利潤,它(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從一定意義上講,這也是一條鐵的經濟、社會法則。換言之,如果超過300%利潤的話,法律就可能失去作用。再說,對那些貪贓枉法的人其中包括一些領導干部,“利潤額度”何止300%呀!有一些簡直是無本以萬利億利計。這也就是說,反腐倡廉不能只講法治,不講德治。如果只講法治,不講德治,這是不教而誅,既與我們黨的光榮傳統不相容,也與中華民族優秀法律文化傳統所相違。在西方的制度設計中,資本主義法治設計了資本代理人上臺的渠道,官員與資本、腐敗與資本主義制度本身,是沒有根本性沖突的,資本家的代理人上臺,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名正言順”的“合法”腐敗,而在社會主義的制度理念中,腐敗與社會主義,與黨的宗旨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只不過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某些官員的貪腐行為觸犯了資本主義法律的底線,危及到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生存,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也為了更好地統治、欺騙人民群眾,所以也提倡反腐,例如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實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是在維護資本主義根本制度統治下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有效的舉措。我們當然也必須借鑒資本主義社會反腐的經驗,但資本主義社會的反腐與社會主義社會的反腐有著本質和根本上的區別。拒絕借鑒其經驗,是僵化保守,斷然不可取;但如果全盤照搬,則無疑是緣木求魚,甚至帶來災難。

  其實,我國憲法也把以德治國的實質內容赫然載入其中。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五十三條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這實質上是分別從國家和公民兩個不同層面所強調的德治。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這不僅是《決定》所強調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更是憲法本身所明確載入的規定和要求。奇怪的是,有的人很贊成以憲治國,但又很反對提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這不是把整部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愿給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了嗎?

  筆者認為,反腐倡廉要預防為主,關卡前設,至少要有四道防線,第一道是正確的理想信念。習近平同志特別強調共產黨員要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公民要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信念。第二道是道德。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共產黨員則必須按照《黨章》所要求的那樣,具有共產主義的道德修養和品質。第三道是狹義上的制度規章,即黨規和行政紀律。第四道才是法律。中央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反腐倡廉成套制度的設計。正確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線,這兩道防線,是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線;制度規章是不能腐的防線,而法律則是不敢腐的防線,這兩道防線是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線,而法律則是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我們萬萬不能只講法律這一道防線,從而在整個社會領域特別是政治和文化領域提倡所謂“法無禁止皆可為”,最終的結果則極可能是法律這最后一道防線也守不住。取乎其上,往往才能得乎其中。腐敗的最終結果,必然是亡黨亡國。四道防線健全,腐敗現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其得到逐漸減少。但腐敗現象及其觀念,從根本上來說是私有制的產物。真正要完全根除,必須等到與私有制及其觀念實行徹底決裂之時。

  19808月,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 19921月至2月間,鄧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談話中說:“中國的事情能不能辦好,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能不能堅持,經濟能不能快一點發展起來,國家能不能長治久安,從一定意義上說,關鍵在人。” 從根本上說,制度是人制定的,又要靠人來執行。因此,德治與法治同樣重要。

  20141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一批總結會與第二批動員會上指出:“對共產黨人來說,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精神上缺了‘鈣’,就會得‘軟骨病’,就會導致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道德上墮落,生活上腐化”,“‘四風’問題歸根到底就是理想信念出現動搖所致”。這樣的論述,習近平同志有過多次。這說明,有的同志想僅僅依靠法律就想徹底解決腐敗問題,這是很不現實的。

  在當今世界和我國,法,都是階級意志的體現,都有“良法”和“惡法”之分。不強調德,連一部良法也制定不出來,就更談不上依法治國了。只有樹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過程中,才能公正司法,防止不當的“權力”與“金錢”的干預。

  既然德治與法治同樣重要,為什么我們黨現在就法治問題專門召開全會并作出決定呢?這是因為我們黨面臨國內外的機遇與挑戰都前所未有,由于國際國內各種因素影響,社會各種群體中的價值觀又多元多樣,一些人其中包括黨政領導干部正確的理想信念動搖,也就是說“自律”明顯減弱,反腐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局面。在這種情勢下,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一方面特別重視抓好黨的意識形態工作,強調廣大黨員、干部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強調黨的宣傳紀律、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強調全社會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亦即強調德治,另一方面,又及時提出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多地用“他律”規范人們和市場的行為,這極具重大的現實意義。

