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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峰:富人治村的路子還能走下去嗎?
點擊:  作者:陳柏峰    來源:《北京社會科學》  發布時間:2017-11-16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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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治村的類型與機制研究

 

  富人治村在目前已是普遍現象,它可以分為經營致富型、資源壟斷型、項目分肥型、回饋家鄉型等四種類型。前三種類型具有典型性,它們有著不同的具體機制。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隱含政治排斥,富人通過塑造“不用家財補貼集體就沒有參政資格”的政治氛圍,使普通村民喪失被選舉為村干部的機會;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依賴派性結盟,富人通過與“混混”勢力聯合,壟斷村莊公共事務,以暴力威脅使村民噤聲;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導致精英俘獲,富人通過社會關系獲取自上而下的資源項目投入,從而獲得村莊公共事務的支配權,使村民被動或主動遠離村務。不同類型的富人治村都產生了負面效果,削弱了村級民主,破壞了民主的外部環境,因此需要反思相關政策措施和話語。

 

  一、導論

 

  目前,在全國各地,富人治村幾乎成了普遍現象。這其中既有自然發展趨勢的原因,也有政策因素的作用。近年來,各地不斷推進“雙強雙帶工程”,要求村級干部政治素質強、發展能力強,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甚至提出類似于“自己不會富,不能當干部;只管自己富,不是好干部”的這種口號。這種政策措施大大促進了富人治村的進程,使富人治村的廣度和深度都在不斷擴展。

 

  富人治村現象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的沿海地區,但直到新世紀以后才得到學者的專門關注。目前,它已成為村莊治理中的普遍現象和發展趨勢,催生了不少研究。對時下富人治村的現象,目前有幾種較為典型的認識。

 

  第一,認為治理村莊是農村新興經濟精英的一種社會責任,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它是農村非農經濟發展、社會分化、鄉村文化變遷的必然結果,符合國家建構和農村民主的需求,也符合農民的期待。

 

  第二,認為富人治村導致村莊治理邏輯的轉變,使進入村莊政治的經濟門檻和道德門檻不斷提高,從而將廣大群眾置于無權參與政治的境地,造成嚴重的社會政治排斥,使得基層民主的合法性基礎陷入了危機。(P63-88)

 

  第三,認為富人治村的動機不是因桑梓情懷而回報家鄉的類慈善行為,而是遵循“一步領先、步步領先”的競爭邏輯,為使自身獲利,他們不惜以更多地區的利益受損為代價。富人治村放大了基層場域中權力—利益網絡的“結構洞”效應,導致鄉村治理發生了內卷化。

 

  上述研究往往是基于一地的個案作出的判斷,較為缺乏類型學上的概括和比較。本人曾在2006-2015年長達十年的時間段內斷斷續續對富人治村的問題有所關注,在山東青州、浙江奉化、廣東番禹、山西祁縣、云南昆明等多個地方實地調研時都搜集了富人治村的相關經驗材料。各地情形有所不同,值得在學術上進行提煉總結。本文將在這些調研材料和經驗質感的基礎上,嘗試對富人治村進行類型提煉和機制分析。

 

  二、富人治村的基本類型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農村富裕程度也不斷提高,富裕群體在全國農村普遍存在,富人治村現象也成為全國農村的普遍現象。然而,由于中國幅員遼闊,各地農村發展非常不平衡,因此富人治村現象的表現也有很大不同,可提煉為以下四種類型。

 

  1、經營致富型

 

  最先富裕起來的,是中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和中西部大城市的近郊農村,“近水樓臺先得月”是其緣由。得益于發達地區和大城市可以更快更多地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成果,這些地區農村與廣大中西部農村有著巨大的不同,不但農民平均收入要高,而且農民中有大量的富裕群體。這些農民因為靠近市場經濟活躍的地區,見多識廣,較早發現市場機會,勇于嘗試,運氣較好,在開辦實業、經營商業等方面獲得了成功,從而成為先富群體。他們的財富遠多于中西部農村的農民,也非當地普通農民能望其項背。在當地整體活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農民甚至無需承擔較大商業風險,即可通過開店、販賣、做中間商、承包業務等方式而進入富裕階層。在這些地區,農民群體內的貧富分化非常嚴重,程度遠超中西部的一般農村地區。富裕群體資產過億者并不罕見,而貧窮者只能靠打工度日,甚至因為家庭缺乏勞動力而舉步維艱。普通村民疲于應付生活,對村莊政治缺乏興趣,也很難進入村莊的政治場域,富人治村似乎越來越成為合理而又自然的選擇。參與治村的富人主要依靠經營致富,因此可以簡稱為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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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某農村。

