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遼寧省拉票賄選案黑幕揭開,諸多涉案官員被陸續公布,遼寧省人大代表生態亂象逐漸顯露。
多起案件暴露出,有些企業老板通過拉票賄選獲得人大代表身份,以“司法建議書”的形式插手案件辦理,并形成人大代表之間“互幫互助”的利益鏈條。
兩起舊案
2011年7月,10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向遼寧省人大、省政府辦公廳遞交聯名建議,要求嚴厲懲處撫順市天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撫順天麒)董事長李月英涉嫌經濟犯罪問題。該建議隨即被轉至遼寧省公安廳,撫順警方對李月英立案調查。
2011年12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再次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省人大代表聯名來信,反映“李月英指使黑社會暴力傷害犯罪、經濟犯罪”,并請求異地辦案。這封聯名信,被時任遼寧省人大一位副主任批示,遼寧省公安廳黨委高度重視,后遼寧省公安廳成立了專案組。
2011年12月29日,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同意撫順警方對身為市人大代表的李月英取保候審。后因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異議,遼寧省公安廳于2012年2月21日將案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轄。
之后,數名撫順籍省人大代表,也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呈交建議信,指出李月英案應為經濟糾紛,而非刑事案件。建議信轉交遼寧省公安廳后收效甚微。
2015年3月9日,李月英被本溪市明山區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月英提起上訴。2015年7月26日,遼寧省本溪市中級法院裁定該案中止審理。理由是李月英患有嚴重疾病,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
李月英被葫蘆島籍10名省人大代表聯名舉報,源自于一起合作糾紛。2007年1月19日,撫順天麒與葫蘆島市虹京鉬業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島虹京)簽訂協議,合作開發位于撫順市的一處房地產項目。
在隨后的合作期間,雙方因房產銷售、財務支出等方面原因出現分歧,矛盾逐步升級。之后,葫蘆島虹京董事長楊清明,開始向司法機關舉報李月英涉及多個問題。
在楊清明舉報無果后,葫蘆島籍10名省人大代表的聯名信出現。
工商資料顯示,葫蘆島虹京法定代表人為楊士成,現年28歲系楊清明長子,是葫蘆島市第五屆人大代表。楊清明是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曾反映李月英相關問題的10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之一王勇,是葫蘆島九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島九州公司)董事長。
葫蘆島九州公司的一起債務合同糾紛案中,也出現了4名市人大代表的聯名信,標題是“司法建議書”。該“司法建議書”顯示,該案經過一審和重審,“均未弄清事實,認定證據錯誤,造成雙方當事人都不服”。
人大代表的聯名信或司法建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
北京外國語大學政治傳播學者喬木認為,人大代表的聯名信不具有法律約束和行政效力。
但,“由于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兩院的工作報告有表決權,對官員任命有選舉權。司法機關懼于人大代表的表決權和選舉權,最終致使正當的查辦、審理案件受到干擾。”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表示。
人大代表如何監督個案?
人大代表能否對司法個案進行監督?
秦前紅告訴《財經》記者,各級人大代表不準以任何形式對個案進行干預和監督。人大代表沒有個案監督權,是2007年施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下稱《監督法》)的默認規定。
秦前紅稱,《監督法》起草時,是否允許個案監督是一個重點問題,最后達成的共識是不予規定,“法無授權即禁止”是公法的原則,因此,一般認為人大代表沒有對個案監督的權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認為,人大代表干預個案的現象是司法改革嚴格禁止的。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明確禁止領導干部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各級人大代表也在這項規定的約束范圍之內。人大代表可以關注司法改革,但個人或者聯合幾個人以人大代表的聯名信方式對具體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是絕對禁止的。即使以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的名義,也只能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客觀公正處理案件,不能對辦案機關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或者偏向一方當事人。”
在秦前紅看來,根據《監督法》,人大代表關注案件的唯一形式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之后,在專題報告或專題詢問中,人大代表可以借此機會在會議上對司法機關提出詢問。但采取聯名遞交司法建議書對司法機關辦案提出具體要求是不妥的。他認為,即使聯名信或司法建議書沒有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允許的,這不是人大代表履職的正當形式。
秦前紅舉例,曾經有地方出現這樣的案例,案件一方當事人找幾位人大代表,聯名要求司法機關對案件如何處理,另一方當事人也找幾位人大代表,以同樣的形式要求案件如何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當前出現很多代表監督司法個案的情況,不排除是受利益驅使,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本身就是司法案件的當事人。
不過,在人大代表是否有權進行個案監督上也存爭議。某省人大常委會一位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個案監督,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即是否影響公正司法。但是從實踐的效果來看,實行個案監督受到人民群眾歡迎。但有專家提醒,在強化人大代表對個案監督的同時,必須同時建立人大代表監督回避制度。對個案監督,更多的是關注重點案件的司法公正與高效,司法個案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十九大報告深度談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