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5月4日-星期日
精準高效對危化品易燃品主導型公共危機管控不僅是考驗為政者施政能力,而且是考察地方政府對公共安全危機治理水平。天津“8.12”瑞海公司危化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之后,引起高層高度關切,習近平總書記連續兩次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強總理也作出批示,并親臨事故現場,部署指導救援救治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召開天津“8.12”瑞海公司危化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專題研究會議。國務院、國家安全委先后召開專題研究會議,電視電話會議,及時成立了以公安部牽頭國務院 天津“8.12”瑞海公司危化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最高檢察院介入事故調查。其高壓態勢是空前的,然而,山東淄博桓臺縣發生爆炸并起火事故,武漢江夏區發生易燃品倉庫起火事故、近日山東東營市又發生危化品爆炸事故。由此可見,我國處在經濟發展轉型期,社會進入公共安全危機多發期,而危化品、易燃品主導型公共安全危機處在頻發期關口,這樣勢必給社會帶來不確定的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如何從長遠、源頭上、制度上防范和化解安全生產、社會公共風險,以期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必須實現危化品、易燃品風險管理走向科學化、法化化、精細化,促進安全生產、安全發展,努力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為此,筆者就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治理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關于涉危化品項目規劃、招商立項問題。
一是規劃引導“危化品項目”,定向管控。在編制地方“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應增加編制在城市人口稠密區危險化工生產、經營企業搬遷改造和科學布局等內容的專項規劃,建議政府給予必要的配套的政策傾斜。二是提高危化品項目招商門檻,定位管控。據報道危化品是高利潤項目,凈利潤高達40%。高風險高利潤往往總有人鋌而走險。化工行業往往是高利潤的產業。醫藥化工,往往成為地方支柱性產業。如港口化工碼頭、開發區和港口保稅區和自貿區,往往是危化品項目首選地址。然而,在引進化工品項目,在經營資質、項目選址、環評、安評報批等一列關鍵環節,要依法規進行,決不能降低門檻,決不能大開綠燈,絕不能變通,更不能弄虛作假。瑞海公司事件,則暴露和反映出審批環節漏洞,釀成官災人禍。因此應從源頭上消除“先天”潛在的隱患,杜絕“帶病”的漏洞。
二、關于安評、環評責任追究問題。
瑞海公司的經營資質報批和環評、安評審批均有貓味。為了堵絕再次發生,建議修改《安全生產法》,對在環評、安評弄虛作假的環評、安評公司、法人代表、技術審批人,實行終身負責任,一旦發生重大事故的涉事環評、安評公司和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實行“黑名單”,終身不得從事該行業,若因造成重大傷亡人員事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時同時造成環境污染的,也要同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行啟用數罪并發程序,堅決遏制重大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事故發生。
三、關于涉事職能部門和人員問題。
一是依法履行職能“法”定必為。各地消防支隊防火處和公安消防大隊依據《消防法》賦予職責實施消防安全監督,審核民用、商用建筑和企業、倉儲防火布局和建筑消防設計方案,調查火災原因等等,要獨立嚴格把好審批消防關。二是依法依規查處秉“法”濫為。一些危化品和燃氣、易燃易爆物品項目制造、運輸、儲藏、使用、經營等,往往是高額利潤回報,要想拿到經營資質,都有著極為嚴苛規定,多個職能審批部門往往是其公關重點對象,有的以入股分紅等多種形式,拉攏體制內安監、發改等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尋找官場靠山。從觀察中,發現高額利潤的具有壟斷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企業背后,有其嚴格一套利益鏈。近年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健全了,而火災漏洞和隱患卻日益增多,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發生事故日趨增多,國安委下發安全通報和電視電話安全生產會議,當成耳邊風,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正常程序成了擺設,官商不分,編制政商網,建立龐大政商利益鏈,利益共享。從某種意義講,瑞海公司經營資質等拿到手,既充分說明攻克了多道安全關卡,也就表明監管環節出現全面崩塌。因此,一經發現以“權(崗)”入股(隱性股東)的部門和個人,要重拳治理,嚴肅查處,決不姑息。三是建立依法推行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企業從業人員資格持證上崗制。對第一線從事危化品制造、使用、儲藏、運輸、管理、經營的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許可證持證上崗,操作員安全作業證和新到員工見習作業證上崗,提高危化品從業人員上崗門檻和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編制危化品行業一道特殊的具有專業水平的職業隊伍安全保障網。