 

 

 

  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的鮮明特點是,富人參與村莊政治,其在擔任村干部時往往用個人財產來建設公共設施、提供公共產品,該現象被有的學者概括為“以私濟公”。在浙江奉化調研時,我們發現幾乎所有的村支書不但不從村里領取工資,反而給村里貼錢,金額達每年十萬甚至數十萬之巨。富人村干部給村里貼錢,早期表現為墊付農業稅,目前則主要通過以下三方面來支援鄉村。其一是補貼村莊的公共設施建設,如村莊道路、自來水設施、供電設施、文化廣場、宗祠等;其二是補貼村民的日常花費,如水費、電費等。其三是在糾紛解決中,為了平息當事人的爭議,村干部常自掏腰包補貼給一方當事人,助其支付用于調解的費用。從富人村干部的角度來說,他們每年的企業和商業經營收入頗豐,給村里補貼數十萬也僅是其財富的很小部分,無關大局。在筆者當時所調研的蔣村,幾位村干部都坐擁千萬資產,年收入近百萬,周圍幾個村莊的村干部也都是如此。

 

  2、資源壟斷型

 

  城市的擴張、土地的非農利用,使得土地成為了可以謀取重大利益的資源。相對于務農和打工收入,城郊農村的征地補償收益巨大,可以在短期內變現數十年的農業產出。獲得這筆變現后,城郊農民的可支配資金大大增加,可通過建房買車等方式顯著改善生活,也可用于經商投資。然而,土地資源的變現,過程卻較為復雜。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征地的所有程序幾乎都離不開村干部的同意與配合。村干部既是集體所得征地補償款的管理人,也是征地程序啟動、進行的關鍵人物。這一中介角色使其有機會從征地過程中獲利,甚至可能將本屬于集體的征地補償款據為己有。除了土地的出讓,在有煤礦、稀有金屬等礦產資源的村莊,富人同樣能夠通過村干部的身份謀取利益。雖然礦產資源屬于國家,但其開采離不開村莊的土地,因此村干部也可以對開采決策和過程施加重大影響。他們可以成立公司進行開采,也可以從其他公司的開采過程中獲利。這種富人村干部的治村模式,可以稱為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

 

  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中,村干部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在治村過程中致富。


  其一是土地腐敗。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雖然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但并不能享受征地補償款的全部,集體作為所有權人可以參與分享。而由于村級民主制度不健全,集體土地的征收過程和收益分配權往往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在巨大的資源和利益面前,村干部往往通過掌握集體權力來謀取土地利益。他們可能在征地談判環節與開發商勾結,獲取腐敗性個人利益;也可能在征地款到達集體賬戶以后,以貪污的方式獲取腐敗利益。十多年前,這種腐敗主要發生在東部沿海地區,今日該地區征地程序和征地款管理已較為完善,腐敗空間已經較小;最近十年,中西部土地利益膨脹,各種管理措施尚未健全,至今這種腐敗仍然存在。

 

  其二是壟斷礦產。在中西部的一些地區,雖然農村整體上不富裕,也不靠近城市,但因為土地之下有礦產資源(例如山西煤炭),村干部可以在礦產資源的開采過程中撈取好處,成為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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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某農村。

 

  3、項目分肥型

 

