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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在基層征管實踐中的問題探討
點擊:  作者:佚名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發布時間:2016-01-19 10:50:48

 

 

 

 

        國際稅收在基層征管實踐中的問題探討

課題組成員: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科研所、東莞市國家稅務局、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各國稅制之間的差異及稅收競爭,加上避稅地、低稅地的存在,為跨國企業實施國際避稅提供了空間和土壤。同時,現有國際稅收規則體系落后于全球經濟和商業發展步伐,尤其是在數字經濟和無形資產等領域,現有規則對跨國企業避稅難以有效規制,這不僅損害各國稅收主權,侵蝕各國稅基,也有損于稅收公平和良好的商業環境,增大了世界經濟進一步復蘇的難度。2014年國家主席習近平在G20領導人峰會上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這是我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國際重大政治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重要意見,會上G20領導人同時承諾要“采取措施確保國際稅收體系公平”。本文從研究國際稅收征管現狀入手,針對目前征管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借鑒其它國家和經濟組織先進經驗基礎上,提出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國國際稅收征管的意見和對策。

關鍵字:國際稅收  征管  實踐  對策

一、選題背景及相關情況綜述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國際稅收前所未有地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僅以2013年為例,從 2 月和 7 月在莫斯科召開的 G20財長及央行行長會議,5 月的OECD 成員國年度部長會議,9 月的 G20 首腦圣彼得堡會議,稅收都被列為至關重要的一項內容。在我國,國際稅收也同樣備受關注。7 月,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工作為專題召開了年中工作會議 ;8 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9 月,習近平主席在 G20 首腦圣彼得堡會議上強調“中國支持加強多邊反避稅合作,愿為健全國際稅收治理機制盡一份力”。

當今世界經濟的主要特征是“日益增大的一部分生產與財富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創造和分配,組織世界生產是經濟全球化新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1]。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作為跨國分配重要手段的國際稅收已面臨越來越多的挑戰,不得不在國際稅收管理上作出相應的各種對策。在此情況下,我國如何在國際稅收舞臺上發揮更大的積極效應,在逃避稅與反逃避稅的博弈中爭取更大的主動權,在世界稅收領域爭取更多話語權,是當前稅務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研究國際稅收征管現狀入手,針對目前稅收征管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借鑒其它國家和經濟組織先進經驗,進而提出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改進與完善我國國際稅收征管的意見和對策。

(二)相關文獻綜述

由于跨國公司母國主要集中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因此,這些國家在國際稅收的立法及實踐操作方面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美國作為國際稅收領域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其《國內收入法典》(簡稱“IRC)已經形成了較為系統和完善的國際稅收法律體系,F分部和482條款都包括了針對美國公司試圖將業務轉移到海外以規避稅收的相關法律,367條款更是提出了針對無形資產的轉讓進行海外避稅的反避稅規則。德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國也均有較為詳盡且各具特色的法律、法規。OECD作為世界主要經濟發展合作組織之一,對國際稅收的研究是最前沿的,它不僅是發達國家也是發展中國家制定相關規則不可或缺的參考文獻。

國內對國際稅收的研究起步較晚,雖然經過多年努力,仍滯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和OECD組織。但國內專家學者們立足于我國經濟社會現狀,在立法和學術研究方面進行了不斷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8年以來,《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等稅收相關法律規章的先后出臺,在借鑒國際慣例和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跨境稅源管理現狀,完善了國際稅收法律制度,提高了立法的層次性和權威性,標志著我國的國際稅收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并引起了國際社會關注。我國理論界對國際稅收管理也進行了多年研究,闡述和借鑒了歐美一些先進的理論觀點,《國際稅收》(原名《涉外稅務》)、《稅務研究》等刊物都發表了很多國際稅收前沿問題觀點和分析,是指導我國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發展方向的主要陣地。

二、國際稅收在基層征管實踐出現的新問題

(一)跨國公司通過多種手段復合避稅

數字經濟時代,產品、服務的數字化極大地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效率,技術、服務等無形資產的價值和回報率也日益攀升,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也從早期的關聯購銷交易,開始向組織架構設計、資本運作或集團內服務等方式轉變,甚至是多種手段的復合產品。許多跨國公司集團在避稅港或低稅地設立多層中間控股公司,再由中間公司完成對被投資國的最終投資。早期最為常見的是,一些臺灣企業由于兩岸之間直接投資不便,加上大陸的外匯管制等因素,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間接投資中國大陸。這些中間控股公司后來多成為境內企業對外貿易的中轉點,通過價格的調節,將利潤囤積于避稅地。許多跨國公司對被投資子公司的股權轉讓交易行為也基本被安排在境外,可以規避所得稅中權益性資產轉讓來源地的規則,也有利于企業內部的結構調整,降低了退出風險。

