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被抹黑的革命先烈,很多都是軍隊中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的宣判,展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啟示我們必須站在維護國家民族利益、人民軍隊形象和國家法治尊嚴的高度,運用法律武器同侵害革命先烈人格權益的現象作堅決斗爭。
問:能否談談對這次宣判的認識?
答: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作出宣判,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這起案件的宣判廣受好評,我感到有三點值得肯定。
首先是以司法審判形式澄清了史實。針對被告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真實性提出的種種質疑,法院在調查審理基礎上,依法確認了狼牙山戰斗中五壯士在彈盡后英勇跳崖這一基本事實。前不久,有關方面實地考察了狼牙山棋盤陀、蓮花峰等戰斗點和五壯士跳崖處,并與當年在狼牙山一帶戰斗過的八路軍和游擊隊戰士后代進行座談,所見所聞,充分印證了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客觀存在、不容置疑。
其次是依法維護了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五壯士名譽權和榮譽權糾紛作出法律評判,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有力保護了五壯士的名譽權和榮譽權。
再次是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該案從最初受理到最終宣判,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注重雙方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在依法查明事實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使法治精神和公正司法理念得到充分彰顯。
問:請談談這次審判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
答:這次審判涉及諸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解讀。我認為要重點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死者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保護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不受侵犯。實踐中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包括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多種方式。無論以何種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相關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葛振林、宋學義雖然已去世,但作為烈士之子,葛長生、宋福保有權對侵犯“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對葛振林、宋學義等五壯士名譽和榮譽的法律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幾十年來,“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在全軍全國廣泛傳播,成為學習的榜樣和楷模。這一英雄稱號既是國家和社會對他們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及榮譽。不僅如此,“狼牙山五壯士”是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偉大斗爭中涌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全民抗戰的重要事件載體。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案涉文章侵害的不僅是葛振林、宋學義個人名譽和榮譽,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在這里,法院從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兩個方面,闡釋了革命先烈名譽和榮譽的內涵及實質,我認為這是本案審判的一個亮點,必將對今后處理此類案件產生重要影響。
三是對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和榮譽的法律認定問題。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榮譽權,通常圍繞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等方面進行審查。首先,被告洪振快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被告先后在“財經網”和自己擔任主編的《炎黃春秋》上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文章,圍繞五壯士“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是否拔了群眾蘿卜”以及“敵我雙方戰斗傷亡”等,進行所謂的“細節考證”,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真實性產生質疑,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其行為實際上是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其次是造成了五壯士名譽、榮譽受損害的事實。案涉文章發表后,經互聯網廣泛傳播,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不僅損害了兩名原告父親的名譽和榮譽,傷害了兩名原告的個人感情,而且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再者,被告具有侵害五壯士名譽、榮譽的主觀過錯。被告作為一個具有研究能力并能夠熟練使用互聯網的成年人,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給他們的親屬造成精神傷害,同時也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仍然公開發表案涉文章,具有明顯的侵犯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觀過錯。
問:這次審判對我們有什么啟示?
答:這次審判受到社會和部隊廣泛關注和好評,將作為名譽侵權案件的著名判例載入司法史冊。從這起案件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第一,言論自由應有邊界。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其他自由時,應當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一些人假借言論自由、學術研究之名,任意調侃、消費、抹黑英雄人物,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法院的這一判決,對大肆抹黑革命先烈的行為亮出紅牌,劃出了清晰的司法底線。
第二,法律是捍衛革命先烈名譽的有力武器。近年來被抹黑的革命先烈,很多都是軍隊中的英雄人物。本案的宣判,展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啟示我們必須站在維護國家民族利益、人民軍隊形象和國家法治尊嚴的高度,運用法律武器同侵害革命先烈人格權益的現象作堅決斗爭。軍隊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做好相關工作,依法保護好我們國家、民族和軍隊共同的精神財富。
第三,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永不磨滅。這次案件審判,是堅持弘揚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生動司法實踐。相信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健全完善,必將更好地保護革命先烈的名譽和榮譽。作為一名軍人,應學習英雄、崇尚榮譽,在積極投身強軍實踐中傳承弘揚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特別是在黨和人民需要的時候能夠挺身而出,不惜獻出熱血乃至生命。這是全社會對我們的期盼,也是當代軍人肩負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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