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八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黨支部委員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
1.黨支部委員會設置制度。黨支部委員會的設置,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確定,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5人,最多不超過7人,設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黨員人數較少的黨支部(如黨員不足7名的黨支部),可不設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
2.黨支部委員會選舉制度。黨支部委員會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委員會向支部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3.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制度。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黨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者3年。
4.黨支部委員會領導制度。黨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實行黨支部委員會集體領導,就是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自作主張;委員會成員要堅決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不允許各行其是。規定黨支部委員個人分工負責,就是要明確黨支部委員會每個成員所承擔的具體責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黨支部書記要提高運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識、開展工作的本領,注意聽取不同意見,防止個人說了算。
5.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工作需要,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也可隨時召開,也可召開支委擴大會議,吸收黨員和非黨領導干部列席,聽取意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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