  整體而言,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并不富裕,農民之間分化也不太明顯,大部分農民的收入都是由務農和務工兩部分組成。家庭占有的土地“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農業收入不高,一般只能維持日用;而外出務工可以獲得較之務農更多的收入,但也只能擁有有限的儲蓄,打工致富幾無可能。務農主要為了保障低廉有效的家庭再生產,務工收入則用于支付教育、建房、結婚等大項支出,農民生活“溫飽有余、小康不足”。這樣的村莊,也有少數農民活躍在縣域或鄉鎮,在更大的范圍內經商或從事特色產業,比一般農民更為富裕,有著更為復雜的人際關系。在相對貧窮的農業地區,這些富人不一定在當地致富,與當地不一定有太多聯系,他們中的多數人在致富后愿意在城市里安家,只有極少數富人可能在鄉鎮干部的邀請下回村擔任村干部。

 

  這一部分經商成功的富人村民,他們回村后往往會將在外的產業轉移一部分到村里來。他們通過自己在外積累的社會關系以及與鄉鎮干部的關系,爭取各種項目資源,并從這些項目中獲益。在“雙帶工程”的推動下,他們中的一些人進入村莊政治場域,擔任村干部。新的政治身份將大大有利于他們繼續從事特色產業或經商,因為該身份使他們比一般農民掌握更多的政策信息,可以利用這些信息來合法享受激勵政策,從而更快致富。這類富人村干部憑借其龐大的社會關系網絡前往各級政府部門爭取項目資金,進而把該資金通過合法或非法的形式中飽私囊。不僅如此,由于了掌握政策信息和操作方法,他們可以以施工方身份承接這些項目,賺取利潤;或者將項目承包給與自己關系親近的人,從中賺取“中介費”。這種參與項目分肥的富人,其治村模式可以稱為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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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固鎮縣王莊鎮“雙帶工程”先鋒。

 

  4、回饋家鄉型

 

  與上述幾種類型的富人治村不同,國家“雙強雙帶工程”的期待實際上是呼喚“新鄉賢”,強調富人發揮作為優秀企業家、商人在農村政治、經濟、文化中的引領作用,希望他們回鄉投資、參與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有見識、有擔當、有威望又自愿扎根鄉土。不幸的是,在絕大多數情形下,這僅僅是一種美好的期待。但不能因此否定,不少富人在參與村莊政治時,雖然自身利益牽涉其中,自己也因村干部身份大大受益,但也不乏回饋家鄉的想法。尤其在東部沿海地區,用個人財產為村莊辦公共事業出資較為普遍,這種現象背后都有參政富人的“回饋”觀念。當然,更有極個別富人參與村莊時并沒有多少利益考量,完全出于其桑梓情懷。他們的致富與村莊沒有多大關系,也與村干部這一身份沒有關聯,而是主要依賴更大范圍的市場,用自己的財產來為家鄉做事。這種類型可以稱為回饋家鄉型富人治村。筆者曾經調研的山西祁縣修善村,其村支書就屬于這種富人。他個人投入大量財產,為集體修建公共設施,不圖回報,包括修建三賢善館、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雖然他希望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將來能在農家休閑方面帶來商業機會,但不論是否成功都未對他回饋家鄉的行為產生影響。

 

  三、富人治村的機制分析

 

  如前所述,目前在中國至少存在經營致富型、資源壟斷型、項目分肥型、回饋家鄉型這四種富人治村模式。當然,這四種模式只是理想類型的概括,實際上幾種類型完全可能發生復合。除了回饋家鄉型富人治村以外,其它三種模式都有相當的典型性。每種模式都有其具體的背景和地方環境,本節將重點分析其不同的機制。

 

  1、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隱含政治排斥

 

  從村莊集體的角度來說,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公共品需求和社會治理需求巨大,而在取消農業稅之后,幾乎不可能通過向農民收取稅費來解決問題,因此富人的補貼正好回應了需求。然而從富人村干部的角度來看,正是其通過私人貼錢為公家辦事這種“化私為公”的機制,村干部獲取了群眾威望和鄉鎮認可,從而為他們帶來不小的政治收益。富人村干部可能因“貼錢”而獲得村民的擁戴,比如在筆者調研期間,蔣村的村民們對村支書和村長的評價很高,因為他們不但不拿村集體的錢,還拿自己的錢為村集體辦事,村民非常褒獎他們的“大公無私”。

 

