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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是根本法,它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并鞏固這個階級的專政。同時任何一種憲法,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是現行立法的基礎;應該宣布并鞏固社會制度與國家制度;確立和規(guī)定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管理機關的活動范圍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宣布選舉權的基本原則。憲法所宣布、規(guī)定與確立的一切,都具有階級性,其目的是要在國內維護統治階級愜意的各種制度。
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的學說,徹底揭示了憲法的階級性,特別是資產階級憲法的階級性。資產階級的憲法按其本質來說,是剝削者的憲法,反人民的憲法,其目的是要維護資本主義的基礎、維護資本主義社會的柱石——生產資料與生產工具的私有制,維護人剝削人的制度。
資產階級憲法所宣布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權利與自由,始終是極端偽善的、虛假的。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剝削雇傭勞動的制度,失業(yè)的恐懼、貧困與饑餓等現象,使民主成為虛構。資產階級憲法所宣布的公民權利和自由,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因為這種權利和義務得不到任何物質保障。
馬克思列寧主義公開指出:一切憲法都有階級性。但是,資產階級關于國家與法權的學說,卻在竭力掩飾資產階級憲法的階級本質,把資產階級的憲法說成是超階級的,似乎它是一視同仁地為一切階級和階層服務,或者把憲法說成是“最高理性”、“偉大觀念”和“神意”的體現。
資產階級憲法掩飾資產階級獨裁的手段之一,就是宣布所謂“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理論,是在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前夕由孟德斯鳩提出的。這種理論主張必須通過分權來削弱每一項權力的“專橫”和使每項權力均衡。這種理論的實質就是,在國家中建立互不依賴的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問題很明顯,實際上根本談不到什么三權分立,因為權力是統一的;權力是屬于把國家管理的全部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的統治階級的。
資產階級企圖利用三權分立的理論來使人們相信:他們的政權是“人民”的;人民親自制定法律;人民統治著國家,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來實現對國家的管理;似乎政府——各部和它所有的官僚機關服從于人民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關。三權分立的理論是對資產階級非常有利的理論。因此,在美國極力宣傳這種理論。
實際上,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國家權力是統一的,不可分的,權力的統一是統治階級利益的表現。由此可見,資產階級學者試圖把資產階級憲法說成是能滿足社會一切階級和階層、能鞏固有利于一切階級的制度的憲法,只不過是一種手段,其目的是掩飾資本主義國家中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憲法的階級性。
資產階級憲法鞏固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階級結構及社會壓迫制度和民族壓迫制度,但它們也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各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中的這些特點,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但是一切資產階級憲法的共同點是:它們都是剝削者的、反人民的憲法;都在鞏固生產資料與生產工具的私有制。
資產階級國家憲法的第一個特點是,它們通常是以資本主義制度萬世不變的信念為出發(fā)點。“構成這些憲法主要基礎的是資本主義的原則,是資本主義的基本柱石:對于土地、森林、工廠以及其它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的私有制;人對人的剝削,以及剝削者與被剝削者的存在;社會兩個極端的對立,在一個極端上是從事勞動的大多數人貧窮困苦,而在另一個極端上則是不勞而獲的少數人奢侈揮霍;以及其它諸如此類等等。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就是依據這些以及諸如此類的資本主義柱石的。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反映著這些柱石,用立法手續(xù)把這些柱石固定起來。”(“列寧主義問題”,中文版,六八○頁)
美國憲法對私有財產作了不可動搖的規(guī)定:“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賠償,不得收為公有。”(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譯者注)其它資產階級憲法也是把資本主義的基本原則——對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置于首要地位。
資產階級憲法的第二個特點是,資產階級憲法一致依據于下述的前提。社會是由彼此對抗的階級,即占有財富的階級和沒有財富的階級所組成;無論由那一個黨來執(zhí)政,而國家對于社會的領導權(專政),總應當屬于資產階級;憲法之所以需要,是為了把有利于資產階級的社會秩序固定起來。資產階級憲法為了欺騙群眾而宣布“民族統一”,空談“人民”的主權,而實際上是一致依據這個前提:社會是由彼此對抗的階級所組成的。
在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中,有許多蠱惑民心的惡意的社會宣傳,借以掩飾資產階級國家的階級本質。許多資產階級的憲法規(guī)定建立一些機構,其目的是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保護資產階級,使資本主義國家的柱石免于受到任何侵犯。
如資產階級國家中的所謂上議院(法國的共和國議會,意大利的上議院,英國的上議院,美國的參議院等),便是屬于這類機構的。上議院的組成,通常都不是采取民主方式進行的:規(guī)定各種選舉資格,阻礙傾向于民主的各個團體中的進步的代表參加選舉。
資產階級憲法的第三個特點是,資產階級憲法一致依據于下述前提。各個民族和種族不能平等;有享受完備權利的民族,也有一種無完備權利的民族;除此而外,還有第三種民族或種族,例如在殖民地,他們所有的權利要比那些無完備權利的民族要少。這就是說,所有這些憲法基本上是民族主義的憲法,即各統治民族的憲法。