  六、依法治國與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關系

  馬克思曾指出:“選舉是一種政治形式,即使在最小的俄國公社和勞動組合中也是這樣。選舉的性質并不取決于這些名稱,而是取決于經濟基礎,取決于選民之間的經濟聯系。”

  我們應時刻牢記,依法治國是手段,決不是目的,而人民當家作主才是目的。我們不會也不能重復伯恩施坦的“運動就是一切,最終目的算不了什么”的錯誤,也決不會也不能搞“依法治國是一切,目的是沒有的”那一套。

  說到底,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為著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社會的協調、全面發展,是為著廣大人民群眾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依法治國的活動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它一方面是為著鞏固和完善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服務,又與國體、政體一起,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所決定并為之服務。

  另外,依法治國是我們的治國方略,正因如此,我們就必須把它貫徹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的方方面面的整個社會系統之中,切忌僅僅是為著社會建設尤其僅僅為著保持社會穩定。但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并不是并列關系,這幾方面中,經濟又是基礎,是重中之重。所以,依法治國,最為重要的是首先貫徹到經濟領域。《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決定》明確寫道:“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首先是要在經濟領域“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政治領域,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專政;在意識形態領域,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但在經濟領域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更具根本性。依法治國的原則之一就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僅是就法律適用環節而言的,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法制定出來了,誰都要嚴格執行,在這里,無論對于統治階級還是被統治階級,沒有任何政黨、團體和個人能夠例外。但就立法環節而言,沒有也決不可能有人人的平等,法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不可能既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又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我們在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時,無疑是講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是我們最終實現的崇高理想,而平等的最深厚基礎是生產資料占有權的平等。它通過生產資料所有制及分配而體現,最根本應是對生產資料占有的平等。因此,對生產資料占有平等權應該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最基礎和最根本的權利,這是每個公民都擁有的權力和權利。對生產資料占用權的平等是人與人社會平等的基礎,沒有對生產資料占有的平等,就沒有真正的平等,也無法根本實現其他各方面的平等。只是因為現在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要素中還必須保留資本,我們也需要且必須在一定范圍內調動資本的積極性。但對資本也必須實行必要的節制。連孫中山先生都提出要節制資本。如果不節制資本,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很快就會被動搖,人們價值觀念不僅會多元化,而且私有觀念,即“為人民幣服務”而不是“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就會逐漸占據甚至主導整個社會,還會逐漸侵蝕我們的各級干部隊伍甚至高級干部隊伍,并在黨和國家各級政權決策時起這樣那樣甚至是主導的作用。有的人甚至置黨的起碼的政治紀律于不顧,被國內外資本所左右。這樣下去,黨和政權就會逐漸脫離、背離乃至背叛人民,人民最終就會作出其他選擇。蘇聯亡黨亡國就是這樣一路走下來的。正因如此,在貫徹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不折不扣地堅持,否則,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就必然遭到破壞,最終則是國家衰敗,社會動亂 ,人民遭殃,我們的一切其中包括依法治國都無從談起。

