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大爆炸事故,截至9月11日,遇難者人數達165人,失聯人數為8人。這一聲爆炸,驚天動地,震驚了全國,震動了全世界。事故發生后,政府采取積極應對措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但是,從近來媒體連續報道幾件重大事故以及應對措施來看,還是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慣性思維,還沒有認識到這是職能紊亂帶來的“人禍”,更沒有反思導致職能紊亂的因果關系。2010年,本人就開始在中國改革論壇網、共識網、求是理論網、光明網等等網站發表《“轉變政府職能”是不科學的》、《從轉變政府職能舊思維中轉岀來》、《政府機構要務實履行各自職能》、《全面深化改革要轉變我們的思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良法》、《構建科學的政府職能 使廣大人民勤務員盡職作為》等等一系列文章,一直在呼吁要改變“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的舊思維,這些文章雖說沒有很多西洋理論支撐,但,思路都來源于基層干部群眾,來源于社會實踐。符合實際,接地氣,因此得到了基層干部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也得到一些學者贊同和幫助。本文就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爆炸事故,重復過去“機構決定論”的思路,再次大聲急呼:依據憲法治國理政,讓職能歸位,切實推進政府機構與職能有機統一,跳出頭痛治頭,腳痛治腳這個慣性思維,轉變理念,踐行依法履職“治未病”,從而消除和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
一、職能轉來轉去弊大于利
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爆炸事故發生10多天后,隨著11名責任人追責,事故責任職能部門浮出水面。有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不力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有對瑞海公司的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的天津安監局、濱海新區安監局,有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有天津新港海關,還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從媒體披露追責信息來看,確實有少數領導干部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腐敗問題,有腐敗必須追責,這點決不含糊。但是,我們靜下心來反思一下,換位思考,在如此反腐高壓下他們為什么會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空間在那里?瑞海公司為什么能繞過天津安監局、濱海新區安監局職能部門經營危化品?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為什么不能監管到位、服務到位?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就說職能錯位、缺位,那么導致職能錯位、缺位根本原因在那里?
1987年提出轉變政府職能,職能已經轉變了二三十年,這二三十年的職能轉變到底轉到哪了?給人的印象是地方政府職能錯位似乎有點積重難返!為什么是這樣?先認識政府職能,政府機構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叫政府職能。從政府職能基本概念分析,政府機構是客觀存在主體,沒有政府機構存在,就像沒有人體臟腑存在絕不會有相應的功能一樣,不會岀現政府職能。真搞不懂當時提出轉變政府職能這個概念時,反思過機構決定功能這個基本規律沒有(在下面進一步論述)。政府機構由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業部門有農業方面的法定職責,所以農業部門依法履行保障農業生產方面的職能;以此類推,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各類交通運輸服務和管理職能,衛生部門依法履行衛生醫療的職能,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各種安全職能……等等。本應該各類職能清清楚楚,地方政府及各部門該做些什么,不該做些什么,非常清楚。然而,轉變職能后,職能決定機構,農業部門不去發展當地農業生產而去招商引資;衛生部門不是以救死扶傷,而是以創收為目的;環境部門不去依法監管,而是去引進并且協助不法企業造成嚴重污染……等等,這種本末倒置的亂象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今日說法》等欄目每年都有報道,舉不勝舉。