資產階級憲法的這一特點,在老牌的殖民國家的憲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如荷蘭的憲法,把國家的居民嚴格劃分為宗主國居民和殖民地居民,并且還首先要按種族標志來進行劃分。宗主國的白種居民也是不平等的。憲法又把它們劃分為荷蘭人和其他民族的人。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五條規(guī)定: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一州對于合眾國公民之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拒絕或剝奪之。”但實際上美國的種族歧視是極為卑劣的,這里千百萬黑人被剝奪了一切權利與義務;美國一千五百萬黑人居民被剝奪了在美國國會中的代表資格。二十世紀的新憲法,更加處心積慮地來掩飾它的種族主義的性質,而實際上這些憲法都是以劃分為有完備權利的人與無完備權利的人為出發(fā)點的。一切資產階級憲法都具有種族主義和民族主義的特點,只是掩飾得不同而已。
資產階級憲法的第四個特點是,其中有一類憲法直接否認公民平權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實上把公民平權和民主自由化為烏有。另一類憲法樂意接受、甚至標榜民主主義原則,但同時又加上許多附帶條件與限制,而把民主權利與自由損傷無余。
直接否認公民平權和民主自由,或直接把公民平權和民主自由化為烏有的這類憲法,現在已寥寥無幾了。只在南非聯邦等國家中才有這類憲法。現在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都是宣布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但是對所宣布的這些權利又規(guī)定有許多附帶條件,實質上使一切自由化為烏有。
馬克思在說明一八四八年法國憲法的特點時寫道:“憲法的每一節(jié),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對立物,它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有一般詞句上之自由,和在注解中之撤廢的自由。”這是大多數資產階級憲法的特點。
最后,資產階級憲法的第五個特點是:這些憲法通常是以規(guī)定公民的形式權利為限,而不注意實現這些權利的條件和可能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物質保障。實際上,當廠主與地主掌握財富和政治威權,而工人與農民卻是一無所有的被剝削者的時候,廠主與工人之間,地主與農民之間能有什么樣的平等呢。
暢談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出版自由等等,這只不過是謊言,因為沒有實現這些自由所必要的物質資料:印刷所,充分的紙張,會場等等。所有的資料,物質財富都已集中在享有一切自由和權利的資產階級的手中了。
上述資產階級憲法的特點,在各個資產階級憲法中有不同的表現。但是無論這些特點表現的形式和范圍如何,實質上,資產階級憲法都是對公民,對勞動者——無產階級進行鎮(zhèn)壓并限制其權利的工具,是保證資產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這種憲法是反人民的和反民主的。
當資產階級民主制起而代替封建制度的時期,它是較封建制度前進了一步。當時資產階級民主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與發(fā)展。但是就是在當時,這種民主也是形式的、有限的和有階級性的。
在帝國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摒棄了他們所創(chuàng)建的資產階級民主,“人們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則被踐踏了;這種原則已代之以從事剝削的少數人享有充分權利而公民中被剝削的大多數人則毫無權利的原則。資產階級民主的自由這面旗幟已經被拋在一邊了。”(斯大林語)
現在,資產階級徹底推翻了任何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否認資產階級的議會制,轉而采取了各種反民主的措施。所有這些都是想使資產階級的民主去適應“時代的新要求”,用損害其他國家主權的辦法來保證“民族繁榮”,即保證美國干涉其他大小國家的內政,保證維護其他國家中有利于美國統治集團的各種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西歐許多國家,在美國反動集團的重壓下,為實現上述任務已經和正在“修改”自己的憲法,使之適應于“時代的要求”,同時并建立了和正在建立能夠保證“民族繁榮”(應讀作保證美國干涉)的“強力政權”。
荷蘭的統治集團奉行華盛頓的指示,“修改”了憲法第五十九條,現在這一條規(guī)定國王有權不經議會同意而宣戰(zhàn)。同時這一條還規(guī)定,當荷蘭“因自己所負國際義務生效而被卷入戰(zhàn)爭時”,荷蘭國王得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對這些極端重大的問題,戰(zhàn)爭與和平的問題,竟可以毫不顧及人民的意志,不顧及議會的意志而遵奉華盛頓的意志來決定。
在丹麥憲法也被修改,其目的是使丹麥為了“國際機構”(即為了美國反動派)的利益而放棄民族主權。例如,丹麥在一九五三年通過的根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憲法中所規(guī)定屬于王國政權的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得轉交給國際機構”,這就是說,交給美國當局。比利時憲法中也有類似的“修改”——使民族主權服從于美國的利益。
這一類的憲法“改革”的反人民反民族性質,是為了強迫人民接受奴役性的軍事條約和協定,是為了迎合美國的侵略政策而徹底廢除國家的主權。
資產階級法學家和科學家,企圖以建立“強力”國家的必要性來討論對憲法的這種修改。而這些“改革”的根據,是必須否定資產階級在資本主義社會發(fā)展初期所宣布的那些舊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現在,這些原則已經被認為是腐朽的原則,是“舊式的成見”了。
資產階級從修改憲法進而到修改選舉法。在法國、西德等國所制定的選舉法,其目的就是為了限制人民,首先是民主團體的代表在選舉的機關中的代表資格。
綜上所述,資產階級的憲法鞏固著資產階級的政權,保衛(wèi)資本主義基礎——人剝削人的制度;保證有產階級的代表享有完備的權利,并鞏固民族壓迫制度。
現代資產階級憲法,反映出了資產階級是在企圖徹底摒棄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破壞民族獨立與民族主權的原則。只有資本主義國家的共產主義政黨和民主政黨,才能夠舉起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民族獨立與民族主權的旗幟,才能夠把廣大人民團結在自己周圍,并成為民族的領導力量。(本報特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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