  現在,不少同志關注著國有企業管理中出現的腐敗現象。也有不少同志擔心,我們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但如何有效遏制公有制企業中的腐敗現象呢?有的人還把國有企業中出現的腐敗現象作為全盤私有化的理由。196029日,毛澤東在讀完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下冊的結束語中說:“所有制問題基本解決以后,最重要的問題是管理問題,即全民所有的企業如何管理的問題,集體所有的企業如何管理的問題,這也就是人與人的關系問題。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毛澤東又說:“生產關系包括所有制、勞動和勞動生產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分配形式三個方面。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解決了所有制問題以后,所有制性質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人們在勞動生產中的平等關系,是不會自然出現的”。 毛澤東的這一判斷完全正確。我們體味,所有制性質在一定時期可以處于相對穩定的階段,勞動生產中的人與人之間關系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這種變化存在著兩種可能:一是沿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要求,不斷完善和發展人與人在勞動生產中的關系;二是也存在著違背社會主義公有制要求的逆向發展的可能。這兩者都會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產生影響。所以,在所有制問題基本解決以后,管理問題即人與人的關系問題就突出出來了,核心問題是如何防止管理人員由社會公仆變為官僚老爺,如何確保已經建立起來的新的生產關系能夠適應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所以,毛澤東明確要求:“等級森嚴,居高臨下,脫離群眾,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飯而是靠資格、靠權力,干部之間、上下級之間的貓鼠關系和父子關系,這些東西都必須破除”; “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廠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爺態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而且破壞勞動紀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爺們”。 這樣下去,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甚至變質,結果名義上的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實質上的資本主義企業了。這也就是說,企業的管理權與所有權是密切相關、相輔相成、互相作用的。所謂管理問題,首先是管理權掌握在誰手里的問題,群眾應不應該參加管理的問題。這樣,毛澤東第一次也是第一個從理論上提出社會主義所有制的生產資料管理權問題,并且把它和所有權的變化、發展放在一起來說明社會主義所有制問題“大有文章可做”。雖然毛澤東也犯過錯誤,包括在領導經濟工作中犯過錯誤,但是他很快發現、及時糾正,并作了自我批評。同時,他還批評那些不向基層傳達而隱瞞他作自我批評的同志,說:“有了錯誤,一定要作自我批評,要讓人家講話,讓人批評。去年(筆者注:1961年)六月十二號,在中央北京工作會議的最后一天,我講了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我說,請同志們傳達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許多地方沒有傳達。似乎我的錯誤就可以隱瞞,而且應當隱瞞。同志們,不能隱瞞。凡是中央犯的錯誤,直接的歸我負責,間接的我也有份,因為我是中央主席。我不是要別人推卸責任,其他一些同志也有責任,但是第一個負責的應當是我。” 縱觀毛澤東的一生包括在瑞金和延安時期特別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對經濟特別是對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所做出的重大貢獻(筆者認為,這一重大貢獻,集中反映在19581960年在讀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的批注和談話,新中國成立后的《毛澤東年譜》作了較為詳盡的反映),完全可以把毛澤東稱之為偉大的經濟學家。只是我們現在對他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上的偉大貢獻認識和理解的還遠遠不夠罷了。通過毛澤東以上一系列論述,我們完全可以說,國有企業中出現的腐敗現象,并不是公有制自身存在的問題,而是私有觀念對公有制侵蝕的結果。這也充分說明,公有制企業,要求必須培育和樹立相應的公有觀念才能搞好。國有企業中出現的腐敗現象,并沒有為全盤私有化和資本的永久統治提供任何理由,反而印證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必然與傳統的所有制關系和傳統的所有制觀念實行“兩個徹底決裂”的正確,說明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強調牢固樹立正確理想信念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講依法治國,不僅要依法管理經濟、依法管理政治,還要依法管理文化。思想文化領域也應講依法辦事。思想無禁區,實事求是講,也無法設定禁區。依法管理文化,必須首先做到憲法中要求的那樣,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把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忠誠于馬克思主義者的手中。對于表現出來的思想問題如何處理?毛澤東說:“對于思想問題采取粗暴的辦法、壓制的辦法,那是有害無益的”;“我們一定要學會通過辯論的方法、說理的方法,來克服各種錯誤思想”。 其實,辯論、說理的辦法就是爭論。有人說,鄧小平對思想問題不主張爭論。其實,這是誤解。1992年春,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強調:“不搞爭論,是我的一個發明。不爭論,是為了爭取時間干。一爭論就復雜了,把時間都爭掉了,什么也干不成。” 當黨的思想政治路線確立后,鄧小平堅決明確地反對就一些具體方針政策和探索性、實驗性的改革舉措進行無休止的、無原則的爭論。但對重大原則和大是大非問題,鄧小平歷來主張必須爭論清楚。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對1978年的真理標準問題討論,鄧小平多次高度稱贊:“這個爭論很有必要,意義很大……是個政治問題,是個關系到黨和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針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鄧小平不斷強調要旗幟鮮明地加以批判,指出:“某些人所謂的改革,應該換個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資本主義化……我們講的改革與他們不同,這個問題還要繼續爭論的。” 對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如何辦?在這里,不應誤讀鄧小平“不爭論”的思想,而采取“不炒熱”的“駝鳥政策”。我們一是旗幟鮮明地倡導“理論研究無禁區,宣傳教學有紀律,具體行為守法律”。二是敢于和善于通過辯論即爭論的辦法力爭教育當事人,同時通過爭鳴有效提高廣大干部群眾辨別大是大非的能力。特別是現在網絡發達,搞好網上的輿論引導,至關重要。網上的輿論,絕對不能讓國內外資本所主導,否則,則有亡黨亡國之可能。這不是危言聳聽。這就更加需要依靠人民,特別是培養和依靠忠誠于黨、忠誠于人民、忠誠于社會主義祖國的青年一代。三是依紀依法處理當事人,并不再為其提供陣地和講壇。從一定意義上講,依法管理文化,也是為以德治國創造良好的環境。