一個事故不發生重復那說明個別官員有失職嫌疑,類似的事故重復發生,那要多問幾個為什么?制度設計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違背了基本規律?從天津港8.12特大事故后記者深入調查得知,所謂的轉變職能,都是以人的主觀思維想怎么轉變就怎么轉變,失去了是什么機構就應該履行什么職能的意義,其結果必然導致職能紊亂。本來職能部門的行為,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做好做實,而法律賦予的收費只是工作手段,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收費成了職能部門的目的,法律反而成了收費的手段。這些是不是地方政府一些部門職能紊亂的所在?是不是給一些官員亂作為提供了空間?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爆炸事故的事實更證明這一點。
首先,轉變職能給行政機構越法辦事留下空間。還是以事實說話,天津港瑞海公司倉庫發生爆炸原因是?;?,這些?;穼I性很強,所以必須要具備專業性的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能,國務院2011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由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可是瑞海公司在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品貨物作業附證》、安評報告和環保驗收批復的情況下,天津市交港局批準了瑞海公司試運營?;反鎯?。所以有人認為在轉型期的中國,沒人奢望市場經濟制度管理一步到位,甚至有人如果不是相對自由而混亂的管理,天津港不會取得今天的成就。這頗具諷刺性的觀點,也道岀了轉變職能后導致職能紊亂的真諦。
其次,職能越轉變造成政府各類職能模糊。8月19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出席新聞發布會時不斷重復的一點是,2004年6月由原天津港務局整體轉制成為集團公司,不再具備原天津港務局行政管理職能。天津港公司與事發的瑞海國際物流公司一樣,都是港區內企業,無任何隸屬關系,也不對后者的行為具備監管職能。當然,不能只看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一面之言,要客觀分析有沒有道理。根據公開報道,2003年天津港務局實行政企分開,行政職能轉交天津市交通委員會,由天津市政府設立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對港口進行行政管理。因此從表面上分析,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沒有監管瑞海國際物流公司行政職能,可是記者深入調查得知,天津市安監局在天津港各港區設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安監站名義上是政府下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并且有安監局的人“掛名”做站長,但是實際上在這里上班的都是本企業的員工,常務副站長也是天津港集團安全監察部的人。這種似是而非的機構能實施好職能么?據記者進一步深入調查,在天津港改制之前,天津港務局原本就是“政企不分”,后來實行政企分開,其行政職能交給了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但是公安卻是改革中比較滯后的一部分。不僅是天津如此,上海、廣州等幾大港和長江干線的港口,都保留了下來留在交通系統,有的歸到企業,有的是獨立的,交通部的公安局負責指導。這也是為什么,天津爆炸事故之后,大量沖進第一現場的消防員都是天津港集團的“合同工”。真不可思議,一個集團公司有自己的公安,有自己的安監,請問天津港集團公司是企業還是政府?類似這樣的問題全國還有多少?
按照我們普遍認識的道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承擔的職能就是擬訂并組織實施公路、水陸、民航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確保各種交通有秩序運輸以及安全運輸。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的職能就是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然而這次追責發現,天津市交委成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而且還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難怪天津港集團公司叫冤。作為天津市安監局和濱海新區安監局,本應該依法依規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方洜I企業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按照正常邏輯講,安監部門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負有不可推卸監管主體責任。然而安監部門指望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而交通運輸部門又沒有技術手段去指導和監管,所以,瑞海公司的隱患一天一天在積累,一天一天在膨脹,終于在8月12日夜徹底爆炸。
