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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景勝:公開發表“違憲”言論行為的法律分析
點擊:  作者:呂景勝    來源:億喜紫網在線  發布時間:2015-11-04 1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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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政治輿論場充斥各種“違憲”言論,雖然憲法本身并無問責機制,但公開發表“違憲”言論的行為因程度不同可能違反我國公務員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律師法、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規章。上述法律法規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支撐、保護并實現著憲法制度、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愿即將到來的第二個國家憲法日再次喚醒我們呵護憲法尊嚴。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政治輿論場充斥諸多“違憲”言論。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個別人說共產黨為非法組織,一黨執政是獨裁沒有民主;憲法規定人民民主專政,個別人說要搞西式普世民主;憲法規定社會主義是國家根本制度,個別人說應該實行完全自由資本主義;憲法規定馬克思列寧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個別人說馬列過時應廢除,取消講授馬列的政治課,丑化開國領袖否定毛澤東主席的功績;憲法提到“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個別人卻以“烤肉、滾山坡、騷擾當地居民”等褻瀆性語言侮辱邱少云、賴寧、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等等。上述言者甚至有公務員、教師、律師、記者等,言者以此為“時尚、深刻、言論自由、學術探討”。

 

  上述言論在兩個方面違反憲法,一是直接違反憲法條文,如對黨的領導、社會主義道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否定等;二是違反憲法價值觀,如憲法弘揚人民英雄流血犧牲換來新中國應為后世敬仰和緬懷。褻瀆虛無英雄如同褻瀆憲法價值觀。憲法價值觀淪喪的社會后果是造成公眾認知、公眾道德、社會輿論,特別是青少年思想混亂,必然帶來國家利益的潛在和真實損害。

 

  很多人質疑對發布“違憲”言論的行為為什么沒有憲法責任或問責機制。按照一些人的觀點,憲法只限制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公民違憲”是偽命題,即所謂公民沒有違憲,只有違法。即沒有憲法概念、憲法范式、憲法語境下的公民“違憲”。因為,一是憲法作為國家母法、根本法只規定指引性大政方針國體政體框架等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則;二是憲法重在約束公權力,保護公民;三是憲法中沒有也不可能規定追究公民“違憲”言論及行為的懲戒規范和責任機制,即沒有憲法意義上的可訴性、可追責性。上述觀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這里我們不談憲法概念、范式、語境下的“違憲”,但上述言論及行為確實在事實、行為層面上違背、超越了憲法條文,筆者稱之為事實上“違憲”(以下所稱“違憲”均指事實上的違憲),值得探討的是上述個別公務員、教師、律師的言論邊界是否可以超越違背憲法、法律?其公開主張“違憲”言論的行為與除憲法之外的現行法律、法規可有沖突?是否符合除憲法之外的現行法律、法規?

 

  二、公開發表“違憲”言論行為的可能性法律后果

 

  筆者認為,首先,任何組織和個人的言論邊界不可超越憲法,目前對一般發表違背憲法言論的行為是在政治語境下給予政治批評與政治問責(如黨紀處分);其次,公開發表“違憲”言論的行為不符合諸多現行法律、法規。本文所稱“公開發表”是指在網絡、媒體、出版物、會議、課堂等公開場合以口頭或書面將自己觀點公之于眾、發表傳播、甚至可延伸到以鼓吹煽動方式張揚自己的“違憲”觀點。本文所稱“可能性法律后果”是指根據公開主張“違憲”言論的內容尺度、公開方式方法手段、言論影響范圍、社會危害性程度等因素,可能形成的輕微違法、重度違法、犯罪等不同狀態,以及可能形成的涉訟或不涉訟、追責或不追責的不同狀態。公開發表“違憲”言論的行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后果:

 

  1、違反公務員法及行政機關規章。公務員在公共政治輿論場發表“違憲”言論不僅應受到政治道義批評和約束,且應受到行政機關有關紀律約束及行政處分。《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義務,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遵守紀律,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如上,行政機關將根據上述法律制定行政規章、行政紀律約束公務員違反憲法、法律的言論和行為并應有相應懲戒責任。如人事部頒發的《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規定國家公務員在政治上應做到兩點:一是政治堅定: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忠于國家:熱愛祖國,忠于憲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維護政府形象和權威,同一切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行作斗爭。我國《公務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對政治違規的行政處分處罰規定。

 