  七、依法治國與緊緊依靠人民群眾的關系

  依法治國的主語和主體是人民群眾,而不能僅僅只是司法機關,特別僅僅是幾個法學家(當然,人民的法學家,人民會永遠尊敬和依靠)。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應體現在立法的全過程,而且應完全體現在依法治國的全過程。

  習近平同志在四中全會講話中說:“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證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這是我們的制度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

  抗戰勝利前夕的19457月﹐毛澤東主席在延安與黃炎培那段著名的“窖洞對”,值得我們永遠銘記。黃炎培說﹐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澤東說:“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負起責來﹐才不會人亡政息。”

  這就明確地告訴我們﹐人人負起責來﹐就是人民群眾自己要為自己當家作主﹐而不是在人民范疇之外﹐選出另外一個管理集團來管理。工人階級及其政黨﹐是人民群眾中最先進的部分。共產黨和政府的各級領導是人民中的先進分子﹐而不是人民范疇之外的“精英集團”。堅決相信、緊緊依靠最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與堅持工人階級及其政黨的領導,具有內在的高度的一致性,這才是徹底的歷史唯物主義。

  人人負起責來,負什么責?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澤東在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談話時說:“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社會主義民主的問題,首先就是勞動者有沒有權利來克服各種敵對勢力和它們的影響的問題。像報紙刊物﹑廣播﹑電影這類東西﹐掌握在誰手里﹐由誰來發議論﹐都是屬于權利的問題”;“掌握在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手里﹐絕大多數人民的權利就有保證了”。 毛澤東的看法極富遠見,他似乎在五十多年前就預見到我們今天的更為繁重的任務。現在有的報刊、網站、文藝作品等問題不少,這都存在一個是不是人人負起責來的問題。人人負起責來是內容,而總要找到一種或幾種好的形式來體現和實現才行。

  列寧曾明確指出:“法律制定得夠多了!那為什么這方面的斗爭沒有成績呢?因為這一斗爭單靠宣傳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眾的幫助才行”。

  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1963年毛澤東親筆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20131011日,習近平總書記為紀念毛澤東批示“楓橋經驗”50周年紀念大會作出批示,充分肯定浙江楓橋“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經驗,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并要求根據形勢變化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以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同志特別強調,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習近平同志的這一論述,完全是相信人民群眾、依靠人民群眾、為了人民群眾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在依法治國戰略中的運用。

  從根本上說,依法治國,這是億萬人民群眾自己的事業;只有全心全意依靠群眾,才能確保依法治國的正確的政治方向,依法治國才可能取得應有的成效。

八、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西方司法獨立的關系

  應當承認,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突出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高等問題。這與司法領域內部出現的腐敗等直接相關,但這些腐敗現象又往往與外部的不法分子的腐蝕和少數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關。《決定》明確指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決定》的上述精神,并不是新的制度規定,而是我們憲法相關條款的具體化。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條指出:“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充分說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原則。

