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余斌研究員的這篇《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問題——與張維迎先生商榷》獲得了首屆“程恩富政治經濟學獎”。小編特將此文刊登出來,供諸位網友參考。如有想了解“程恩富政治經濟學獎”的網友可以通過文章下方的閱讀原文來進行詳細了解。
【摘要】:資本雇傭勞動只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歷史階段中的社會形態,但資本家及其學者卻妄圖證明,它是一種永恒的社會形態。本來這些觀點早就在馬克思的《資本論》中被批得體無完膚,但偏偏有人企圖用所謂的現代數學手段來重新“證明”,資本雇傭勞動對社會來說是合意的。但這些“證明”同樣是不成立的。
關鍵詞:資本雇傭勞動、歷史邏輯、現實邏輯
馬克思早就指出,“正是非勞動者對這種生產資料的占有,使勞動者變成雇傭工人,使非勞動者變成資本家。”[1]這本來是一個早已解決的問題,但是受資本支配的西方經濟學卻無法接受,于是,為什么是資本家雇傭勞動而不是勞動雇傭資本,這樣一個完全等同于同樣簡單的為什么是奴隸主奴役奴隸而不是奴隸奴役奴隸主的問題,竟成了一個長期困擾西方經濟學家及其他西方學者的重要問題[2]。
對于這個問題,張維迎先生終于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指導下找出了一個能夠為西方經濟學所接受的答案。這篇牛津大學的博士論文“證明”,“資本雇傭勞動是一種能夠保證只有合格的人才會被選做企業家(/經營者)的機制;相反,如果勞動雇傭資本,則企業家(/經營者)市場上將會被東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說,太多的無能之輩將從事經營活動)。”[3]自然地,這個答案獲得了西方著名大學的最佳論文獎,成為那里未來的研究生的一個范本[4]。
然而,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答案呢?這是一個嚴重違背歷史邏輯和現實邏輯的答案。
1 關于歷史邏輯的問題
這個答案“由三個主要步驟組成。第一步,證明為什么企業的委托人資格要安排給經營成員,從而解釋了從經營者到企業家的邏輯演變;第二步,證明為什么當企業家的優先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力給予資本家,從而闡述了為什么在古典企業中企業家與資本家合二為一即資本雇傭勞動的問題;第三步,分析職業經理的出現及企業內不同成員之間均衡關系的變化,證明這種變化是人口中個人財產及經營能力(和風險態度)分布變化的結果。”[5]其中,第一步的“證明”與第二步的“證明”關系不大,而第三步的“證明”則依賴于前兩步的“證明”是否成功。也就是說,如果前兩步的“證明”不成功,則第三步的“證明”也就自然地無法成立。因此,這里的分析就只是針對這前兩步的“證明”。
這個所謂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幾個假設前提下的。這里只列舉幾個我們感興趣的假設,另有一些假設要有關現實邏輯的內容中再給出。這些假設不僅在編號上與原文有所差別,而且在具體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敘述的方便而經過整理,但在含義上不會與原文有差異,讀者自能對照原文感受到這一點:
假設1:個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異,(1)經營能力(企業家能力),以θ表示;(2)個人資產,以W0表示;(3)風險態度,以R表示。因為個人在經營能力上存在差異,通過建立一個企業而相互合作對他們也許是件有利可圖的事。這是由于在企業中,那些在經營方面具備優勢的人可專門從事經營決策,而那些不善經營的人則可專門從事生產活動。[6]
假設2:相對于從事生產活動的人,那些從事經營活動的成員不僅僅是主要的“風險制造者”,而且其行動最難監督。因此他們,應該被指定為委托人并有權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監督其他成員。因此,他們成為了企業家,而那些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則成為工人。[7]也就是說,這個假設不過是中國古人所謂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另一種說法或闡釋。因而,張維迎先生可以與奧古斯特·孔德及其學派一樣,“象證明資本家老爺的永恒必要性那樣,去證明封建老爺的永恒必要性。”[8]