四、關于“大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問題。
瑞海公司危化品炎災爆炸事故,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安全事件。從某種意義講,是一種安全生產事故直接演變成非常的典型公共安全事件。因此,建立公安全應急體系。
一是建立強力應急指揮機構。
建議將現有地方應急辦上升為應急委員會,主任由書記兼任,常務副主任應由行政省、市、縣長兼任,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實行高配,應由一名副書記兼任,協調各種關系,辦公室工作負責編制市級“大安全”應急預案,應急值班備勤、情報信息、 經常組織應急教育、公共安全宣傳、涉危化品企業監管、易燃易爆(天燃氣、石油)等方面,提高公民應急能力和素質。
二是建立應急救援救治及危化品消防職業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十三五”規劃,將建立應急救援救治及危化品消防職業保障體系,納入其“規劃”體系。包括應急救援救治及消防隊伍科學布局、精準劃分應急處置救援半徑和開發智能消防軟件,將北斗導航系統應用到危化品生產、使用、儲運、經營企業全過程,推行智能消防和智能應急救援救治等內容,全面提升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救治精準水平,邁向精準時代。建議國家級區域空中救援救治隊伍,加快救援救治力量現代化、科學化、精準化;建立地市級小區域危化品職業消防隊伍,由專家型指導消防隊伍。建議區域性和行業性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議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要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自貿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以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三是建立應急司法處置體系。
建議:建立應急體系,包括公共安全事故發生后,檢察院、公證等司法應急處置體系,依法嚴查事故所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對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安全生產法治體系。
建議:一要強化實行危化品項目審批和涉及相關人員終身問責任;二要實行執法監管人員終身問責制。要加強危化品管理人員專業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要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提高安全生產基礎保障水平;三要對安全檢查組、事發后責任事故調查組實行終身問責任。要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倒逼建立嚴查安全隱患落實責任體系。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站場、線路、車輛、相關人員管控,組織專家評詁和“會診”,開處方式通知書,用“鐵面孔、鐵手腕、鐵拳頭”剛性措施,實行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制,編制一道道安全網。四要實行事發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問責制。要建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讓法規真正嚴起來、讓制度落地下去。一旦失事,對責任單位(地區)和責任人要打到痛處。要建立查處“隱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常態化追責制度。對隱患實行“零容忍”,要兌現責任追究,追責必嚴。
五是建立編制危化品項目專項規劃體系。按照綠色發展,科學發展、精準發展要求,編制好“十三五”危化品項目中央、區域、省、市(縣)規劃體系,對危化品實行布局、審新定位,促使危化品企業關、停、并、轉,實行優化升級,全面提升危化品管控科學化水平、精準水平、法治化水平。
六是建立嚴懲法治體系。現行《刑法修正案草案》136條款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天津 “8.12”瑞海公司危化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涉案人員,依法追責判刑期為三到七年。以這樣刑期問責追責,是無法面對犧牲者、受害人親屬、國人、乃至全社會負責性交待,這一幾年徒刑是根本不可能起到法制震懾效果。為此,建議一方面以此案為起點,作為《刑法修正案》完善的個案預案特案處理,并提交全國人大討論,對涉案人員至少判處20年刑期,另一方要加快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草案》條款,對造成特別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涉案人員,視危害的程度,至少20年,甚至可判處死刑。只有重新設定法定高壓紅線,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和公共安全事故頻繁發生。