  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比較好理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為什么要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呢?這是因為一個案件的發生,往往有著多種復雜的因素,其中有不少表面現象,恰恰是案件當事者甚至是背后指使者的蓄意所為;這就往往需要具有很高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的司法人員深入調查方方面面,根據每一個案件具體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各種因素依法給予綜合考量,然后給予科學認證,這決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行政命令就能替代和解決的,所以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決不能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法治實踐中,有的地方黨政領導基于個人關系和利益干預司法案件,有的地方部門和機關基于地方保護主義插手干預司法案件,這就必然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所以,我國的《憲法》及《決定》,莊嚴地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寫入其中。

  但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決不是不要黨的領導。首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接受黨在思想政治上的領導。這是因為,法律規定要通過一定的人去落實,而一定人的行為,總是由其所持有的一定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為指導。為了確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后結果上的公正,《決定》明確指出:“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其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體現在各個具體案件中的審判權檢察權,但是審判工作檢察工作決不僅僅是對各個具體案件的審判檢察,而且體現在機關和人員建設的方方面面。再次,各級和不同職能的司法機關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也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最后,黨的性質宗旨和執政地位決定其必須領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黨的執政地位的重大政治責任;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決定了必須堅持黨對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領導。因此,絕不能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堅持黨的領導對立起來。筆者在這里想強調的是,在蘇聯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最終取消了司法機關中黨組織的設立。事實證明,此舉不但沒有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并最終建設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反而為蘇聯解體和蘇共亡黨埋下了伏筆。前車之鑒,令人深思。

  筆者個人認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理解此處“獨立”行使的問題時,還必須注意這一“獨立”僅僅是相對的獨立,這一權力在行使過程之中、之后,也必須接受方方面面的監督:一是人民的監督。在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我國的公民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是載入憲法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二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權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實施監督,以促進司法公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還享有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職和撤職的權力。最高審判機關和最高檢察機關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若該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三是國家其他機關的監督。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檢察機關作為享有法律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有權對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正因如此,我們完全可以說,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是實現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上的安排,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對司法的基本要求,而決不是讓司法獨立于黨的領導和人民的監督之外。

  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與西方的司法獨立有著根本的不同。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司法獨立,也完全是兩個概念。

  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經常自我炫耀的其司法制度的最大特點。應當承認,司法權與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是維護資本當家作主的十分成熟的制度之一。“司法獨立”在新興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時,也無疑起過進步的作用。但它對社會和人民群眾具有一定的欺騙作用。恩格斯明確指出:“資產階級的力量全部取決于金錢,所以他們要取得政權就只有使金錢成為人在立法上的行為能力的唯一標準。他們一定得把歷代的一切封建特權和政治壟斷權合成一個金錢的大特權和大壟斷權。” 在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總是用金錢明里暗里操縱行政權和立法權的選舉,而表現在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上,在美國是由9名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所體現,大法官直接由總統任命,且是終身,并有推翻議會立法的最高裁定權。而英國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其司法制度仍保留許多封建痕跡,其最高上訴法院的職能由上院行使,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無論是在美國還是英國,大法官的產生,就連形式上的選舉這一程序也被完全免除,美國甚至賦予這些大法官以憲法解釋權即“違憲審查權”或“司法審查權”這一最高最終的裁決職能。美英這些法官終身享受高薪,既不受議會控制,也不受民眾監督,更不對民眾負責,唯一聽命的,就是在其后操縱的資本。這就為確保代表極少數人的壟斷資本統治又加上了一道可靠的保險。

  有人說,司法獨立雖然產自資本主義但并非一定姓“資”,它所揭示的是現代法治的共同規律,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應為我所用。這不是糊涂,就是想誤導我國的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