  實際上,村干部貼私人的錢、辦公家的事,可以通過布勞所說的社會交換機制來獲得權威。在社會交換中,通過向他人提供所需要的服務,一個人可以建立對他人的權力,他人會因這些服務依賴他、感激他,從而服從他。(P63-88)處于強勢地位的富人村干部為了獲得權威,可以通過施舍利益來賺取普通村民的尊敬與服從。不僅如此,村干部能夠貼錢將村莊道路、自來水等公共設施建好,符合“新農村”的標準,從而也能獲得鄉鎮干部的認可。而在“擺平就是水平”、重視糾紛解決能力的基層政治生態中,貼錢解決糾紛,不但可以節省反復說理需要的時間成本,還可以避免調解失敗后糾紛被提交到上級鄉鎮而可能導致的對村干部能力上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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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致富型富人村干部除了能在政治上獲得籌碼,其在經濟上也能有所收獲。

 

  首先,在地方場域中,村干部是一種政治身份,這種身份有著政治和經濟雙重的效應。富人擔任村干部后,能夠利用這種政治身份“上一個層次”,與鄉鎮干部建立某種聯系。經由這種工作便利,其能與各級干部建立起良好的私人關系,他們的經商前景和企業發展無疑會變好。他們可以獲得更多的政策信息,便于調整經營方向;也可以獲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在經營許可、稅收減免、政策開口等多方面獲得支持。更甚者,那些治村效果明顯的富人干部,有成為縣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更大可能,也易獲得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等榮譽稱號,這些政治符號和政治資本在地方市場中都可以迅速轉化為個人經商和企業經營的優勢。

 

  其次,由于富裕地區資源總量大,村干部在村莊治理中可以較大程度地控制資源分配。隨著城市化的展開,工商業不斷發展,幾乎每個鄉鎮都建立了工商企業。工商企業的建立帶來了許多就業、獲利的機會,如在工廠區建食堂、在工人住宿區開超市等等。雖然市場有巨大的發展,但黨政權力體系統攝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格局并沒有改變,因此,村干部在村莊范圍內能對分配這些資源享有較多的話語權,從而參與資源配置。在此過程中,村干部自己可以把握機會擴大經營,也可以向與自己關系緊密的親友傾斜,從而可以獲取巨大利益。

 

  然而,在富人村干部從政治、經濟多方面都收獲頗豐的情況下,村級民主政治卻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富人獲取了主導甚至壟斷村莊政治的合法性。“化私為公”機制在東南沿海農村的盛行,使沒有足夠經濟實力的村民越發難以出現在村莊政治的舞臺上。因為富裕的村干部從“化私為公”中獲取了非常高的道德優勢,一般村民達不到這個道德高度,因此就不可能登上村莊政治的舞臺。當我們問村民是否想過也去競選村干部時,很多人說:“就是選上了,也沒有經濟實力去當!”一位八十年代的老村干部則直截了當地說:“我們那時當村干部,沒有現任干部這么高的‘姿態’。現在,沒有錢是不可能當村干部的。”因此,富人治村的背后,隱然蘊藏著一種政治排斥的機制。

 

  這種政治排斥首先體現為被選舉權的標準被大幅提高。富人村干部不從村集體中領取工資,還用個人財產為村集體辦事,這為所有村干部提供了行為模式,從而使得從村集體中領工資顯得“不正當”。如此一來,貧窮的農民甚至普通村民便失去了參與村莊政治的機會。現實中,普通農民根本不可能再有參選村干部的想法,村民也不可能選他。因為在富人治村的背景下,窮人去參選村干部,可能被理解為想靠干部身份貪污集體財產。因此,很快,村干部身份就成了富人的專利,從而造成了村莊的政治排斥。如果沒有自上而下的干預,其自然發展就會不可逆的排斥普通農民成為村干部的可能性,將貧窮農民和普通農民排斥在村莊政治之外。

 

  次,過問村莊公共事務的權利也受到限制。富人用個人財產為村莊辦理公共事務,一般農民不好過問。“你連錢都沒出,怎么好去過問?”這與用集體錢財辦公共事務、村民集資辦事大有不同。長此以往,不但普通村民被排斥在村干部候選人之外,他們甚至被排斥在村莊公共事務之外,所有的公務似乎都成了富人村干部的私事。村民們因為沒有出錢,也就喪失了建議權、異議權。因為村莊再也無“公共”的事務可以供所有的村民參與討論、決策、實施,村莊公共性也必將逐漸喪失,村莊成了富人實現治村理想的舞臺,其他農民變成了沉默的看客。

