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守。
戰國稱郡守,漢改太守,為一郡的行政最高長官兼駐軍最高指揮官。秦分三十六郡,比縣大。相當于現在的省轄市市長兼該市警備司令。
2、刺史。
漢武帝分全國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軍政大權。相當于省(市)長兼省(市)軍(分)區司令員。
3、京兆尹。
西漢京畿地方行政長官。相當于北京市市長。
4、太尉。
秦至漢均有設置,為全國軍政首腦。相當于國防部長。
5、越騎校尉。
漢武帝時設置,禁軍長官。相當于衛戍區司令員。
6、廷尉。
執掌法律、主審要案的大臣。相當于最高法院院長。
7、吏部尚書。
掌管全國文武官吏考核賞罰。相當于人事部長。
8、光祿大夫。
皇帝身邊顧問之臣。相當于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
9、中書令。
掌管皇帝命令發布。相當于“兩辦”秘書長。
10、尚書令。
參議大政,綜管政務,百官之長。相當行政院長。
11、車騎大將軍。
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當于元帥軍衎。
12、行軍總管。
統領軍隊出征的主將。相當于前沿總指揮。
13、都察院御史。
古代最高監察機構。相當于監察部長。
14、知府。
地方行政長官,總管州、縣事務。相當于省長(或省轄市長)。
15、知州。
地方行政長官。相當于省轄市市長。
16、知縣。
地方行政長官。相當于縣長。
17、通判。
府之副職。相當于副省長(或省轄市副市長)。
18、兵馬指揮。
明清兵馬司主官。相當于北京市公安局局長。
19、推官。
掌刑名,贊計典。相當于最高法院政策司處長。
20、都事。
掌出納文移。國防部、監察部等部委內設機構局長。
21、給事中。
皇帝禁中寄祿官。相當于元首生活或政治秘書。
22、經歷。
部委所屬機構主官。相當于部委二級機構負責人。
23、行人。
供差遣出使。相當于外交部工作人員。
24、典寶。
協司寶掌玉璽。相當于兩辦負責印章的副處級干部。
25、縣丞。
協助縣令治理一縣之事。相當于副縣長。
26、主薄。
掌錢糧、戶籍。相當于糧食局長或戶籍局長。
27、檢校。
代理官職。秘書級。
28、教授。
府掌訓導考核學生。相當于省教育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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