  法院、檢察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社會主義中國的司法是共產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活動,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解釋甚至偷換成“司法獨立”,就是要把司法權從共產黨和人民的手里奪走,并把其偷梁換柱到國內外資本手中。現在,共產黨在執政,人民還在當家作主,并且有著較為健全的監督體制機制,一些人就膽大妄為、貪贓枉法、貪賄無度,如果放棄了黨的領導和人民的監督,實行司法獨立,那些人不是更無法無天了嗎?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實行所謂的“司法獨立”,他們就會在國內外資本的操控下,假借所謂合法的司法途徑,修改我們既定的憲法和各種法律,甚至把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各種戰略舉措宣布成為“非法”,如此辦理,沒有硝煙的戰爭導致的亡黨亡國則不需要多少時日。

  九、憲法的實施與憲法實施的監督的關系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習近平同志在新任黨的總書記后不久,即十分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憲法的實施簡而言之就是要將憲法文本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實際生活中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治實踐中,憲法的實施通常會有四種具體的表現形式:國家立法機關在立法活動中對憲法的貫徹和落實、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對憲法的貫徹和落實、國家司法機關在從事司法活動時對憲法援引和適用、其他一切組織和個人在作出行為時對憲法的遵守。而以上每一種表現形式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所不可或缺的、至關重要的方面或環節。實施憲法的上述四種情形,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我國,誰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最為科學和合理呢?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的憲法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根本大法。憲法實施的監督,首先是人民的監督。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所以,《決定》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除了人民的監督之外,還需要專門機關的監督。所以,《決定》又明確指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決定》的這一表述十分正確和準確。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中,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能;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中,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能。有人說,中國沒有憲法監督制度和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亟需建立一個跨越任何黨派利益之上的專門機構,比如“憲法法院”或“憲法審查委員會”或“憲法監督委員會”等來承擔這一任務。這一說法,完全不對。憲法已經明確規定,在我國,監督憲法的實施和解釋憲法的權力與職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需要在此之外,成立一個獨立的既不接受黨的領導,又不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專門機構來承擔這一使命。當然,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迫切需要加以解決。正因如此,《決定》提出的是“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一方面完全排除一些人關于設立與人大常委會并列的新的“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監督委員會”等來監督憲法實施與解釋的設想,另一方面又提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框架內積極探討完善和健全新的辦法和方法。除了憲法實施的監督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應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不能再設立與一個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相并列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或“憲法監督委員會”。若如是,這就等于我國有了兩個最高權力機構,這本質上是西方“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框架,是西方司法獨立的翻版。若如是,我國現有的行之有效的政體必將遭到破壞,國家的政治穩定也必將化為泡影。

十、黨大還是法大即黨與法的關系

  習近平在對《決定》所做的“說明”中特別強調:“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因此,處理好黨與法的關系,事關法治建設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事關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能否成功。

  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筆者個人認為,這要具體分析,不能一言以蔽之。

  其實,關于黨與法的關系,習近平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已經講得十分清楚。他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黨的領導力量的體現。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 結合這一論述,聯系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就可以清晰認清黨與法在不同情況下的相互關系。

  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從黨領導人民制定并修訂憲法法律的意義上講,可以說黨比法大。但是,這里所指的黨,是黨中央,并不是指地方黨委。

  習近平指出:“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決定》也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從任何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角度講,法又比黨大。

  這也就是說,在立法過程中,法為黨領導人民所制定,因此,法不是高于一切的,而是黨和人民大于法律;法律制定出來后,在法的適用過程中,任何政黨和人民中的任何份子,又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活動,法律又大于任何政黨和個人。

  習近平指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決定》還指出:“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從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是為了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根本目的的角度講,不存在誰大誰小問題,黨和法應該高度統一,黨與法一樣大。

  一些干部群眾在黨與法的關系問題上有模糊認識并不奇怪。我們的一些干部甚至是有的高級干部,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甚至之上,法治觀念不強,決策不講程序,辦事不依法依規,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和敗壞了黨的聲譽。但也絕不排除少數別有用心之人利用黨內的一些腐敗現象,人為制造黨與法之間本不存在的對立,進而為否定推翻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制造輿論。

  黨與法的關系之中,還嵌入一個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關系。有同志提出,既然要依法治國,那么,要不要依法治黨?也有同志提出,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哪個大?黨內法規如果違背國家法律怎么辦?