 

  2、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依賴派性結盟

 

  在土地資源或礦產資源豐富的村莊中,村莊權力有著相當大的含金量,因此富人愿意參與村莊政治。很多富人原本就通過土地征收或資源開采獲利,或從事與土地、資源相關的某種產業,他們愿意通過出任村干部來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或者獲取更多類似的盈利機會。其實,一切資源都可能成為富人參與村政的動力,即使在中西部一般農村地區,鄉村集體資源市場化也吸引了不少富人參與村政。過去,這些資源掌握在鄉村集體手中,由于鄉村集體缺乏經營意識,其最大效用未能得以有效發揮,因此在中央政策的推動下,開始了市場化進程,鼓勵社會力量開發農村集體和農民沒有能力開發的閑置資源。類似于林權改革和水利設施承包的過程,因為有利可圖,村干部可以利用身份便利購買林權、承包水利設施,也可以作為中介而謀取利益。村干部與富人有時合二為一,有時結成同盟互相促進。不僅如此,富人成為村干部后有機會結識各級部門領導,面對“可辦可不辦、可罰可不罰”的事務可以“疏通”,從而對具體礦業經營有所促進。

 

  在資源壟斷型富人治理的村莊中,村莊政治競爭往往較為激烈。這種競爭往往表現為黨支部、村委會的賄選,還可能表現為混混勢力介入,左右選舉,用暴力威脅村民。在這類村莊中,村莊富人依賴這些資源致富,作為村干部的富人更不例外,他們不是從經營中賺取利潤來回饋村莊,而是在致富過程與村莊資源之間有著各種灰色和非法的連接。因他們自身行得不正,就不可能也不愿意像經營致富型富人那樣,通過為村莊辦公共事業等交換機制來“收買人心”,而需要動用各種灰色和非法的手段。而且,由于所涉及的資源和利益巨大,他們往往會利用各種既有的網絡,與之結合成利益聯盟,從而參與到村莊的資源爭奪與政治競爭當中。其既有網絡最典型的是宗族和宗派關系,以及姻親關系、同齡伙伴中的擬親關系、同學關系、戰友關系等等。在此過程中,村莊中的富人、強人、狠人、混混等,往往實現了結盟,或者結成了幾個不同的聯盟,從而形成競爭派別。

 

  已經形成的聯盟和派別不僅在黨支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存在,還會嵌入村莊的日常生活中。因為資源型村莊的政治始終圍繞資源分配和非法占有展開,村莊的選舉只是一個開端,村莊日常治理中的每一次決策、每一起事件都可能伴隨著新的斗爭。而且,越是頻繁發生事件、頻繁涉及決策,這種結盟就越是緊密。

 

  從內部看,這些村莊長期處于分裂狀態,村莊在幾乎任何事情上都存在不同派別,都表現為斗爭;從外部看,外來的混混長期出入村莊,成為村莊治理中的日常現象。

 