例如:X集團是一家通信制造業企業,總部設立于M國,在中國成立了多個子公司,X集團擁有知名品牌以及高效的研發能力,在業內更以優秀的庫存管理策略和高效的物流體系聞名。X集團認為實現整體運營策略的關鍵在X集團的統籌和協調。于是,中國境內子公司從2008年開始對外支付了包括業務建議、技術支持、市場運營以及財務、人事、法律等在內的巨額服務費,年服務費金額超過10位數。X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除合約制造商外)都承擔了部分集團服務,因此X集團將全球各子公司發生的全球服務費匯總到M國總部成本池,再根據收入比例分攤并扣減本地成本向中國子公司收取。而企業的對外支付記錄顯示,該筆集團費用卻并非支付給M國母公司,而是支付給了 HG公司設置在低稅率國家S的分公司G-SB,因為X集團在中國境內子公司均不由M國總公司直接控股,100%股權屬于設于低稅率國家S的公司,根據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組織結構圖,于公司往上五層參股公司都未涉及M國公司,所掌握的最高階母公司為H國的G公司。對此,X集團的解釋是,G-SB作為亞太區域中心,集團服務費先從M國分攤到G-SB,再由G-SB分攤至包括中國在內的亞太區各子公司。但G-SBM國支付費用的計算標準遠低于向中國子公司收取的金額,導致大量利潤滯留在低稅率國家S,在規避了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同時,也減少了在M國的應交稅金。至于選擇S國和H國的原因,我們認為在很多程度上是由于S國與中國、H國與M國之間優惠的稅收協定條款。同時X集團子公司對外支付的費用中明顯應當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股東行為的管理費也被一并列入集團服務費,而同類的費用在I國子公司則以沖抵傭金的方式收取,只因I國稅法不允許對外支付服務費。

X集團在全球約有250家成員企業參與了全球共享服務,涉及幾千個成本中心,各子公司共同使用一套網絡化信息管理平臺,可以將各地數據集中后再下發,由位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團隊統一進行處理。如此,X集團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選擇成本、技術優勢地區為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提供集團服務,比如將大部分的人力資源管理團隊集中于B國,將大部分售后服務團隊設置于I國,再比如其集團內部某系統需要24小時維護,就可以由3個不同地區的子公司各承擔8小時的維護任務,節省了加班的人力成本并且提高了效率,也為其操控集團服務費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而對稅收管理帶來不利影響的則是,每一個管理人員的團隊可能包括多個國家子公司的員工,也就是說中國公司的成員并不完全只為本公司服務,許多工作都是集團整體受益的,而接受境外服務也是不可避免的。

筆者認為,雖然應當認可X集團確實為境內子公司提供了跨境服務,但費用的性質和金額卻極易被操縱,從X集團對I國與我國不同的收費方式可見一斑。且X集團通過設計復雜的集團組織架構,同時使服務集團內部化,其最終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地實現全球避稅。

(二)避稅港成為濫用稅收協定的泛濫地

濫用稅收協定是指非稅收協定締約國的居民通過在稅收協定締約國設立中間公司的做法,獲取其應享有的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通過對稅收協定的濫用,非協定受益人得以逃避原應承擔稅負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許多多層控股的中間公司在選擇所在地時就充分考慮了該地的協定因素,有報道稱國際稅收籌劃者甚至利用籌劃軟件來制定股權設置的最優方案。

巴巴多斯作為世界著名的避稅地之一,與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典型避稅地不同的是,巴巴多斯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2011-2012年間,巴巴多斯基金公司HI在中國股票市場轉讓某上市公司股票,HI公司認為交易符合兩國協定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僅在巴巴多斯征稅,中國稅務機關無權征稅。如果僅以HI公司轉讓股份這一環節來看,HI公司確為巴巴多斯稅收居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64號文),該股權轉讓收益我國沒有征稅權,但如果關注HI公司的股東結構,就會發現HI公司的100%控股股東是設置于開曼群島的H2公司,若直接由開曼H2公司持有中國境內某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開曼群島與中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就需要在中國按照現有稅率10%征收預提所得稅。