二、職能決定論必然導致職能紊亂
眾所周知,多少年來,在職能認識方面,一直以問題導向定職能,社會出現問題就需要相應職能去解決,有了職能就需要機構,有了機構就需要人員,“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這就是每次轉變職能方案,也可以說職能決定論。要說在日常工作中以問題導向沒錯,在工作中主動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矛盾,有矛盾就化解矛盾。但是,真不可思議,怎么能用問題導向而定職能呢?社會上問題多多,類似的問題、重復的問題比比皆是,比如西瓜問題、糧油問題、蔬菜問題等等,本來都屬于農業部門在生產過程的子問題,有必要成立西瓜辦、蔬菜辦嗎?所以這種職能決定論,必然導致機構膨脹、職能重疊、人浮于事,這不,二三十年的機構改革,沒有實質性跳出“精減―膨脹―再精減―再膨脹”這個怪圈。然而我們不去反思,還繼續喊轉變職能,還要加快,真讓基層干部難以理解。更可笑的是,有的地方政府按照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思維方式推進所謂的改革,還產生一些奇葩機構,比如陜西省某市推廣足療保健工作領導小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神農溪旅游景區國家5A級新旅游項目開發區景區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景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某某禁止午間飲酒辦公室等等,據新華網2014年10月22日報道:2014年全國砍掉既無奈又無能機構達13萬多個。說實話,從當前表面看,既然職能有越位、缺位、錯位,轉變職能似乎有道理,本人前想后思也感覺有必要??墒悄怯新毮茉睫D越模糊,基層干部越做越不敢作為,越做越不知道怎么作為之理?問題實質岀在那?出在“職能決定論”錯誤認識上。從近幾年轉變職能方案上分析,仍然是問題引導職能,職能決定機構,機構決定人員的思維方式??梢哉f,這種思維就像人們觀察太陽那樣,每天東邊升、西邊落,太陽圍繞地球轉的錯覺認識,也就是古人“地心說”。而真正的客觀規律是地球圍繞太陽轉。因此我再次呼吁專家學者們,有必要重新反思這么多年來職能決定機構的思維方式,雖然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但只能是頭痛治頭,腳痛治腳,昨天岀的事故,今天類似事故又發生,正如民間有句俗語,按下葫蘆浮起瓢,無法解決實質性問題,從中醫學角度講,沒有深入病根,更談不上“治未病”。
三、履行法定職能是政府的使命 深化改革必須圍繞法律來推進
誰也無法預測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發生,但可以肯定的是,假如職能部門其職責清晰,誰也不指望誰,認真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照章辦事,依規監管,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然而事實沒有按照“假如”那樣,事故發生了,165人的生命沒了,8人還在失聯中,數百億元被這突如其來的爆炸中灰飛煙滅,是不是要反思?要從骨子里徹底反思。
在此,本人換個思路,借助大自然基本規律談一談全面依法履行職能意義所在。比如說,在大自然里,生物具有多樣性,品種是決定因素。種什么樹,開什么花,結什么果,反過來,結的果實又促進對樹的栽培技術和日常管理進一步完善。蘋果樹只結蘋果不會結梨子,梨子樹只結梨子不會結蘋果,這就是自然界普遍規律。同樣的道理,政府機構由各部門組成,教育部門履行好教書育人職能,干嘛去招商引資呢?交通運輸部門履行好交通運輸方面的服務和監管職能,危化品豈能監管?林業機構就是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培育和保護森林,有必要設置林業警察?既然林業可以設置警察,那么衛生、教育能不能設置警察?……等等。再拿人體結構作比如,人體有五臟六腑,每個臟器有他固定的結構,發揮他自身功能,這就是結構決定功能理論。我國中醫《黃帝內經》有這樣一段:心者,君主之官也,神明出焉。肺者,相傅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凡此十二官者,不得相失也。故主明則下安,以此養生則壽,歿世不殆,以為天下則大昌。主不明則十二官危,使道閉塞而不通,形乃大傷,以此養生則殃,以為天下者,其宗大危,戒之戒之。我們祖先說得多好,心有心的功能,肝有肝的功能,心不能代替肝,肝不能代替肺……。十二官,其作用和功能清清楚楚,他們相生相克而不會相互脫節。所以君主如果明智順達,則下屬也會安定正常,用這樣的道理來養生,就可以使人長壽,終生不會發生重病,用這樣的道理來治理天下,就會使國家昌盛繁榮。同樣的道理,國家機器有黨中央、人大、政府機關(國務院)、政協好比心官,各職能部門好比十一執行官,黨中央、人大、政府機關(國務院)、政協明智順達,職能部門履行各自職能,我國就昌盛繁榮,長治久安,萬世太平。古人能做到,難道我們現代人不能做到么?