  當然,也有少數村莊,所有的富人、強人、狠人都實現了結盟,村莊中沒有派性政治現象,但富人村干部仍然需要應對可能的單個挑戰者,因此混混介入仍然很有必要。如果富人村干部能夠想辦法收買村民,其“群眾基礎”可能就更加扎實。我們在山東青州調研的一個村莊中,村支書的沙場處于幾個村交接處,他便強占了村子周圍的沙場,壟斷挖取河沙的權力,財大氣粗。他用沙場收益為村里辦過一些公共事業,因此村民認為他強占沙場為本村爭取了利益,對他有較高的評價。他進而謀取了村支書的位置,加上村支書原是混混出身,其至今有一幫兄弟在外“混世界”,村里也無人敢反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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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那些依賴土地資源的村莊中,鄉鎮政府也許對富人村干部在日常治理中的作為是認可的。征地是這些村莊中重要的工作,在形式上它必須從農民手中經過征收程序取得,因此必須同農民進行談判。談判的核心內容是補償,它在農民集體與農戶之間、在承包農戶與同村農戶之間如何分配,是非常復雜的問題。利益分割的過程,協商成本很高,而富人村干部與強人、狠人、混混的結盟,可以用暴力威脅來減少爭議,保證征地效率。這也是為何在城鎮郊區征地過程中,常常有混混介入的原因。它為鄉鎮增加了工作便利,減少了工作成本,因此可能得到鄉鎮政府的默示和認可。在礦產資源型村莊里,鄉鎮政府對村干部的控制尤其弱勢。如果多位富人參與村莊選舉,且都投入巨額資金進行賄選,地方政府往往“樂觀其成”。對于鄉鎮政府而言,賄選幾乎是難以監控的,他們往往期待賄選能夠按照潛規則有序進行,落選一方不要因此而上訪或者在日常治理中故意制造事端,從影響鄉鎮工作績效評價。可以說,對這種類型的富人治村,鄉鎮政府也許不樂意看到,卻缺乏影響其進程的足夠能力。

 

  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最為明顯的后果就是導致了“鄉村社會的灰色化”。(P271-273)由于富人村干部從村莊資源中致富,為此需要依賴鄉村狠人和混混的暴力威脅,從而使得混混深度介入了村莊日常治理。農民不能從村莊資源中獲利,或者雖有獲利但有更多利益流失,而富人村干部、村莊強人、狠人、混混等結盟群體卻從中謀取了大量利益。更為嚴重的問題是這種狀況對農民的心理認識產生了巨大影響。由于富人村干部及其強大的結盟群體得到了巨大利益,這些利益是直接從農民那里剝奪而得,農民可能會忍氣吞聲,也有可能奮起抗爭。因為在農民眼中,基層政府有義務保證鄉村秩序和正義,而富人村干部及其聯盟群體獲得的非法利益往往建立在鄉鎮政府的容忍或無奈的基礎上,甚至建立在兩者合謀形成“利益共同體”的基礎之上。無論如何,農民一定會產生不公平感,對鄉鎮政府的認同也無疑會受到影響。

 

  3、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導致精英俘獲

 

  此類型富人治村的形成有內外兩方面的動因。一方面,是在外成功的富人愿意回到家鄉,以村干部的身份在提升自身政治形象的同時也獲取更多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不論是鄉鎮政府還是當地農民都期盼富人治村能改善村莊狀況。鄉鎮政府希望這些富人回來治村,是因為他們既能為地方帶來投資,帶來“招商效果”,也希望他們通過投資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并帶動村民致富。若他們果真如此,村民也很歡迎。實際上,富人回村擔任村干部,往往能通過多種方式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也正因此,不少地方基層政府都將勸說外出致富者回村擔任村干部作為基層組織發展的重要工作。

 

  實際上,這些做法的確收到成效。富人村干部一般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村里辦了實事。

 

  其一,維持或重建了村莊基本秩序。部分村莊以往是癱瘓或半癱瘓村,村莊公共治理長期缺乏,社會秩序難以得到保障。富人村干部通過較高的威望調解糾紛、緩解矛盾,較為有效地維持了基本秩序。

 

  其二,為村里帶來了投資和新產業,吸納了部分農民就業,增加了這些農民的收入。

 

  其三,促進了村莊建設,使上級政府將“新農村示范點”、“領導聯系村”投放在這些村莊,從而為這些村莊爭取了不少資源,獲得了項目投放的特別青睞。

 

