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在學習《睡虎地秦墓竹簡》的過程當中,深感秦國富強,一統天下的背后有其重要的制度基礎。對于現今法治建設,極具借鑒意義——特別是以下兩個方面。
一、“明法”——法律的公開性
關于法律條文的公開,在先秦時代就已經有了很好的理論和實踐。
“明法”傳統自春秋時代已經發端,最有名的有鄭國子產鑄刑鼎,和晉國趙鞅把范宣子刑書鑄于鼎上的事件。
到了戰國時代,在《韓非子·難三》中講到:“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
《商君書·定分》指出,要在朝廷、郡、縣等各級行政機關中,普遍設置法官或法吏,負責法律的公布、解釋和宣傳的任務。對于法官或法吏,如果他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有敢剟(音duō,刪削——筆者注)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忘記一個罪名或刪除、增加、篡改一個字,都要受到極為嚴苛的刑罰,這就要求法官和法吏必須精通法律。各級法官或法吏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定期核對并公布法律條文。朝廷的法官必須“一歲受法令以禁令”。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尉雜》律有:“歲讎(chóu校對文字——筆者注)辟律(刑律——筆者注)于御史”。正好佐證了這項制度的實施。
反觀當下,我們普通人除了知道“欠債還錢”之類的常識之外,在法規細節上幾乎都是一知半解。自己遇到法律問題也是托人打聽,或者自己上網提問——網上咨詢的也不一定是國家官方網站,只是一些法學專業的網友以及律師。
當前已經是科技高度發達的互聯網時代,我們完全可以在各級行政部門建立相關的咨詢、答疑、援助和代理平臺,并建立合理的行政責任制度,真正做到為民眾服務。
二、如何讓官員切切實實為民辦事
在建立法治社會的過程中,讓官員切切實實為民辦事,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是執政者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商君書·定分》中說:“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
如果官吏和百姓向法官或法吏提出相關的疑難問題,法官或法吏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原原本本地告訴明白。如果回答有誤還要負刑事責任。問答時以“符”為憑證,問者答者各持一券。法吏所持的這券交機關存檔備查。
這里的“符”類似于我們現在的“回執”,目前我們在法律行政事務中,尤其是在報案、投訴、起訴過程當中,缺乏回執制度——我們為什么不能如秦人一樣,建立起相關的回執制度?有了這樣的制度,官員還哪里敢不作為!
社會上常講“為人民服務”,但是我們不能指望每個官員都自覺地,認真地這樣去做——實現“為人民服務”需要好的制度支撐才行。
——這是秦律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參考資料: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一九九〇年九月出版。2、石磊:《商君書》,中華書局出版社,二〇〇九年十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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