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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蒿素與泰獎:提名和獲獎的前前后后
點擊:  作者:李英    來源: 知識分子  發布時間:2016-02-27 15:34:25

 

   去年在科學網上出現兩文提及中國科研人員獲2003年度泰國最高醫學獎的往事。第一篇是天津大學青年教師郭翔海撰文紀念最近辭世的老師沈家祥院士時提到“2004年初,泰國以國王普密蓬阿杜德的名義,為研制抗瘧藥物青蒿素的中國醫藥科技工作者頒發了泰國最高醫學獎-瑪希頓親王獎。很少有人知道,這個獎項原本的獲獎人是沈家祥。是在沈先生的婉拒和執意推薦下,該獎項最后授予了中國青蒿素團體

  第二篇是中國科學報記者在201510月寫的報道《北大教授披露屠呦呦早年軼事:曾被報大獎》。今年1月北大周程教授在饒毅等主編的《知識分子》上又連續發表了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次糾葛及其續篇。我注意到后3篇文章里多次出現我的名字。我想作為這件事的當事人之一,有必要、也有責任把我知道的當年泰國獎提名經過和獎金處置的史實寫出來,公之于眾。同時也希望從事科技史的學者們能充分掌握史料、多方求證,著文立說時力求公正。

  一、泰國獎提名和領獎的經過

  據回憶,20026月的一天晚上,我突然接到沈家祥院士打來的電話。他說泰國最高醫學獎-瑪希頓親王獎正在接受提名,他認為我國的523協作組很符合條件,要我趕快上網找到這個網頁上的提名表格,填寫好;再請兩位院士寫推薦信;同時讓我聯系衛生部作行政上的安排。并說時間很緊,需要立即動手。他的語氣那么急促,我只得全力以赴。第二天一上班就開始寫稿介紹青蒿素類抗瘧藥物,并邀請沈家祥和李瑞麟兩位院士作為提名人,由我負責把提名表格中所需的材料整理出來。

  我在出版物一欄里提供了8篇文章,它們都以協作組的名義發表。最早的一篇是1977年報道青蒿素的化學結構,1979年發表的是綜述,包括了青蒿素的化學、藥理和臨床方面的研究結果。其余6篇是1982年在《中醫雜志》英文版以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名義發表的論文,內容涵蓋了十余年間取得的青蒿素研究成果,包括青蒿素的化學、青蒿素衍生物的化學和合成、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瘧作用與作用機制、代謝與藥代動力學、毒性以及臨床試驗結果等。

  同時,我向我所在單位-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所領導報告了這件事,領導很支持。因為表格中需要照片,而523成員天南地北,也沒有現成的照片,所以就在我實驗室臨時拍了我和我小組成員的一張合影(因這張照片不能代表當年的青蒿素協作組,后由科技部獎勵辦合成了一張有青蒿素協作組的幾個主要成員的集體照替代)

  根據沈院士的指點,我先到衛生部找人談泰國獎的事,因為衛生部曾是當年全國523領導小組的組長單位,就在它任期內出了青蒿素大成果。我希望得到他們的配合和支持,但事過境遷,工作人員都較年輕,對523的事沒有聽說過,不想接手。我只能準備再找中國科學院或國家科委。當我回到上海,正好國家科委副部長程津培在上海有機所開會,2002614日我就托人把我整理好的材料交給了他。他表示支持,并指示獎勵辦具體負責辦理。于是我開始與獎勵辦的工作人員于光聯系。終于在提名截止日(7月中旬)前把完整的提名材料快遞給獎勵辦和泰國,完成了沈家祥院士囑托的任務。

  200311月份Prince Mahidol Award Fundation的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 Supat Vannichakarn E-mail通知我,他們決定將2003年度的瑪希頓親王獎授予由天津的沈家祥教授提名的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也提到他知道青蒿素研究協作組是由大量研究者組成,不知道和誰聯系,因為提名表中有我的地址,所以就將我認作主要的聯系人,將通知發給了我。英文信件如下:

  Dear Prof. Li,

  I am very glad to hear from you and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reply. What we did receive on the nomination form is “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s” which was nominated by from Prof. Jiaxiang Shen of Tienjin last year. We did not know the name or names of nominees, only the address and fortunately the email address and street address.

  We understand well that the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consists of a very large numbers of researchers throughout the mainland China and we are in doubt who should be contacted.