  富人治村能有這些成效,一方面與愿意回村的富人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密不可分,更重要的是因為富人村干部的經濟實力、能力、關系和威望。與一般村干部相比,他們擁有“天時地利人和”,因此更容易做出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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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如果回鄉富人僅僅只是回饋村莊,那就是回饋家鄉型富人治村了。實際上,單純的回饋型富人治村很少,大多數富人村干部在回饋家鄉的同時,也謀取了大量灰色利益或非法利益,其方式主要是從各類項目中“分肥”,實現“精英俘獲”。他們能夠吸引、運作項目落地,保障項目實施,并在該過程中獲利。在吸引項目落戶時,富人村干部在三個方面比其他村干部更有優勢。其一,富人村干部擁有財富優勢。當一些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配套資金時,他們能夠先行墊付。其二,富人村干部有復雜的人脈關系,例如能與掌握項目發放的各級政府官員溝通聯系。在同等條件下,甚至在劣勢條件下,人脈關系可以確保富人村干部優先爭取到項目資格。其三,富人村干部有較強的治理能力,遏制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潛在釘子戶和上訪戶,在諸如拆遷、征地等環節能夠保障工程順利進行。這種治理能力可以緣于威望,也可以緣于金錢,還可以通過暴力威脅解決問題。尤其是一些地方,富人村干部從“混混”起家,甚至做村干部后還停留在“混混”圈子中,其暴力威脅對農民的心理強制能力不可小覷。

 

  富人村干部從項目中獲利主要有兩種方式。


  其一,自己的公司或工程隊承擔落地項目的建設,并從中獲得利潤。獲取項目過程可能經過合法程序,也可能用合法程序進行暗箱操作。例如,富人村干部“打通”了所有關節,在招標方的默示下,付費邀請一兩家施工公司佯裝投標,最后中標者當然是自己的公司。


  其二,對于村里能夠左右或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虛構指出價格,暗中收取回扣。例如,一個大工程中實際只需20萬元的子項目,虛構為支出40萬元,所虛構的20萬元中大部分成為富人村干部的回扣。這些謀利的方式一般村民看不到,即使有所懷疑也不可能掌握證據。另外,與其他類型的富人治村一樣,富人在擔任村干部后,在各級干部中開拓了各種新的人際關系,這些人際關系同樣有助于其既有的經營。

 

  雖然從局部的村莊著眼,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吸引了項目投放,改善了村治狀況,但對于整個國家而言,其實并沒有多少幫助,甚至不如“化私為公”的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主要通過富人村干部的人際關系網絡,改變了項目的投放點。其實,國家項目總是要投放下去的,不投在此地也會投在彼地。而且,富人治村改變項目的投放,實際上也破壞了項目發放的公平性和科學性。不僅如此,富人村干部很少真正帶動了村民致富。相反,在國家項目不斷投放的背景下,富人村干部與其他精英群體日益凝結成固化的利益分配結構主導整個項目實施過程,從而對國家公共資源進行分割,精英俘獲與結構替代綁架了國家依托項目實施的公共意志。那些在媒體上作為典型進行宣傳的,以及我們在調研中得到鄉鎮干部推薦的富人村干部,其工作往往是地方政府亮點工程性質的示范點,而示范點的建設大多是政府堆砌項目專門打造出來的。其實,如果有好的村級民主制度,有好的群眾基礎,一般農村干部也能在上級支持下將村莊打造成示范點。事實上,也的確存在這樣的示范點。

 

  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所造成的另外一個消極后果,是在悄無聲息中破壞了村級民主,其邏輯與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類似。前者治村的財政資源來自自上而下的項目,后者治理村莊的財政資源來自富人的個人支出,兩者都不是村民籌資或村集體支出,因此普通村民在具體治村過程中就缺乏話語權。在廣大中西部農村地區,既然項目是富人村干部通過自己的社會關系爭取來的,那具體在哪里建設、如何建設、由誰進行建設,一般村民都說不上話,他們也有自知之明,不會隨便去說話,甚至也不去議論。這樣一來,村里的公共事務似乎成了富人村干部的事情,普通村民越來越不應該、也沒有興趣參與其中。農民說:“只要不拿我的錢,隨便他們怎么折騰!”“人家爭取來的項目,當然應當由人家來決定怎么做!”于是,富人村干部是村莊政治舞臺上的主角,一般群眾成了一群沉默的觀眾,甚至觀眾也越來越少了。與經營致富型村莊類似,富人介入村莊政治,逐漸產生了政治排斥效應。

 

  四、結論與反思

 