假設3:在一個古典型企業里,企業家承擔了所有的風險,而工人們只掙取固定的報酬,因此我們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則為代理人。[9]
假設4:在組成企業的成員中,j成員將接受i成員的監督,當且僅當對任何給定的i的自我激勵的工作努力,他在i的監督下的期望效用不會少于沒有監督下的期望效用。因為i沒有必要付給j多于i為獲得監督權威所必須的費用,我們將這兩個期望效用相等。[10]
假設5:自由擇業:不存在任何阻礙一個個人成為企業家的制度性限制。換句話說,一個人總是可以自由地設立一家企業。[11]
假設6:為了使一個人愿意加入企業,他從企業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應該少于他當個體戶時的期望效用。[12]
假設7:當企業不存在時,經營成員能比生產成員做得更好,而這又意味著經營成員將得到比參加企業的生產成員較多的總福利。[13]
就假設1而言,張維迎先生認為,由于假設個人之間在生產活動能力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經營決策能力上有差別,這種差別為人們創造了一個合作的機遇,這種合作導致“企業”的出現。在企業中,那些具有高經營決策能力的人負責經營決策,而那些并不擅長經營決策的人則負責生產活動,以此代替每個人都是既負責經營決策又負責生產活動的個體實業家。[14]但是,這種差別和機遇,自遠古以來就有,但那時出現的并不是企業。即使硬要把所有具有勞動分工特點的合作組織都稱為企業,那么這些企業也不全是資本主義意義上的。所以不能以此作為資本主義企業的起源。
假設2與假設3則似乎是互相矛盾的。首先,企業家并沒有承擔全部的風險,張維迎先生在后面的分析表明,工人也要承擔失去工資的風險;其次,根據假設2,企業家承擔的只是他自己制造的風險,而且工人也要分擔部分風險。事實上,現在中國的國有企業的工人正在這樣承擔下崗的一切苦難。從而,如果為別人行動的不確定后果負責的人是委托人的話[15],那么恰恰工人應當是委托人,應當享有所謂的剩余收入。
而所謂經營成員的行動的最難監督,首先,這個最難的程度到底有多大;其次,有過一線管理工作經驗的人都清楚,對生產成員行動的監督決非“隨便瞥一眼”[16]那么簡單。英國報紙《旁觀者》1866年5月26日的報道指出:在曼徹斯特金屬絲加工公司實行資本家和工人合伙經營以后,“第一個結果便是材料的浪費突然減少,因為工人理解到,他們沒有理由比對待資本家的財產還更厲害地浪費自己的財產,而除了黃帳以外,材料的浪費大概是工廠虧損的最大原因了”[17],就充分反映了這一點。而且,馬克思引用泰·蒙森的《羅馬史》(1856年版第810頁)指出[18],古羅馬的斐力卡斯,作為管理人居于農業奴隸之首,但“由于勞動比奴隸輕,得到的報酬也比奴隸更微薄”??梢姡袆邮欠耠y于監督,并不是經營成員應當獲得更多收入的恰當原因。即使假設7成立,從而“這是觀察到企業主(管理者)比工人有較高的期望收入的主要原因之一”[19]。但這也只是管理者的收入高出工人收入一、兩倍或四、五倍的原因,而不是觀察到的上十倍、上百倍、上千倍的原因。
張維迎先生認為[20],“任何人都有權監督別人,只要后者愿意接受他的監督。”但是如果假設4成立,那么在i的監督前后,j的期望效用相等,j又何必非要i的監督不可呢?而且什么是愿意呢?在皮鞭的抽打下被迫屈從,是愿意嗎?如果不是,那么用饑餓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我們中間很多人認為,只要我們自已是用饑餓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使我們本國的年輕婦女累死,我們就很難有權利用火和劍攻擊生來就是奴隸主的家族,他們至少是好好地養活他們的奴隸,并讓奴隸進行適度的勞動。”1863年7月2日《泰晤士報》[21]),就能稱之為愿意了嗎?
假設5和假設6看似公允,好象人人都可做資本家。但是,一方面,“不是任何一個貨幣額或價值額都可以轉化為資本。相反地,這種轉化的前提是單個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額的貨幣或交換價值。”[22]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假定人人都可做資本家或者個體戶,那么情形又會怎樣呢?