同時,OECD稅收協定范本曾經指出“當締約國一方居民,僅僅作為該所得的實際受益人的導管行事時,來源國給予其減免稅的做法違背協定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在企業無法舉證其設立HI公司存在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HI公司的設立僅僅為了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獲取稅收利益,就屬于濫用稅收協定行為,稅務機關有權在稅收意義上否定巴巴多斯HI公司的存在,視為開曼H2公司直接持股,應按10%征稅。但我們必須意識到,H集團業務相對單一,只從事風險投資和項目管理,因此容易被發現,也容易判定子公司的商業實質。如果該類型的股權轉讓是發生在較為復雜的集團中,在更多層次的控股公司之間完成轉讓,那么稅務機關很難發現,或者很難判定其是否真的有商業實質,就難以界定是否為“導管公司”。因此,在全國范圍內,此類成功案例仍十分有限。

(三)非居民稅收管理體系相對滯后

首先是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手段落后曾經稅務機關監控非居民企業稅源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是依照《匯發〔20086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出具稅務證明。但這一手段在目前已經失去效力,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3年的第40號聯合公告已經取消了提交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的要求。即便在20139月以前,這一手段也是非居民稅收管理中相對靠后的環節。加強非居民稅源管理的過程監控,更應注意把控前面的環節,即非居民的合同備案、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環節。通過掌握前面環節的情況,才能夠在源頭上及時解決非居民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

例如:我省一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甲公司”)與某境內企業(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并收取技術服務費。200910月,乙公司前來申請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經核實,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根據協議,甲公司于20062008年期間派員到乙公司提供有償技術服務。由于雙方確認具體支付手續的滯后,甲公司2006年至2008年期間的技術服務所得,到2009年才由乙公司辦理支付手續,甲公司因此將該筆所得合并放入2009年第三季度(所屬期)一起申報(甲公司按技術服務所在年度適用的所得稅率,以稅款倒擠銷售額的方式申報)。申報收入額為2398197.6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39819.76元,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78146.51元。稅款于當天入庫。甲公司的上述申報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申報所屬期與實際收入所屬期不一致。依20098月開具的商業發票所附的服務清單表明,收入額是2006-2008年取得的部分收入總和加上2009年第三季度的收入。甲公司不應將其全部收入放在2009年第三季度申報。后來稅務人員根據雙方的合同、發票等文書有效判斷出非居民取得收入的所屬期,將出證審核、納稅申報、合同備案等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各個環節的相互對應,正確劃分甲公司各年度所得,令甲公司按照正確的稅款所屬期補充申報企業所得稅。

這個案例充分說明,若單純依靠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審核這一手段,則無法在非居民合同履行初期或納稅申報時就發現問題,難以有效避免納稅人因遲申報造成的加收滯納金。更重要的是,涉及新舊稅法銜接的情況下,不按正確所屬期申報則可能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另外,稅務機關過多依賴對外支付環節稅務證明的開具,一旦國家外匯管制放松,或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提高或取消開具對外支付證明的門檻,加上許多籌劃案例,尤其是間接股權轉讓,交易對價完全在境外完成,無需境內對外匯款,凡此種種都會造成大量的非居民稅源流失。

其次是非居民企業稅收征收手段滯后。主要表現為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稅收管理的征管手段較為單一,主動管理能力不足,征管方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在征管實踐中,納稅人采取據實申報的比例過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的比例過高。目前,全國各地國稅機關都統一使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該系統基本實現了全部稅收業務的辦理和服務功能。但是,由于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具有很多特殊的要求,導致其有部分業務未能及時通過 CTAIS 來實現,給非居民企業一些稅收業務的辦理帶來了不便,同時也不能給管理人員和決策者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如: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而由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納稅的情形,CTAIS 無法處理該類業務。另外,CTAIS 在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功能上有待更加智能化,在一些數據統計分析功能上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國際稅收征管先進經驗啟示