  Anyhow, since your email address is as the nominee, I would consider you as the main contactor, OK? ……

  我立即把這個通知轉發給獎勵辦。以后的一些事就由獎勵辦與泰方直接聯系安排了。

  在通知獲獎問題上,周教授在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次糾葛一文中提到2003 11 20 日,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國際獎委員會主席 Natth Bhamarapravati 經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給屠呦呦傳了一份獲獎通知。對比泰方給我的通知,內容確有不同。這份通知中提到授予的是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但沒有象給我的信中那樣指明由沈家祥教授提名的那個協作組,信中還向屠呦呦催要資料在頒獎前將您的協作組研究成果用3-4A4紙作一介紹

  為什么同是一個主辦方發出不同內容的通知?我推測泰方誤以為中國有兩個協作組。一個由中國科學院組建的協作組,在20027月中旬已經報材料了;另一個由屠呦呦為代表的中醫研究院組建的協作組還需要補報材料。他們不知道,中國只有一個由五二三辦公室具體領導下的全國五二三協作組,中國科學院和中醫研究院都是這個協作組成員,我遞交的材料包含了全國數十個參與單位共同創造的成果,不是某一個單位的成果。

  至于屠呦呦被提名為瑪希頓親王獎的獲獎人,是提名個人,還是提名為集體的代表?有哪些推薦單位或個人?我們至今都不知道。但作為掌握這方面史料的周教授不知為什么在糾葛文中一點也沒有提及。

  有關組團的工作是獎勵辦安排的。我只知道,屠呦呦也應邀作為代表,邀請她作學術報告,她要求配備翻譯,但不知為什么她最終沒有成行。我也受邀作學術報告,經過一番準備后在出國前作了預講,獎勵辦的于光和上海藥物所所長陳凱先等在場(現在從周教授的糾葛文中才知道,這是應屠呦呦的要求)。最后到泰國的有程津培副部長、獎勵辦的陳傳宏、于光,專業人員有我、許杏祥、吳毓林和王睛宇。

  2004126日我們啟程到泰國,27日我在Mahidol University作了題為中國的青蒿素研究的報告,內容包括青蒿素的發現、化學結構測定、衍生物合成、藥理和臨床研究,特別介紹了WHO大力推薦的青蒿素類復方(如蒿甲醚復方)。以后又在一個更大的會場隨Herbert L. Needleman教授(另一位泰國獎的獲得者)關于預防兒童鉛中毒的報告后作了與27日同樣內容的學術報告。

  29日在授獎儀式上中國科技部獎勵辦主任陳傳宏代表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接受了普密蓬國王頒發的獎牌(見照片)。由科技部(當年全國523領導小組成員之一)現任獎勵辦主任代表我國眾多研究單位出面領獎當時認為是最合適的選擇。頒獎儀式后,我們幾個專業人員接受了記者采訪。31日回國。

  二、獎金分配難題

  獎章和獎金5萬元(40萬人民幣)帶回來了,但如何分配,確是難題。獎勵辦曾征求大家的意見,但因涉及的人多,主張不一,而中藥所屠呦呦要求分到50%的方案更得不到眾人的認同。

  在20151017日的科學網上刊登的《北大教授披露屠呦呦早年軼事:曾被報大獎》一文中提到泰方在給中藥所的信件中,早已確認將給予屠呦呦獎章和5萬美元獎金,但被李英等人的介入,泰方才改給予屠呦呦獎章和25千美元的獎金,有附件為證

  再讀這份泰方給我的信,我認為有人誤解了。40年前開展的這個全國大協作的523項目在國內僅很少人知曉,更何況是對中國科研單位都不甚了解的外國人。因此,這封來信中大部分是問句,如我理解屠呦呦代表中藥研究院,你代表中國科學院,對不對?……如果將獎品由兩個單位對分,你們每方將得到一枚獎章、一份證書和2.5萬美元。請告訴我應該如何處理。文中并沒有他們已經作出決定的意思。

  我清楚這個世界級成果是眾多523單位和成員通過二十多年團結協作、克服重重困難才取得的,我只是作為一個代表去爭取了這個獎項,怎能把屬于大家的獎金放進自己的口袋呢!

  20075月在酉陽舉辦523項目啟動40周年的活動,不少523成員聚在一起參加了魏振興教授的銅像揭幕典禮等活動,也討論到泰獎的分配問題。在議論過程中我提出捐給酉陽吧,因為酉陽是個貧困縣。大家反應很熱烈,漸漸地具體到給酉陽的中學建一棟教育樓,辟出一間作為青蒿素研究陳列館,大家可以提供一些文章,照片及實物,為中國青蒿素的生產基地添加更多的歷史和文化元素。在與酉陽縣委書記見面時,就把這個動議提了。當時這位領導很贊同,說如造樓經費有短缺的話,我們縣里還可以補貼一點。于是,我回到上海后就寫了一份倡議書,附上回執寄給二、三十位老同事,他們都是參與523項目的研究單位中的業務骨干。

  絕大多數回執陸續寄回,都寫同意”“贊成,其中有三份回執寫得比較詳細、有具體建議,我就把它們復印了(見下)20078月份我把這些回執原件寄給獎勵辦。但從此以后再也沒有獎金分配或捐獻的消息。