歷史還真的給了經濟學家從實踐中體會這一假定的后果的機會,這就是美國作為歐洲殖民地的歷史。(以下的引用,見參考文獻[8],第833頁至843頁。)
當時,“在西歐……資本主義制度或者已經直接征服整個國民生產,或者在這種關系還不很發達的地方,它也至少間接地控制著那些與它并存的、屬于舊生產方式的、腐朽的社會階層。”而“殖民地的情況卻不是這樣。在那里,資本主義制度到處都碰到這樣一種生產者的阻礙,這種生產者是自己勞動條件的所有者,靠自己的勞動使自己變富,而不是使資本家變富。在那里,這兩種完全對立的經濟制度之間的矛盾,在它們的斗爭中實際地得到證實。”
這種情況使得“資本的獻媚者”——西方經濟學家,不得不厚著臉皮地自相矛盾:在西歐的宗主國,他“從理論上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它本身的對立面說成是同一的,在殖民地卻使他‘公開揭露事實’,大聲宣布這兩種生產方式是對立的。為了這個目的,他證明,不剝奪勞動者,不相應地把他們的生產資料轉化為資本,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協作、分工以及機器的大規模使用等等,都是不可能的。為了所謂國民財富的利益,他要尋找那些制造人民貧困的人為的手段。”
他“感慨地說,皮爾先生把共值5萬鎊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從英國帶到澳洲的斯旺河去。皮爾先生非常有遠見,他除此以外還帶去了工人階級的3000名男工、女工和童工??墒?,一到達目的地,‘皮爾先生竟連一個替他鋪床或到河邊打水的仆人也沒有了’。不幸的皮爾先生,他什么都預見到了,就是忘了把英國的生產關系輸出到斯旺河去!”
這是因為,當時的殖民地,還是一個“土地十分便宜,所有的人都自由,每個人能隨意得到一塊土地的地方”。在那里,“不僅勞動十分昂貴,勞動者會在自己的產品中占去很大的份額,而且不論出什么價格都很難得到結合勞動”。也就是說,勞動者之間即使在經營能力上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不是想象的那樣大,而且“勞動人口很少有為資本而自我剝奪的欲望”。
顯然,“只要勞動者是自己的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他就能為自己積累;只要他能為自己積累,資本主義積累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就是不可能的。為此所必需的雇傭工人階級還沒有。”“在那里,大量資本即種子、牲畜和工具,由于缺乏雇傭工人而毀掉了,同時每個移民所擁有的資本并不比他能親手使用的資本多多少。”
從而,當時西方經濟學家所謂的“人類把自己分為資本所有者和勞動所有者……這種分法是自愿協商和結合的結果”,即“人類的大多數為了‘積累資本’而自己剝奪了自己”的鬼話,在殖民地遭到了可恥的破產。
而張維迎先生的理論則不過是將那里的“資本所有者”換成了“經營成員”,“勞動所有者”換成了“生產成員”而已。他不過是用信息經濟學的手段重新包裝而且僅僅只是包裝了早已破產的西方經濟學理論而已。他的這一包裝自然同樣經不起歷史邏輯的推敲。
事實上,早在美國殖民地歷史之前,歷史邏輯就已經明白無誤地表明,“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和積累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以那種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消滅為前提的,也就是說,是以勞動者的被剝奪為前提的。”關于這一點,只要看看以往的“經營成員”和“生產成員”的所謂的“自愿”組合的過程就清楚了。(以下的引用,見參考文獻[8],第802至806頁。)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斷斷續續遭到暴力剝奪而被驅逐的人,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大批地變成了乞丐、盜賊、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習性,但大多數是為環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紀末和整個十六世紀,整個西歐都頒布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F在的工人階級的祖先,當初曾因被迫變成了流浪者和貧民而受到懲罰。法律把他們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據是:只要他們愿意,是可以繼續在已經不存在的舊的條件下勞動的。
……
亨利八世時期,1530年,允許年老和無勞動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對身強力壯的流浪者則加以鞭打和監禁。他們要被綁在馬車后面,被鞭打到遍體流血為止,然后要發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從事勞動’。……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條款而更嚴厲了。如果在流浪時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當作重罪犯和社會的敵人處死。