(一)對國際稅收熱點問題紛紛制訂專項法規和堵塞稅法漏洞以防止逃避稅

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以至稅收經營管理活動,大多圍繞幾個國際稅收熱點進行,諸如轉讓定價、跨國融資的資本弱化和在避稅港等處設立傳導性實體等。為此,有關各國也都針對這些熱點問題不斷推出新的稅法規定。如為防止利用避稅港逃避稅,有的國家把全球避稅港列出名單,凡與名單列舉地區有往來者,一律加強管理。有的國家如法國、比利時則認為,只要稅負明顯低于本國達到一定限度的稅收管轄區就是避稅港,凡在這類稅收管轄區所設任何聯屬企業都必須向本國申報財務情況,接受審計,當年利潤無論分配與否均視同已分配并匯回本國,依法及時在本國征稅,凡放棄本國居民身份遷入避稅港的納稅人,原則上視為無效,仍應依法在本國內申報納稅;如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確為業務需要而無避稅動機。除此之外,各國不只在稅收實體法中針對各種避逃稅行為推出各種有力措施,更在程序法上密切配合,雙管齊下。美國1999年初公布的《轉讓定價審計準則》,就是配合嚴格轉讓定價法規的程序法。比利時1999628日公布并開始實施關于對跨國企業轉讓定價的審計準則,授權稅務官員以“事實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s)來決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平獨立原則,并可運用各項財務指標比率(如毛利與凈利比率、凈利與凈銷售額比率、業務支出與凈銷售額比率、業務利潤與資本平均數比率等)比較分析和交易各方的“功能分析”進行審計,推定應稅所得額。準則同時為稽查人員作了多方面資料準備的提示,使審計程序規范化并提高效率。各國對國際稅收管理不斷完善專項立法的情況,形成了“國際稅收防盜網”。

(二)完善國際稅收管理專業架構,構建專家團隊應對跨境稅源管理

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大背景下,要對付以跨國企業為主的全球納稅人稅收經營活動,早已不是一般的稅收管理所能奏效。許多國家為此在稅務機構中專門設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專責管理跨國納稅人與跨國稅基,解決國際稅收管理中的種種問題。例如美國國內稅收署(IRS)就任命了署長助理分管國際稅收,設立了國際稅務部,并下設專門管理以跨國企業為主的大中型企業處,專管凈資產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同時負責制訂國際稅務工作方案;增設國際稅務稽查員700多人,還專門建立了國際稅收調研機構;并且,美國國內收入局于2009 年成立了轉讓定價委員會,并在大企業與國際司內部增設了全球巨富處(GlobalHigh Wealth),主要負責監控涉嫌離岸逃稅的美國富人[2]。為加強反避稅管理,加拿大在聯邦及各省稅務局設立了國際稅務審計部,現有工作人員400 多人。英國收入局的國際稅務部已形成了規范的管理體系,除了負責跨國納稅人的稅務管理外,還負責與其它國家的稅收協定的談判、簽定及稅務協調。

(三)擴大并加強國際稅收征管的跨國協調與合作

由于各國都出于維護各自稅收管轄權而分頭完善國際稅收立法,使國際逃避稅和重復征稅引發的稅收爭議更加復雜,國際稅收管理的跨國協調與合作顯得日益重要。就目前而言,國際稅收管理跨國協調與合作主要途徑包括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國際稅收協定簽定執行以及國際稅收聯盟。

根據《世界稅收發展研究報告2009》介紹,2009 年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有以下推動:一是 OECD 推動稅收情報交換,發布避稅地等級劃分標準和相應的應對措施,并將對情報交換協定開展“同行評審”;二是聯合國在 2009 年形成的《聯合國打擊國際偷稅合作行動則》草案,旨在確保所有國家的涉稅情報交換活動。聯合國的行動準則推廣到所有聯合國成員,包括了許多發展中國家,比OECD的稅收情報交換標準具有更普遍的適用性,這對促進涉稅情報交換,打擊國際偷逃稅將具有更大的作用。三是以 G20 為代表的各國政府對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給予了強有力的政治支持,對避稅地談簽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產生一定促進作用。四是以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為依托,瑞士等著名的避稅地長期實行的銀行保密制度終于被打破。目前,全球已簽訂超過 1700個雙邊稅收情報交換協定。

在國際稅收協定方面,歐洲經濟合作組織頒布的 OECD 范本和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制定的 UN 范本是目前國際上最重要的兩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大多數國家在簽訂協定的活動中都參照兩個協定范本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要求。通常的做法是選擇其中一個范本為基礎,就某些關鍵條款進行談判或根據協定雙方的需要,對某些條款作必要調整。

