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研究員在中國社會科學論壇(2015年•法治)之“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國際研討會的大會主旨發言。
剛才四位中外嘉賓講得都非常好,實際上他們都是從中觀和微觀的角度談司法改革應該如何來改,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我提交了一個非常簡單的發言稿,一些觀點和想法還不完整、還不成熟,提出來供各位專家批評指正。
近兩年來,我們國家從決策層到法學界在推進司法改革的時候,憲法方面的依據可能不是很充分,出發點和前提要認真加以研究。因為基本的出發點講不清楚,就很難對現狀有一個判斷,對未來改革的方向有一個很好的把握。從高層領導到法學界,現在有這樣兩個好像很時髦的命題,一個是“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另一個是“司法權要去地方化”。這兩個命題是司法體制改革“操刀手”的理論根據,這個理論根據到底是不是成立,基本的價值判斷是不是正確,要從憲法角度、運用憲法思維來研究一下。
強調司法權是中央事權,這個前提是不是意味著現在的司法權不完全是中央事權。另外“地方事權”這樣一個概念是否成立?如果說司法權有一部分是地方事權,那地方事權又是什么?實際上,有分權才有事權的分類,沒有分權就沒有“事權”的概念,而只有“授權”的概念。因此,對于“司法權是中央事權”這一判斷的前提和內涵我不是很清楚。司法權是一個附屬性的權力,必須要附屬在中央和地方上面,并非是能夠脫離實體性的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而可以成立的概念。另外,我國憲法里并沒有“司法權”的概念。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和州不一樣。比如說刑罰,有的州不一樣,刑罰不是統一的。刑事審判是州的,稱作地方的司法事權還情有可原,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德國也是如此。德國的教育問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是由州來管的,關于教育訴訟肯定是州法院來管轄的,這肯定是地方的司法事權。即便在單一制的英國也有這樣的情況,在1997年三個自治法之前,對于蘇格蘭的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就是終審法院了,不需要再拿到倫敦,這是有司法權的地方化的。而我們國家的司法權,如果說是中央事權的話,與它相對應的地方司法事權表現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司法事權不能執行就收回來呢?前提不是很清晰。現在還強調司法權要去地方化,這就說明司法權地方化很嚴重。省以下的法院、檢察院管了哪些不應該由它管的事兒?去地方化,是不是那就要把地方管的司法事項統統收回?憲法上很難找到依據。最近我也在琢磨,怎么樣給司法權去地方化一個憲法學理支撐?大致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因為我國的立法是分層次的,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雖然說政府規章在法院不能適用,但是省及省以下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院適用。地方法院可以適用地方性法規,顯然就會產生維護地方性法規自身價值的判決,這可能就是司法權地方化的重要領域。司法權去地方化就必須對法院審判案件所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違法違憲審查。
第二,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這就意味著有些案件中級法院審理就是終審了,老百姓有什么訴求根本上不了中央,連省里都上不去。我們整個司法權的配置實際上都在地方手上,這是最大的障礙。如果要去地方化的話,不破除二審終審制,不建立四審終審制不可能。未來的方向就是你要去地方化,不要讓地方在司法問題上說了算,讓任何老百姓的案子都可以提到最高法院。
第三,地方法院的人是由地方任命的,而從維護國家統一的角度講,法官、檢察官不能維護地方利益,但人卻是地方選出來的,這就可能就會維護地方利益。去地方化過程當中就應把法官、檢察官統一由中央任命,這也是司法權去地方化的改革方向。
我看現在這三個問題實際上才改了一個,那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要統管。從人的角度著手,就擔心這些人是地方選的,維護地方利益,這是對司法不信任的表現。這個路子已經開始走了,未來的根本方向就是省里面管,這實際上也沒有去地方化,它可能維護省的利益,特別是省的地方性法規。省法院以省地方性法規作為審判依據,不理中央法律法規,加之人又是省里選的,只要不出省,很可能就會維護省一級地方利益。
所以我想去地方化必須是三個價值同時并進,就意味著有三個重大的改革:一是要實行四審終審制,二是建立違憲違法審查制度,三是法官、檢察官由中央任命。但是這三個目標能實現嗎?是不是我們未來的方向?我就把問題提出來。我就講這么多,謝謝。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內容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十九大報告深度談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