愛德華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頒布的法令規定,拒絕勞動的人,如被告發為游惰者,就要判為告發者的奴隸。主人應當用面包和水,用稀湯和他認為適當的肉屑給自己的奴隸吃。他有權用鞭打和鐐銬強迫奴隸從事一切令人厭惡的勞動。如果奴隸逃亡達14天,就要判為終身奴隸,并在額頭或臉頰打上S字樣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當作叛國犯處死。主人可以把他出賣,遺贈,作為奴隸出租,完全象對待其他動產和牲畜一樣。如果奴隸圖謀反抗主人,也要被處死。治安法官必須根據報告搜捕逃亡的奴隸。如果發現流浪者3天無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燒紅的鐵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樣的烙印,套上鎖鏈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勞役。如果流浪者謊報籍貫,就要被罰充當該地、該地居民或社團的終身奴隸,并打上S字樣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權把流浪者的子女領去當學徒,男的當到24歲為止,女的當到20歲為止。如果他們逃亡,就要成為他們師傅的奴隸,直到這個年齡為止。師傅可以給他們戴上鐐銬,鞭打他們等等。為了便于識別和更加保險起見,每個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隸的脖子、手或腳上套一個鐵環。這個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規定,貧民必須在愿意給他們飲食和勞動的地區或個人那里干活。在英國,這種教區的奴隸,在游蕩者的名義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紀。
伊麗莎白執政時期的1572年的法令規定,沒有得到行乞許可的14歲以上的乞丐,如果沒有人愿意使用他兩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蝗绻腥嗽俣刃衅蚨夷赀^18,又沒有人愿意使用兩年,就要被處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當作叛國犯處死。類似的法令還有伊麗莎白十八年所頒布的第13號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時期,游蕩和行乞的人被宣布為流浪者。即決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權當眾鞭打他們,把第一次被捕者監禁6個月,第二次被捕者監禁2年。在監禁期間,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打他們,要打多少就打多少…… 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樣的烙印,并要從事強制勞動;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時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處死。這些條例直到十八世紀初還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頒布第23號法令時才被廢除。
……
這樣,被暴力剝奪了土地、被驅逐出來而變成了流浪者的農村居民,由于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過鞭打、烙印、酷刑,被迫習慣于雇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
……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規定’工資,即把工資強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賺錢的界限內,為了延長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處于正常程度的從屬狀態,就需要并運用了國家權力。這是所謂原始積累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自愿”?。?/span>
有一個中國古代故事說的是,某人在夏夜為蚊蟲所困,偶遇一道士當街賣符咒,聲稱其符咒可以驅蚊蟲。此人買符咒回家后,當晚仍受蚊蟲困擾。第二天,他找到道士評理,道士卻說,其符咒要掛在蚊帳內方才有效。
事實上,張維迎先生要想從他的假設中證明:從社會觀點來看,資本雇傭勞動是合意的,也只有把他的假設置于早已是資本雇傭勞動的現行資本主義體制的蚊帳之內才成。
2關于現實邏輯的問題