在區域經濟組織稅收征管合作的實踐中,歐盟的做法和取得的成就最具有代表性。為了在內部加強合作,歐盟先后發布了3個稅收征管相互援助指令,要求成員國(地區)進行相關的稅收情報交換:一是于19771219日發布的《關于成員國(地區)主管當局在直接稅領域提供相互援助的指令》。該指令旨在打擊跨越稅境的偷漏稅、避稅或其它財政性欺騙行為,尤其強調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最為常用的避稅手段之一,呼吁成員國(地區)重視并加以防范;二是于2003107日發布的《在增值稅領域的征管合作》,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成員國(地區)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共同制度,從而保證增值稅制度的正確施行,打擊偷、漏、避稅;三是于2004年發布的《在消費稅領域的征管合作》,該指令的目的就是要加強成員國(地區)之間有關消費稅事務方面的合作,保證各成員國(地區)主管消費稅的部門之間能夠進行更多的直接的聯系,加快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換。

四、完善我國國際稅收征管措施的思考

(一)借鑒國際經驗,不斷健全我國國際稅法體系

近年來,我國已經關注到國際稅收立法的重要性,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現有的法律體系仍存在許多漏洞,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改進。如在國內法方面,國際稅收相關規定大都只集中于企業所得稅層面,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幾乎空白,稅收征管法也已滯后于征管現狀,建立和完善國際稅收立法已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一是要積極推動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增補相應條款,擴充立法范圍,加強與企業所得稅法的銜接,搭配協調國際稅收協定,使國際稅收工作的稅種涵蓋面更為廣泛,避免日常工作中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是要提升其它相關法規文件的法律層級,規范和細化具體操作和管理程度,重新梳理、補充、完善國際稅收法律框架,建立規范透明、利于執行的國際稅收法規體系,增強國際稅收的法律約束力,也為稅務機關執法和納稅人遵從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三是要創新調整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設置,力爭在未來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引入更加強有力的防范協定稅收濫用的措施,加強稅收協定相關規則在制定及執行層面的規范和統一。四是要按照我國對外投資的指導思想,將研究對外投資稅收政策與稅收協定執行和反避稅管理結合起來,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制度,建成符合特定優惠原則的稅收優惠體系,將其作為宏觀調控工具,充分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和對外開放的政策導向。

(二)深化涉稅信息應用,充分整合各數據分析平臺

目前,全國通用的CTAIS系統、管理員平臺、一戶式征管系統等存在大量重復性的基礎數據,使用效率極其低下,我國跨境稅源數據還存在信息缺乏、分散,處理應用能力不強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出于各種考慮還在不斷棄用舊系統,開發各類新系統,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忽略了在現有數據基礎上的整合運用,難以形成完整的數據鏈并進行深度分析。是否能夠采用數字倉庫的概念,利用其中一個平臺,將其他各類數據導入并整合,在該平臺上就能取得所需數據并進行深度分析,從而提升整體工作效率。另外,目前數據庫購入需要較長的審批、詢價、測試等階段,各省、市自行購買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如果能夠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實現集中購買、數據共享,將能夠明顯提高數據的應用效率,節約整體成本,還能避免出現同一行業或者同一集團不同子公司之間處理方式、調整力度的區域性差異,一舉多得。

(三)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加強國際稅收征管合作

通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在國際稅收領域的影響力不斷增強,順利通過了OECD主導的稅收透明度與情報交換全球論壇同行審議,在《聯合國發展中國轉讓定價手冊》中提出了成本節約和市場溢價等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的反避稅理念和操作方法,改變了美英等發達國家對國際規則制定的壟斷地位。未來我國還應積極參與20國集團和經合發組織推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的計劃”,推進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稅收協作條款的談判與協商,深度參與無形資產、同期資料、可比分析等專題研討,在國際上爭取更多話語權,使未來規則更多體現中國立場,更好地維護我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

(四)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注重國際稅收人才培養

我國應當嚴格選拔高水平的國際稅收征管人才,同時構建高水平的國際稅收征管人才的管理和培訓體系,并適當引進“外腦”,即適當引進經濟學家、會計師、律師等高層次的專業化人才充實我們的國際稅收征管人才隊伍。只有從選拔和管理培訓兩個方面落實高水平的國際稅收征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才能真正打造出適應當前高標準、嚴要求的國際稅收征管工作的人才隊伍,為我國國際稅收征管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創新人力資源管理,具體而言主要指用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不斷充實和完善全國和省級國際稅收專業人才庫,并從制度和機制上確保專業人才得到充分尊重和使用,更好地適應數字經濟時代不斷變化的國際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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