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鋒銳律所案主犯周世鋒出庭受審
8月4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在莊嚴的國徽下,一場正義的審判正在進行。
繼北京鋒銳律所案的被告人翟巖民、胡石根受審獲刑后,該案主犯被告人周世鋒也站在同一個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境內外媒體記者在內的數十人入庭旁聽。
經過3個半小時的庭審及合議庭評議,被告人周世鋒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法槌落下,至此,周世鋒精心打造的一副“為民請命”的面具被徹底揭開,藏在背后的真相也終于大白于天下。對此判決,周世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周世鋒是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本該堅定捍衛法律價值與尊嚴,但他卻又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了被告席之上?法庭證據顯示,周世鋒自2012年以來以鋒銳律所為平臺,深度勾連少數不法律師、網絡推手、職業訪民和地下教會、境外勢力,先后策劃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大肆煽動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攻擊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矛頭直指我國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國內國際影響。2016年7月,周世鋒等4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提起公訴。
“招降納叛”,“死磕”律師和推手“各顯神通”
近年來,在一些敏感案事件發生時,突然大量出現一種怪現象:“死磕”律師在庭內、網上公開對抗法庭,訪民在庭外、網下聲援滋事,內外呼應,相互借力炒作敏感案事件:
2015年5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前,網絡名人“超級低俗屠夫”吳淦等人以“聲援”一起案件為由,通過設“靈堂”、高聲叫罵等方式,公然侮辱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單位工作秩序。
2015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一起敲詐勒索案。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周世鋒數次前往當地,授意該所律師拍攝照片,丑化檢察官、法官形象,編造謠言。
2015年1月,在云南省大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給律師謝某某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吳淦等人駕駛貼著標語的車輛,圍著法院高聲叫罵,嚴重干擾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
所有這些敏感案事件的炒作背后,都不約而同地出現了周世鋒以及由他擔任主任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道,被告人周世鋒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2011年以來,周世鋒以該所為平臺,糾集一些律師,專門選擇熱點案件、事件進行炒作,組織、指使該所人員,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
“咱們事務所別人不敢接的案件咱接,別人不敢做的案件咱做。”鋒銳所律師王宇的證言節錄顯示,周世鋒曾對其如此“吹噓”自己律所的“風格”。
周世鋒不僅將別的律所不敢用的“死磕派”律師王宇、王全璋招至旗下,而且聘用“網絡名人”吳淦、剛刑滿釋放的劉某甲為行政助理,作為炒作敏感案事件的推手。
黃某某在庭上也證實,鋒銳所里的吳淦、劉某甲兩人,名義上是行政助理,其實是“文武”兩個干將。“‘文’是劉某甲,專門找‘毛病’,如果需要炒作,就找吳淦,他在網絡上有一套,在‘公民圈’里有影響力。”
庭上所展示的周世鋒自書材料節錄中顯示,其在律所經營中大力吸收死磕派律師和網絡推手,就是“讓他們在辦理敏感案件中挑戰法律、挑戰政府,通過這些人在辦理案件中采用侮辱誹謗人格、捏造事實、攻擊政府、攻擊司法體制。”
“周世鋒招募另類、死磕派律師,專門代理國內一些敏感案件。”謝某某在證言里表示,周世鋒所招的人,都“沖殺在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最前線,有了這些人就可以達到他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目的。”
“維權”死磕,醉翁之意不在酒
周世鋒為什么“精挑細選”這些人進入他的律所?法庭對“七味燒”聚會這一關鍵情節的質證揭曉了答案。
公訴人指出,2015年2月1日中午,周世鋒在北京市朝陽區“七味燒”餐廳,參加由胡石根、李和平、翟巖民等15人參與的聚會,大談“律師如何介入勞工運動”和“律師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議題,周世鋒對胡石根提出的“推墻”理論積極響應。
根據指控,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壯大、統治集團內部分裂、國際社會介入”系國家轉型的三大因素,“轉型、建國、民生、獎勵、懲罰”系建設未來國家的五大方案,積極策劃顛覆國家政權。
證據顯示,周世鋒在聚餐中響應了胡石根關于加劇黨內分化的理論,提出“勞工運動”能夠極大沖擊社會穩定和經濟狀況,關鍵時候可以作為最后一根稻草,進而主張加速黨內分化,采取給“漏船加沙子”的方法推動國家政權的顛覆。
為了鼓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他們的“行列”,劉某乙的證詞提及,在“七味燒”飯館的聚會中,有人提出要對結束推翻共產黨的律師們應該“論功行賞”,“誰做的貢獻越大,以后得到的地位就會越高。”
“‘七味燒’聚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吃飯,而是一次交流、討論“推墻”思想的重要會議。”當時在場的翟巖民證實,這場聚會不過是“以‘飯局’為幌子,實際上是把周世鋒、李和平這樣的律師,胡石根這樣的‘地下教會長老’、我這樣的行動派召集在一起談論‘推墻’思想,目的就是推翻共產黨”。
胡石根,男,1955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人,曾任北京語言大學講師。于1994年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滿釋放。然而,走出監獄的胡石根并沒有悔改。
“圈內圈外”相互勾結
在一起起敏感案事件中,律師“打頭陣”,推手造“輿論”,訪民“鬧現場”,仿佛達成一種“默契”。在庭審中,多人證言證實確實存在著“律師圈”、“推手圈”、“訪民圈”等形形色色的圈子,當有公共事件出現時,各個圈子之間界限就不會那么分明,而是相互呼應。