在第一步的證明中,張維迎先生沒有提到企業的經營資本從何而來,只是提到企業的經營成員應當成為委托人,享有所謂的剩余收入。在接下來的第二步證明中,他進一步指出,企業的經營資本來自經營成員的自有資本和對外的負債(如果其自有資本不足的話)。于是,為了讓資本家與享有剩余收入的企業家“天然”地結合起來,并排除窮人通過借貸成為企業家的可能,張維迎先生假定,觀察一個人的經營能力較之于觀察他的個人財富,要困難得多,其成本也要高得多,以便推論出“就顯示經營能力而言,富人做企業家的選擇比窮人做企業家選擇具有更大信息量”[23]的結論。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他的這一模型:(以下的引用,見參考文獻[2],第125至139頁。)
“要研究的經濟由眾多個人組成,其經營能力θ∈[0, 1]和個人財富W0≥0各不相同。我們假定W0為該經濟中所有的個人所知,而θ則只為各個人自己所知。假定每一個人都屬風險中性,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效用函數為U=W1,其中,W1是他的最終財富。所有的個人可以在兩種職業間選擇:企業家或工人。企業家經營企業并獲得剩余收益,工人獲得合同規定的市場工資,作為他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回報。”就象奴隸的簡陋食物是他們向奴隸主提供服務的回報一樣。“做資本家不是一個誰都可以選擇的職業,因為這依賴于個人財富秉賦。我們區分積極的和消極的資本家。如果一個資本家選擇做企業家,則是積極的資本家,若他選擇做工人,則是消極的資本家。積極的資本家擁有的資本獲得一個剩余收益,否則別人雇傭他做企業家的話而消極的資本家擁有的資本則獲得一個合同規定的市場利率。我們將假定,一個擁有W0的個人可以以貨幣形式持有財富,確保自己獲得一個無風險的收益W0。”
大概張維迎先生以為,這個人可以靠喝西北風過活,不然他如何能以貨幣形式始終持有同樣的W0。事實上,我們觀察不到做工人的消極資本家。如果把工人將自己的少量積蓄拿去存儲或購買少得可憐的股票,就將工人也定義為(消極的)資本家是荒謬的。那是不承認量變到質變的形而上學。另外,所謂“積極的資本家擁有的資本獲得一個剩余收益”的說法有兩個問題:一是,除非他的資本足夠,或者能夠借到足夠的錢,否則他這個企業家可能不過是一個高級的白領工人而已,從而得不到剩余收益;二是,按照張維迎先生的第一步“證明”的結論,經營成員自然獲得剩余收益,也就是說,是積極的資本家本身,而不是他擁有的資本,獲得剩余收益。從而在這里,他是否擁有資本以及擁有資本的多寡與問題無關。
“下一個假設對我們的結果是關鍵性的。”“非負消費的無限責任假定:一個企業家有責任償付他對貸出者的全部債務和合同規定的給企業工人的工資,直至其個人財富成零時為止(在單一時期模型中,必須假定他不能靠進一步借債來還債)。”首先,這個假設對于張維迎先生的模型的結果還不是最關鍵性的;其次,在出資的持股人負無限責任的假設下,又怎么可能出現張維迎先生在第三步“證明”中提出的“聯合企業家”[24],并得出“持股人的主要功能在于挑選一個高能力的管理者,而不是去監督一個在職的管理者”[25]的結論呢?資本家所冒的信用風險也未免太大了吧?從而,張維迎先生在第二步的“證明”結果又怎么能夠作為他的第三步的“證明”的前提呢?
“假定每個人都可以獲得一種生產技術,該技術要求一筆數額固定的總資本,其中既包括實物資本投資,也包括勞動成本,記為K,經營活動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若成功,將獲得一個y=f(K)>0的收益;若失敗,收益為零。以r表示市場利息,以W表示市場工資。我們假定f(K)≥(1+r)k+w。換句話說,我們假定經營成功時,總收益數額足以既補償合同規定的支付額,也補償企業家的機會成本(否則就不會有人選擇做企業家)。在以后的分析中,我們把W標準化為零:W=0。”
把工資標準化為零,是一個非常狡猾的處理。因為它同時消除了工資的高低對當企業家的影響。顯然工資越低,越沒有人愿意做工人,但為什么必須做工人呢?因為別無選擇。從而張維迎先生的“證明”,已經是建立在資本雇傭勞動的基礎之上了,已經屬于自我循環論證了。而且這一處理還抹殺了寄生的消極資本家和真正的工人之間的差別,因為寄生的消極資本家是不會去做工人的,當然沒有工資收入;而工人是有工資收入的,盡管這個收入常常不夠補償工人的勞動力支出。通過將工資標準化為零,就抹殺了這種差別,也就避免解釋為什么消極資本家不愿去做工人。
“經營能力的重要性在于它決定成功的概率p。為簡單起見,我們假定p=θ。這意味著,給定企業家的個人財富不足以為全部投資提供資金,他不能清償債務的概率完全取決于他的經營能力。”
“企業家在向消極資本家借款之前,首先要用自己的資產來投資,而且,除非W0>K,否則,他不貸出資本。”
“給定其個人財富W0,一個人在做企業家還是做工人之間的選擇,不僅依賴于他自己的經營能力θ,而且依賴于他對潛在的借款人的經營能力的期望”。
“全部人群可分為兩組,一組是意愿企業家(積極資本家),一組是意愿工人(消極企業家)。在一個任何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與哪個企業家合作的經濟中,一個意愿企業家能成為一個實際的企業家的充分必要條件是他能成功地籌集到所需要的資本。……在經營能力是私人信息的情況下,……雖然一個個人的實際經營能力可能獨立于他的個人財富,但從外人的立場來看,一個意愿企業家的期望經營能力并不獨立于他的個人財富。”