  前文對富人治村的類型劃分和機制分析,主要是從理想類型角度所做的論述。實際生活中,幾種類型可能發生重疊,即某村的治理狀況符合兩種甚至三種類型的基本特征。在所有的富人治村類型中,回饋家鄉型富人治村雖然存在,但數量和比例都少之又少。與人們的期待相反,這種類型的富人治村只能算是異數,可遇而不可求。在一個市場經濟社會里,雖然富人多少都有回饋家鄉的情懷,也可能做出一些利他的事情來,但是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他們都會在村干部的崗位上獲取諸多顯性或隱性的利益,其中一些可能是合法的,更多的則是灰色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富人不可能都是雷鋒,其中雷鋒的比例也不會比普通人群更高,當然也沒必要期待富人都是雷鋒。人們理想中的“鄉賢”并沒有到來。

 

  富人治村主要的三種類型都有著較為嚴重的負面后果,其中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它們都對村級民主構成了沖擊,削弱了基層民主,破壞了基層民主的外部環境。所不同的是,不同類型的富人治村削弱村級民主的機制有所差異。經營致富型富人治村隱含政治排斥,富人通過制造一種“不能用家財補貼集體就沒有參政資格”的政治氛圍,使普通村民喪失被選舉為村干部的機會,進而被剝奪參與村莊政治的可能性;資源壟斷型富人治村依賴派性結盟,富人通過與“混混”勢力的聯合,以暴力威脅直接剝奪普通農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從而壟斷村莊政治經濟事務,普通村民因心理強制而噤聲;項目分肥型富人治村導致精英俘獲,富人通過社會關系獲取自上而下的各種資源項目投入,從而獲得對以項目為中心展開的村莊公共事務的支配權,進而使村民被動或主動地遠離村務。從富人治村的邏輯來看,多數情況下,富人治村導致了村級民主退化,這種退化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富人登上村莊政治的舞臺,在現有的政治話語下就有著充分的合法性。與之相對照,普通村民的主政反而缺乏合法性了。

 

  富人治村的出發點是很好的,從表面效果來看,有些類型的富人治村中,農民似乎也得到了實惠,因為富人拿錢來為大家辦事,或者爭取到了項目進村。然而,富人治村最終卻導向了村莊政治壟斷、不可逆的階層政治排斥和村莊公共性的喪失。這種政治上的排斥,必將反過來繼續促進經濟分化和階層分化。因為政治排斥剝奪了普通村民的很多機會。普通村民其實并不是把所有的時間都用在謀生上,如果他們的閑暇時間有機會被用于村莊公共事務的討論和實施上,他們就可能擴大交際范圍、開闊視野、獲取政策信息,從而獲得更多謀利機會。然而,不可逆的政治排斥剝奪了這些本來可以屬于普通村民的機會,使他們的政治熱情受到壓抑,在公共事務中的主體性逐漸喪失,其政治經濟偏好大幅下降。缺乏政治參與,其政治參與能力自然無法提高,因此他們越來越只能是被代表的,其經濟訴求難以表達,因而缺乏經濟機會,而那些進入各級人大、政協的富人就成了他們的代言人,成了農民利益的代表。

 

  因此,有必要反思黨建和基層治理領域的“雙強雙帶工程”政策和話語。要求村干部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并提出類似于“自己不會富,不能當干部;只管自己富,不是好干部”的口號,在意識形態層面體現為為富人治村掃除思想觀念障礙;在組織人事上體現為富人占據村莊政治舞臺的中心,普通村民淪為看客;在黨建工作思路上體現為基層政府努力把富人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富人培養成村干部。這種思維已經深入到鄉村治理的各個方面,成為農村組織建設的指導方針,為富人治村提供了有力的合法性。然而,現實需要我們進行反思。以“雙帶”為口號的政策推動下的富人治村,并沒有起到多少正面作用,負面效果卻不斷凸顯。富人村干部帶頭致富實現了,卻鮮有富人村干部實現帶領致富的目標;“自己不會富,不能當干部”成為現實,“只管自己富,不是好干部”卻無從落實。富人村干部一旦登上村莊政治舞臺,利用這一職位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并不可逆地擠壓了普通村民的政治參與,迅速改變了基層民主的樣態。這些負面效果值得深思,相關政策亟需調整。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來源:原文發表于《北京社會科學》201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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