  但周教授傾向于將這一原因推到獎勵辦的頭上,這似乎也有失公允。

  當年中藥所和屠呦呦二次發文要求獎勵辦要明確中藥所在青蒿素協作組名義下所獲得的成果和獎金應占50%,也就是說要獎勵辦對參加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工作的眾多單位的貢獻進行評估來證明屠呦呦的貢獻確實為50%。這對獎勵辦來講實在是強人所難。其實,中藥所在所發公文中強調1979年國家青蒿素發明獎發放獎金時,中藥所拿了近50%(實際44%),但2003年的獎勵內容已擴大到青蒿素衍生物及其復方,無法再參照1979年的方案了。

  周教授在文中也提到屠呦呦于2007年夏起草了一封寫給總理的申訴函。“……懇請總理:

  1、查處有關部門在泰國獎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2、請有關部門查明發現青蒿素的真實情況,以激勵原始創新精神。并且大聲疾呼:深感我國學術領域很有實施法治的必要,科學是一定要提倡實事求是的,任何為了名利,捏造事實的行為都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才有可能納入學術正氣的軌道

  泰國獎分配的事至此已演變成要總理來查處有關部門在泰國獎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了。獎勵辦成了查處對象,那泰國獎分配的事自然只能拖延下去了。

  泰國獎的事已過去12年,泰國獎以及青蒿素研究中到底有沒有為了名利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也許已到該搞清的時候了。12年來掛在獎勵辦賬上的5萬美元,不管怎樣也該盡快有個著落了。

  三、解讀三篇首發論文

  在周教授的《屠呦呦和國家科委獎勵辦的一次糾葛》一文里,提到1977年和1979年屠呦呦等人首發的3篇文章。他似乎認為被授泰國獎的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就是這三篇文章所署名的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抗瘧藥青蒿素研究協作組,并且還認為后二協作組是由屠呦呦領導的。這是嚴重的誤解。

  因為我曾經編過一本書《青蒿素研究》,匯集了1974-2006年我國學者發表有關青蒿素等抗瘧藥的800多篇論文摘錄,對文獻比較熟悉。故在這里對這3篇文章作一簡單介紹,說明真相。

  這篇文章只有一頁,開始時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所梁麗起草了題為《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酯-青蒿素》的原稿,報道由X射線衍射確立的青蒿素分子結構及其三維電子密度疊合圖, 署名為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準備投稿給《科學通報》。以后中藥研究所屠呦呦小組的倪慕云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青蒿素的理化數據,仍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名義,經衛生部批準后,發表在科學通報1977223142頁。

  文章中的理化數據絕大部分來自1974-1975年期間北京中藥所和上海有機所合作期間的工作結果,如過氧基團和內酯基的測定、氫譜、碳譜和高分辨質譜的測定。有關實驗記錄和譜圖都保存在有機所的檔案里,可以查閱。

  這篇文章中元素分析的數據與屠呦呦在諾貝爾獎演講中第4張幻燈片展示的1973427日的元素分析數據有所不同。順便提一下,幻燈片中的元素分析數據與青蒿素的分子式(C15H22O5)不相符合,真不明白屠呦呦為什么要在瑞典的講臺上出示這份不合格的分析報告單。

  周教授提出的第二篇文章刊登于1979年的藥學通報上,共5頁。是篇綜述性文章,內容廣泛,除青蒿素的化學外,主要報道青蒿素的藥效、毒理、藥代和2099例臨床試驗(青蒿素片劑、油劑、油混懸劑和水混懸劑)的結果。執筆者不詳。

  值得一提的是此稿雖以青蒿研究協作組的名義,但在腳注中明確列出九個協作單位的名稱(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山東省中西醫結合研究所、云南省藥物研究所、廣州中醫學院、四川省中藥研究所、江蘇省高郵縣衛生局、昆明醫學院、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和有機化學研究所)以及多個省、市、自治區(廣東、云南、廣西、湖北、河南、山東、四川等)的現場。因此,這一協作組遠遠超出的一般概念,這在當時倡導社會主義大協作,發揚集體主義的年代是十分正常的情況。

  另外一篇是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的名義在1979年的中華醫學雜志英文版發表的“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共6頁。內容與上篇相同,包括青蒿素的化學、藥理、2009例臨床試驗等的研究結果。腳注中列出的主要研究單位有9個,單位名稱和排名順序完全同上篇綜述。執筆者不詳,但肯定不是屠呦呦。

  以上論文記錄了青蒿素早期研究的開創性成果,意義重大。因為當年青蒿素類的研究涉及很多單位(特別在臨床試驗期間),只能以協作組的名義發表文章,但都注明參與單位,而沒有注明具體參與人員。

  不過,大家有這樣的共識:這些成果是共有的,決不能讓當時的執筆單位或執筆者壟斷該文的知識產權。

  現在這3篇文章被周教授說成是屠呦呦等人首發的3篇文章,有可能使人誤解為這3篇文章是由屠呦呦領導下的協作組完成的工作,并且是屠呦呦執筆寫出的文章,從而擁有了該三文的知識產權或主要的知識產權。這就完全不符合當年的實際情況了。

  (該文原稿曾在211日作為科學網博客發表,此為作者修改后投稿知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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