首先,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精神,針對當前形勢,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職能要落地生根,切勿空喊口號。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各部門知道自己“做什么”,即那些是法定的職能,如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這方面職能都要履行到位,是自己法定的事一定要管住管好,決不推諉、更不失職。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及部門在“怎么做”(即管理方式或角色)上多作文章,只要利于經濟發展的事,只要利于民生的事,該簡化流程的大膽去簡化。
其次,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管理方式,使政府機構以最優化的狀態履行各自職能。在這里筆者再次重復,簡政放權、管理方式或管理角色都不能與政府職能同語,就像我們經濟要轉型而中國社會主義道路不能轉型同理。眾所周知,任何職能都不能跳出這兩個方面的基本含義,一個是“職”,即依法做什么,相對來說屬于靜態的;一個是“能”,即怎么做,屬于動態的,如管理方式、簡政履職(我認為簡政履職比簡政放權更適合基層,因為中央放權,基層履職,這才是放管結合)。以這種方式解釋,相信廣大干部群眾容易理解和能有所作為,既然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能使政府內廣大人民勤務員能作為、作好為。請問有必要把簡單的問題變成那么復雜嘛?近年來,各種媒體一直熱議“為官不為”,本人也寫了一篇文章《構建科學的政府職能 使人民勤務員盡職有為》,說實話,若少數“為官不為”,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治理,為官不為很快就能扭轉過來,其影響不大。如果不是少數“為官不為”,就必須三思。因此當前緊迫的問題,在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職能過程中,盡快健全依法用法激勵和監督追責機制。健全依法用法說法考核制度,要突出依法履職所產生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同時,健全相應的獎勵制度,對績效突出的部門和人員予以表彰。至于監督追責機制,不能僅僅針對個別領導,像這次天津港8.12事故,要追究監管部門整體責任,因為職能部門是一個整體,有集體力量,從整體責任倒逼每個人都有依法履行職能的權利和義務。從而避免因個人不作為導致職能部門整體失職,不該發生的悲劇而發生。當然整體責任必須量化,誰主誰次,要界定得明明白白。
再次,深化機構改革也是當務之急。前面已經論述了“職能決定論”無法跳出“機構膨脹、職能重疊、人浮于事”的怪圈,因此有必要反過來思考,機構決定論。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性質決定國家機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憲法規定各級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各級人大有立法、修法、改革政府機構等等權力,就當前深化機構改革,人大不能坐在那里做觀察團,要充分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深入調查研究,根據各地實際,以憲法和法律為核心,科學設置并不斷修正政府機構,明確各部門職責。上面已經論述了政府機構全面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因此說機構決定職能既符合社會基本規律,又符合憲法精神。
在這里,首先舉農業部門為例,無論是發達歐美國家,還是落后非洲;就說我國,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農業必須存在,而且永遠存在,因為從源頭上解決人要吃的問題是農業,所以這個性質就決定了農業部門所包含其他部門無法替代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擬定整體農業發展規劃、做活農業產業結構,依法做好從土地到農產品整個過程的調控、服務和監管職能。然而,回過頭來看實際,因為職能決定機構,導致地方政府有關農業方面不該設置的機構五花八門,所謂的“西瓜辦”、“蔬菜辦”、“油菜辦”。還有林業、畜牧、水產機構與農業機構同等同級的等等問題,這些違背客觀規律問題太多了,就不一一列舉。所以我們認為,深化改革以機構決定職能,讓職能歸位,實現政府機構與政府職能有機統一的道理所在。從客觀規律講,農業部門的屬下根據性質分種植、林業、畜牧、水產等等機構設置。農業部門是主干,種植、林業、畜牧、水產等機構為農業部門分枝,西瓜、蔬菜、糧油等等農作物都只能是種植機構的枝葉。以這種性質由人大來立法,再根據法律和當地實際情況,人大來決定設置機構(包括隨著社會發展需要延伸機構),機構決定職能,其職能清清楚楚,機構也不會膨脹。
再舉食品安全監管為例,過去是以問題導向來決定職能的,八十年代前,食品問題主要是衛生方面,當時食品安全主要由衛生監督部門履行職能;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發展,在生產、市場、流通、餐桌上相繼出現食品安全事件,所以就出現了工商、商務、衛生、質檢、農業等多職能部門監管的局面。這種局面既浪漫人力、財力、物力,同時漏洞百岀,其監管效能大大折扣,食品安全事件還頻發,人民群眾不斷詬罵?,F在反過來思考,人大立法,所有食品都由一個《食品安全法》治理,地方政府因法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決定食品質量安全服務和監管職能,無論什么食品,什么環節都統一監管起來,在監管中解決問題,發現問題,并且不斷完善職能。
從以上兩個機構設置如此類推,人大立法設置機構,也是機構決定職能,職能部門在工作中依法不斷解決問題,若發現類似的新問題,在解決問題的同時又反饋到人大,人大修法,或增或減機構,機構再不斷完善自身職能,逐步形成政府機構與職能有機統一治理體系。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我們相信機構決定論和法治思維決不會岀現職能重疊、職能紊亂、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這個老大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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