“‘教會圈’、‘律師圈’、‘訪民圈’平時相對獨立,但在遇到敏感案事件發生時,就會融合在一起炒作。”劉某乙的證言顯示,炒作前胡石根、周世鋒等上層人物會相互聯系、策劃,之后由律師出面代理案件,公民圈和訪民圈的人前往現場聲援,教會圈的人則傳播負面言論,并通過互聯網勾結境外媒體制造輿論,共同目的就是給政府施壓。
“北京鋒銳律所是一個表面打著維權開展律師業務,其實質不過是顛覆國家政權,達到社會制度的犯罪集團,周世鋒是這個犯罪集團的頭目。”謝某某的證言提到。在法庭的審理中,多項證據證實,周世鋒等人正是這些“圈”里的核心,也是組織策劃敏感案事件的“導演”和“主角”。
周世鋒的“表演”和“導演”事實上也迎合了一些境外勢力的需要。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周世鋒自書材料,其中周世鋒承認,他的“辦案”手法很快引起境外媒體的注意,并多次接受了境外媒體采訪。2015年5月,吳淦因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前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根據法庭展示的證言節錄,周世鋒在吳淦被刑事拘留后便接受了臺灣媒體的電話采訪,將吳淦等人美化為“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采訪中,周世鋒還發表了大量詆毀國家機關的言論,污蔑、誹謗、詆毀國家政治制度。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特別指出,周世鋒身為律師,不把心思放在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上,卻把功夫用在法律和法庭之外,其以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臺,與胡石根、翟巖民等人相互勾連,編造謊言,聚集滋事,誹謗、污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抹黑司法制度,在代理案件和所謂“調查真相”過程中,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國家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產生不滿。這種行為不僅將當事人的權益和公平正義拋之腦后,更踐踏了法律,損害了法治,危害了國家安全。
認真悔罪 “愧對律師稱號”
在4日的庭審中,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周世鋒的所作所為。面對自己的“老部下”,周世鋒當庭表達了深深地懺悔。“我的違法行為,給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帶來嚴重負面影響,我表示深深地懺悔,對不起!”
公訴人在最后的公訴意見中表示,周世鋒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無疑給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再次敲響了警鐘:決不允許任何人指使當事人串供、偽造證據,干擾司法活動,混淆視聽,掩蓋真相,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司法制度;決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個案煽動、策劃、組織相關利益人員干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決不允許任何人糾集非法訪民、網絡滋事分子、“地下教會”人員,以所謂“死磕”之名,行顛覆國家政權之實,否則,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我接受審判,認罪悔罪。作為一名律師和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員,今天的審判讓我親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感受到了國家法治的進步。”周世鋒說,辦案人員在偵查、訴訟的各個環節均保障了其權利,并給予了無微不至的人性關懷,并感謝辯護人庭審中的充分辯護。
經歷了整個庭審過程,到了被告人最后陳述環節,周世鋒終于忍不住當庭落淚。周世鋒懊悔地說,他出身于一個極度貧窮的家庭,如果沒有國家的恢復高考政策,沒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改革開放的路線、方針、政策,他就不能成為一名律師并擁有自己的律師事務所,而此刻內心的悔恨無法用語言來表達。
“我國現在正走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可我卻選擇走了彎路。”周世鋒在法庭陳述,他的所作所為深深傷害了國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他為此表示道歉。
12時,法院當庭宣判。根據周世鋒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周世鋒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周世鋒最后表示,該判決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我服從判決,認真悔罪,不上訴。”
一個“死磕”律師就此黯然收場。
顛覆國家政權罪究竟是什么:不看結果看行為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說任何企圖以各種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都是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嚴重危害,必須受到我國法律的嚴厲制裁。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就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無論行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中,充當組織、糾集、策劃、謀算或者為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直接參與到犯罪活動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一罪追究的是除武裝暴動外的以各種非法手段推翻國家現有合法政權,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實踐中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況,對于以武裝暴亂形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應當適用武裝暴亂罪。本條所規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變”以及其他非武裝暴亂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刑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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