五、建立完善港口公共安全處置體系、
涉危化品企業和公安消防部門互動的應急機制問題。鑒于天津港公安局并不附屬公安部分,而是交通部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其組建的消防支隊,也與公安消防并非一個系統,現實由國企天津港出資發放薪水。這些多年運行體制怪胎和疇型體制,嚴重影響港口公共應急事故處置快速反映能力。建議國家有關涉法部門和國家編制部門,對《港口法》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應將港口行業的公安及消防職能劃并國家公安和消防序列,建立起高效、權威、專業的國家統一公安及消防應急處置隊伍。建議國家立法部門,修改《消防法》,應增加條款,凡從事危化品、易燃易爆生產、儲運、使用、經營企業,無條件向消防部門提供涉危化品數據(生產、)和流程等信息,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并適合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包括保稅區和自貿區,以防享有法外特權。還應增加涉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生產、使用、儲運、經營企業與屬地責任區消防部隊共同編制好《滅火作戰應急預案》,讓消防官兵熟知本企業重點部位生產流程、物質燃爆性質及對應滅火劑使用、水源及道路狀況等,盡可能提供爆炸區域位置、爆炸物信息、儲量、附近儲存物品信息。全面提高災后事故應急救援科學水平。對危化品運輸、收儲過程,尤其是高溫季節,涉危化品道路運輸企業要對涉能部門事前告之,請求相關部門協助作好護送穿隧道、鬧市區等道路運輸安全保障工作。
六、建立危化品“數據庫”問題。建議建立區域、縣市、企業三級危化品“數據庫”
“數據庫”包括生產、使用、儲運、經營危化品單位分布區域(市(區)、縣)、經營單位包括劇毒品經營單位、油庫、加油站、氣體經營單位、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單位,涉及汽油、柴油、液氨、甲烷、液氯、丙烯腈、甲醇、丙烷等品種。涉氨單位。煙花爆竹企業、一、二級批發倉庫。港口危化品碼頭。危化品儲量、附近儲存物品信息等。 建議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管理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化體系建設,實現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可控,精準管控,推進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到位。瑞海公司“血”的教訓,當災難來臨,責任區天津港企業消防支隊和武警天津消防總隊幾乎都對瑞海公司儲存中轉倉庫的危化物品種類、性質并不了解,加之公司危化品賬目被損壞,沒有備用危化品數據,無法施行精準救援,并造成了巨大傷亡。為了實行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精細化管控,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儲運、使用、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其數據庫,并與屬地消防支隊、大隊建立資源共享,保持高度警戒狀態,提高救援精準性、科學性和質量及效能,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七、關于“隱性股東”治理問題。
多年來,中央三令五申,明確規定官員或其子女和公務人員和政策規定規避公職人員,不得經商,利用職務和職業之便,變相經商,入股分紅。在高壓態勢背景下,“經商人”由過去的明轉為暗,引發出“隱性股東”新概念。往往都是高風險高利潤的壟斷行業,如危化品、煤礦、礦產,地方天燃氣、房地產、中介組織等行業,“隱性股東”身在其中。其是,這是早期臺商規避大陸政策,臺商出資人在大陸辦廠經商尋找代理人,找一個本土掛名的股東,享受超“國民待遇”和招商優惠政策,內地人一夜變成了“港臺”商。天津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于學偉、董社軒,沿用了這一作法,分別由李亮、舒錚代持,這兩位實際出資人均采用了找替身,引發出“隱性股東”市場新概念。之所以出現“隱性雙面人”,一方面一旦 “事發”后,玩起金禪脫殼,以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另一面即使公司成立、運營等存在不合規運作下,還能踩下法制和政策紅線,通過利用人脈等各種關系仍能拿到審批和經營資質。因此,現行《公司法》作出修改和完善,應對“隱性股東”重新作出科學界定,杜絕法律上缺口和漏洞,以防“危災”不重演。與此同時,從法律層面,以防止官員玩起“股權代持”潛規則或“隱名投資”鬼把戲,進而規避法律,逃避監管,騙取稅費優惠,從中牟取利益,實行官商結盟,構筑利益命運共同體;以防項目審批流程不按規定大幅簡化,項目經營給予傾斜式政策支持,即使違規經營審查也能過場現象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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