  2、違反《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及學校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教師在課堂及公共政治輿論場發表“違憲”言論不僅應受到政治道義批評和約束,且應受到學校規章、紀律約束及處分。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第四條規定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遵守憲法,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義務。學校的規章及教師守則中均有貫徹落實上述法律的具體規定,即學術(不是以政治冒充替代學術)有相對自由,課堂有底線紀律,對違者應有相應責任機制懲戒。如《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歷史使命。第6條規定,教師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辯證法和科學發展觀指導教學工作。第26條規定,學校對違反教學紀律等行為給予批評,批評的方式包括口頭告知、書面告知和通報批評。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規定,對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應給予處分。

 

  3、違反《律師法》。《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第49條規定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的行為應被追究法律責任。律師發表“違憲”言論可能危害國家意識形態安全、國家政治安全。

 

  4、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上述公務員、教師、律師為特定主體。違反以下法律、法規的為不特定主體,即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可能觸犯以下法律、法規。“違憲”言論及行為進一步升級或發展,如果其言論內容的極端性、公開發表及煽動的廣泛性,手段手法的惡劣性、行為社會危害的嚴重性達到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件及事實狀態就可能觸犯其他法律法規。如嚴重的“違憲”言論及行為將受到《刑法》、2000年就已出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1571日已開始實施的《國家安全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制。

 

  《刑法》第二條有關刑法任務的規定就包括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將出臺的《網絡安全法(草案)》第九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等活動。上述條文我們可解讀出如下含義:

 

  一是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不僅是憲法制度且是國家政治安全范疇,不可觸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論煽動顛覆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違反刑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過去“煽動”行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規模一定范圍的有形公共場合使用語言和書面手段,如今無形的網絡空間一條信息發出一分鐘幾億人就可看到,如此傳播效果是否達到刑法所認定的煽動效果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二是使用網絡違法憲法、法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侮辱誹謗他人違反網絡安全法,如侮辱詆毀褻瀆英雄不僅侵犯英雄個人名譽權,且損害公共利益、憲法價值觀、誤導青年、毒化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等。

 

  三是國家安全法和網絡安全法有了法律責任機制,任何組織與個人的違法煽動及違法行為將有了法律的可訴性、可被追責,即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將承擔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網絡安全法(草案)更是明確規定了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上述種種違法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制裁。

 

  三、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守護憲法的尊嚴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每年124日為國家憲法日,20157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其蘊涵的意義是國人將以嶄新、生動、莊重而神圣的形式向憲法表達信仰和敬畏。以往談論憲法及依憲治國多是從限制政府、官員、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角度出發,在此層面全社會多有共識。但似乎一個話題被清淡、被冷落,實踐中個別公務員、教師、律師等的言論能否超越并違反憲法和法律?公權力對憲法應保有敬畏,個別公務員、教師、律師等對憲法該不該也保有敬畏?如果允許公務員、教師、律師等公開發表“違憲”言論實施違憲行為,應先廢除上述法律及行政規定,否則豈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即使上述個別人違反“憲法”的言論并無憲法意義上的可訴性、可追責性,也不能否定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于社會實施,在于真正深刻影響約束規范全社會,即產生憲法的社會效果。我國公務員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律師法、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各種行政規章從不同層面支撐、保護并實現著憲法制度、憲法原則。

 

  依憲治國包含著全社會呵護尊重憲法精神、憲法理念、憲法價值觀。憲法只有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影響民眾,人們才能感受到憲法的存在。憲法不是高懸一處的一紙具文,憲法價值觀、憲法原則雖然抽象,但并非看不見摸不著虛無縹緲,而是時刻存在并滲透于國家政治生活和公民行為準則中,它相距我們不遠,就在每個人的身邊。依憲治國不僅是約束公權力,依憲治國是全民族的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應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依憲治國是依中國之憲,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國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現行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的底線及準則應被遵守。我們經常說文革中劉少奇主席捧著憲法申訴公民權利,學者們倡導憲法應限制公權力及保護公民權利,但公民違背和超越憲法時,誰來捍衛憲法的尊嚴與權威?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憲法學家韓大元教授說,“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心中要對憲法充滿敬畏”。看來,國人不僅是在每年的國家憲法日或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時感受憲法,平時也應時時喚起國人對憲法的心生崇敬與自覺信守,憲法有尊嚴,“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界,“學術探討”有政治底線。任何公民或組織應該有底線,公務員、教師、律師這樣特殊的公民就更應該有底線。當然,作為黨員的公務員、教師、律師今后再公開發表“違憲”言論首先要受到的是最新《黨紀處分條例》的規范及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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