  其實,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既有聯系,又有明顯的不同。其相互聯系是,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我們要十分注意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通過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了實處,就會有力促進黨員和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如《決定》所指出的那樣,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之所以能夠有機地統一在一起,最直接的原因便是黨依法執政的根本要求,即“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當然,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也有明顯的不同:

  第一,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國家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它的制定主體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組織機構(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各組織機構(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它的淵源或具體表現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法規和規章等。根據法治建設的具體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通常也被歸入國家法律的范疇之內。國家法律適用于國家主權范圍內的全體組織(包括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所有個人。黨內法規是指有制定權的黨組織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它的制定主體有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它的淵源或具體表現形式有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和細則。通常認為,有關黨組織對黨內法規所作的、與相應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的解釋也屬在黨內法規的范圍之內。黨內法規則適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的組織。由此可見,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在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價值觀念的層次不同。依法治國要求全體公民弘揚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 、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而《黨章》中明確要求黨員:“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法律不僅是每一位公民價值觀的底線,而且是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而黨章不僅是每一位共產黨員價值觀的凝結,而且是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要依法治國,必須從嚴治黨。193710月,毛澤東在為黃克功案件致雷經天的信中曾明確指出:“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 194151日,由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8條規定:“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有的黨員甚至是黨員領導干部,誤認為自己只要遵守法律便可以,早把黨的性質與宗旨忘到了一邊。這種狀況亟待改變。所以對于全黨和全國來說,僅僅講依法治國還遠遠不夠,還必須嚴肅提出從嚴治黨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依法治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都可以從黨的建設特別是黨風中存在的問題找到影子甚至是根源。其根子都在理想信念動搖和價值觀發生變化。黨與社會不是“兩張皮”。從一定意義上講,黨風決定著民風。黨風不正,民風必墮。

  第三,寬嚴層次程度不同。在同時適用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時,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國家公民,更是執政黨的一份子,既要遵守國家法律,又必須服從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政黨團體,中國共產黨黨員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公民,他們所肩負地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共產主義社會的偉大歷史使命,決定了他們較一般意義上的政黨團體和國家公民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享有更少的權利和權力。因此,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當然,黨內法規嚴于國家法律,也并不意味著黨員不享有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黨章所規定的黨員權利,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依法依規保障黨員的公民權利和黨員權利不受剝奪,并保證黨員合法合規的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承擔的責任不同。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全體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違反或違犯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的監督處理在主體、程序、后果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在主體方面,違反國家法律的,因違反法律的性質(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勞動法律、刑事法律等)的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民事權利人、行政主體、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違犯黨內法規的,則由具有不同檢查和處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在程序方面,違反國家法律的,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承擔法律責任;違犯黨內法規的,則應依相關黨紀黨規給予相關紀律處分。在后果方面,違反國家法律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犯黨內法規的,黨員應承擔警告至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黨組織應承擔改組或解散等紀律處分。在理解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在責任承擔方面的不同時,還必須注意對違犯黨內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應堅持防止違紀行為演變為違法行為的原則。

  第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不同。從根本上說,黨內法規是為了保持黨的鮮明的無產階級性質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制度安排。而國家法律則是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進而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安排。

  毛澤東說:“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鄧小平說:“中國要出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所以,只有首先嚴格黨內法規,進而從嚴治黨,依法治國才能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黨內法規嚴格執行了,國家法律才能嚴格執行。但是,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執行狀況,不可能絕緣,而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只有嚴格黨內法規,才能厲行法治;而嚴格執法,也可以反作用于從嚴治黨。黨內風氣與社會風氣的好壞,緊密相連,甚至是黨風決定民風。

  從以上可以看出,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既有高度的一致性,又有鮮明的區別,是相輔相成的,但決不能相互代替,缺了哪一方面都不行。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不存在誰大誰小的問題。黨和國家的宗旨都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如果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違背這一宗旨的現象,黨領導人民都有權加以糾正。同樣也根本不存在用國家法律來匡正黨內法規的問題。有人想誤導我們,說到底,是為了改變我們黨和國家的性質,重新回到資本統治勞動的天下罷了。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主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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