經過一番推導,張維迎先生得到了一個所謂的“由潛在的放款人所施加的企業家個人財富的下界”:
W0B≥(1-r)[f(K)-(1+r)K]/[2r(1+r)]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企業家的個人財富低于這一下界,他的貸款要求將被潛在的放款人所拒絕。”
為此,張維迎先生舉了一個具體的例子。
“我們不妨假定K=50,r=0.1,f(50)=60。這時,潛在的放款人所施加的下界是:
W0B≥20.5
就是說,一個放款人不會向一個財富小于20.5的人提供貸款。如果資本K=50是企業為達到有利可圖所必需的,那么,我們可以預期,在企業家集合內不會有個人財富小于20.5的企業家。”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其有意思之處在于,只要將f(50)的取值重新設定,我們就能看到非常有意思的結果。
我們先令f(50)=55,即這個生產技術的收益率僅僅相同于市場利率。將其代入上面的公式,得
W0B≥0
也就是說,窮光蛋也有可能躋身于企業家的集合內。
我們再令f(50)=67.3,即這個生產技術的收益率非常好,高于張維迎先生原來的假定。同樣地,將其代入上面的公式,得
W0B≥50.3
注意到,K=50,這一結果就意味著沒有任何潛在的放款人愿意放款。
通過重新設定經營收益,我們發現,張維迎先生的結論意味著,越是收益好的項目,越借不到款;而收益率僅相當于市場利率的項目,卻是人人爭相放款的香餑餑。這一結論與現實如此相悖,以致不得不宣布它在現實邏輯上的破產。
之所以會得出這一與現實完全相悖的結論,其主要原因在于,張維迎先生假定,經營的成功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個人經營能力:p=θ,而與項目本身的好壞,即f(K)的大小無關。他本來想說明,放款人相信,想做企業家的資本家比想做企業家的工人應當更有“才能”,但他的模型實際上卻不過是表明,放款人實際上認為,剩余價值率越高,經營者(資本家)所需的“才能”越低,從而在經營的成功與否與剩余價值率的高低無關的前提下,項目失敗的可能性越大,就越不能放款。
3結論
馬克思早就合乎邏輯地指出,“起初資本指揮勞動只是表現為這樣一個事實的形式上的結果:工人不是為自己勞動,而是為資本家,因而是在資本家的支配下勞動。隨著許多雇傭工人的協作,資本的指揮發展成為勞動過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條件,成為實際的生產條件。現在,在生產場所不能缺少資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戰場上不能缺少將軍的命令一樣。”[26]“資本家所以是資本家,并不是因為他是工業的領導人,相反,他所以成為工業的司令官,因為他是資本家。工業上的最高權力成了資本的屬性,正象在封建時代,戰爭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權力是地產的屬性一樣。”[27]
也就是說,資本家之所以成為“企業家”,與其自身的經營能力并沒有什么關系。“對科學或物質財富的‘資本主義的’占有和‘個人的’占有,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尤爾博士本人曾哀嘆他的親愛的、使用機器的工廠主對力學一竅不通。李比希也曾述說英國的化學工廠主對化學驚人地無知。”[28]
同樣地,對經營知識的“資本主義的”占有和“個人的”占有也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能夠指揮企業獲得利潤,不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也能夠指揮企業獲得利潤,這是因為企業的利潤主要是來自工人的剩余勞動,而所謂的資本家的經營才能,無外乎是能夠更多的榨取本企業工人的剩余勞動,或者能夠將其它企業的工人的剩余勞動從他們的資本家手中分享過來而已。
注釋:
[1]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9頁。
[2]、[3]、[5]、[7]、[9]、[11]、[12]、[13]、[14]、[15]、[16]、[19]、[20]、[23]、[24]、[25] 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38、4、7、125、63、64、51、56、101、118、56、122、193、6頁。
[4] 同上,前言。
[6] 同上,第3至4頁。
[8]、[17]、[18]、[21]、[22]、[26]、[27]、[2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9、368、194、285、341、367、369、424頁。
[10] 同[2],第54頁至61頁。
本文摘自《東南學術》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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