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榮譽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運用各種國家榮譽制度,可以凝聚全國各族人民對國家、制度和道路的認同,有助于激發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為黨和國家事業努力奉獻的正能量,也有助于形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導的歷史記憶。
西方國家基于不同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有的通過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國家榮譽制度,有的通過不成文的憲法慣例予以確認。在我國,國家榮譽制度是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治理手段,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基于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對國家榮譽制度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但許多內容仍有待進一步具體化。比如,對于授予國家榮譽的具體程序、工作機制、主管部門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當前,應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積極運用國家榮譽制度來凝聚國家認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首先要明確國家榮譽制度的主管工作機構以及不同部門之間的職權分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勛章和榮譽的性質不同,由不同的工作機構進行分類管理。此外,除了國家層面的勛章和榮譽稱號之外,地方政府所頒布的勛章和榮譽稱號也是一種國家榮譽。各地方可以參照國家層面的榮譽制度建立地方的榮譽制度。
國家榮譽作為一種獎勵,不僅是一種精神獎勵,也具有物質獎勵屬性。根據現行國家榮譽立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當前,這種“國家規定的待遇”需要具體細化落實,建議給予國家榮譽獲得者相配套的物質獎勵和其他待遇。雖然國家榮譽主要是一種精神獎勵,但是給予必要的配套物質獎勵和待遇也是對榮譽獲得者所作貢獻的肯定,更有助于激發榮譽獲得者為國家奉獻的積極性。中央財政應增加這方面的預算,給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獲得者精神表彰和物質待遇的雙重保障。
相對于其他凝聚國家認同的方式和制度,國家榮譽制度是一種低成本、高收益的治理手段。當前,為了更廣泛地凝聚國家認同,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大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的范圍。比如,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可以授予對民族團結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以“民族團結勛章”,可以面向海外華人華僑授予“中華復興勛章”,表彰對建設祖國和傳播中國文化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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